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与保险 广外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339000
- 上传时间:2023-04-28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207.56KB
运输与保险 广外Word文档格式.docx
《运输与保险 广外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运输与保险 广外Word文档格式.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2、物流是第三利润源泉?
(网上解释)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社会产品处于供不应求的历史阶段,由于市场商品匮乏,制造企业无论生产多少产品都能销售出去。
于是就大力进行设备更新改造、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数量、降低生产成本,以此来创造企业剩余价值,即第一利润。
当产品充斥市场,转为供大于求,销售产生困难时,也就是第一利润达到一定极限,很难持续发展时,便采取扩大销售的办法寻求新的利润源泉,这就是第二利润。
当销售达到了一定极限时,同时发现物流不仅可以帮助扩大销售,而且也是一个很好的新利润增长源泉。
于是,出现“第三利润源泉”说。
物流作为“第三利润源泉”,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ppt解释)企业的根本目的是获得更高的利润。
提高企业利润的方法或途径有多种多样,传统的增加利润的途径有三个:
1)增加销售量,但会受到市场容量和竞争的约束
2)提高产品价格,但要受到顾客的抵制或抛弃
3)减低产品成本;
其中,降低产品成本又有三个途径,即
a.降低原材料成本,但会受到产品性能的限制
b.降低劳动力成本
c.降低辅助活动的成本,实际所谓“物流是第三利润源泉”指的就是这部分中的一项费用
3、保险的基本原则
1 最大诚信原则
2 可保利益原则
3 补偿原则
4 代位追偿原则
5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6 近因原则
4、世界地理图
苏伊士运河(Suezcanal)、巴拿马运河(PanamaCanal)、马六甲海峡(MalaccaStrait)、英吉利海峡(EnglishChannel)、霍尔木兹海峡(StraitofHormuz)、多佛尔海峡(StraitofDover)
3、计算题
1、运费
例题:
某企业以CIF合同出口柴油机一批,共15箱,总毛重5.65吨,总体积10.676立方米。
在青岛装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轮船,经香港转运至苏丹港,计算该企业应付船公司运费。
解:
第一步:
查货物分级表,计费等级10级,计算标准W/M,
第二步:
查中国-香港航线费率表,基本费率,青岛到香港费率22$,香港中转费13$,10级货费率95$
第三步:
附加费率,港口拥挤费率10%
第四步:
计算,10.676〉5.65,按尺码吨
(22+13+95+95×
10%)=139.5
139.5×
10.676=1489.302
练习题:
1)出口箱装货物共100箱,报价为每箱4000美元FOB上海,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32美元或1.5%,以W/MorAdVal选择法计算,每箱体积为1.4m×
1.3m×
1.1m,毛重为每箱2公吨,并加收燃油附加费10%,货币贬值附加费20%,转船附加费30%,求总运费
2、报价
1)我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为CFR利物浦每箱30美元,英国商人要求改报FOB价。
该批货物的体积为35×
30×
15(厘米),每箱毛重为15公斤,商品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120美元/运费吨,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贬值附加费10%。
问:
我方应如何报价?
2)例如,某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到美国某港日,原报CFR美国东海岸某港口,总金额为20000美元,现进口商来电要求该报CIF价格,目的地不变,并按CIF价加成10%,投保海运一切险及战争险,假设运至美国东海岸的该项货物海运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0.8%,战争险的保险费率为0.05%,计算保险金额。
3、滞期费与速遣费
a.某定程租船在广州港卸化肥30000公吨。
合同规定允许卸货时间为6个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
以五个舱口卸货为基础,每个舱口日卸1000公吨,星期六、日和节假日除外,即使用了也不算。
滞期费每天6000美元,速遣费每天3000美元。
船长递交备卸通知书通知租方或其代理接受后24小时开始生效,节假日前一天13时后和节假日后一天上午8时前不计入允许卸货时间,用了也不算。
根据以下卸货时间表计算:
某公司应付的滞期费或应得到的速遣费时多少?
卸货时间表
b.东方公司出口水泥9000公吨,租船合同对装卸条件的规定如下:
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如果用了则计算(周六、日为公休日)
每一工作日装货1500公吨,6天装卸完毕,滞期一天罚款6000美元,速遣一天减半
节假日前一天18时后和节假日后8时前不算入应允许的装卸时间,用了则算
船长递交装货通知书后24小时开始生效。
根据以下装货时间表计算:
东方公司应付的滞期费或应得的速遣费是多少?
装货时间表
4、最低/最高运费
最低运费:
20’干货柜的最低运费吨为:
重量吨17.5,尺码吨21.5
最高运费:
40’的最高运费吨为67,20′最高运费吨为31。
5、保险赔偿
1)一批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
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损失程度=20×
60/80=15万元
最终赔偿金额=15万+施救费用5万=20万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若:
a.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b.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c.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
保险保障程度=40×
80/100=32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 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3)被保险人将其家庭财产分别于2001年7月4日和2001年8月10日,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公司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乙公司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
2001年10月10日,被保险人家中发生火灾而致财产损失9万元,则两家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采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甲公司赔款=9万×
[10万÷
(l0+5)万]=6万
乙公司赔款=9万×
[5万÷
(l0+5)万]=3万
按限额责任分摊方式计算:
甲公司在该次火灾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为9万元
乙公司在该次火灾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为5万元
[9万÷
(9+5)万]
=5.786万
乙公司赔款=9万×
=3.214万
4)
5)
6)
6、共同海损分摊
某载货船舶在航行中发生共同海损,船体损失30万,货物牺牲50万,救助费8万,损失运费2万,设备运费2万,设各方的分摊价值如下:
船舶:
700万;
货物:
甲:
100万,乙:
50万,丙:
50万,丁:
90万;
运费:
10万。
分摊总值1000万,计算各方的共同海损分摊额?
损失:
92万
总值1000万
分摊比例:
9.2%
船主分摊:
700×
货主甲分摊:
100×
货主乙分摊:
50×
货主丙分摊:
货主丁分摊:
90×
承运人分摊:
10×
4、案例题
1、2006年10月,原告Z公司委托被告美国Y公司将一批机翼壁板由美国长滩运至中国上海。
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发给被告的提单上载明“货装舱面,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而被告向原告签发的自己抬头的提单上则无此项记载,同时签单处表明被告代理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单。
货抵上海港后,商检结果确认部分货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及水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损68.2万美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身份是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原告遭受货损系由其未购买足够保险而产生,且货损发生与货装甲板无因果关系,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问题:
1.根据提单,如何区别货运代理人和货物承运人。
2.本案中,被告的身份是货运代理人还是货物承运人。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所签发的提单经美国商业登记注册,其系列操作过程,完全符合契约承运人的操作方式,而原告与实际承运人并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故被告身份应为契约承运人。
承运人在舱面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违规装载舱面货致损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投保与否不影响承运人义务的承担。
当然,该案判决并不妨碍被告向实际过错方行使追偿权利。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损68.2万美元以及商检费用和案件受理费。
本案主要涉及货运代理人与契约承运人的识别问题。
被告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呢?
一般来说,提单上用于确认承运人身份的记载有三处:
提单抬头、提单签单章以及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
本案中提单上的签单章表明被告是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而代签提单,但提单抬头却是被告本身的。
法院不可能凭其在提单上的单方表述即认定其代理身份。
如果被告欲主张自己为货代,则必须证明两点,①证明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代理签单协议;
②证明实际承运人在该分提单签发时是合法存在的。
而本案被告没有完成对上述内容的举证。
鉴于被告是有资格在美国签发提单的运输行,出具自己抬头的提单,并且还收取了部分运费差价,且其未对代理签单的身份进行举证,因此最终被认定为契约承运人。
3、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以FOB中国口岸条件与港商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条件售给韩国H公司。
港商来证条件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Prepaid。
问港商为什么要这样做?
中方应如何处理?
以FOB成交,卖方不负担运输,所以也不用支付运费.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
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
4、我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定出售某产品的合同,装船时间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我方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定船舶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期租船装运,但又因连日风雪,迟至2月11日才装完毕,2月13日起航。
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的B/L,要求承运人按1月31日签发B/L,并以此B/L向银行办理了议付。
货到鹿特丹后,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实B/L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随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
我方经4个月的谈判,赔偿20600英镑,买方才撤回诉讼而结案。
试对此案进行分析。
本案例中出现船舶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的情况,货运代理人应该即时与买方联系,进行应急处理,并且商量应对对策。
买方与卖方之间也可以商讨应急对策并采取相关措施而不是卖方擅自改派货运公司,并且在本案中有涉及到卖方与货运代理商之间串通欺骗买方的违法行为,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并查实B/L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因此买方有理由拒绝收货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5、一批马口铁自加拿大温哥华运往上海途中,船舶发生碰撞受损,在附近港口坞修理时,需要打开发货船船舱。
在修理过程中遇几次下雨,但船员没有关闭舱盖,也未加防雨布遮盖,使货物受雨受损。
船抵目的港卸货后,货方向船方提出索赔,船方籍提单条款:
“由于驾驶和船舶管理上的疏忽所造成货物的损失,船方免于负责”为由拒赔。
货方诉之法院。
试分析:
1)船方拒赔理由是否充分?
2)按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诉货损是否属于免责范围?
3)造成上述货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管理不当”还是“货物管理不当”?
6、1981年7月10日某地方远洋公司所属“兴隆”号第10航次在秦皇岛装花生仁17000袋计690公吨去荷兰。
1981年7月28日抵香港后转装“开化”轮,于1981年9月28日抵鹿特丹并于1981年9月30日卸毕交货时,发现花生仁被玉米粉和云母粉污染并有虫蛀,货损由承保人赔偿荷兰货方,保险人取得代为追偿权。
经查上述货损是由于“兴隆”轮前航次曾装过玉米粉和云母粉,未经扫舱、洗舱,也没有验舱证明。
据此保险人虽数度向远洋公司提赔,均遭拒赔。
无奈,于1982年12月30日向海事法庭起诉。
此案应如何判决
7、某轮装煤炭,中途绕航去一港口加燃油(因该港油价较低),适逢罢工,船舶在港内停留了很长时间,此时煤炭突然起火,虽经急救扑灭,但煤炭已受损失。
收货方向船方索赔,船方以煤炭自燃,属货物固有缺陷为由拒赔,货方告到法院。
试分析下列问题:
1 煤炭自燃起火,船方是否免责?
2 船上火灾,货物受损,按规定船方能否免责?
3 该轮绕航去一油价较低港口加油是否构成不合理绕航?
4 你认为本案损失船方应否负责赔偿?
理由是什么?
8、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某年7月20日。
我公司向对方及时开出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之前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
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我公司:
“装运给贵公司的10000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0000吨钢材一起装运在一条船上的。
”。
我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
SKG复传真后说,该船将先靠黄埔港。
不料,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而是先靠了厦门港,并且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1个多月,才驶往黄埔港。
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变动,我公司需要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出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
结果我公司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80000美元,而且还要赔20000美元,共计损失100000美元。
于是我公司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
货物抵达目的港黄浦之后,我方认为对方违反其“先靠黄浦港”的承诺,而且人民币对美元贬值,致使我公司即使接受该批货物亦无利可图,于是,我公司拒收该批货物。
由于我方拒收,直接导致SKG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对方不得不支付滞期费40000美元,并将该货售予另一买主。
SKG公司认为CIF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了船,即它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
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并非SKG公司所能控制,系船方所为。
因此,他们认为我方没有理由拒收货物,并要求我方赔偿其滞期费损失。
我方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拒赔。
于是,SKG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
申诉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合同货物装上船,并向议付行提交了装运单据。
为此,申诉人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
依据国际贸易习惯,发货人没有义务,也无法保证载货船舶何时抵达何港或先靠何港。
除非发货人作了明确的承诺,故它不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本案发货人SKG公司告诉收货人黄山贸易公司载货船舶将先靠黄埔港并不构成发货人的正式承诺。
因此,它对载货船舶先靠厦门港这一事实不应承担责任。
被诉人以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率发生变动为拒绝收获,违反国际贸易习惯。
货币兑换率变动的风险应由被诉人承担。
根据上诉事实和理由,仲裁庭裁定被诉人应赔偿申诉人40000美元滞期费损失和利息,被诉人的反诉相应被驳回。
本案仲裁费2000美元,由被诉人承担。
9、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1)做进口业务中时,客户资信如何事关重大,因按信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
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更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
(2)CFR条件是卖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负责投保,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
10、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但总公司已经没有现成的货源。
请分析:
1)该合同对兰州公司有哪些不利的影响?
2)兰州公司有无更好的选择?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11、1999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司的200个集装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为50万美元,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10日至2000年1月9日。
1999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联系工作中出现了异常情况,后发现乙公司负责人逃逸,乙公司也被查封,投保集装箱失踪。
甲公司于是向当地公安局申请立案,并就失踪的集装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将所投保集装箱全部交给乙公司营运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但甲公司没有将该事实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甲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失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程之间,因此,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双方对此发生了争议。
保险人的拒绝赔偿是否有理?
首先,被保险人不实告知。
我国《海商法》采用无限告知的方式,亦即法律对于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只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者情况都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必须与客观存在的事项相符,就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集装箱保险业务属于海上保险范围,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主动告知与集装箱保险业务相关的重要情况,在本案中,集装箱由谁使用无疑是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然而,由于在投保时,甲公司没有将其所投保的集装箱全部交给乙公司营运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对于甲公司的集装箱在营运过程中的风险情况及其损失程度作出正确判断,进而对其适合什么费率,是否承保作出正确决策。
因此,保险公司以甲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理由正当。
其次,保险合同签订时对甲公司的集装箱船舶航程范围的已有约定,即将保险标的的航程范围限定在“A港至B港”航线上。
因此,甲公司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有义务提供保险标的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就本案而言,即甲公司应举出集装箱在“A港至B港”航线中、因什么原因遭受了全损的证明。
如果本案甲公司举证不能,即其仅仅能证明发生了损失,而不能证明集装箱是在从A港到B港的航程过程中发生的,则本案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有理。
12、一美国商人1979年在曼谷用6.5万美元买了一批古代工艺品,在新加坡经人估价,值3000万美元。
商人即以此金额在伦敦保险市场投保了目的地为荷兰的货运险。
货物装船前,保险人检查后,以投保人估价过高取消了保险合同。
1982年商人又向一家美国保险公司投保,签约时未将三年前曾被取消合同一事告知美国公司。
后来货物在运输途中全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应该赔偿,因为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没有直接影响,不会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13、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
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14、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分析:
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
“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15、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
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运输与保险 广外 运输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