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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40年代,随着战争的结束,西方工业化产业迅速发展,拉动了经济,不断衍生出电子信息类、核技术等高新技术企业。
对于此类产业,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其损耗情况也日益增大。
政府渐渐规范税收法律制度,工业化产业开始实行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减少由于资产更新换代而造成的损失。
1989年,在选用加速折旧法过程中,Davidson与Drake解释了由折旧年数变动、净残值变动以及折旧率变动而产生的对不同加速折旧法各期折旧额的影响。
2003年,Roemmich等人的指出,若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在以后各企业所得税申报季度扣除折旧额前的应税利润是正数,同时足够扣减相应季度的折旧额以及所得税税率不变的,则平均年限法处于劣势地位。
2005年,Weiner探讨比较了加速折旧法以及直线折旧法在不同折旧期间所节约的税收现值差别;
艾莫瑞和芬尼特指出,同样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前提下,成本以及期间费用越早确认,对所得税纳税越有利,所需缴纳税费越少;
2006年,罗森同样表示,企业所得税率和资金成本率一定的条件下,资产使用前期计提比例越大,折旧扣除产生的节税成效越好;
2007年,Scholes和Wolfson研究分析了策略选择下企业达到减少税负的目标的不同途径。
综上所述,国外学者从经济法,财务报告等多个视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了研究。
经过百余年的发展衍生出了一系列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含义和方法,促成学者对折旧会计体系的研究与探讨。
2.2国内研究的情况
我国税务筹划起点比西方国家要晚得多,从改革开放后期,人们不能从根本上接受它和研究它,直到新世纪的今天,合理合法避税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助进器。
不少中国学者就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筹划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探究。
1994年,唐腾翔教授撰写了我国首本与税收筹划方面相关的专著,首次深入研究了税务筹划,之后,大批与税收筹划相关的书籍相继涌现,其中最有代表性的青年作者是张中秀,此外,中国人民大学还专门为本科生开设了这方面的课程并为硕士研究生设置了税务筹划的研究方向。
1999年,第1期的《林业财务与会计》中,出于获得财务利益的考虑,胡秀云、郑春华、陈春宏提出了企业对折旧方法的选择。
得出由于各资产价值、残值一定,采用不同方法计提的折旧费用总额也是一定的,但在折旧期限内各年所计提的折旧费用不一样,各年净利润也将发生变化,进而对当期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
2001年,邵瑞庆在企业盈余的条件下,按照其所列举的例子,创建了不同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测量模型,发现三种折旧方法折旧额所抵扣的现值小到大排列依次是: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年限平均法;
同年,沈肇章研究指出,与年限平均法相比,加速折旧法所计提的折旧额呈递减趋势,导致现金流量在时间上形成了差异,税后现金流量在时间上也就有了差异,税后现金流量增加额的现值不同,因此能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得以推迟,从而达到节税效果;
2005年,盖地研究表明,在税率固定的前提下,应该选用加速折旧法,前期折旧额计提越多折旧抵税金额限度也越大。
2009年,牛治翠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利与弊分析》中具体论述了使用加速折旧法的好与坏,并提倡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章国荣、王如峰、朱海娟共同发表的《对双倍余额递减法有关问题的探讨》研究了双倍余额递减法中有关折旧年限的确定、计算公式的使用以及什么时候转变为年限平均法的问题。
2011年,刘文表示,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较高,损耗不均衡的,受益期内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均衡的资产,那么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企业就相当于获得一笔无形贷款,对企业的发展更加有力。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了许多探讨钻研,为我国的企业折旧方法研究奠定了坚硬的基础。
但理论研究毕竟要依赖实际工作来检查,所以,要科学的选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唯有企业切身选用得当折旧方法,方可为企业持续经营增添动力。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国家根据企业营业利润对企业经营收入,分季度一年向企业征收四次企业所得税,由于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计入各期成本及费用科目,可以在企业利润总额中扣除,从而降低了所得税计税基础,影响了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多少。
采用的折旧方法不一样,其各期固定资产折旧额就有差别,应交所得税额也就不一样。
那么,到底哪种方法最能够减少企业税收负担,为企业带来好处?
通过下面深圳某企业的真实案例,分别采用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分析其产生的不同结果。
某深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案例分析:
例1:
深圳某公司拥有一柴油发电机组,账面价值为50万元,残值率为8%,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所得税率为25%。
下面将通过比较当选用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这三种方法,剖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将以上三种方法计算结果用表格列示进行比较如下:
表1不同折旧方法下所得税抵税额对比表单位:
万元
年限
折旧方法
折旧方法
年限平均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第一年
2.30
5.00
3.83
第二年
3.00
3.07
第三年
1.80
第四年
0.85
1.53
第五年
0.77
合计
11.50
从表1可见,尽管运用三种不同的方法计算,其所得税税收抵免金额却没差别,都是11.50万元。
然而,第一个纳税年度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的所得税抵税额数值最大为5.00万元,年数总和法下第一个纳税年度所得税抵税额为3.83万元,而第一个纳税年度选用平均年限法计算的所得税抵税额数值最小只抵税2.3万元。
不难看出,在使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情况下,在最初的年份可以冲减更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数,从而推迟在未来四年交纳,以此达到削减应纳税款的效果。
也就等同于说这家公司在使用柴油发电机组后面的四年里取得前期递延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而可以将这笔资金投入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以取得更大的获利空间。
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4.1基于资金时间价值角度下的纳税筹划
由于货币资金有时间价值,随着时间的流逝,资金的价值也在增加,同一单位的资金在不同的时间点是不同的。
因为不同折旧期折旧额的差别,在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之下,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的现值是不一样的,所以企业得到的收益由于各期折旧额不同导致缴纳的所得税不一样。
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并非税收负担的单一对比,一个会减少将来税收负担的计划或许会增长如今的税收负担。
因此,货币时间价值观念对企业尤为重要,只有将各折旧方案各时间点的税收折算到同一时间点的值进行对比,才能做出最好的所得税节税计划。
如上面例1,期间,固定资产没有发生减值,假如资金成本率为10%。
(第一年到第五年的复利限制系数分别是0.909、0.826、0.751、0.683、0.621下同。
)
接下来将站在资金时间价值角度,剖析三种折旧方法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计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2不同折旧方法下所得税抵税额现值单位:
万元
年限
平均年限法
2.09
4.55
3.48
1.90
2.48
2.54
1.73
1.31
1.57
0.58
1.04
1.42
0.53
0.48
8.71
9.45
9.27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到,使用不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每年的应纳所得税抵税额现值不同,五年的累计总额也不同。
将各期所得税抵税额转换到同一时间点后,年限平均法抵税值为8.71,年数总和法为9.27,双倍余额递减法抵税值为9.45。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更有利于此公司的纳税筹划,能抵更多的税;
年数总和法排列第二,选择年限平均法可抵税额最小,不利于公司发展。
所以,站在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企业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额,能够为企业减少税收负担。
其前提条件是要符合税收法律管理制度。
4.2税收优惠条件下企业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
财税[2014]75号文《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指出,允许6大行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购入的固定资产使用缩短年限或者使用加速折旧方法,分别是: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根据财税[2012]27号文《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新成立的居民企业,其生产的软件或者集成电线宽度低于0.8μm的,那么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自盈利起,企业都能享受“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生产线宽低于0.25μm或者投入高达80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并且成立时间超过十五年,那么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自盈利起,享受“五免五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下面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高新技术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上述六个行业之一,可享受加速折旧方法),依据例1数据计算其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内分别使用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企业所得税抵扣额的差异,计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3高新技术企业不同折旧方法下所得税抵税额对比表单位:
1.15
0.9
0.425
0.765
0.385
3.45
1.75
2.3
从表3可知,运用不同折旧方法计提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折旧最后的应纳所得税抵税额合计不相等,年限平均法所得税抵税额最大,年数总和法次之,双倍余额递减法所得税抵税额最小。
所以,运用年限平均法所计算折旧时,企业税负最轻,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企业税负最重。
因而,考虑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建立初期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能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4.3折旧年限变动情况下企业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
4.3.1加速折旧法与缩短年限法的选择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和缩短年限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依据这些税务政策,同样以例1的数据,计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4不同折旧方法下所得税抵税额现值单位:
抵税额
缩短年限法
所得税抵税额
11.5(三年)
11.5(五年)
抵税额现值
9.52
9.48
9.26
从表4可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产生企业所得税抵税额现值为9.52万元。
相比表二显带优势的双倍余额递减法,其企业所得税抵税额现值为9.48,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略胜一筹。
4.3.2折旧年限选择的筹划
财税发[2012]27号文推出的新优惠政策,将部分企业的折旧年限进一步缩短,明确对集成电路产业以及企业外购的软件等,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允许缩短到两年或三年。
国税发[2014]75号文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进一步规范化,明确出可以使用缩短年限法计提折旧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六大行业范围,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允许按法律规定缩短。
另外,推出一次性抵扣政策,在购入当期折旧完毕。
允许使用此政策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任何企业价值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微利企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后购入价值低于1,000,000元的研发性固定资产等。
从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税法折旧年限的60%,到财税[2012]75号特殊行业缩短为两年、三年,再到财税[2014]75号的一次性扣除政策。
折旧年限越短,固定资产价值越早分摊到成本中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更有利于企业的纳税筹划。
5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问题
5.1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资金时间价值是指资金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随着时间推移而产生的增值。
企业在控制经营风险过程中,作为财务管理系统中的资金风险是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综合资金时间价值因素考虑问题,可以加速企业资金循环,降低经营损失。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不受其使用寿命以及折旧方法的影响,只有其账面价值不变,累计总值就不会变。
但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问题,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的折旧方案算出来的所得税就有差别,造成税收上的差异。
然而有些企业却仍未有时间价值观念,认为其固定资产原值一定,不同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累计所得税抵税总额是相等的,也就认为其抵税的效果理所当然的就相同,缺乏基本的货币时间价值观念,导致错过了降低税负的机会。
5.2错误解读税收优惠政策
现实当中企业容易出现错误理解税法相关法规的情况,如企业在不符合相关加速折旧政策的情况下,选用了加速折旧方案以此达到递延缴纳税款的目的,减少企业所得税税负。
最终将得不到税局的认可,被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补交税款,造成筹划失败。
再者,企业固定资产符合使用加速折旧政策条件,企业在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同时缩短折旧年限也是错误的,违反了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轻则造成筹划失败,重则招来税局罚款,甚至影响企业运营。
5.3忽略优惠政策间利益的冲突
运用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个案例上成功,但在另一案例上并不一定成功。
将上述4.1说到加速折旧方法比平均年限法更有递延纳税期限的效果的结论运用到最新发布的关于税收减免优惠的相关政策规定案例。
当高新技术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特殊的企业处于“2免3减半”“5免5减半”的优惠期内,选择加速折旧法前期折旧额大利润少,但因前2年(或5年)免税,后3年(或5年)按25%减半征税,筹划者应该将折旧费用推迟,利润提前,这样平均年限法则比加速折旧法更有降低税负效果。
税收优惠政策与加速折旧政策均是国家推出的鼓励政策而误认为同时使用两项政策对企业是最有益的,是最佳的节税方案。
因此筹划者不能一味模仿成功案例,必须认清各种优惠政策间的利益是否有冲突,从而造成纳税额增多,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失。
6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的建议
6.1改变折旧方法使用观念以减少企业税负
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不同,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
当面临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递减法、缩短年限法、年数总和法等多种方法选择时,应改变传统年限平均法使用观念,综合比较不同方法下应纳所得税额的大小。
正常盈利并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的企业适合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6.2综合利益最大化,选择折旧成本较小的折旧方法
对于一般利润为正数的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可以在纳税前期达到递延部分企业所得税。
相反,对于利润为负数的企业,加速折旧不但不能抵免所得税,还会降低后期正常盈利期间的抵扣减税的作用。
另外,税法对亏损弥补的时间是五年,加速折旧相当于是向后拖延了企业部分收益,相对加大了前期亏损年度亏损额,这很有可能就致使之前年度的亏损不可以全数填补又或最大限度的填补,从而产生最后税负加重。
规定减免税期是我国当今行使最为普遍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而企业在减免税期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也可能不符合税收筹划目标。
对此,企业应该综合考虑整体的情况、盈利状况、是否有税收优惠减免期等问题后再作出筹划,选择出所得税抵扣额最大的方案。
6.3科学合理解读税收政策,避免筹划失败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取必须得与法律的相关规定相符。
企业未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了解清楚之前,擅自决定使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或是错误解读税收法规,这样不但不可以为企业节约税款,而且或许会因它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使企业面临比如罚款之类的损失。
国家对某些特殊行业,如集成电路企业,才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通常会在优惠期间、优惠时效等方面作相应规定。
这就要求我们实时关注国家最新发布的相关税收政策,在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正确解读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相应的税收政策下配套使用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法。
错误解读或忽视税收政策都可能造成企业纳税筹划失败,从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此外,当企业的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已不再“优惠”时,企业的纳税筹划方向也应相应调整。
对此,企业应该密切关注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并及时反馈给企业相关财务部门,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7小结
本研究认为:
1.在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下,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相当于一部分金额推迟纳税,倘若企业各期税前利润是正数,同时足够扣减当期折旧,那么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此方法不仅可以加速成本收回,而且比直线法更有抵税作用。
2.对于国家现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如果处于优惠期,在前期减免所得税期间使用加速折旧方法可能会导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额递延到以后的非优惠期,最后反而多交税。
3.双倍余额递减法与缩短年限法同为加速折旧法,两者有一定的区别,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佳的节税筹划方案;
对于符合条件一次性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扣除的固定资产,直接使用缩短年限法,一次性抵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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