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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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能力表37
附件2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42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60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61
附件5检验报告62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67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制冷设备产品划分为19个产品单元、55个产品品种。
(详见表1)。
表1制冷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型式及容量范围
序号
产品小类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型式
容量范围⑥
一
冷水(热泵)机组
[名义制冷(热)量>24.36kW(2.1万大卡/小时)]
1户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名义制冷(热)量≤50kW]
1.1户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④
风冷式
水冷式
冷量范围
2工商业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名义制冷(热)量>50kW]
2.1容积式风冷冷水(热泵)机组④
往复活塞式
螺杆式
涡旋式
2.2容积式水冷冷水机组④
2.3离心式冷水机组④
3热泵热水机
3.1热泵热水机
一次加热式
循环加热式
热量范围
4水源热泵机组
4.1水源热泵机组
冷热风型
冷热水型
5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5.1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5.2蒸气、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蒸气型
热水型
5.3户用及类似用途的吸收式冷(热)水机
二
制冷空调设备
6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6.1风冷单元式空气调节机④
6.2水冷单元式空气调节机④
6.3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6.4低温单元式空调机
6.5洁净手术室用空气调节机组(直接蒸发式机组)
6.6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④
6.7除湿机
除湿量范围
6.8全新风除湿机
7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7.1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④
8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
8.1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④
9汽车用空调器①
9.1汽车用空调器
三
制冷空调末端设备及配套辅机
10风机盘管机组
10.1风机盘管机组
风量范围
10.2柜式风机盘管机组
11组合式空调机组
11.1组合式空调机组
11.2洁净手术室用空气调节机组(冷水式机组)
12暖风机
12.1暖风机
13暖通、制冷空调用通风机
13.1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用双进风离心通风机
13.2前向多翼离心通风机
13.3暖通、制冷空调用轴流通风机
13.4屋顶通风机
14制冷用阀门
14.1制冷用热力膨胀阀
容量范围
14.2制冷用电磁阀
通径范围
14.3小型制冷系统用两位三通电磁阀
14.4热泵用四通电磁换向阀
14.5制冷装置用截止阀
14.6制冷空调用直动式电子膨胀阀
14.7空调与冷冻设备用制冷剂截止阀
15制冷用换热器
15.1氟利昂制冷装置用水冷冷凝器②
换热量范围
换热面积范围
15.2氟利昂制冷装置用吊顶式空气冷却器
15.3氟利昂制冷装置用干式蒸发器
15.4氟利昂制冷装置用翅片式换热器
四
制冷压缩机及压缩冷凝机组
16制冷压缩机(输入功率>5kW)
16.1全封闭活塞式制冷压缩机
功率范围
16.2半封闭活塞式制冷压缩机
16.3开启活塞式制冷压缩机
16.4全封闭涡旋式制冷压缩机
16.5全封闭螺杆式制冷压缩机
16.6半封闭螺杆式制冷压缩机
16.7开启螺杆式制冷压缩机
16.8汽车空调用制冷压缩机③
17容积式制冷压缩冷凝机组
17.1容积式制冷压缩冷凝机组
高温型
中温型
低温型
五
冷冻冷藏设备
18食品冷柜(额定总有效容积>
500L)
18.1食品冷柜(非陈列式)
容积范围
18.2非零售用餐饮陈列柜
18.3自携封闭式陈列柜
18.4自携敞开式陈列柜
18.5远置式陈列柜
19组合冷库用隔热夹芯板
19.1组合冷库用隔热夹芯板
厚度范围
注:
①汽车用空调器无“制冷量>24.36kW[2.1万大卡/小时]”的限制;
②属特种设备的壳管式换热器不包括在本细则规定的取证范围内;
③汽车空调用制冷压缩机无“输入功率>5kW”的限制;
④国家实行能效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
⑤所有涉及到室内机、室外机的产品,均指对整机发证,如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等;
⑥“容量范围”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明确;
⑦蒸发冷却式冷水机组按风冷冷水(热泵)机组取证。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制冷设备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制冷设备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冷设备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制冷设备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制冷设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制冷设备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冷设备审查部
地址:
安徽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政编码:
电话:
0551-
传真:
电子信箱:
zlxkzscb@
联系人:
马广玉李江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制冷设备,“产品名称”栏填写制冷设备;
“产品单元”栏填写表1所列的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中的产品品种填写表1所列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规定填写产品型式和容量范围,企业申请的产品型式和容量范围应与其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的能力相一致。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增项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涉及到电镀、喷涂工艺的,应提供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
如企业将其外包,则不需提供。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期间,必须在每一产品品种中至少提取一台,经承担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制冷设备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2企业生产制冷设备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1.1户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JB8654-1997《容积式和离心式冷水(热泵)机组安全要求》
GB19577-2004《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T18430.2-2008《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第2部分:
户用及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
GB/T7778-2008《制冷剂编号方法和安全性分类》
GB/T16630-1996《冷冻机油》
GB/T10870-2001《容积式和离心式冷水(热泵)机组性能试验方法》
JB/T7249-1994《制冷设备术语》
JB/T4330-1999《制冷和空调设备噪声的测定》
GB9237-2001《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2.1容积式风冷冷水(热泵)机组
GB/T18430.1-2007《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第1部分:
工业或商业用及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
2.2容积式水冷冷水机组
2.3离心式冷水机组
GB/T21362-2008《商业或工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机》
GB4706.1-19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GB4706.32-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
GB/T19409-2003《水源热泵机组》
GB18361-2001《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安全要求》
GB/T18362-2008《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GB/T18431-2001《蒸气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
GB4706.32-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
GB/T20107-2006《户用及类似用途的吸收式冷(热)水机》
6.1风冷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JB8655-1997《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安全要求》
GB19576-200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T17758-1999《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JB/T7249-1994《制冷设备术语》
JB/T4330-1999《制冷和空调设备噪声的测定》
6.2水冷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GB/T19413-2003《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GB/T20108-2006《低温单元式空调机》
GB/T19569-2004《洁净手术室用空气调节机组》
6.6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
GB/T18836-2002《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
GB/T19411-2003《除湿机》
GB/T20109-2006《全新风除湿机》
7.1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GB/T18837-2002《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GB21454-2008《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8.1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
GB/T20738-2006《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
GB/T21361-2008《汽车用空调器》
GB/T19232-2003《风机盘管机组》
JB/T9066-1999《柜式风机盘管机组》
GB/T14294-2008《组合式空调机组》
11.2洁净手术室用空气调节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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