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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火作业;
(二)高处作业;
(三)受限空间作业;
(四)盲板抽堵作业;
(五)吊装作业;
(六)临时用电作业;
(七)设备检修作业;
(八)动土作业;
(九)断路作业;
(十)熏蒸作业;
(十一)加放氨作业;
(十二)进出仓作业。
第三条对危险作业实行许可制度,遵循“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作业过程相关人员应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第四条各工厂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危险作业活动,消除或减轻危险作业风险。
各工厂实施危险作业应具备法规标准和集团、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展危险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作业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事故可能性、潜在后果、作业环境和作业内容等因素,将危险作业分为高度危险作业、较大危险作业和一般危险作业(表1)。
表1危险作业等级与风险对照表
作业等级
风险特征描述及示例
高度危险作业
(1)固有风险很高的作业,如特级动火;
(2)多种危险作业同时进行且其中1项为较大危险作业,如可燃环境下受限空间内动火;
(3)极端天气下室外较大危险作业,如暴雨天气高处作业;
(4)特定时段较大危险作业,如夜间二级吊装作业;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较大危险作业等。
较大危险作业
(1)固有风险较高的作业,如一级动火;
(2)多种一般危险作业同时进行,如筒仓内高处清扫作业;
(3)极端天气下室外一般危险作业,如暴雨天气室外动土作业;
(4)特定时段一般危险作业,如夜间二级动火作业;
(5)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危险作业等。
一般危险作业
风险较小、可能造成人员受伤的作业
第六条各工厂应按照本办法及集团发布的危险作业标准,制定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标准,细化危险作业审批流程,明确危险作业管理职责。
第二章危险作业许可管理
第七条各工厂应按照危险作业等级实施许可管理。
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在作业前进行作业安全分析,向作业所在部门提交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等申请材料。
第八条高度危险作业应制定危险作业专项方案。
专项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本次危险作业类型和等级;
(二)作业风险分析、作业影响范围和警戒区域;
(三)参与单位和部门职责,与周边场所和单位的作业协调、沟通方式与内容;
(四)作业人员数量、职责分工、资质和能力要求;
(五)安全操作步骤与注意事项;
(六)作业过程中监测、检测和监护措施;
(七)其他与安全相关的措施。
第九条较大及以上危险作业实施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事故特性和征兆分析;
(二)应急职责分工;
(三)现场处置流程;
(四)主要救援技术与注意事项;
(五)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六)应急联系方式。
作业现场负责人应通过培训和演练等方式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并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要求配备数量充足、性能合格的应急物资装备。
第十条单一作业涉及多项危险作业时,应综合作业固有风险、作业人数和作业时间等因素,原则上以风险最高的危险作业为主办理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其他危险作业相关要求纳入到主要危险作业中。
第十一条危险作业按照作业风险等级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表2)。
表2危险作业分级审批权限
等级
人员
申请人
作业现场负责人
审查人
作业所在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
-
审核人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审批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危险作业许可应经现场确认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批准生效,其中:
(一)高度危险作业由工厂分管安全负责人组织作业所在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现场确认;
(二)较大危险作业由作业所在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联合进行现场确认;
(三)一般危险作业由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现场确认。
第十三条夜班和节假日等特殊时段以及暴雨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原则上禁止安排危险作业。
事故应急和紧急抢修等情况下确需作业的,作业许可审批和应急处置应按照上一风险等级的危险作业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作业审批人应结合作业现场环境、作业方案和作业人员等因素进行评估,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许可危险作业:
(一)存在替代作业方案,无需进行危险作业;
(二)作业人员和监护人未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或者身体条件达不到作业要求;
(三)作业方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或错误,或者设备设施缺陷;
(四)天气和环境条件不符合作业标准;
(五)其他严重威胁作业安全的情形。
确需作业时,应整改合格满足基本安全条件后方可开展作业。
第十五条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应按时、定点、定人和定内容使用。
如发生作业方案、作业人员和作业环境等变更,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危险作业严禁超期、转让、涂改、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使用。
超过期限应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较大及以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一般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应至少保存半年。
第十七条各工厂应按照中粮粮谷相关方安全管理要求,将危险作业制度标准告知相关方。
相关方作业活动涉及危险作业的,应向工厂申请危险作业安全许可。
第三章危险作业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危险作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危险作业人员、监护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均应参加所在企业或上级单位组织的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第十九条危险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制定作业监护人,并组织作业人员和监护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内容应包括:
(一)作业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二)作业主要安全风险与控制措施;
(三)安全作业步骤与注意事项;
(四)作业监护和监测要求;
(五)可能应急情形与处置程序;
(六)与周边单位联络和沟通方式等。
相关方进行危险作业时,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应与相关方作业现场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条较大及以上危险作业实施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划定危险作业区域,设立危险作业公告牌,设置警戒和警示标识。
(一)公告牌:
内容应至少包括作业时间、内容、潜在危害、影响范围、事故征兆、紧急处置措施和紧急联系方式。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标明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与防范措施。
(二)警戒设施:
根据作业环境和内容,设置警戒线、警示灯、警报器、隔离栏杆等警戒设施。
(三)警示标识:
根据危险作业内容、危害特性和危害部位设置明显的禁止、作业提示、防护和逃生等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内容和样式应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一般危险作业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实施加放氨作业、特级动火作业和熏蒸作业等可能对周边造成较大影响的高度危险作业时,工厂应通知有关应急救援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在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资质及健康状况、设备设施、作业许可证、相关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实施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作业。
第二十三条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数量应满足国家法规标准要求及现场需要。
第二十四条危险作业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直至作业完成并通过验收,监护人不得同时从事其他作业。
监护内容应包括:
(一)作业人员动态和作业进展;
(二)作业环境和周边动态;
(三)作业人员违章行为;
(四)作业安全措施失效或安全作业条件变化时发出预警;
(五)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及时报告并协助作业现场负责人组织应急;
(六)参与作业完成后现场清理和验收;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对有限空间、动火和熏蒸等存在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危险的作业,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安排专人负责环境和气象监测,根据作业危害因素对气体和温度等环境指标实施检测,发现检测超限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作业中涉及电气开闭、设备开闭和狭窄孔洞进出等,应在开关、孔洞口和阀门等处悬挂提示牌,并对电气及设备开关、闸门和阀门等实施上锁,作业通过验收后方可摘牌去锁。
第二十七条危险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实施时,作业前作业所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和沟通,召集作业各方互相交底,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作业期间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掌握交叉作业动态,并根据作业变化及时调整作业方案。
发生紧急情况时,由联络人向相关各方通报。
第二十八条相关方现场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程序按本单位实施的危险作业同等管理。
作业前,工厂应将相关制度标准要求告知相关方,要求相关方按照规定向发包单位办理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组织对相关方安全技术交底,安排专人协调和监护相关方现场作业。
第二十九条发生以下情形,员工有权拒绝或停止危险作业:
(一)无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无作业方案或未经审批,许可证过期或失效;
(二)现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未进行检测或达不到安全作业条件;
(三)自身或其他员工不具备危险作业所需的能力和身体条件;
(四)未按照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及作业方案要求实施作业;
(五)劳动防护用品达不到防护要求;
(六)作业监护人未到场;
(七)已经出现明显的事故征兆,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
(八)其他严重影响作业安全的情形。
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中涉及的危险作业出现以上情形时,周边无关人员有权要求停止危险作业,并停止自身作业,撤离现场。
第三十条因事故抢险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时,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向工厂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请示并得到许可后,方可简化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在情况允许后,应立即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按照许可时间和地点组织实施作业,非许可时间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作业现场负责人对非许可时间擅自作业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作业、人员离场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安排在现场设置警示、提示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看守,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对电气设备和洞口等实施挂牌上锁。
第三十三条作业完成后,作业验收人应组织对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关闭。
验收不合格的,应组织整改,直至消除现场安全隐患,方可关闭。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各工厂应建立领导值班制度,将危险作业作为巡查重要内容并留存记录。
一般危险作业可根据实际组织巡查。
巡查内容应包括:
(一)作业许可证是否处于有效期内;
(二)实际作业内容与作业方案、作业许可证是否相符;
(三)作业监护人是否在场;
(四)作业现场是否存在明显重大安全隐患;
(五)其他影响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各工厂应定期掌握危险作业动态,并开展巡检,巡检内容应包括:
(一)实际作业内容与作业方案、作业许可证是否相符;
(二)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作业资质和能力,是否接受安全技术交底;
(三)作业监护、检测是否按规定执行,检测、通风和报警仪器设备是否完好,记录是否合理;
(四)作业现场应急装备、劳动保护用品是否配备齐全并按规定使用;
(五)作业现场环境是否发生变化;
(六)其他安全作业条件。
第三十六条各工厂应对高度危险作业方案、作业许可证和应急处置方案实施复核,必要时组织现场监督。
中粮粮谷对工厂危险作业进行检查,对危险作业标准执行情况和作业过程规范性实施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术语定义
作业现场负责人:
直接从事作业的班组、车间或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包括班组长、车间主任、承包商和供应商现场作业负责人。
作业所在部门:
各工厂内实施危险作业的场所所属单位,如生产车间和仓储部门等。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粮粮谷生产与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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