用案例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利弊和深远影响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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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只针对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租赁公司;
租赁模式是简单融资租赁;
租赁物件采购是到承租人安置地;
租赁标的物是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进行分析。
超出此范围的因没有文件支持,不便讨论。
为简化影响融资租赁的因素分析,租前息、营业税附加、保险费等金额较小的费用忽略不计。
多点操作的融资租赁案例
租赁物件采购净价100万;
增值税17%;
购置付款时是一次性支付;
租赁公司从外部融资利率8%;
租赁合同利率10%;
贸易手续费1.5%,租赁手续费1.5%。
贸易回佣4%。
租赁资产余值5%;
租赁保证金15%;
租期3年;
年支付频率4(每3个月支付一次)。
租赁保证金10%,押厂商承诺回购款货价的3%。
租金计算结果参考下面从出租人角度看的租金拆分资金平衡表(以下简称资金平衡表)。
租金拆分资金平衡表
等额期末付款资金平衡表
成本
1,000,000.00
年利率
10.00%
租金总额
1,126,353.25
余值
50,000.00
应收本金
950,000.00
租期(年)
3
支付频率
4
应收利息
176,353.25
项目
支付日期
每期租金
利息
回收成本
未回收成本
起租日
2011年11月26日
第1期
2012年2月26日
93,862.77
25,000.00
68,862.77
931,137.23
第2期
2012年5月26日
23,278.43
70,584.34
860,552.89
第3期
2012年8月26日
21,513.82
72,348.95
788,203.94
第4期
2012年11月26日
19,705.10
74,157.67
714,046.27
第5期
2013年2月26日
17,851.16
76,011.61
638,034.66
第6期
2013年5月26日
15,950.87
77,911.90
560,122.75
第7期
2013年8月26日
14,003.07
79,859.70
480,263.05
第8期
2013年11月26日
12,006.58
81,856.19
398,406.85
第9期
2014年2月26日
9,960.17
83,902.60
314,504.26
第10期
2014年5月26日
7,862.61
86,000.16
228,504.09
第11期
2014年8月26日
5,712.60
88,150.17
140,353.92
第12期
2014年11月26日
3,508.85
90,353.92
*注:
因增值税由承租人支付,所以没有纳入租金成本参与计算
分析的过程
先分析税改前的政策,通过分析了解融资租赁内涵后,再根据同一案例分析税改后的政策。
这样才可将两个政策进行分析比较,才能说清本次税改租赁公司得到的好处是什么,政策上还有什么值得商榷的地方,对行业未来的发展有哪些深远影响。
案例分析事项
1、租赁公司支付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税基是多少,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多次支付?
2、承租人支付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税基是多少,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多次支付?
3、租赁公司支付的营业税税基有多少种,税率是多少,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多次支付?
4、承租人支付的营业税有多少种,税基是多少,税率是多少,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多次支付?
5、在租赁一开始承租人就违约的情况下,他的违约成本是多少?
案例分析
第1项分析
按照514号文规定,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只交纳增值税,不交纳营业税。
因租赁公司支付的增值税为“0”,税基、税率和是否一次性支或多次支付就没必要讨论了。
本项融资租赁的内涵分析:
融资租赁在物件采购环节中,租赁公司属于代人融资、代人购买并拥有租赁物件处分物权的经销商。
承租人是增值税流转链条中的最终消费者。
除了支付租赁物件净价外,其他一切价外费用都由承租人支付。
需要提醒的是:
有些人误以为增值税是由出租人支付,因此对税改的讨论陷入模糊中,总是把营业税改革纳入物件采购增值税链条中一起讨论。
想解决承租人投资用增值税发票抵扣的问题,实际上本次税改并不涉及这个问题。
第2项分析
按514号文规定,因承租人支付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税基是租赁物件采购净价,税率是17%,在采购时一次性支付。
所以承租人一次性支付的增值税是:
增值税=租赁物件采购净价×
税率=1,000,000.00×
17%=170,000.00。
本项融资租赁的内涵分析。
因为承租人是租赁物件的最终消费者,是增值税流转链条的终端。
因此税法规定由他们来支付是符合融资租赁只提供服务的基本原理。
不仅如此,关税和其他与贸易环节有关的运输、保险等费用也在其中,均应由承租人支付,为了简化分析过程,本案例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
金融海啸后,国家为了鼓励投资,出台了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538”号令)。
由于中国的增值税发票是由税务部门印制的,且采购净价和增值税在同一多联机打发票上不可分割(进口货物没有这个问题,净价发票是“形式发票”增值税“发票”是国库缴税单)。
因此把发票开给为确保物权的形式购买人——租赁公司。
承租人就不能享受贷款那样的增值税可投资抵扣的政策。
这是发票制度带来问题,需要出台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添置固定资产,可享受与通过贷款采购固定资产的同等政策,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第3项分析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6号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因此租赁公司的营业税税基就一种,税率是5%。
本案例中:
营业税税基=利差收入+贸易手续费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贸易回佣
=35,270.65+17,550.00+17,645.30+46,800.00=117,265.95
其中,
利差收入=租赁利息总额×
利差分比公式
=176,353.25×
0.2=35,270.65
这是从利息总收入里拆分利差的。
实际计算是按资金平衡表中的每期利息回收中拆分利差的。
这是一个重要的纳税额分析,需要在发票中用到的数据。
利差分比公式=(租赁利率-租赁公司融资利率)÷
租赁利率
=(10%-8%)÷
10%=0.2
贸易手续费收入=(物件净价+增值税)×
1.5%
=1,170,000.00×
1.5%=17,550.00
因为购货合同额是含税的,这不是租金计算,而是服务收费。
因此租赁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也包括了增值税税款。
租赁手续费收入=(租金总额+余值)×
=(1,126,353.25+500,000.00)×
1.5%=17,645.30
余值在租期后期也是需要租赁公司提供服务的。
因此租赁手续费不仅是租金总额,还包括余值服务的费用。
贸易回佣=(物件净价+增值税)×
4%
4%=46,800.00
营业税=税基×
税率=117,265.95×
5%=5,863.30
这项分析中利差部分的营业税是按各期租金支付时间,多次支付。
其他服务性收入营业税是收到服务费后立即支付的。
第4项分析
按照514号文,租赁的营业税由出租人交纳,承租人没有租赁营业税。
承租人支付的营业税有多少种,税基是多少,税率是多少,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多次支付就没有意义了。
这里只想说明增值税与租赁公司无关、营业税与承租人无关。
租赁公司营业税改革前与改成增值税后都与承租人无关。
第5项分析
这项分析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的内涵进行分析。
目的是让人们了解。
如果租赁公司承担的增值税和其他价外费用,一旦租赁项目出现问题,承租人很轻松,出租人很惨重。
因此把融资租赁整体纳入增值税流转链条,对租赁公司是否有利值得深思。
当承租人违约成本高时,一是分散了项目风险;
二是提高了项目的信用等级;
三是从承租人处融资,四是用占压资金方式从厂商融资、五是降低了承租人盲目投资的热情。
承租人的违约成本=增值税+租赁保证金+贸易手续费+租赁手续费
=170,000.00+112,635.33+17,550.00+17,645.30
=317,830.62
增值税=170,000.00
租赁保证金=租金总额×
10%=1,126,353.25×
10%=112,635.33
贸易手续费=17,550.00
租赁手续费=17,645.30
以上所有费用合计,就是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时就违约的成本。
随着租金的支付,违约成本越来越高。
这还不算承租人的配套设备、配套资金,经营成本的花费。
在融资租赁公司出资1,000,000.00的情况下,承租人一开始违约其花费的成本起码消耗了,占租赁公司资金损失30%之多。
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100%归属融资租赁公司。
还可通过日后的处置弥补债权方面的损失。
这就是融资租赁可以给项目增信的重要作用之一。
也是银行不敢给中小企业贷款,而租赁公司敢给中小企业做融资租赁的关键点和融资租赁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丧失了这个点,融资租赁的核心竞争力也就不存在了。
因此营业税改革不能在这个环节让融资租赁公司在能力上有所下降。
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分析
税改前对融资租赁的税收问题暂讨论到这,下面对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题以文件为本,就有关条款进行分析。
在讨论前建议先把本次税改的名称看清楚,然后再讨论其核心内容。
这样做目标比较明确,不会被其他因素干扰。
这次税改文件的名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税改文件”)是营业税改革,不是增值税全面改革。
是试点方案,有问题还可以调整。
如果把它和贸易环节的增值税一起讨论,肯定影响对文件的理解。
仅就购货环节的增值税看,承租人是链条的末端,租赁公司仅是代替支付货物净价获得物件处分物权采购代理。
不会因为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把他们裹在一起。
要想彻底改革,还需要二次改革,那就是增值税改革的终极目标——增值税全面改革。
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现在这种税收政策物件采购增值税由承租人支付改为由出租人支付,肯定降低了承租人违约时的违约成本,增加了租赁公司的经济损失。
下面就有关融资租赁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从文件中挑出与其相关的重点进行分析。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改文件附件一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
金融和融资租赁都属于现代服务业,纳入税改范围(虽然在计税标准时从现代服务业中剔除,但有专门的说明)。
租赁公司由营业税纳税人改为增值税纳税人这条是基本的理由。
再有一个原因就是融资租赁从“有形资产租赁”的角度,也须纳入本次税改。
税改原则
税改文件附件一第二条规定:
“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看了这个原则,应该对本次税改有信心。
相信税改政策不会提高租赁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不会增加租赁公司的税赋。
更不会像有人分析的那样“拿高额税收换业务”。
相信在研究中发现问题找税务部门讨论时,应该会朝有利于租赁公司的方向解决。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税改文件附件一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笔者认为“增值税销售额”是税改前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根据本文案例,就是营业税税基部分(117,265.95)。
有人会质疑改革前的营业税有扣除项,改增值税后是否还能保留扣除项政策。
税改文件后面有专门的说明。
至于“增值税销售额”的规模,根据税务局的标准,可确定租赁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不管什么纳税人,以什么方式纳税,开什么发票是最重要的事情。
这个问题在后面要重点讨论。
应税服务
税改文件附件一第八条规定: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在税改文件附中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指出: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这里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定义基本上是正确的。
唯一有问题的是“有形动产残值销售”。
其中的“残值”和“销售”都值得商榷。
首先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并没有销售环节。
理由一,在物件采购环节承租人是销售末端,增值税以由承租人支付,并已经拥有物件的用益物权。
理由二、出租人转让给承租人的只是处分权。
如果非要说销售的话,名义货价是其销售标的,而不是“残值”。
按照会计定义:
“残值是指预计在资产使用寿命的期末处置一项长期资产可能获得的价值”,换句话说就是卖废铜烂铁的价值。
租赁公司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物件通常有很长的使用寿命。
尤其是飞机租赁的租期才13年左右,飞机的使用寿命36年。
如果仅是征收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题。
这个瑕疵还没有多大影响。
若租赁公司将来转移租赁物件给承租人时,税务部门按旧货销售征收4%减半为2%征收,那么租赁公司就惨了。
有关“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虽然税法上没有专门的解释。
我认为是指《合同法》第十三章的“租赁”而不是指第十四章的“融资租赁”因为与融资租赁没有什么关系,就不在此细讨论。
从文中分析,融资租赁提供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应税服务”。
这样才能确定计税方式和税率是否享受“金融保险业”的税收待遇。
要注意的是:
非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已经不在应税服务范围。
怎样征税,是否作为别的门类进行征税,还需要讨论和得到税务部门确认的。
增值税税率
税改文件附件一第十二条规定: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税改文件附件三规定: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这条说明对于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租赁公司来说。
在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时使用的税率是17%,这是因为发票上17%的税率是不可更改的。
但征收率是3%。
多出部分即征即退,实际上就是不征不退。
至于3%的税率是否属于“优惠政策”下面做进一步分析。
我们在呼吁16号文的时候(笔者执笔起草呼吁文件)税务部门告诉我:
只能给融资租赁公司合理政策,不能给租赁公司公司优惠政策。
16号文给融资租赁营业税带扣除项,就是合理政策。
5%的税率与其他服务行业没有什么区别,不能算优惠。
而且那时我们的税率是从8%每年降低1个点,三年后才降到5%,而银行一直在使用5%的税率。
因此每当我听见有人说16号文是给有资质租赁公司的“优惠政策”时,真找不到“优惠”在什么地方。
有人说从征17%的增值税改为5%的营业税就是优惠。
到税务部门就不能这样解释。
该征营业税就征营业税,该征所得税就征所得税。
两种不同的征税方法都是带有抵扣项的合理纳税。
如果这次税改把营业税中的扣除项给取消,那就是不合理征税,就不符合本文前面引用的本次税改原则。
倘若这次转型在税基不变的情况下征收税率从5%降到3%,笔者依然认为是合理政策。
因为3%不是融资租赁行业独家享有的税率,而是金融保险业全行业共同使用的税率。
但从5%降到3%,税赋确是降低了。
增值税计税方式
税改文件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现在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规模都比较大。
如果作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使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
但融资租赁公司只有服务的收入,没有支出(增值税由承租人支付,租赁公司借款利息不纳税)因此也没有进项税。
怎样抵扣还没有政策支持。
若与物件采购环境增值税混到一起,会产生一些对租赁公司不利的因素。
如:
税基增加、承租人违约成本降低等。
如果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规模比较小,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使用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承租人不能用来抵扣。
政策上可以和过去的营业税政策达到无障碍转型。
实质上只是换了名称(营业税改增值税),普通发票改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一切都没有变。
按照税改文件改革试点主要内容给定的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这是从金融保险业角度证实融资租赁行业应该是按简易计税法,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
税改文件附件一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是从融资租赁属有形动产租赁的角度阐述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从这条规定看,承租人是不能从销项税抵扣,也就无须非要出租人开给承租人增值税专用的租赁发票。
最适合的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涉及到本次税改发票的抵扣问题。
税改前,租赁公司给承租人开融资租赁发票是普通发票,须将本金和利息分别列出。
承租人凭这个发票并不能抵扣。
税改后租赁公司用的是不能抵扣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样还需将本金和利息分开,但多了一项增值税。
也就是说从隐形的含税税票变成显形的增值税发票。
发票税率是17%,发票增值税征收额是按征收率3%算出的结果填写。
承租人依然不能拿此增值税发票去抵扣他们的进项税。
以本文给出的案例为例,发票金额应这样。
以资金平衡表的第一期租金来看发票金额应如何出具。
租金=93,862.77
回收本金=68,862.77
租金含税利息=25,000.00
增值税=租金利息×
利差分比值×
征收率
=25,000.00×
0.2×
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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