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工商局-南通市政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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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市局商业秘密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调查范围应覆盖纳税大户、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具有独特工艺的企业。
市局商业秘密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调查问卷》样式。
第九条 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提示制度。
通过发放提示
资料、行政指导等方式,增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贯穿于设立登记、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的全过程。
第十条 各级商业秘密保护机构根据企业需求,采取
个别指导、集中辅导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协助企业建立保密机构、界定保密范围、制定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订立保密协议。
对已采取保密措施的企业进行合法性、有效性评估,
指导其健全保密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络员制度。
在企业内部确定1名商业秘密保护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各级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应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络员名册,定期组织培训,更新商业秘密保护知识,通报商业秘密保护动态。
每年培训不少于两次。
第十二条 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备案制度。
指导企业将
商业秘密保护资料报送同级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备案。
商业秘密保护备案遵循自愿原则。
商业秘密保护备案内容主要包括采取保密措施的相关制度、协议的文本复制件以及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的概要说明。
涉及商业秘密实质性内容的资料,不予备案。
各级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应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备案台帐,妥善保存备案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市局商业秘密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商业秘密保护备案表》。
第四章 效能建设及保障
第十三条 提升各级商业秘密保护机构的工作效能:
(一)加强人员培训,增加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及相关领域科技知识,提升业务技能;
(二)加大设备投入,合理配置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装备及设施;
(三)提供经费保障,增加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信息通报、重大复杂
案件会商、联席会议等制度,形成分工负责、优势互补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节约社会成本,
提高工作效率:
(一)建立商业秘密保护QQ群,不少于以下三个功能群:
1、市局建立全系统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人员参与的QQ
群,用于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联络、交流;
2、市局、各直属局(分局)分别建立相关部门商业秘密保护联络员共同参与的QQ群,用于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联络、交流;
3、市局、各直属局(分局)分别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人员、企业联络员共同参与的QQ群,用于商业秘密保护知识的宣传、工作联络及相关文本的传递。
(二)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短信平台,利用短信群发功能,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
(三)及时将从QQ群、短信平台收集的侵犯商业秘密
案源线索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实现高效衔接。
第十六条市局及各直属局(分局)政务网站设立商业秘密保护专栏,下设法律法规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知识、违法行为举报等子栏。
第十七条 与相关部门共同鼓励、指导企业运用各种科技手段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第五章 案件查办及备案
第十八条 市局公平交易处、直属局(分局)经检大队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案源线索的审查、
交办、督办及案件查处的指导、协调、考核评价工作。
市局公平交易处、直属局(分局)经检大队应建立侵
犯商业秘密案件登记台帐。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源,应及时立案,依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予以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各直属局(分局)立案查处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于5日内将《立案审批表》报市局公平交易处备案;
作出处罚决定的,应于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报市局公平交易处备案
第六章 工作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严禁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视情节追究行
政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商业秘密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南通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问卷调查
调查单位:
咨询电话:
被调查企业名称:
被调查企业地址:
□高新技术企业 □上市公司
□行业龙头企业 □具有独特工艺的企业 □其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指,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示:
本问卷为单选题,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取最为贴切的选项。
1、您的企业所在行业是?
( )
A.制造业 B.建筑业 C.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D.批发和零售业 E.金融业 F.住宿和餐饮业 G.房地产业
H.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I.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J.其他
2、您企业的年销售额(收入)是多少?
A.500万以下 B.500万(含)以上1000万以下
C.1000万(含)以上1亿以下 D.1亿(含)以上
3、在调查问卷前,您企业是否知道什么是商业秘密?
A.知道 B.比较模糊 C.不知道
4、您企业是否知道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
5、对照商业秘密的概念,您企业能否区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和非商业秘密?
(
)
A.能 B.不能
6、您企业能否区分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
7、您认为您企业有没有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A.有 B.没有
8、您企业有没有商业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
A.有 B.有零星几个规定 C.没有
9、您企业有没有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机构?
10、您企业有没有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
A.有专职人员 B.有兼职人员 C.没有
11、您企业有没有对技术秘密、经营信息明确界定保护范围?
12、您企业有没有在经营过程采用设定密级的方式保护商业秘密?
13、您企业与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含有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A.只与管理人员签订 B.只与涉密岗位职员签订
C.只与管理人员和涉密岗位员工签订 D.与所有职员都签订
E.都没有签订
14、您企业是否与涉密岗位职员专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A.是 B.否
15、您企业有没有开展过商业秘密培训?
A.定期 B.偶尔 C.没有
16、您企业与研发单位、外包加工制作企业、供货商、销售商等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有没有签订含有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合同?
17、您企业是否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对技术秘密、经营信息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规范?
A.完善 B.不完善 C.没有
18、您企业有没有应用数据加密软件及保密设备对商业秘密进行日常性的管理?
19、如果您发现在职职员将企业技术秘密、经营信息泄露给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或发现离职职员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企业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等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将采取哪些措施?
A.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B.向公安机关控告
C.向当地政府寻求帮助 D.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自行协商 F.不予追究
20、您的企业是否需要政府机关通过行政指导推动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A.需要 B.不需要
21、您的企业有没有发生过泄密事件?
如果您的企业发生过泄密事件,请继续完成以下部分,没有则结束问卷。
22、您认为泄密事件对您的企业造成损失的程度是?
A.严重 B.有一定影响 C.没有
23、泄密的内容是?
A.设计 B.程序 C.产品配方 D.制作工艺或方法
E.管理诀窍 F.客户名单 G.货源情报 H.产销策略
I.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J.其他
24、是由何种途径泄密出去?
A.被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泄露 B.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不遵守约定或要求泄露
C.掌握商业秘密的在职员工违反约定泄露 D.掌握商业秘密的离职员工违反约定泄露
25、您选择的处理途径?
26、处理的结果是?
A.得到合理解决 B.得到一定程度解决 C.没有得到任何结果
您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及要求:
序号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名称
联络员姓名
职务
1
2
3
4
5
6
7
8
9
10
如需向工商部门举报,请填写申诉举报表。
谢谢您的配合!
附件三
商业秘密保护联络员名册
附件四
商业秘密保护备案表
备案号:
〔 〕 号
备案单位:
填报日期:
权利人名称
权利人地址
商业秘密名 称
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
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权属关系
所有权□ 使用权□
保护商业秘密的组织机构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是否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是否具有实用性
保密措施
是否有保密制度:
是否有保密协议:
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有哪些:
权利人意 见
权利人:
年
(公章)月
日
商业秘密保护备案文书目录
1、商业秘密保护备案表(共3页);
2、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共 页);
3、商业秘密概况(共 页);
4、保密制度(共 页);
5、保密协议(共 页);
6、其他保密措施或说明(共 页);
7、其他文件资料(共 页)。
□
备案
意见
商业秘密保护备案表及相关文书齐全,于 年 月 日收讫,予以备案。
经办人:
负责人:
(签 章)年 月 日
注:
(1)涉及商业秘密实质性内容的,不予备案;
(2)本表一式两份,权利人、备案登记机关各一份。
附件五
商业秘密保护提示资料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
“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1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2、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就在于其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3、实用性——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
就是说:
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
4、管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上述的三项客观特征外,还必须是具有权利人主观保密意图的信息。
上述四个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
只有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三、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主要是: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部分。
技术信息包括:
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主要包括:
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涉讼纠纷等。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是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范围的职工、业务单位及其它人员,这些人本身不掌握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一是指权利人内部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
二是指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业务单位及相关人员),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主要是: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违约赔偿,连带赔偿,支付被侵权人有关调查费用等。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元万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
位违法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附件六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登记台帐
《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推荐文本)
一、 总则
第一条(目的)
商业秘密是本公司的无形资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他人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列信息:
1、生产、工艺、设计技术。
2、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
3、产品销售、服务信息。
4、原材料、零部件来源信息。
5、产品客户信息。
6、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
7、财务、人事信息。
8、与其他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指定权)
除以上外,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商业秘密管理组织)
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
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
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提高职工保护商业秘密意识)
为保护商业秘密重要资产,职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在企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第七条(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
选择1∶职工加入公司时,或加入公司以后必要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书格式,与公司签订有关保密协议。
选择2∶公司中层以上的干部和管理、经营、销售、技术人员及特殊岗位人员,必要时,应该与公司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八条(企业安全)
为保护本公司生产、经营秘密,企业实行严格的门卫制度,严禁社会人员进入公司一切场所;
未经批准,任何职工不得邀请他人进入公司。
第九条(特殊保密)
xx产品的生产车间为特别保密区,设立门卫,未经保密办公室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xx生产设备为特别保密设备,其所在的房间,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xx原材料为保密原材料,操作人员只可使用!
严禁分析、化验,严禁外传。
第十条(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标记)
公司采取合理方法,对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性质、期限以及容许接触的范围,进行标记。
在特殊情况下未进行标记的,有关资料、文件仍然为公司的商业秘密。
对没有必要保密的资料、文件,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予以解密。
第十一条(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管理)
未经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
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
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提出申
请,服从其提示。
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商业秘密资料的销毁由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决定,以销毁粉碎和其他合适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计算机的保密措施)
公司所有计算机均应设置口令与权限,关键数据和软件应该加密。
四、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权利
第十三条(禁止故意侵权)
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盗窃、利诱、胁迫或使用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商业秘密;
2、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要求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
3、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4、未经企业许可,将商业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途;
5、协助任何第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防止疏忽)
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1、完成自己承担的保密工作;
2、提高警惕,严防泄密;
3、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借阅各种保密技术资料,不得私自抄录、复印、转借;
4、严格保管自己的技术笔记;
5、严禁职工擅自带领外部人员进入本公司参观;
6、在社会业务活动中,严禁超越规定和要求,介绍企业的技术、经营信息;
7、职工发表有关文章,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下的事前请示制度)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因业务要求,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须事前得到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许可。
第十六条(形成保密信息时的申报)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形成保密信息、职务成果的,应立即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取得其他公司商业秘密的申报)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取得或将要取得其他公司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的,应在事前或事后向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商业秘密体现物的保管、返还)
职工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事项的文件、照片、图片、样品、磁盘、软盘等资料,及其复印、复制物的,应迅速提交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
由于工作需要,依照规定可由个人保管的,应慎重保管,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职工离开公司时,个人保管的上述有关文件、物品应该全部返还公司。
第十九条(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
对取得职务成果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可根据专利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给予特别奖励和报酬。
具体奖励和报酬,应在专门规章中规定。
第二十条(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选择1∶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无论以任何原因离开本公司,在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后,仍然对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完全公开。
选择2∶对企业的商业秘密,离职职工应在x年内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职工离职后做出成果的权利归属)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款第3项,公司正当离职的职工,即经过公司同意、与公司就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了约定的职工,离职1年以内所做的发明创造,与其在本公司原来的工作、任务有关的,为本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或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权利,归属于公司。
本公司根据专利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对该离职职工支付奖励和报酬。
非正当离职的职工,视同在职职工,承担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所有义务。
本公司保留权利,在职工离职时与其签订合同,约定在离职1年以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归属本公司所有。
第二十二条(竞业限制义务)
为保护本公司商业秘密权不受侵犯,接触本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离职时,如果有必要,企业有权要求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退职后的竞业限制事宜。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行政责任)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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