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管理及启示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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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大学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商业化应用效果很难令人满意,遭到不少诟病。
考察美国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管理的经验,对于改变这一状况应该有所启示和借鉴。
1美国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的联邦立法
1980年,著名的《拜杜法案》和《史蒂文森·
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获得通过,在这些法案的实施过程中,大学—工业界间的合作进展顺利,技术转移顺利进行。
而联邦实验室则无所适从,主要原因是在实验室的层面上缺少一种权威,来促进联邦实验室加入到与工业界的合作中。
为了改变这一宭迫状态,上述法案几经修改,并于1986年通过了《联邦技术转移法》,允许联邦实验室直接与工业企业签订合作研究开发协议(CRADAs)、设立联邦实验室联盟等。
美国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史蒂文森·
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和《联邦技术转移法》中。
《史蒂文森·
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是一系列法案当中第一部定义和促进技术转移的法律。
该法的目的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美国的经济、环境以及公民社会福利:
在联邦政府执行部门中建立机构,来研究和激励科学技术发展;
通过建立产业技术中心来促进技术发展;
激励改进由联邦提供资金的研究开发的技术,包括发明、计算机软件以及训练技术,在国家及地方的政府和私营企业中得到应用;
通过奖励已经在科学技术方面做杰出的贡献的个人和群体,以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
并且鼓励学术界、产业和联邦实验室之中的科技人员的交流。
《联邦技术转移法》则是1980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的补充性法案,为了体现其权威性,故定名为联邦技术移转法,其主要立法目的在于建立联邦实验室与企业合作进行研发的机制,加速推动技术移转和商品化。
该法明确了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的任务,规定每个联邦实验室都要建立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负责实验室的技术转移、推广信息和支持服务,并将技术转移作为考核联邦实验室雇员业绩的一项指标。
该法规定联邦政府雇用的科研人员,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技术转移收入,可提成一部分(个人所得不少于15%)。
对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该企业可以享有成果权,从而调动了企业投资应用联邦实验室技术成果的积极性。
这两部法律涉及到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的包括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在商务部内设立产业技术办公室、产业技术中心以及国家产业技术委员会。
产业技术办公室的职能是:
确定技术开发和国际技术转移对于产业、就业、生产率、美国的世界贸易成绩及外国产业部门的关系;
确定经济、劳工和其他条件以及产业结构和管理、政府政策等对全世界特定产业部门的技术发展的影响;
在产业部门内部和产业部门之间,明确技术需求、问题和机会,以便使产业部门为美国的经济做出重要贡献。
产业技术中心职能主要是:
发展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改善工程技术教育、扩大职业培训、向产业界,尤其是小企业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
支持大学和企业界之间科学技术情报的交流以及小企业的创新应用研究,积极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进程。
国家产业技术委员会每年负责审查产业技术办公室的工作。
该委员会由15名有表决权的成员组成。
它们应由部长任命,任期限三年,关从中选取择两名成员分别担任主席和副主席。
产业技术办公室主任作为该委员会无表决权的成员;
成员应是在一个或多个相关技术的工业创新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技术水平的个人。
2)在联邦实验室建立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OfficeofResearchandtechnologyApplications,ORTA)。
年度总预算超过2000万美元的每个实验室,应为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至少提供一名专业人员作为专职职员。
把在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任职的人员列入所有的实验室/联邦机构的管理发展方案,以确保高水平的技术管理者充分参与技术转移过程。
联邦实验室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ORTA)的职能是:
——为该实验室所从事的、具有在州和地方政府或私营产业成功应用潜力的每个研究和开发项目准备一份应用评估报告;
——提供和传播有关联邦政府所有或首创的,可能应用于州和地方政府及私营产业的产品、方法和服务的信息;
——与联邦技术利用中心和其他把该实验室和整个联邦政府的研究和开发资源,与在州和地方政府及私营产业中潜在用户联系起来的那些组织合作并提供援助;
——按照州和地方政府的请求提供专门技术援助。
3)在商务部里建立技术管理部门。
这些技术管理部门将包括:
国家技术和标准机构(NIST);
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和技术政策办公室(TA/OTP)。
——作为技术情报交流中心,以收集、传播和转让有关联邦所有或首创技术的情报,这些技术可能应用于州和地方政府及私营产业,每个联邦执行部门或者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要及时将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信息给传递给企业界和学术界,州及地方政府以及联邦政府机构的非保密的科学、技术和工程信息传递到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
——协调联邦实验室内的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的活动;
——利用国家科学基金会和现有的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协会的专门知识和服务,尤其是在涉及州和地方政府时应如此;
——受理州和地方政府需要技术帮助的请示,并将这些请示提交给适当的联邦实验室;
——向联邦实验室提供资金,以便联邦实验室提供所规定的帮助;
——采用适当的技术转移机制,如人员交流和计算机系统。
4)建立联邦实验室联盟(FederalLaboratoryConsortium,FLC)[①]。
建立联盟目的是技术转移,促进联邦实验室和企业合作。
规定每个联邦实验室得到的联邦预算的0.008%,转给联邦实验室联盟(FLC)用于执行规定的活动;
联邦政府机构以及联邦实验室的负责人,要提供对联邦实验室联盟(FLC)的额外支持。
联邦实验室联盟(FLC)的主要职能是:
——开发和施行与技术转移有关的技术、培训课程和材料,以增强联邦实验室雇员关于实验室技术和创新商业潜力的意识;
——应联邦机构和实验室的请求,为他们技术转移计划的应用提供咨询和帮助;
——提供一个技术情报交流中心,以处理在实验室一级收到来自州和地方政府的机构、企业、产业开发组织、非营利组织(包括大学)、联邦机构和实验室以及其他个人关于技术援助的请求:
——促进联邦实验室的研究部门与技术应用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利用国家科学基金会、商务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和其他联邦机构的专门知识和服务;
——推动实验室采用适当的技术转移机制,如人员交流和计算机系统;
——帮助实验室制订利用技术志愿者向与该实验室有关的社区提供技术帮助的方案;
——促进联邦实验室的研究部门和技术应用部门与地区性、州和地方的技术转移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帮助学院或大学、企业、非营利组织、州或地方政府,或地区性组织在诸如技术项目开发、课程设计、长期研究计划、人事需求规划和生产力评估等领域中制订促进研究和鼓励技术转移的方案;
——在联邦实验室联盟所辖的各地区里向州和地方政府的代表、大小企业、大学和其他合适的人员征求有关方案有效性的意见。
5)开放联邦实验室,并可签订合作研发协议。
——批准联邦实验室主管参与和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州及地方政府单位、工业组织(包括公司、合作企业,并且有限合伙企业和工业发展组织)、公共和私人基金会、非营利组织(包括大学),或者其他人(联邦政府机构拥有的或发明许可证的人)的合作研发项目,并签订合作研发协议(Cooperativeresearchanddevelopmentagreements,CRADAs)。
合作研发协议适用于GOGO,但不适用于GOCO。
[②]
——允许GOGO的人事、服务和仪器设备与其研究伙伴进行交换和共享。
——允许各联邦政府机构授权给GOCO主管,签署合作研发协议和就专利许可协议进行谈判,但需要保证联邦政府机构的审查权。
允许GOGO主管在共同合作研发协议中放弃实验室的发明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可将合作研发所产生的专利授权给企业使用。
允许实验室和企业就共同合作研发协议产生的专利所有权和许可权进一步达成协议。
——在美国本土生产的美国企业具有获得技术的优先权。
在签订合作研发协议过程中,实验室主管应对小型企业给予特别考虑。
对设立在美国的,认为包含合作研发的发明的产品或者发明制造的产品能够在美国大量制造的企业,给予特别的优待。
6)规定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活动的专项预算。
要求每个管理或指导一个或多个联邦实验室的联邦机构,应提供不少于该机构研究开发总额预算的0.5%,以支持该机构及其实验室的技术转移职能,包括支持研究和技术开发办公室。
该专项预算的比例以后修订为保障充足的经费。
7)对技术转移具有突出贡献者进行奖励。
规定对科学、工程、技术人员或联邦机构的奖励,各联邦机构的所属政府经营的实验室用于研究与开发经费在每一财政年度内超过五千万美元的,该联邦机构的负责人应行使适当的法定权力制定和执行一项现金奖励方案,以奖励其做出如下成绩的科学、工程和技术人员:
——因商业利用,或因其有助于完成联邦机构或政府的使命,而对美国有价值的发明、创新或者其他杰出的科学或技术的贡献,或者。
——促进联邦政府内科学和技术发展成果国内转让,并导致这种科学和技术为美国商业、大学、州或地方政府或其他非联邦当事人所应用。
并设立国家质量奖,由总统授予在技术创新和技术人才培养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企业。
8)进一步确定联邦政府、国家实验室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转移的责任。
——保证国家联邦对投资研究与开发结果的充分使用,是联邦政府一贯的责任。
为此目的,联邦政府努力将在适合的联邦政府拥有或者起源于联邦政府的技术,转移到州及地方政府和私营企业的领域做出努力;
——与任务责任达成一致的技术转移,是每个实验室科学与工程专业人员的责任;
——每个实验室主管应确保在实验室职务说明、职员提升政策和在实验室工作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的工作表现评价方面,对技术转移工作予以积极考虑。
9)明确技术转移收益分配比例。
联邦实验室雇用的科研人员,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技术转移收入,个人提成所得可不少于15%。
根据支付给雇员的款项应是雇员正常工资和其他奖金的附加部分,不应影响该雇员在其他情况下有权获得的、或在其他情况下有条件获得的正常工资、年金或其他应得奖金的权利。
但除总统特许外,每年不得超过10万美元。
10)联邦实验室可以使用合作中间人(Useofpartnershipintermediaries)。
——经同意,联邦实验室的主管、联邦出资的研究开发中心以及作为合同官员的联邦公务员,可以与合作中间人签订合同或理解备忘录。
合作中间人为联邦实验室提供服务,使小企业在联邦实验室的合作或者共同活动的成功的可能性增加。
——合作中间人是指各州及地方政府的代理机构,或者全部、部分由州及地方政府租用、提供资金、经营管理,或代表州及地方政府的非赢利机构。
对需要帮助的小型企业,或者利用联邦实验室的相关支持,合作中间人将提供技术帮助、咨询、建议、评估及合作。
2
美国国家实验室绩效考核制度
美国联邦政府拥有850多个国家实验室,共包括1500多处研究开发设施,每年的研究开发经费总额超过1000亿美元。
这些实验室集中归属于能源部、国防部、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运输部、环境保护署、国家航空航天局等政府部门,从事国家安全、能源开发、空间探索、海洋科学、资源环境、卫生健康、农林畜牧、交通运输等全方位、多领域的科学和工程研究,成为美国在世界上保持科技、经济领先地位的强大支撑,成为政府履行国家职责和使命的重要基础。
为了保证国家实验室的迅速而有效的运行,联邦政府各部门根据1993年美国政府颁布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中“每个机构应提交年度绩效计划和报告”,并将财政预算与政府部门绩效挂钩的规定,都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国家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
如能源部实验室承包商绩效评估与指标计划就设定了8项绩效目标,其中3项为科学技术绩效目标,5项为管理运营绩效目标。
绩效评估分为3个层次:
绩效目标、绩效分目标、绩效指标和绩效因子。
顶层是8项绩效目标,每项绩效目标又分解为若干绩效分目标,每项绩效分目标又分解为若干绩效指标,每项绩效指标则用一个绩效因子来测评。
绩效目标和分目标主要在于测评最终结果或影响,而不在过程或活动。
绩效指标和绩效因子测评的则是在实现分目标过程中具体的实践和活动,并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1]
在这一套完整的国家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中,特别根据《史蒂文森·
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和《联邦技术转移法》的相关规定,在该国家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中设立了有关技术转移的绩效考核指标(第六个绩效目标:
商务系统和资源效率、效能及响应性,第五个绩效分目标:
技术转移和知识资产商业化效能),以对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的绩效进行考核。
(见表1)
表1
美国能源部国家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1]
目标一:
完成使命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一对本领域有显著影响的科技成果;
分目标二科技领导能力的质量;
分目标三促进研究计划目标实现的科技成果;
分目标四科技交付的效能。
目标二:
研究设施的设计、生产、建造和运营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一实验室研究计划所需设施的设计效能;
分目标二设施建造和部件生产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三设施运营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四设施用于扩大和支持实验室研究基础和外部用户的使用情况。
目标三:
科研计划管理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一科学能力和计划视野工作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二科技项目与计划规划和管理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三与能源部其他助理部长级办公室客户沟通及对客户需求做出响应的效率及效能。
目标四:
实验室领导能力及管理能力
分目标一对实验室发展有独到愿景及切实规划,包括建立实施规划所需的密切的伙伴关系;
分目标二组织机构领导层的反应性及责任性;
分目标三机构办公室提供相关支持的效率及效能。
目标五:
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持续保持良好状况并提高效能
分目标一保护工人及环境的工作环境;
分目标二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三废物管理及最少化、污染防控的效率及效能。
目标六:
为促使实验室使命的胜利完成,商务系统和资源的效率、效能及响应性
分目标一财政管理系统的效率、效能及响应性;
分目标二采购和资产管理系统的效率、效能及响应性;
分目标三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和多元化工作的效率、效能及响应性;
分目标四内部审计监督、质量、信息管理、其他行政支撑服务管理系统的效率、效能及响应性;
分目标五技术转移和知识资产商业化的效能。
目标七:
设施和基础设施的运营、维护、更新持续保持良好状况,并满足实验室的需要
分目标一有效管理设施和基础设施,达到使用最优化,生命周期成本最小化;
分目标二为满足实验室未来计划的需要,相关设施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和采购。
目标八:
保卫、保密管理和应急管理系统持续保持良好状况并提高效能
分目标一应急管理系统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二网络空间安全系统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三特殊核材料、保密物质、资产保护系统的效率及效能;
分目标四保密和敏感信息保护系统的效率及效能。
能源部的绩效评估工作由驻实验室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的重点为GOCO实验室,评估结果最终在因特网上公布,并与实验室承包商的绩效奖励经费挂钩,也是能源部与承包商续签实验室管理运营合同的重要考量内容。
3美国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管理给我们的启示和建议
美国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实验室的技术转移责任,各个国家实验室在提供技术转移时,可采用灵活的协议方式:
合作研究与开发、人员交流、发放许可证、设备使用、协作等,并规定将不少于15%的转让费奖励给发明人。
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目标,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
美国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管理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立大学、研究院所技术转移绩效考核制度
大学一般担负着三个重要职能:
培养人才、发展科技、服务社会。
发展科技主要体现在大学的科学研究中,研究型大学应该成为知识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商业化的重要力量。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大学责无旁贷。
大学应当在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知识创新的中心、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器、高新技术的辐射源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智力支柱等多重角色。
[2]即发展科技就内在的包含了大学具有技术转移的重要责任。
但是,在我国,政府没有对大学(包括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的考核制度,似乎大学、科研院所进行技术转移只是份外之事,只是教授和研究员的业余工作。
正是因为此,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难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根本改善。
为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建议尽快从国家层面建立大学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绩效考核制度,将技术转移工作纳入大学科科研院所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对大学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的考核,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①研发经费数。
②研发成果数。
③专利申请数。
④专利授权数。
⑤专利(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数。
⑥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收入数。
⑦技术贸易收入。
⑧新产品进入市场数。
⑨支持新办公司数。
这里的研发经费既包括纵向科研课题经费,也包括横向科研课题经费。
但作为技术转移的考核指标,主要是指横向科研课题的经费。
横向科研课题体现了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间的联系,也体现了大学(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的趋势。
研发成果、专利申请的项数和专利授权的项数均是可供转移的技术,它们均是衡量技术转移潜在能力大小的指标。
但潜在的转移能力不等于现实的转移能力,因此,还必须考核大学(研究院所)实际的许可项数、许可收入(许可的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专有技术)和技术贸易收入。
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收入只是技术贸易收入的一部分,技术贸易收入还应包括其他形式的技术转移收入。
新产品进入市场实际上是纵向技术转移的最后一个环节,直接体现了技术转移的成果。
支持新办公司数,则考核的是大学(科研院所)衍生企业(SpinOff/SpinOutCompanies)的能力,即由技术溢出而创办的新企业的能力。
衍生企业是国外一种较为普遍的技术转移方式,它是连接科研成果与商品之间的桥梁,衍生出来的公司往往是具有创新活力的“分子”,它会发掘出被母组织忽视的技术和市场,所以常常引起某个领域的技术变革和新技术市场的开拓,即衍生企业是在一个技术水平更高的层次上进行专业化经营,不断衍生的企业间高度联系,形成了一条无形的创新链。
[3]
对大学(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的绩效考核主要是这9个方面,但不仅仅只是这9个方面,而应该建立起一套全面地绩效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应与国家对大学(科研院所)的投入力度挂钩。
2)在大学、研究院所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TTO)
在我国,不仅没有对大学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的考核制度,而且在大学和科研院所也没有专门技术转移管理机构。
技术转移工作一般由科技处的下辖机构管理,也有的放在科技园,或者归属于技术转移中心。
目前大学(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中心大多采取企业化运作方式,而没有技术转移管理的功能。
因此,有必要在大学(科研院所)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管理机构,安排专职人员从事技术转移管理工作。
斯坦福大学有一句名言:
永远不要让教授坐到谈判桌前。
这是非常有道理的。
常言道,业有所精,术有专攻。
教授擅长的是研究、创造,而不是商业谈判。
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充分诠释了这一点:
国内某著名大学的一项科研成果在最初谈判时,教授开价一千万元,但教授承受不了耗时费力的漫长谈判过程的煎熬,步步退让,最终只以十几万元成交!
大学(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管理机构,可以叫做技术转移办公室(OfficeofTechnologyTransfer,TTO),主要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承担以下六个方面的职能:
对外宣传联络、开发项目管理、组织咨询培训、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合同管理以及产业化项目管理。
3)完善技术转移收益分配制度
大学(科研院所)技术转移难的另一个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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