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矿业公司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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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一岗
浮选工、技师
二岗
汽车(铲车)驾驶员、汽车(铲车)修理工、井下钳工、井下电工、爆破工
三岗
钳(焊)工、电工、化验工、球磨工、戳矿工
四岗
破碎工、试验工、大卷扬工、二级材料(炸药)库库工、井下取样工、办事员、井下水泵工
五岗
护矿队队员、小卷扬工、资料员、材料(炸药)总库库工、产品管理工、锅炉工、高空行车工
六岗
司磅员、质检工、地面取样工、炊事员、废水工、脱水工
七岗
给矿工、砂泵工、制样工、保卫工、信号工、巡坝工、皮带工
八岗
勤杂工、服务员
第四条
人事审批权限(包括公司工作人员的聘用、续聘、解聘等):
一、工人的人事审批。
由部门(单位)提出要求,人力资源部评估,由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与分管线负责人共同审核批准并报告总经理。
二、管理人员的人事审批。
1.第一职级人员: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考察、审批;
2.第二职级人员:
总经理提议、考察,董事长审核,董事会审批;
3.第三~四职级人员:
总经理提议、考察,董事长审批;
4.第五~六职级人员:
分管线负责人、分管人力资源负责人提议、考察,总经理会议审议,总经理审批;
5.第七~八职级人员:
部门(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提议、考察,分管线负责人和人力资源负责人共同复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三、董事长、总经理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对人事管理作出特别指示的,按批示办理。
第二节
录用及聘任
第五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适时招聘人员进入公司。
公司工作人员的录用原则如下:
一、优先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按以下顺序优先录用:
1.公司股东;
2.七宝山硫铁矿特困失业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3.
被公司征用土地的村民;
4.
其它人员。
二、年龄规定。
男性:
初中及以下学历不超过45周岁,高中及以上学历不超过50周岁。
女性:
初中及以下学历不超过40周岁,高中及以上学历不超过45周岁。
三、特殊原则。
公司甚难招聘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及其配偶不受优先原则和年龄规定的限制。
第六条
新招聘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
在招聘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即与新招聘的人员协商相关事项,签订期限为1~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殊人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
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代理期。
一、
试用期。
试用期用于工作人员与公司(岗位)之间的相互适应。
1.
新招聘人员的试用期。
对新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
试用期为1个月。
试用期内考核合格的,转为正式工作人员(即转正);
不合格的调整岗位或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需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的,在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办理正式上岗手续。
2.
考核不合格人员的试用期。
年度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人员在原岗位或被调整到新岗位,其前3个月均为试用期。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留用,不合格的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
学徒期与见习期。
学徒期与见习期用于工作技能的熟练。
学徒期。
对进入技工(即技术工人,指可以考技师的工种)工种和公司认为需要实施学徒期的工种的,实行学徒期制,学徒期为12个月(学徒期的前3个月属于试用期)。
学徒期满考核(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的,办理工种确认手续;
考核不合格的调换工种或延长学徒期或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公司的技术工种主要指钳(焊)工、电工等机械修理工种和化验工、锅炉工等。
见习期。
对无工作经验进入管理岗位的,公司实行见习期制,见习期为1年(见习期前1个月属于试用期)。
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职级确认手续;
考核不合格的降为工人使用或延长见习期或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
代理期。
代理期用于对新岗位的适应。
对从低职级管理岗位聘任至高职级管理岗位的人员,公司实行代理期制,代理期为6个月。
代理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给予确认职级;
不合格的恢复原职级(工种)。
四、
对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代理期内的工作人员考核合格的,按人事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互助会会费。
互助会是公司工作人员团结互助,解决一时生活困难的合作机制。
所有新录用的公司工作人员都应在办理招聘审批手续时按相应标准交纳互助会会费。
互助会会费由公司工会管理。
互助会会费标准为:
管理干部1000元,其他人员(管理员及工人)500元。
第九条
新录用的公司工作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如下证件:
身份证或户口簿;
学历证明、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其它相关证件;
一寸免冠照片4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公司辞退的人员和本人辞职后不满一年的人员;
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合格者;
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三节
工作制度和出勤
第十一条
公司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公司工作人员还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维护公司声誉和权益,勇于同有损于公司声誉和权益的言行作斗争。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强化安全环保和节能降耗意识,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
五、
不得泄漏业务上或职务上的机密。
六、
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七、
同事之间加强团结协作,互相支持配合,不得相互排挤、攻击、拆台。
八、
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工作与休息时间。
一、公司工作人员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全日及星期六上午为工作时间,星期六下午及星期日为休息日,具体作息时间见表三。
表三:
作息时间表
工作时间
冬、春季(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夏、秋季(5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
8:
00~12:
00
7:
30~11:
30
下午
13:
30~17:
14:
30~18:
二、连续生产及特殊作业岗位由部门、单位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
第十三条
考勤。
由部门、单位(或班组)根据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据实逐日进行考勤登记。
次月5日前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线负责人对出勤情况(考勤表)审签后,交人力资源部汇总。
行政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单位的考勤及劳动纪律进行督察,对弄虚作假的,除追回虚报冒领的薪酬外,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迟到、早退、旷工。
一、工作时间开始后30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提前30分钟以内离班者为早退。
二、当月迟到早退三次以内批评教育,每达五次计一天旷工。
上班延迟30分钟以上到岗或提前30分钟以上离岗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三、旷工指无故不上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未经续假的超假、以及无故不上班的情况。
连续旷工5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8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15日者,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加班。
因生产工作需要,公司安排加班。
被指定加班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拒绝,特殊事由不能加班的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核准。
公司对加班实行严格控制。
部门、单位安排加班必须逐级申报,由分管线负责人批准。
公司委派工作人员在外学习遇节假日不计加班。
第十六条
法定假日。
法定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请假的审批与假别。
请假审批权限:
工作人员请假,须先取得上级主管同意,请假时间1天以内的由主管或班组长批准,并报告部门(单位)负责人;
2~3天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
4~5天由分管线负责人审批;
6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3天及以上或公司分管线负责人请假外出须经总经理批准,并到行政管理部备案。
假别:
1.
事假:
工作人员因个人事务不能工作的,可以请事假。
年度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
2.
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包括非因公负伤)请假,须取得乡镇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7天以上须县级医院出具证明。
请假时间一年内不得超过90天。
丧假:
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亡故给予7天假期,外地奔丧的适当增加路途假。
婚假:
工作人员结婚给予7天假期。
不符合《婚姻法》的婚假作旷工处理。
5.
产假:
给予女职工生育期间产假90天,男方护理假7天。
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产假作病假处理。
6.
带薪年假。
工作人员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的,给予5天休假;
已满3年不满6年的,给予10天休假;
已满6年的,给予15天休假。
年假一般不跨年安排。
第四节
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培训与自学,以提高个人素质。
对于工作人员因上岗需取得技能资格的培训,一般由个人自费并在业余时间进行。
第十九条
内部培训。
为提高工作人员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公司安排进行内部培训。
内部培训要根据培训目的、内容、时间、费用、人员范围等作好计划,经分管线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可采用专题讲座、岗位见习、以师带徒等多种形式进行内部培训。
第二十条
送外培训。
根据需要,公司安排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送外接受业务培训。
送外培训须由部门或单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计划)申请,经分管线负责人和人力资源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五节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弘扬先进,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先进个人和集体的评比工作在每年年末依据年度各项考核考评结果和相关工作指标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先进集体。
对于团队成员之间团结友爱,互助协作、注重安全、质量、成本和效益,能出色地完成管理任务和生产工作任务的管理团队和生产班组,可评为先进集体。
在公司认可(有正规建制,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的部门(单位)管理干部团队、委员会、管理小组、生产班(队、组)等集体中按10﹪的比例进行评定。
(注:
部门管辖有正规班组的,班组为参选集体,部门作为参选集体的成员不包括班组的成员)
第二十三条
先进个人。
生产经营方面的先进个人由公司行政组织评定。
分优秀管理干部、优秀员工、劳动模范、优秀班组长和特殊贡献者五种:
优秀管理干部。
在管理岗位七~三级人员中评选。
全公司每年按管理干部人数的5%的比例在考核优秀档次中的人员中进行评选。
主要评选在各方面表现突出,为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工作做出了显著成绩的优秀管理干部。
优秀员工。
在管理岗位八级及工人岗位人员中评选。
凡关心热爱公司,在生产工作中能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岗位的生产工作任务,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可评选为优秀员工。
优秀员工按员工总数比例5﹪在考核优秀的员工中评选,但先进集体的负责人不占比例。
3.
劳动模范。
在全公司优秀工作人员中产生。
劳动模范必须是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业绩,连续3年被评为先进个人,为广大员工所公认。
全公司每年评选1~2名。
其中具有突出业绩的劳动模范,公司将推荐为县、市或省级劳动模范。
4.
优秀班组长。
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即为优秀班组长。
5.
特殊贡献者: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评为特别贡献者;
①为公司技术革新、管理创新或节能降耗作出重大贡献者;
②向上级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产生显著效果者;
③检举、揭发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人和事者;
④在生产现场遇有意外或灾害等危急关头,采取果断措施为公司避免或挽回较大损失者。
安全先进个人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按工作人员总人数2﹪的比例进行评选。
要评出在生产工作中,为公司安全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为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做出了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
工会积极分子由工会委员会组织,按会员总数2﹪的比例进行评选。
主要表彰在工会工作中的先进个人。
优秀共产党员由中共博隆公司党委(支部)组织,按党员人数5﹪的比例进行评选。
主要表彰在生产工作中,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突出的共产党员。
评先顺序:
先评选先进集体,再评选先进个人。
先进个人评选顺序按①劳动模范;
②优秀班组长;
③优秀管理干部;
④优秀员工;
⑤安全先进;
⑥优秀党员;
⑦工会积极分子的评选顺序进行评选,但不重复评选。
特殊贡献者单独评选并可重复评选。
第二十四条
突出贡献奖。
突出贡献奖为公司的最高奖项。
董事会对为公司的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业绩的个人和集体,酌情授予突出贡献奖。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与表彰。
先进集体的评比由部门(单位)逐级向上提名、推荐;
先进个人的评比由班组、部门(单位)逐级向上提名、推荐。
所有评先需经分管线负责人初审后,行政方面的在总经理会议上评定;
安全方面的在安委会会议上评定;
工会积极分子在工会委员会会议上评定;
优秀党员在党委(支部)委员会会议上评定。
评先工作坚持安全一票否决权原则。
受刑事处罚和公司处分、考评未进入良好及以上档次的工作人员不能获得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励。
各种先进在评定前应进行内部公示。
各部门(单位)应将提名、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报相关组织机构(行政方面先进的材料报行政管理部)。
公司对被评定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年终总结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由人力资源部将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载入个人档案。
第六节
处分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公司犯各种过错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通报批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多次违反劳动纪律,怠慢职守者;
妨害工作秩序,情节轻微者;
因过失造成工作错误或延误,情节轻微者;
不服从上级的安排者;
考勤弄虚作假者;
连续旷工2日以内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2~4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5~9日者;
7.
因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2000元者;
8.
年度内三次季度考评不合格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9.
经公司级会议认定应给予通报批评的。
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警告处分:
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者;
妨害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
过失造成工作错误或延误,情节较重者;
不服从上级的指令,致使工作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者;
因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元者;
经公司级会议认定应给予警告处分的。
三、记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过处分: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不执行,以致影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者;
因个人行为不当损害公司名誉者;
妨害工作秩序,不听劝告,造成较大影响者;
挟嫌报复、威胁同事与上下级,制造事端者;
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10000元者;
经公司级会议认定应给予记过处分的。
四、记大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擅离职守,怠慢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故意妨害工作和管理秩序,致使工作或公司利益受到重大影响者;
偷盗、侵吞、故意损坏公司财产或接受商业贿赂500元以内者;
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者;
挟嫌报复、威胁同事与上下级,情节恶劣者;
经公司级会议认定应给予记大过处分的。
五、留职察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留职察看处分:
妨害工作秩序,扰乱社会治安,致使工作或公司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失信于公司者;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者;
偷盗、侵吞、恶意损坏公司财产或接受商业贿赂500~2000元者;
连续旷工3~4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7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10~14日者;
12个月内受到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后又重犯,但情节较轻者;
经公司级会议认定应给予留职察看处分的。
六、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辞退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煽动闹事、罢工,或故意泄露、出卖公司商业、技术秘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参加非法组织,屡教不改者;
偷盗、侵吞、恶意损坏公司财产或接受商业贿赂2000元以上者;
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以上者;
对同事、上下级实施威胁、恐吓,影响极坏者;
在岗位评议与绩效考核中不合格者;
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理者;
连续旷工5日以上或全月累计旷工8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15日者;
受到记过或记大过、留职察看处分12个月内又重犯且情节较重者;
10.
年度内病假及非因工负伤伤假满90天者;
11.
经公司级会议认定应给予辞退的。
公司工作人员因故意造成公私财物损坏、损失的要照价赔偿;
造成人身伤害的要赔偿全部医疗等费用;
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罚。
处分期内的处罚:
各种处分均有一定的处分影响期(简称处分期)。
通报批评:
1个月;
警告处分:
2个月;
记过处分:
4个月;
记大过处分:
6个月;
留职察看:
1年。
2.处分期内能勇于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到期不再受影响;
表现不好的,要延长处分期;
不能改正错误的,加重处分直到辞退。
工作人员在处分期内无权享受绩效工资和奖金待遇。
岗位(职务工种)的调整:
对受记过、记大过、留职察看处分的管理人员公司给予降低职级或调离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等处理;
对受记过、记大过、留职察看处分的工人同时给予降低技能工资档级或调离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等处理。
对于年度内2次考核不合格或连续3次未达合格或年度综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者,管理干部降低1职级;
管理员降为工人使用;
工人予以辞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工作人员作出处分决定,由人力资源部按人事审批权限程序办理。
凡对工作人员作出的处分都应当有事实根据,形成确切的文字材料,并与本人见面。
文字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节
升迁、调动及离职、返聘
第二十九条
升迁。
工作人员从工人岗位提升为管理岗位或管理人员提升至高一职级的,先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察,确认符合升迁条件的,按人事审批程序审定,人力资源部凭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工作人员在岗位工作中连续三年以上表现优秀,经单位、部门推荐,按人事审批权限审核,如能力胜任,可优先安排至其向往的岗(职)位;
与公司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井下计件人员,在井下连续工作满6年、表现优良且未满50周岁的,经批准可转为签订固定期期限的劳动合同,享受计时制工作人员待遇。
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管理团队年轻化进程,管理岗位第二职级及以下职级人员,年龄超过58周岁,不再担任分管线负责人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
管理岗位第四职级及以下职级人员,年满52周岁的不再提拔。
第三十条
调动。
公司因工作需要,有权对工作人员进行调动(即岗位调整)。
对工作人员的调动,由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提出调动方案与考核意见,依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离职。
离职有辞职(含主动辞职和被辞退)与退休两种形式。
一、辞职。
工作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逐级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获得批准后,持人力资源部出具的《离职交接表》到相关部门办理工作与财物交接手续。
不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二、退休。
工作人员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或管理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
工人男55周岁、女50周岁的人员,应按时办理离职手续,退出工作岗位。
三、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也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返聘。
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已到退休的人员,公司可临时返聘,返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对返聘的退休人员,公司与其签订返聘合同,其薪酬待遇参照公司相关制度办理,但不再享受购买(或发放)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八节
考评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有以下形式:
一、试用考核(含学徒期、见习期、代理期期满考核):
1.对试用期、见习期、代理期、与见习期、学徒期满的工作人员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适应岗位工作、办理正式上岗和职级或技工确认手续;
2.对职务代理期优秀者,可推荐提前办理职务确认;
对学徒优秀者,可提前确认为技工(学徒期不得少于9个月);
对见习优秀者,可提前确认职级(见习期不得少于6个月);
3.考核主办:
由被考察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共同考核定案。
二、后进人员考核。
1.对考核不合格或犯各种过错的工作人员可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2.对受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的表现,作出考核决定;
由后进人员的直接上级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考核定案。
三、个案考核。
1.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决定奖励或处罚;
2.考核主办:
由工作人员的直接上级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考核定案;
3.考核可使用专案报告形式。
四、调配考核。
1.人力资源部考虑调配工作人员的候选资格时,用人部门(单位)可提出参考意见;
2.人力资源部确认调配事项后,其原部门(单位)提出当事人在本部门(单位)工作评语供新部门(单位)参考;
由工作人员调配前后的直接上级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考核定案。
五、离职考核。
工作人员离职时,须对其在本公司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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