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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六)简述专利申请原则
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单一性原则:
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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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简述实用新型的特点
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必须是产品,不包含方法。
自然存在的物质,因其非经一定的人工生产制造过程而形成,不属于其保护范围。
(2)必须适于实用。
受保护的产品具有实用性(方便、便利等),可以实施,并可以工业方法重复生产。
(3)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两者的结合且具有应用性技术特征。
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且能使产品具有相应的技术功能或技术效果,如启瓶器,可以轻松开启瓶子。
轮胎的花纹,既有立体形状,又有防滑功能,如果形状只体现美感,不具有技术特征,则不是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形状。
(八)简述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
(九)简述发明专利的种类
(1)产品发明:
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存在的人工创造出来的新制品(制成品或产品)。
如新的机器、设备、组合物等。
(2)方法发明:
是指利用自然规律将一种物品变为另一种物品所使用的手段或方法,或制造一种产品所采用的特殊方法或手段的发明。
即是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与步骤的发明。
如生产节能灯的方法,培养微生物的方法等。
如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通讯方法、各种测量方法等。
(3)改进发明:
是指对已有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提出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改进发明并不是新的产品和方法的创造,而是给已有产品或方法带来了新的特性,新的部分质变,但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原有产品或方法。
(十)简述专利申请的原则(同(六)重复)
(十一)简述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强制许可证,强制实施专利权人专利的制度。
(十二)简述专利申请权
指在就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权申请人享有的是否继续进行专利申请程序、是否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是申请专利的资格。
(十三)简述抵触申请
是指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
具体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技术已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这一申请就被称之为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十四)简述外国人成为专利权主体的条件
专利权主体是指专利权人,是指有权利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人。
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与中国公民或单位同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可以申请专利,但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十五)简述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十六)简述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专利法第11条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十七)简述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
第31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十八)简述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十九)简述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专利法》第13条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这就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二十)简述专利制度及其作用
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其要点写成详细说明,公诸于世,征询异议,经过审查和批准后,授予发明者以专利权。
专利权期满以后,专利就归社会所有和使用。
实行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创造发明,有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有利于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
(二十一)简述专利法对专利权客体的限制
专利权客体是指能取得专利权,可以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二十二)简述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对产品外部所做的设计,不涉及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
而实用新型涉及产品的外形和外部结构,也涉及产品的内部结构的设计,这种设计涉及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
(2)保护的目的不同——外观设计是从美感目的出发,保护的是美术思想;
而实用型新是从产品的形状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出发,保护的是技术思想。
(3)与产品的关系不同——外观设计把产品作为载体对其外表进行独特设计,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产品本身融为一体,体现于产品本身。
(4)产品外在形态不同——外观设计既可以针对立体产品,也可以针对平面产品进行设计;
而实用新型产品则必须以固定的立体形态存在。
在某些情况下,外观设计与发明或实用新型融为一体,外观设计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有交叉。
(二十三)简述发明人、设计人的判定
《细则》第13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十四)简述本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二十五)简述专利法意义下发明的特点
(1)发明必须是一种新的、具体的技术方案(技术领域的创造)。
(2)发明必须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技术方案
(二十六)简述专利申请权的概念及属性
专利申请权是指在就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权申请人享有的是否继续进行专利申请程序、是否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
(二十七)简述延迟审查制度
延迟审查制度是指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专利局先进行形式审查,并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自申请日起18个月)将申请案予以公开,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如自申请日起3年内)请求实质审查,专利局将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如果申请人不在规定时间内请求实质审查,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二十八)简述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十九)简述申请日的意义及其确定
申请日,是指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
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如果申请人是将文件直接递交专利局或其他代办处的,是以该局或有关代办处收到之日定为申请日。
如果是通过邮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包括申请文件在内),都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如果是申请文件,就是申请日)。
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三十)简述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专利法》第24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三十一)简述国际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十二)简述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专利法》第9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三十三)简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三十四)简述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23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三十五)简述我国的发明专利审查制度
发明的延迟审查制度:
初步审查、早期公开、请求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
(三十六)简述专利复审制度
专利复审是指不服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申请的驳回或视为撤回的决定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再次审查的程序。
2、论述题
(一)论述我国《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
强制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强制许可证,强制实施专利权人专利的制度。
意义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专利法第4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49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50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二)论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例外?
(1)依照国家许可或强制许可实施专利;
(2)由专利权人制造或经其许可制造的产品售出后,使用或销售该产品;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非法制造的产品售出后,行为人不知道该情况而使用或销售该产品;
(4)根据先用权在原范围制造他人的专利产品或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
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日以前,另一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该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5)外国交通工具临时过境,为运输工具本身需要使用有关专利的,按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则而不属侵权;
(6)为科学或实验使用有关专利。
(三)论述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四)论述专利法中的无效宣告制度?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包括发明创造违反违禁条款、属于排除的客体,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违反申请原则,未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总之,凡是违反专利法有关规定的情形都可以称为无效宣告的理由。
《细则》第65条明确规定了无效宣告的理由。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五)论述我国专利法中的优先权制度?
专利法第29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六)论述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1、独占权。
指只有专利权人才有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制造、使用、销售,对该专利获得享有独占的权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不得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
2、许可权。
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
3、转让权。
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可以出卖、赠与、抵押,也可以作价投资入股,继承转让是由于法定原因而发生的转让,当专利权人(自然人)死亡后,专利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
(七)论述专利权保护范围极其确定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专利法第59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
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八)论述专利侵权行为及其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即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它表现为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实施其专利权的违法行为。
专利侵权种类包括直接侵权、间接侵权;
字面侵权(完全侵权)、实质侵权(等同替换侵权)。
直接侵权是侵权人未经许可直接实施了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行为;
对于方法专利,是侵权人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方法以及对依照方法所获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行为。
间接侵权是为直接侵权提供帮助和条件等,包括引诱、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
侵权判定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等。
全面覆盖原则:
对字面侵权的判断可适用全面覆盖原则。
该原则是指,如果专利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都被侵权产品覆盖,都在侵权产品中得到体现,就称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就可判定构成字面侵权。
等同侵权原则:
实质侵权的要点在于通过等同替换的方式改变专利产品,试图达到规避被控侵权的目的。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实质侵权,就是要看侵权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为专利产品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替换,如果是就可认为构成实质侵权。
禁止反悔原则:
该原则是指如果在专利申请、审查或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为保证发明创造具有可专利性,主动对权利要求范围作出调整或限制,那么在其后的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不得再要求享有他已放弃的权利内容,即使该内容符合等同特征。
禁止反悔原则是诚信原则在专利制度中的反映。
该原则的用途之一在于限制专利权人滥用等同原则,因为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冲突时,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九)论述专利法对专利权的限制制度?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第6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平行进口)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先用权不可以单独许可或转让)(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二、专利强制许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强制许可证,强制实施专利权人专利的制度。
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法条解析
(一)《专利法》第9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
授予专利权。
本条是关于“一发明创造一专利”原则的规定。
一、公平原则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专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而必须遵循公平原则。
基于这一原则,为了维护专利秩序,防止公众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做出了不得重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即对于一项发明创造,只能向一个特定主体授予一项、一次授予专利权,人们通常称为“一发明创造一专利”原则,或“专利不重复”原则。
二、本条第一款对“一发明创造一专利”原则同时做了例外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法律对创造性的要求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
对于发明专利,法律则要求其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因而,就一项针对产品的技术创新而言,当事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依法拥有分别寻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选择权,但申请人需自行承担因创造性程度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发明专利标准而无法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风险。
专利审查实践中,由于对发明专利申请须进行实质审查,因而耗时较长、授权相对较晚;
而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因而耗时较短、授权相对较早。
三、当两个以上的主体分别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并都提出专利申请时,国际上有两种处理办法。
一种办法称为先发明原则。
即两个以上的主体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时,不论提出申请的先后,专利权授予最先发明的申请人。
另一种办法是先申请原则。
即当两个以上的主体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不论谁发明在先,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按照本条的规定,我国专利法在处理两个以上的主体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也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
两个以上的主体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时,如何确定申请时间的先后,各国的规定有不同的做法。
我国实行按日计算的办法,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机关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各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也可以协商确定各方作为共同申请人。
如果各方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则只能驳回各方
的专利申请。
对于如何判断两个以上主体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分别对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判断标准作了
具体规定,应按此规定执行。
(二)《专利法》第13条: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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