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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14
4.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14
5.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15
6.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 16
7.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16
8.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17
9.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17
10.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18
11.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18
12.修改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20
五、切实抓好宪法的学习贯彻
(一)尊崇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权威 21
(二)学习宪法,把握宪法精神实质 22
(三)宣传宪法,切实增强宪法意识 22
六、中央修宪建议和宪法修正案的形成过程
2018年两会要点观后感
——我国新宪法修改专题学习解读党课讲稿
(2018年3月6日)
2018年3月3日、3月5日,举世瞩目的中国“两会”先后在北京拉开序幕。
与以往两会不同的是,本届两会是中共十九大后的首次两会,一个“新”字,成为本届两会当之无愧的关键词。
这次两会还有一个重要内容,便是对宪法部分重要内容进行修改,审议和通过宪法修正案。
3月H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学习贯彻宪法,是每位公民、每位党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当前摆在各级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那么为什么要修改宪法,这次修改宪法都有那些变化,在学习中需要把握哪些重点?
围绕这些问题,今天就让我们来共同进行一个学习交流。
一'
什么是宪法及其特点和作用
在讲修改宪法之前,我们先要对宪法的定义,地位及作用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一)宪法的概念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二)宪法的特点
宪法作为国家法律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共同作用,但又具有一般法律的作用的不同特点。
宪法的作用和一般法律的作用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宪法作用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统治阶级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宪法规范适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的一切关系,它要调整社会的政治关系,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规定各个国家相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职权等等。
因此,这就决定了宪法作用具有普通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二是宪法作用具有根本性和指导性的特点。
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各个方面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又可分为一般原则和具体原则。
一般原则为各国宪法确认,如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分权原则等等;
而具体原则则是各国宪法结合本国特点和具体情况所规定的原则,如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原则、精神文明建设原则、民族团结、平等原则等等。
从这些宪法原则的规定就不难看出,宪法作用具有根本性、指导性的特点。
三是宪法作用具有持久性、稳定性的特点。
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着严格的修改程序,从而保证宪法较普通法具有更大的持久性、稳定性地发挥作用的特点,这也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所必须具有特点。
、
(三)宪法的作用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为什么要修改宪法
(一)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必须坚决维护、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
再往前追溯,1982年宪法是对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宪法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
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二)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
唯物史观认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也是这样。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后,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其间也走了一些弯路。
1982年宪法实施后,我国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总的看,4次宪法修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
通过4次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
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
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
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
在党的十九大文件起草和形成过程中,在全党全国上下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过程中,都有许多单位和同志提出,应该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必要的修改完善,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通过国家根本法确认下来,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活动准则。
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目的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这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三、此次宪法修改的主要原则
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事关全局的重大立法活动。
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
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党中央用一次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充分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宪法修改的高度重视,对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高度重视。
这次修改宪法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过程,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
宪法第六十四条对宪法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修宪工作程序和机制。
先形成《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案)》,经党中央全会审议和通过;
再依法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
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既要适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要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
做好宪法修改工作,必须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
四是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
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
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
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
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者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作修改,确保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四、此次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有21条,主要内容有12条。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同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
主要考虑是:
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党的十八大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理论指引,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已被实践所充分证明,在全党全国人民中已经形成高度共识。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在宪法中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在一起,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把“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有利于从宪法上确认这一重要理论成果,更好发挥其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作用。
2.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与此相适应,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三节第八十九条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后面,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奋斗目标。
作这样的修改,在表述上与党的十九大报告相一致,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
4o
3.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
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4.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
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
5.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经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
实现中国梦,需要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奋斗。
只有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凝聚起来,实现中国梦才能获得强大持久广泛的力量支持。
将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与此相适应,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四条第一款中“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
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6.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
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正确把握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为我国发展拓展广阔的空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7.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8.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
作这样的修改,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9.修改国家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有关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
这次征求意见和在基层调研过程中,许多地区、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一致呼吁修改宪法中国家主席任职期限的有关规定。
党的十八届七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与会委员代表在这方面的呼声也很强烈。
大家一致认为,目前,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都没有作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
宪法对国家主席的相关规定也采取上述做法,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
10.增加有关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增加这一规定,有利于设区的市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体现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更为有效地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利于规范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11.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为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与此相适应,还作了如下修改。
(1)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三条第三款中“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2)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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