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合同条款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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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合同条款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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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合同条款理解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世界银行《大型成套设备供
货、安装招标文件范本》(1999 年 1 月修订版)(Supply and Installation of Plant and
Equipment)为蓝本,结合我国公路工程机电系统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编写而成的。
在使用合同通用条款时,不允许直接对其增减或修改,招标人可在合同专用条款(含
数据表)和投标书附录中对其进行增删、修改或具体化。
一. 合同与解释
1. 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合同”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协议,以及第 2.1 款提到的合同文件;它们一
并构成合同。
“合同文件”指第 2.1 款所列文件(包括任何修改书)。
“天” 指日历日,即日历上所示的每一天,按公历计算。
“工作日” 除了双休日和法定假日以外的每个日历日。
“月” 指公历月。
“业主” 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执行本合同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
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单位)。
“业主代表”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提及的,代表业主履行职责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被提及的,负责承建本合同工程
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在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实施的代表。
“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已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
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且在经济上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
(单位)。
“监理工程师”指业主为实施本合同,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
工作的独立法人。
并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提及的,在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并按合同规定可作增加、调整或扣除的金额。
“合同工程”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的设备、材
料以及在合同项下由承包人执行的所有安装服务。
“设备、材料”指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永久性设备、机械、仪器、
材料等(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的专用工具和缺陷责任期满后两年的备
件)。
不包括承包人的装备。
“安装服务” 指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的附属于本合同工程中设备和材料供应的所有服
务。
包括但不限于:
安装、调试、完工测试、操作/维修手册和竣工等文件
的提供、培训、试运行、缺陷责任修复等。
“承包人的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所需的机械、器具或材料。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开工令之日可以开工的日期。
“工期”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施工所需期限。
实际工期从开工日期算起至业主签发
交工证书之日止。
“调试”指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由承包人执行的、在准备合同工程完工测试前的对所安
装(或不安装)设备、设施进行的调整、测试等工作。
一旦调试完毕,承包人即
可提交完工测试书面申请。
“完工测试”指当承包人提交完工测试书面申请后,由监理工程师负责主持的、承包人负
责执行的、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的、在准备合同工程交
工前的测试等工作。
一旦完工测试合格地通过,且完成了第 28.1 款所要求的
应由承包人在交工验收前完成的工作后,承包人即可提交交工验收书面申请。
“交工测试及验收”指当承包人提交了交工验收书面申请后,业主按合同条款和合同其他
有关规定主持并会同交通行业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监理工程师、原设
计单位等进行的交工测试及验收。
交工测试及验收合格地通过,且办
理了工程管养移交后,业主即可签发交工证书。
一旦发出交工证书,
则表明合同工程已经交工。
“试运行期”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试运行期限。
实际试运行期从交工证书签发之日算
起至业主签发试运行终止证书之日止。
“试运行” 指业主签发交工证书后,在合同规定的试运行期内,以检验系统功能、性能及
可靠性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系统运行。
一旦试运行正常结束,且通过业主会同
监理工程师、原设计单位等进行的全面检查后,承包人即可提交试运行终止书
面申请。
“缺陷责任期”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从交工证书签发之日开始的承包人对工程方面的
缺陷负有责任保证的期限。
实际缺陷责任期从交工证书上写明的缺陷责任
开始之日算起至业主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止。
业主一旦发出缺陷责
任终止证书,则表明承包人的缺陷责任已经终止。
“缺陷责任检查”指当承包人提交缺陷责任终止书面申请后,由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及有
关部门,对合同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如果工程按合同所要求的条
件达到合格的程度,业主即可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各种规范、规程、标准,
包括按合同规定所作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的对技术
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图纸”指按合同规定提交给承包人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
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审
核、业主批准的施工、安装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合同工程量清单”指合同协议书中经过对投标文件的价格表进行算术修正无误且承包人
已确认的最终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
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合同文件
2.1 下列文件将构成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且每一文件都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来
阅读和理解∶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合同工程量清单;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5)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合同通用条款(《范本》);
(7)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投标书附件(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
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10)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3. 解释
3.1 标题和边注
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
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
3.2 修改
除以书面的、注明日期的、明确地涉及合同的、并经各方授权代表正式签字的合
同修改外,任何合同修改和其它变更都是无效的。
3.3 独立承包人
独立承包人应为具有独立执行合同能力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包人。
在业主和独立
承包人之间,不能产生代理、合伙、联合或其它任何合作关系。
按合同规定,独立承包人应在执行合同中对其行为单独负责。
受雇于承包人的所
有雇员或分包人在合同执行中应受承包人完全的控制,不能有与业主之间被解释为可
产生隶属关系的内容。
3.4 联合体
如果承包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签订并向
业主提交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
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未得到业主的书面同意之前联合体各方的组成不能更改。
3.5 不放弃的权利
3.5.1 按照第 3.5.2 款,在履行任何合同条款和规定时,合同任一方的放松、宽容、延迟
或放纵,或给予另一方在时间上的宽限都不应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在合同项下的
权利,合同任一方对另一方任何违约行为的弃权也不应视为该方对另一方任何以后
的或延续的违约行为的弃权。
3.5.2 合同一方对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赔偿的任何弃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
写明日期,并由该方的授权代表签署,并且必须说明所放弃的权利及弃权的程度。
3.6 可分割性
如果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禁止或宣布无效或不可执行,那么这些被禁止、无
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规定,应不影响任何其它条款或规定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3.7 制造地
制造地指合同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制造或生产的地点。
4. 通知
4.1 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
或予以批准、
确认,或表示同意、否定,或作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且都不应被
无理扣压或拖延。
通知应当面递交或邮寄或传真。
收件方应确认收到。
5. 法律与法规
5.1 本合同的履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
准。
6. 争端的解决
6.1 监理工程师的裁定
6.1.1 无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或在本合同工程交工之后,无论在本合同失效或终止
之前或之后,如果业主和承包人之间就本合同文件的条款、规定、规范、图纸、质
量与进度要求、支付、延期与索赔、调价发生了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纠
纷,包括对监理工程师作出的任何指示、指令、决定、评定、认证和估价发生纠纷,
则首先应根据本条规定书面提交监理工程师解决,并抄送另一方。
监理工程师在收
到此提交件后 14 天之内应将自己的裁定通知业主和承包人。
6.1.2 除非本合同已被终止,承包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尽一切努力继续完成本合同工
程,承包人和业主应使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每一项裁定付诸实施,除非监理工程师的
裁定按第 6.2 或 6.3 款规定的方式作出了更改。
6.1.3 如果监理工程师已将其对此纠纷的裁定通知了业主和承包人,而业主和承包人在收
到该通知之日起的 14 天之内,任何一方均未向其提出要求按第 6.2 款进行友好协商
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在上述协商或调解并未达成协议后的 14 天
内,任何一方也未通知另一方提出按第 6.3 款开始仲裁的意向,则监理工程师的上
述裁定应是最后的裁定,并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
6.2 友好协商或上级调解
6.2.1 如果业主或承包人有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裁定有异议,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第 6.1
款所述提交件 14 天后,没有发出自己的裁定通知,则双方可就纠纷事项进行友好协
商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协商或调解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裁定通知
后的 14 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发出裁定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6.2.2 通过协商或调解,如能达成书面协议,双方都应执行,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
该协议应送监理工程师一份。
6.2.3 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则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协商或调解达不
成协议后的 28 天内通知另一方,说明自己对纠纷中的问题将提交仲裁的意向,并抄
送监理工程师。
该通知即确立了提出仲裁的一方按以下规定开始仲裁的权利。
6.3 仲裁
6.3.1 如果在第 6.2 款规定的期限内,双方的友好协商或上级调解均未能奏效,而且双方
中的一方已就此纠纷事项通知另一方提出要求仲裁的意向,则可根据本款作为合同
约定的仲裁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的仲裁委
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除非在专用条款中对本款另有删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和第十六条,双方已据本款形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一方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
但一方按上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可以提出证据,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6.3.2 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
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
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
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6.4 未能遵守裁定或协议
在第 6.1 和 6.2 款规定的期限之内,业主和承包人都未发出对纠纷要求开始仲裁
的通知,且上述有关的裁定或协议已经成为最后的和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任何一
方未能遵守这样的裁定或协议,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
况下,将未能遵守监理工程师裁定或不执行友好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书面协
议的事项根据第 6.3 款的规定提交仲裁,在此情况下,第 6.1 和 6.2 款的各项程序不
复适用。
6.5 仲裁费用
按第 6.3 和 6.4 款规定,任何纠纷事项如经仲裁机关裁决,则其仲裁费用应由败
诉方承担;或按仲裁机关裁决的比例分担。
三. 支付
17.付款
17.1 本合同项下给承包人的支付方法和条件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17.2 承包人要求招标人支付货款应以书面形式,附发票及按特殊条款第 8 款规定的
递交的文件以及表明合同中规定的其它义务的完成。
17.3 招标人要及时支付,不晚于承包人递交发票或索赔的 30 天之内。
17.4 合同项下应支付承包人的金额数、货币种类等应按标书格式中的规定执行。
11. 合同价格
11.1 合同价格应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
11.2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该合同价格应包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所有责任。
12. 支付条件和程序
12.1 合同价格应按第 12.4 款(支付程序)进行支付。
12.2 业主所作的支付不应被认为是业主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接收。
12.3 如果业主不能在应支付的到期日期或按合同规定的某一期限内支付,则业主应向承包
人支付所延误支付数额的利息,计息时间为:
从延误期起至付清为止,并且不管是
在判决或仲裁之前或之后。
其利率应为商业银行当期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12.4 支付程序
业主应按下列方式和时间,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价格明细,向承包人进
行支付。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支付将以合同规定的货币进行。
承包人可以根据工
程进度做出支付申请。
(1)开工预付款的支付(合同价格的 20%)
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 14 天内,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价格的 20%签发
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批。
业主应在收到该支付证书后 14 天内核批,并作出支付。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合同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
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业主有权立即通过
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2)设备和材料采购款的支付
设备和材料采购款的支付依据为报价表表 3;
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工期的长短,分批支付。
每批设备运抵现场,在收到相
应的合格证以及某些主要设备的工厂测试资料,并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测试检查合
格后,业主将向承包人支付到该批设备和材料款总价的 85%。
(3)交工款的支付
(a) 安装服务款的支付
安装服务款的支付依据为报价表表 4;
业主签发交工证书后 14 天内,将向承包人支付到安装服务款总价的
85%。
(b)总额支付项的支付
总额支付项的支付依据为报价表表 2;
若发生的工程费用以总额价支付,在业主签发交工证书后 14 天内,将
向承包人支付到该项总价的 85%。
(c)专项暂定金额的支付
专项暂定金额的支付依据为报价表表 2;
若发生的工程费用在暂定金额中列支,在业主签发交工证书后 14 天内,
将向承包人支付到该项总价的 85%。
(4)试运行款的支付(合同价格的 10%)
在业主签发试运行终止证书后 14 天内,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价格的 10%
签发试运行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批。
业主应在该支付证书收到后 14 天内核批,并作出支付。
(5)缺陷责任期保留金的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在业主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7 天内,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价格的
5%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批。
业主应在该支付证书收到后 7 天内核批,并作出支付。
13. 担保
13.1 担保的提供
承包人应根据下述的时间、金额、方法和格式向业主提供下列以业主为受益人的
担保。
13.2 履约担保
13.2.1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后的 28 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业主提交
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担保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
当履约担保采用
履约银行保函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附的或业主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承包人从
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银行级别在专用条款中说明),并保证其有
效。
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
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联合体的履约担保应由联合体主办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共同提交,但其金额应达
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
13.2.2 履约担保应为人民币形式。
13.2.3 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并在缺陷责任终止之前,履约担保一
直有效。
在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业主不应对本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此担保中的银行保函应在上述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发出后的 14 天内退还给承包
人。
14. 税金
14.1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种税费,包括进口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等,投标报价
中应包括这些税费。
14.2 如果有可能给承包人的免税、减税、折扣或特权,业主应尽最大的努力让承包人能在
减免税中享受最大限度的利益。
15. 暂定金额
15.1 “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之内,并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暂定金额”名称标明的一
项金额,是为了:
(1)实施本合同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工程某一部分在施工过
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项,而这些细目或附属、零星工程在招标时尚未能
肯定下来,可列为专项暂定金额;或
(2)留作不可预见费。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暂定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
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暂定金额应限于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
规定决定动用暂定金额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费用方面的金额。
监理工程师应将根
据本款作出的每项决定报业主批准并通知承包人。
15.2 暂定金额的使用
对于经业主批准的每一笔暂定金额,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出示
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但如果该工作是根据投标文件
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而作价的,则不在此例。
23.工厂测试
23.1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或他们指定的代表按合同规定将在工厂对非标的主要设备或关键性
设备进行测试和检验。
工厂测试的项目应在合同文件中确定。
23.2 承包人应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工厂测试的地点和时间。
承包人应获得有关第三方或制
造商必要的许可或同意,以便使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或他们指定的代表)能参加测
试和检验。
工厂测试结束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一份测试和检验结果的证
明报告。
23.3 如果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或他们指定的代表)不参加工厂测试,承包人也应完成工厂
测试工作,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一份结果证明报告。
23.4 若设备的某部分不能通过测试和检验,承包人应修正或替换设备的该部分并按合同条
款要求在发出通知后重新进行测试和检验。
23.5 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执行合同中未要求的测试和检验。
如果该项测试和检验能够
顺利通过,则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同时如果该项测试和检验工作阻碍了
工程进度和/或承包人执行其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业主也应适当考虑工期的顺延。
如果该项测试和检验未能顺利通过,则承包人应负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且不考虑
工期的延长。
23.6 承包人应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对设备任何部分进行测试和检验,都不
应免除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责任。
24. 运输与仓储保管
24.1 承包人应按他认为在所有情况下最合适的运输方式将所有的设备和承包人装备运送到
现场,并作好现场的仓储保管工作,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费用。
24.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有权选择承运人运送设备和承包人的装备。
24.3 每一批设备发货时,承包人应通知业主有关设备的清单和预计到达现场的时间。
24.4如果需要,承包人应负责获得主管部门同意,将设备和承包人装备运至现场,若承
包人请求,业主应尽力协助承包人及时迅速地获得这样的许可。
承包人应保护业主不
受因运送设备和承包人装备至现场而造成道路、桥梁或其它交通设施的损坏而引起的
索赔。
24.5 清关
承包人应协助业主办理进口设备的清关手续。
清关手续费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5. 现场测试检查
25.1 每批设备和材料运抵现场后,承包人应在 3 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货申
请,验货申请应至少包括设备和材料运抵时间、存放地点、检验类别(即
对设备和材料哪些方面检验)、检验条件(包括检验工具等),承包人负责
人等,并把合同供货清单相应部分,本批货物的装箱单、合格证和某些主
要设备工厂测试资料作为附件。
25.2 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将对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在检验现场,
承包人要提供检验工作所需的劳力和工具。
监理工程师将在检验后出具检
验报告,如检验与合同要求相符,将以此为依据出具设备和材料收到函,
作为设备和材料是否为业主接收的依据。
检验报告的肯定结果并不免除承
包人承担设备和材料存在隐含缺陷的责任。
设备和材料收到函的签发不免
除承包人照管设备和材料的义务,也不免除承包人承担设备和材料存在隐
含缺陷的责任。
如果经检验设备和材料与合同要求不符,监理工程师将以
检验报告为依据,向承包人发出处理通知。
承包人应采取积极行动调换与
合同要求相符设备和材料或取得足够证明文件,说明该设备和材料满足合
同要求。
25.3 对于在运输途中或在工地上受损的设备和材料,监理工程师应予拒绝或要
求承包人予以更换,业主不负担因此而带来的额外费用,也不考虑因此而
延长的工期。
37. 保险
37.1 工程的保险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其保险单必须与合
同文件中所述的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费率等一致。
当本合同工程发生保险单中
列明的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要求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并抄
送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 7 天报告
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办理本款所述的保险并不限制业主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按业主与保险公司事先议定的保险合同费率办理,此保险费由
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内。
业主在接到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单后,按照保单的费用支付。
其他保险
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37.2 承包人装备的保险
承包人应给已经运抵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足以现场重置。
此
项保险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已包括在所报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
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因本款办理投保而被免除。
37.3 保险范围
第 37.1 款的保险范围应包括∶
从开工之日直至本合同工程交工颁发交工证书为止,业主和承包人遭受的、并由
投保协议(附在合同中)所规定的损失或损害。
但是,以下
(1)
(2)两项应由承包
人负责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
(1)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损失或损害,但起因是在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
(2)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过程中因施工作业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37.4 未能取得保险赔偿额的责任
任何未予投保的金额或不能从保险公司取得的偿额,应根据对业主和承包人责任
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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