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及各工种操作规程.docx
- 文档编号:3500387
- 上传时间:2023-05-05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35.04KB
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及各工种操作规程.docx
《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及各工种操作规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及各工种操作规程.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及各工种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鄂尔多斯市霖庆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目录清单
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总则
第一条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等以下同)在运输、保管、领用、试验、销毁、加工和使用等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或敲打。
第二条在炮区内及距放爆破器材20m以内(上风头50m以内)和操作过程中不得有明火,严禁烟火,10m以内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逗留。
加工起爆药包的地点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应放置在距炸药2m以外。
雷管不充许裸露在起爆药包外。
第三条爆破炸药为铵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如改变炸药品种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禁止使用硬化及过期炸药。
第五条所有管理和使用爆破器材人员,必须掌握爆破器材性能及危险性和预防危险的办法。
第六条爆破工作必须在本矿指定范围进行,如需超出指定范围进行爆破时,必须按规定格式提出书面报告,报请驻矿安全监处审核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七条在大风、雷雨、大雪、浓雾(能见度不足警戒距离)等恶劣气候时禁止爆破。
第八条雾天和夜间爆破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请主管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重要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应事先报告有关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放炮工作必须在段领导指挥下进行。
第十一条影响放炮的障碍物,在放炮前1-2天提出处理计划,段领导并向矿有关部门、领导和安监处汇报。
第十二条每次放炮必须填写爆破日志,日志要清晰工整。
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时间、地点、气候、岩种、孔数、分几次起爆、每组数量、爆破量及爆率。
2、孔网参数、每孔装药量、孔深及装药长度。
3、绘制炮区平面图、每孔都必须进行编号,标明炮孔连线方式。
4、爆破器材的品种、规格、数量。
5、人员分工。
6、爆破施工安全情况(包括每一环节的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和哑炮的统计及哑炮的计算)。
7、爆破日志于次日交段备查。
第十三条在金属矿采场内爆破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爆破器材的运输及保管
第一节汽车运输
第十四条运送爆破器材的汽车要用专用运输车辆。
严禁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挂车、拖拉机、三轮车、独轮车、摩托车、畜力车、自行车、和电瓶车不得同其它物品、货物同时载运。
驾驶人员应固定专人。
第十五条爆破器材的装、运、卸和保管,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持证上岗,运输车辆必须专人押运,人不离车。
装、卸、押运人员,在工作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严禁开打手机。
第十六条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十七条运输爆破器材的专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箱底部铺设胶板,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
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行驶中不得与其它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进入加油站加油。
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要有防滑措施。
第十八条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事先检查行车道路的安全情况(路面宽度、平整情况、坡度及临时桥梁和道口)。
发现问题应提前处理。
第十九条运送爆破器材前要检查车体是否牢固、刹车及防滑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并清除车箱内一切杂物。
第二十条汽车装运爆破器材时,要摆放整齐、平稳、加固,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载量的80%。
第二十一条装运爆破器材的汽车、行驶至坡道或公路交叉口时,押运人员要下车监护,横过铁路前要在5m以外停车,押运员须下车手持红旗瞭望,确认无车时方可监护通过。
第二十二条装运爆破器材的汽车,沿平盘行驶时,距边坡不得小于3.5m,押运人员必须作好防护。
第二十三条装运爆破器材的汽车,禁止在空巷危险区和5m以内有明火的道路或大于20°的坡道通过。
第二节工地爆破器材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爆破器材领用、保管和使用应帐、卡、物一致。
第二十五条运到工地的爆破器材必须设专人看管,要按品种、规格点清数目,炸药与雷管分别放置,相距不得小于25米。
第二十六条卸载爆破器材前要事先选择平整场地,卸载爆破器材场地距铁路中心不得小于50m,距高压电源不得小于100m。
第二十七条雨天及炎热天气堆放在工地的爆破器材均应用苫布盖好。
第二十八条爆破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当班送回库房,禁止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当班用于二次爆破的爆破器材要分别放入专用容器内,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由专人看管。
装药与填塞
第一节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装药前要有明确分工,并将工具准备齐全。
第三十一条装药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确定作业区的边界,在边界上插上“爆破作业区、无关人员禁止入内”、“爆破警戒”标志或红旗,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2、清除炮区内威胁安全的杂物、车辆、人员,检查一切障碍物的处理情况。
3、准备合格的充填物。
4、复查炮孔的积水、孔温、坍塌、堵塞等情况;是否在设计要求的部位都完成了钻孔作业,有无多钻的炮孔,多的有明显标注,不再装药,缺孔部位应及时补钻。
各个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深度。
5、清理孔口周围50cm的杂物,并按设计要求垫孔和分配药量。
第二节装药
第三十二条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装药人员不得将头部和身体正对炮孔。
第三十三条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击易爆炸药,起爆药包应小心地装入炮孔,不准磨破联线。
5kg以上药包,除软质包装的粉状药外,必须用炮绳吊入孔内。
第三十四条按作业规程要求的装药结构装药,随时掌握药柱高度。
第三十五条装药时只准使用竹制或木制炮杆(下称炮杆),杆头应平齐,不准带有金属箍套。
第三十六条散装药时,应缓缓地倒入炮孔。
第三十七条铵油炸药车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
下料时要平缓,防止卡堵。
第三十八条禁止将破损的防水袋药包装入有水炮孔。
第三十九条机械化装药车必须符合。
1、厢体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输药管使用专用半导体、钢丝绳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3、发动机排气管应安消焰装置与油箱和轮胎保持适当距离,车上应配备适量灭火器。
第三节填塞
第四十条填塞时,禁止使用热炉渣、热焦及冰雪等物充填。
填塞料多采用钻孔岩屑、黏土等。
第四十一条填塞时应保护好导爆管和导爆索,防止破坏或掉入孔内。
各孔导爆管和导爆索必须摆顺,管与管之间严禁交叉、搭接。
第四十二条填塞时应由组长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掌握炮杆,首先顺直联线并固定好(防止联线掉入孔内),然后指挥填塞。
水孔则应先将装药包压入孔底后,准备合适的充填物进行填塞。
第四十三条输电线路附近的炮孔填塞时,掌握炮杆人应面向输电线。
当通过输电线路时,必须将炮杆放平通过。
第四十四条填塞时要用炮杆挡护联线。
深孔充填物长度不小于孔深的1/3,当孔深小于1米时不得少于60cm。
第四十五条卡堵炮孔、导爆管、导爆索损坏或掉入孔内时应及时处理,采取补救措施。
如无法处理,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填塞时应用木锹。
第四节装药与填塞的故障处理
第四十六条装药发生卡堵只准用炮杆处理,严禁使用其它金属或塑料工具。
处理不了时要及时向炮区负责人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装药时联线折断或掉入孔内,经处理难以正常引爆时,可再补装一个适当的引药,然后弃填。
如处理无效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盲炮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导爆管起爆,如果填塞中发生断管,当充填物上露有导爆管头,应重新放入引药继续充填,如无法补救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盲炮处理。
起爆方法与网路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各种爆破作业均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
第五十条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
第五十一条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新仪表,应经有关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在火区使用的爆破器材要按照高温炮孔的相关的规定做隔热处理或更换耐高温爆破器材。
第五十三条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使用的爆破器材,应作防潮防水处理;使用抗水炸药时,应对起爆器材作防水处理。
第二节爆破器材的现场测试、检验
第五十四条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脚线不应有破皮,线芯不应有锈蚀;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和水胶炸药不应稀化或变硬。
第五十五条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测定,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炸药的爆速和殉爆距离,电雷管的电阻值,延期电雷管的延期时间,导爆索传爆速度,延期导爆管雷管的延期时间,起爆网络及其联接方式的传爆试验,爆破漏斗试验或构件试爆。
第五十六条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连接线、区域线、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爆破专用电桥、欧姆表和导通器的输出电流及绝缘性能。
第三节起爆方法
第五十七条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爆破,严禁使用普通导爆管、普通导爆索起爆和普通电雷管。
第五十八条城市浅孔爆破的拆除爆破不应使用孔外导爆索起爆。
第五十九条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的工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源安全允许距离之内,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第四节电力起爆网路
第六十条同一起爆网路,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络与电源之间宜设置中间开关。
第六十二条起爆电源功率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一般爆破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应满足:
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
第六十三条电爆网路的导通和电阻值检查,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
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
第六十四条雷雨天不应采用电爆网路。
第六十五条起爆网路的联接,应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室)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用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第五节导爆索起爆网路
第六十六条切割导爆索应使用使用锋利刀具,不应用剪刀剪断导爆索。
第六十七条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cm,中间不得加有异物和炸药卷,捆扎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小于90°。
第六十八条连接导爆索中间不应出现打结或打圈;交叉敷设时,应在两根交叉导爆索之间设置厚度不小于10cm的木质垫块。
第六十九条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第六节导爆管起爆网路
第七十条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联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第七十一条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的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应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和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第七十二条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宜采用垂直联接。
第七节起爆网路检查
第七十三条起爆网路检查,应由有检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组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十四条电力起爆网路应进行下述检查后,方准与主线联接:
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开关及导线的电流通过能力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网路电阻是否稳定,与设计值是否相符;网路是否有接头接地或锈蚀,是否有短路或开路;采用起爆器起爆时,应检验其起爆能力。
第七十五条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网路应检查:
有无漏接或中断、破损;有无打结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规定;雷管捆扎是否有符合要求;线路连接方式是否正确、雷管段数是否与设计相符;网路保护措施是否可靠。
警戒与安全距离
第一节警戒
第七十六条每次爆破都必须有警戒负责人和有足够的警戒人员。
警戒哨必须由懂警戒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七十七条小于警戒距离的两个地区同时放炮时,应互相联系好,共同警戒、统一指挥。
第七十八条警戒负责人与警戒哨之间,因受地形、地物影响难以直接联系信号时,应增派传递信号的警戒哨,但此警戒哨必须在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前撤到安全地点。
第七十九条警戒负责人布置警戒时必须做到:
1、根据放炮的安全距离和警戒边界上具体情况必须派置足够的警戒哨。
2、向警戒哨当面交授警戒旗,同时向警戒消交代清楚警戒地点、范围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条警戒哨必须通告和监视警戒范围的机械和人员退到安全地点。
第八十一条警戒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到达规定安全警戒距离后站在较高地点。
2、能看见相邻警戒哨。
3、能够监视通往煤区的所有通路。
第二节警戒信号
第八十二条定时放炮和不定时放炮都应同时采用有声和有色警戒信号。
第八十三条警戒信号用具:
1、有声信号:
口笛、手持式扩音器等;
2、有色信号:
红、绿旗;旗面0.6×0.4m。
旗杆不小于0.5m。
第八十四条放炮警戒信号:
1、警戒负责人必须按下列次序发出警戒信号:
第一次信号:
预告警戒信号。
放炮准备工作完成后,炮区负责人立即派置警戒哨。
派出警戒哨后,抓紧和警戒哨联系,警戒已妥善回答信号,警戒不妥善不准回答信号。
只有全部得到回答信号后,方可发出第二次信号。
第二次信号:
预备起爆信号。
警戒负责人确认警戒已妥善后,发出预备起爆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起爆人即可做好起爆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次信号:
起爆信号。
预备起爆工作完成后,警戒负责人发出起爆信号。
负责起爆的人立即进行起爆。
第四次信号:
解除警戒信号。
在响炮后,按起爆方法规定的时间(3分钟)警戒负责人和负责起爆人进入炮区详细检查起爆情况,认定已全部爆破,不需再次起爆时,方可发出第四次信号。
此次信号发出后,警戒哨即可解除警戒回到炮区。
2、警戒信号规定:
警戒负责人用红、绿旗、口笛和警笛显示信号。
预备警戒信号:
警戒负责人要信号和警戒哨回答信号时都要高举红旗左右摇动。
预备起爆信号:
警戒负责人高举交叉的红、绿旗,同时鸣警笛。
起爆信号:
警戒负责人用绿旗示令点炮人点炮。
解除警戒信号:
警戒负责人展开绿旗画大圆圈,警戒哨用绿旗示令,并解除警笛。
第三节安全距离
第八十五条警戒安全距离就是警戒边界与最近炮孔间的水平距离。
第八十六条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1、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炮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2、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
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400m。
4、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5、轰水:
不得小于50米。
6、遇风天且警戒区为斜坡面,顺风时下坡方向警戒距离应适当放大。
第八十七条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机电设备名称
深孔爆破(m)
浅眼及二次爆破
裸露爆破(m)
挖掘机、穿孔机、信号箱
30
40
70
推土机、汽车
50
150
200
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
30
30
40
高压电缆、风泵车
40
50
60
注:
1、设备司机室背向爆破区,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2、距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
3、距离压电缆小于此距离应停电拆除。
第八十八条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取减震爆破。
第八十九条在矿坑内爆破危及邻近工矿通讯设施、房屋建筑安全时,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盲炮处理
第九十条孔内雷管起爆,发现盲炮后,应汇报矿、段有关领导,并指派有经验放炮员及时处理,暂不能处理的盲炮应标识,必须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九十一条处理各种盲炮时,严禁使用穿孔设备在原孔位投、打、穿、凿,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第九十二条处理裸露盲炮时,应扒开炮泥,重新放入起爆器材,再次起爆。
第九十三条处理小炮眼盲炮时,准许用下列方尘:
1、辅助炮眼法:
在距离孔0.5处(药壶式孔0.8m),打一与盲炮眼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孔,再次装填起爆。
2、裸露爆破法:
对眼深小于0.8m的盲炮眼位置上,用裸露药包爆破处理。
第九十四条处理深孔盲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再次起爆法:
当第一次起爆后,因地面起爆网络问题造成拒爆,而最小抵抗线未变薄时,可再次起爆。
2、清理炮孔围岩法。
孔内有雷管的盲炮孔,应用人工清理炮工围岩,小心取出雷管炸药,孔内无雷管时,可在放炮负责人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指导下用挖掘机处理炮孔围岩,确定盲炮内炸药全部清理干净后,电铲可正常采挖。
3、辅助炮孔法:
在距离盲炮孔1.0m远处打1至2个与盲炮孔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炮孔,再次装填起爆。
4、注水浸泡法:
如盲炮孔内装的是非抗水型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
二次爆破
第九十五条二次爆破一般要用炮眼法。
遇有少量急需爆破而又无钻眼设施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采用裸露爆破法。
第九十六条裸露爆破时,要清除药包周围的岩块,并用没有石块的粘土封好。
第九十七条严禁将掌子下帮的二次爆破联在掌子上帮的大炮起爆网络上同时起爆。
第九十八条在靠近机电设备和输配电线路下,裸露爆破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第九十九条在穿凿小炮眼时,如遇有炸药与岩粉渣同时喷出,立即停止穿凿,按瞎炮措施处理。
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员必须按照爆破设计规定和爆破指令单进行爆破作业,并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2、按照爆破安全规程领取、搬运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得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3、按爆破安全规程加工起爆体,按爆破规程使用各种爆破器材,并确保使用安全。
4、禁止穿着化纤衣服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
5、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迅速撤离危险区域,且在危险边界设置安全警戒岗哨,防止他人误入。
6、按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作业,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7、加强炮孔的验收制度,确保装药质量和炮孔堵塞质量。
8、爆破网络敷设要安全可靠,雨天、雷雨天禁止使用电雷管起爆系统,全部采用非电起爆系统。
9、爆破作业前必须确定危险区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爆破员应非常清楚警戒信号的意义,警戒范围的大小和警戒点的分布,并认真作好警戒工作。
10、每次爆破应依次发出预告信号,起爆信号和解除警戒信号,只有爆破作业领导人发出起爆信号后,爆破员才能进行起爆工作。
11、爆破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等待时间才能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2、爆破结束后,爆破员应将剩余爆破器材仔细清点,如数及时直接交回爆破器材仓库,并作好记录。
安全员操作规程
1、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安全员对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以及其它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作业,制止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作业面,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的安全情况,尤其是各种安全设施,如防火设备、防雷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完好情况。
5、对参与爆破器材装卸和直接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监督这些人员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作业。
6、督促本单位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运送爆破器材,检查运输车辆的完好情况。
7、在本单位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协助单位领导制定有关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
8、发现无证人员参与爆破作业,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9、协调与周边作业单位的安全警戒事宜,商量相互间安全职责,做到相关单位对安全责任的相互了解。
10、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总结经验教训。
11、定时上报安全检查情况,提供好的安全建议为生产服务。
12、参与爆破伤亡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负责伤亡事故和违章违规情况的统计上报。
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1、仓管员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爆破器材才能入库内存放。
2、爆破器材必须存放在专用库房内,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混存。
与爆破器材无关的工具和杂物不得入库房。
3、爆破器材仓库的储存量均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且要按规定存放,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4、库房内应经常测定温度、湿度、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5、进入库房和发放间严禁穿铁钉鞋和化纤衣服,开箱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进行。
6、应按爆破器材的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上报销毁。
7、建立并认真填写爆破器材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逐项逐次登记,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8、严格履行领退签字手续,对无“爆破作业证”和无运输牌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9、搬运、装卸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10、督促有关人员每季度检查一次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及报警、防雷设施。
11、对爆破器材必须认真检查验收。
做到“三不退库”,即:
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不退库;已加工好起爆雷管、起爆药包不退库;夹带可疑物品或装置的爆炸物品不退库。
12、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以及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民爆物品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为加强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及运输车辆的运行、维修、保养和停放等过程的安全管理,依据《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运输、装卸民爆物品人员和车辆要求
1、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汽车司机除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2、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应掌握所运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理化性质及应急措施,经所在地市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3、从业人员应了解所运爆炸物品的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是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l3392—2005)。
5、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完好的防盗装置、烟火感应装置、导静电拖地带、灭火器材、爆炸品警示标志、卫星定位系统,冬季运输应配有防滑装置,并保证完好、有效。
二、基本要求
1、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应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的规定。
2、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3、在爆炸物品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
无关人员不得进人装卸作业区。
4、进人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
(1)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2)不得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3)严禁吸烟;
(4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爆破 作业 安全 规程 工种 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