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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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制度记录的不良行为的内容: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三)因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原因受到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被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通报批评的;
(五)被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
(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
(七)由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受到投诉及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条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汇总、审核、管理、公布各区县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上报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五条总站定期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不良记录,公布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总站对其记录和公布的不良行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各区县建筑安全站对其上报的不良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建立安全不良行为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和区县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不良行为。
第八条建立月统计报表制度。
总站统一制定安全不良行为月报表(见附表),各区县每月将本地的不良记录(附证据材料)核实统计后报总站。
第九条被记录和公布的当事人对其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向相应的记录部门提出书面申辩,由其做出维持或撤销决定。
第十条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管。
对一年内被记录不良行为一次的责任主体,在当年度应对其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
对一年内被记录不良行为二次以上的责任主体,在当年度对其实施不少于二次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报表
填报部门:
(盖章)填报时间:
序号
记录日期
报告方式
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主体
(单位/个人)
处理结果
备注
永安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永安市建筑市场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目前建筑市场状况,我局修订了《永安市建筑市场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永安市建筑市场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建筑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及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记录。
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列入信用档案的,不属于本办法记录和公布之列。
第三条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不良记录:
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4、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5、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7、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8、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的。
9、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设计单位不按要求派员参加基础持力层界定、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的。
10、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11、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
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12、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不良记录:
1、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2、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3、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4、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记录、报验;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私自隐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5、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特别是在建工程见证取样必须送永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室数量:
不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6、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无证擅自上岗作业的。
7、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安全等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8、施工期间,经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其中之一未到位的。
9、建安例会及其他会议应参加人员不到位达2人次以上的(含2次)。
应参加建安例会人员为企业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在建工程项目经理。
10、不配合、协助执法部门检查、调查、取证或阻挠、妨碍执法部门正常工作的。
11、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12、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落实整改、反馈的。
13、施工单位被不良纪录的其工程项目经理应予以不良记录。
14、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不良记录: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3、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4、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的。
5、受委托检测工程项目的检测机构因检测问题被不良纪录的相应执业人员应予以不良记录。
6、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监理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不良记录:
1、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擅自监理的。
2、未按合同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配备组建项目监理部进驻施工现场的。
3、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到位履行其职能;
施工其间,经查项目总监、项目专监、监理员不到位2人次(含2次)的。
4、未按法律、法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以及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5、总监与专监相互交叉2个工程项目以上的(含2个)。
6、建安例会及其他会议应参加人员不到位达2人次以上的(含2次)。
应参加建安例会人员为在建工程总监或专监。
7、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8、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因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被通报的。
9、受监项目监理单位被不良纪录的受监项目总监应予以不良记录。
10、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永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在日常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拆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有不良行为的负责登记。
第十条永安市建设局建筑业科负责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相关部门已记录的不良记录进行通报,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该单位的不良记录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永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会将经核实的不良记录及时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有关记录机构和人员对不良记录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
第十四条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本市内的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不良记录通过永安市建设信息网()公布的,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需要撤销公布记录的须经原公布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各方责任主体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记录的,在接到不良记录通知三日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建立市场准入清出制度
1、施工企业一年内不良记录在2次(含2次)的,半年内不得参与永安建筑市场的各类投标,一年内超过3次(含3次)的,2年内不得参与永安建筑市场的各类投标。
2、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农民工上访、围堵政府及部门,施工单位不及时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的2年内不得参与永安建筑市场的各类施工项目招投标活动。
3、勘察、设计单位一年内不良记录达2次(含2次)的予以警告,一年内超过3次含(3次)的,2年内不得在永安建筑市场承揽相关业务。
4、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检测一年内不良记录达1次的予以警告,一年内超过3次(含3次)的,2年内不得在永安建筑市场承揽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不良记录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
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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