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知识竞赛案例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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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分为共同公有和按份共有,本文中的共有应为共同共有。
那么,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后,就要对财产进行分割。
共有物分割的方法有3种:
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即实物能够分割,则分割;
不能分割,或拍卖后分割所得款项;
或作价由一方取的,但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未取的财产的一方相应的补偿,若双方都想取得,可由他们竞价。
这个规则可以适用于有形的物,适用于公积金当然也是可以的。
实际上,由于思维定势,我们往往认为公积金是一般等价物,才产生了上述分歧。
(2)、公积金返还请求权可以转让
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可以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即动产物权让与人使受让人对标的物取得返还请求权,以代替该标的物现实转移占有的交付。
这在学理上被称为指示交付,又可称之为让与返还请求权或返还请求权代位。
例如甲将出租给乙使用的轿车卖给丙,依通常情形,甲应将该轿车收回后再将其占有现实地转移于丙。
但因租期未满,暂时无法取回占有,此时,甲不可能现实交付该轿车于丙,而将对乙的返还租赁物的请求权让与丙,以代替交付,租赁期满,乙即可行使返还请求权。
所有人让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兼指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前者如对于第三人基于租赁等债的关系而生的返还请求权,后者如对于第三人基于拾得遗失物等无权占有而产生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让与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虽可不经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公积金由第三人财政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条例》而“占有”,公积金返还请求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一方将其返还请求权让与另一方,待符合条件时一方即可以行使公积金返还请求权。
因此,王某将公积金返还请求权让与李某是合理合法的。
(3)、公积金支取时间不可由司法限定
从立法上看,《条例》对公积金的归集、所有、运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以利于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取消职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
这就要求法院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时,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应考虑到《条例》的规定及此《条例》的立法目标。
所以,本案中,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一方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但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而不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比较妥善。
因此,调解书没有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是正确的。
(4)、“支付”应理解为作价补偿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离婚,双方协议对公积金进行分割,调解书中载明“李某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14692.79元,由李某支付王某7346.40元,关键要理解“由李某支付王某7346.40元,这里的“支付”是“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未取的财产一方相应的补偿”,这个补偿是钱就行,钱是一般等价物,而不是特定物,既可以是货币形式的公积金,也可以是李某的其他财产。
如果李某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14692.79元,改为“李某取得价值14692.79元的住房,由李某支付王某7346.40元”,就不会有分歧了。
3、张xx,男,高中毕业,1996年参加工作,第二年后取得驾驶证,在公司某采油厂从事驾驶员工作。
张xx能否申报三级(高级)驾驶员?
不能,按照陕油企发【2010】3号文件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条要求,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5年以上的生产技术骨干,经本职业高级工强化培训达到500标准学时,并取得《职业资格培训证书》才能申报,而张xx虽说1996年参加工作,到现在已参加工作15年,但是文件规定的是从事本职业年限,他是第二年从事驾驶员工作,因此实际岗位职业年限只有14年,所以不能申报。
4、王xx,大专毕业,2000年参加工作,从事采油工作。
2005年申报初级采油测试工鉴定,2009年该同志转岗从事井下作业工作,王xx能否申报四级(中级)井下作业工鉴定?
不能。
按照陕油企发【2010】3号文件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条要求,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专业资格等级培训者,可以申报四级(中级工)鉴定。
如果王xx申报中级采油工鉴定,可以受理他的报名申请,但已不在原来的岗位工作,所以他现在只能报考井下作业工五级(初级),工作五年后,再申报中级工考试。
5、小张为机修车间电机修理工,执行计件工资制,修理某型号电机额定2个工时,每产1个工时支付工资10元。
由于工作,小张在星期天修理3台电机,请问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多少元?
10元×
2个工时×
3台×
200%=120元。
6、某技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分配至采油工岗位,试岗三个月,请问基本工资应如何执行?
岗位工资先期执行准岗工资,标准为350元,三个月试岗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异动为采油工对应的操作服务类四岗级四档A等级,标准为715元;
技能工资先期执行技校生初期工资322元,工作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同意其转正定级后,调整为-1级340元。
7、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对X采油厂例行检查时,发现X采油厂存在以下问题:
(1)2009年2月1日,X采油厂在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时,以工作证押金的名义向王某收取200元,至今尚未退还王某。
(2)2009年8月1日,X采油厂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已在X采油厂连续工作12年的周某提出与X采油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X采油厂拒绝。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
(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X采油厂收取王某工作证押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X采油厂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到1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本题要点
(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X采油厂拒绝与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根据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2010年2月1日王某与某采油厂签订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王某从事采油工作,由于王某从事该工作时间较短,业务不熟,采油厂于2011年5月12日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采油厂不同意,王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双方约定使用期3个月是否合法?
为什么?
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2)、采油厂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所以应该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3)、王某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采油厂程序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等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调解或裁决不服的才能起诉。
9、2009年1月,某采油厂招聘井下人员,要求每位员工交500元押金,称为保证押金,待一个月试用期过后,采油厂将该押金全额返还给员工。
小李参加应聘,2009年4月1日签订了l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规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l8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2200元。
2009年5月小李在公休日加班了3天,在“五一”劳动节法定假期加班了两天。
请问:
(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不合法的地方?
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要求员工交500元押金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采油厂以保证金名义收取押金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公司将该押金返还给员工,并可以根据实际收取押金的员工人数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公司处以罚款。
(2)、小李5月可以获得多少加班工资?
小李加班3天,获得2倍工资报酬,2200÷
22×
2=200(元),法定假日加班获得3倍工资报酬,2200÷
3=300(元),一共是200+300=500(元)。
(3)、如果公司不支付,小李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采油厂不同意支付,小李可向厂工会反映由工会协调、还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公司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支付按应付金额即500元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0、M采油厂张某患糖尿病住院,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
虽经采油厂对其重新安排,但仍不能从事新工作。
采油厂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给张某1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合同赔偿金。
但采油厂在办理交接工作时没有给予张某经济补偿。
请问单位的做法正确吗?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虽经用人单位重新安排但仍不能从事新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或者是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案中,用人单位以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而解除合同是可以的,但用人单位没有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支付经济补偿,属于延迟支付,应当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1、2010年12月18日下午6时许,我公司职工刘某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
事故发生后,市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刘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
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2011年1月14日刘某向市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4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之伤为工伤。
公司不服,认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非必经途径,且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做为工伤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试分析:
(1)、本案应否作工伤认定?
本案可作为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六款: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认为是工作时间。
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单位没有责任,则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刘某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为是工作时间遭受的损害。
应当认定为工伤。
(2)、刘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刘某所受之伤是第三人造成的,但其又没有支付能力,切可认定为工伤,所以是可以享受一定工伤保险待遇。
12、我公司某职工于十年前非因工死亡,他的孩子一直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
今年孩子刚满18周岁,正上高二,是否可以继续领取供养亲属生活救济费?
丧失领取生活救济费的条件有哪些?
可以。
因为这个孩子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校读书。
丧失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包括在校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
(2)、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3)、就业或参军的;
(4)、死亡的;
(5)、被判刑期间。
13、我公司一聘用工2000年8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8月合同到期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各项费用均按时足额缴纳,解除关系时该名职工到人力资源科询问:
其养老保险关系应怎样处理?
失业保险应享受什么待遇,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企业年金可不可以现在返还?
作为基层业务人员你的回答是?
(1)、按陕西省的转移办法规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提供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可以办理转移。
(2)、失业保险待遇:
可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要提供: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工资证明一份;
填写一张失业金申领表;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份。
(3)、企业年金账户金额可以返还。
14、张某自2005年1月开始在某采油厂干钳工。
2006年3月,张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
张某住院治疗期间,采油厂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和医疗伙食补助费。
2006年11月,X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为伤残6级。
张某伤前月工资为700元,在工作期间采油厂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2007年1月20日,张某向采油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采油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采油厂以张某是聘用工为由,拒绝支付以上费用。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问:
(1)、张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张某从身份上讲是聘用工,但并不影响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该厂应该依法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2)、张某是否可以获得工伤医疗保险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和一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15、甲公司是一房地产公司,现甲将一个建筑工程承包给刘某,而后刘某雇佣赵某到建筑工地干活。
赵某在工地施工时,因脚手架坍塌倒地受伤。
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若是工伤,则应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赵某在刘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中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本案中,甲公司将一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刘某,伤者赵某是刘某的雇员,然而承包人刘某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
虽然发包人甲公司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但赵某与甲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应当由本案中的甲公司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16、M采油厂与李某签订一份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李某的工资按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执行,如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采油厂发生经营调整,则劳动合同即行终止,采油厂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
(1)、M采油厂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有三点不合法:
1.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
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的80%。
3.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假定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如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向M采油厂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劳动争议是法律强制规定由争议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仲裁,不能约定。
17、2011年4月周某从铜川来X采油厂打工,被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某每月的工资450元,另外,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采油厂概不负责。
2011年6月,由于连日加班,周某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
周某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采油厂支付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
周某随后向采油厂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采油厂拒绝了周的请求,并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关系。
2011年7月,周某向延安市劳动仲裁院提出申诉。
试分析:
(1)、该采油厂的做法是否正确?
该采油厂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该采油厂与周某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周某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单位应承担医疗费和营养费。
(2)、延安市劳动仲裁院应如何裁决本案?
延安市劳动仲裁院应作出如下裁决:
采油厂负担周某的医疗费和营养费,并不得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
如果周某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采油厂应当依法支付给周某伤残补助金等。
18、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对N采油厂例行检查时,发现N采油厂存在以下问题:
(1)2009年2月1日,采油厂在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时,以工作证押金的名义向王某收取200元,至今尚未退还王某。
(2)2009年8月1日,采油厂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已在N采油厂连续工作12年的周某提出与N采油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采油厂拒绝。
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
(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N采油厂收取王某工作证押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采油厂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本题要点
(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N采油厂拒绝与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N采油厂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19、张某是我公司员工,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2008年6月30日,双方对续签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劳动关系解除。
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的,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合同到期不续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张某后向延安市劳动仲裁院提出劳动仲裁。
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非过错行辞退、经济性裁员等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张某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问题
(2)、本案的经济补偿金的应如何支付?
2008年1月1日我国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本例中经济补偿金年限自新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0、某企业职工张某因履行劳动合同与厂方发生争议,厂方提出双方必须先在本厂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张某不同意调解,而在争议发生后一个月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委员会申请仲裁。
厂方被通知在15日之内提交答辩书后,未按时提交答辩书,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本案:
1、张某是否必须同意厂方先行调解的要求?
张某可以同意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
2、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有权
3、人民法院对厂方的起诉是否可以受理?
人民法院不可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行劳动仲裁,只有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起诉到法院。
21、何女士在XX采油厂工作,一天上午7:
50分,何女士骑自行车到单位上班,在厂内停放自行车时,被厂里的看院狗咬伤。
何女士能认定为工伤吗?
她的事情该如何处理?
停放自行车不属于工作预备、收尾性工作,被狗咬伤属于意外事故,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狗是单位的,责任由单位承担。
22、崔某是延安一家公司的员工,负责退休办理工作。
退休职工蔡某认为崔某给自己核定的退休标准有问题,经常找其理论。
每次,崔某都会详细的为蔡讲解退休政策与退休待遇构成,但蔡一直心怀不满。
有天下班后,蔡某在公司内遇到了正在回家路上的崔某,又去争论退休待遇问题。
结果几句话不和,情绪激动的蔡某将崔某打伤。
崔某能被认定工伤吗?
如何处理?
应由派出所解决。
23、某采油厂一职工上班半小时后称身体不舒服,回家休息至上午11点时死亡。
现家属要求按因工死亡处理,理由是他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病的,请问能按因工死亡处理吗?
理由如下:
该职工上班仅称身体不舒服,未确定为突发病,既未立即死亡,也未经医院抢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他不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这一条。
根据该条,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要视同工伤,必须具备两种情况中的一种:
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病死在工伤岗位上;
二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没有当时死亡,而是经过抢救以后,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
对比条例,该职工不符合这两种情况,故不能按工伤处理。
24、2008年1月8日,张某看到某采油厂的招聘启事后,于1月10日到某采油厂应聘,1月11日双方就试用期、劳动待遇、在职培训、违约金等事项进行协商后,达成了口头协议。
张某于1月15日正式上班,2月28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
(1)、张某与某采油厂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1月15日。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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