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真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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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真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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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真题解析
2012年刑法真题解析
蔡雅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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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天下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21题,每题1分,共21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答案:
_______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
该罪名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此罪名,初衷是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是我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同时,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社会诚信的重要手段,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立法服务国家和社会工作大局、保障和保护民生的理念。
本罪的主体是负有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与单位。
行为方式主要有二:
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罪的成立除要求数额较大外,还要求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换言之,即使行为人转移财产、逃匿或者声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即支付劳动报酬的,不成立本罪。
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实施本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请注意,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非不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
“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答案:
_______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死刑的适用
【解析】关于A项。
“保留死刑并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
根据《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这里的“罪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指犯罪行为,还应包括足以反映和表现犯罪人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的所有情节。
换言之,必须综合评价所有主客观情节来判断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并以此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因此,A项正确。
关于B项。
本着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立法目的和司法倾向,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原则上是不能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仅具有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也应在综合全案事实和各种情节的基础上,审慎决定是否应适用死刑。
因此,B项的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关于C项。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自首是一个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甲具有自首悔罪的表现,该行为足以表明甲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之后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主观恶性有所减弱,不宜再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因此,C项的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关于D项。
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刑罚裁量活动。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作出,事关社会稳定,必须要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要充分尊重和考虑民意。
但由于民意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绝不能仅仅从民意这一单一维度来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否则将造成法律适用的恣意性。
因此,D项的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答案:
_______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关于①。
罪刑法定原则不但约束立法者,而且约束司法者。
因此,①的表述错误。
关于②。
根据《刑法》第94条,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无论是法官,还是侦查人员,都是司法工作人员,都应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
因此,②的表述错误。
关于③。
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类推解释是被禁止的。
在当今社会,不管是根据民主主义还是根据预测可能性的原理,都必须排斥习惯法,这是因为习惯法难以起到限制司法权的作用。
因此,③的表述错误。
关于④。
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
但是,禁止溯及既往,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
我国《刑法》第12条就规定了关于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因此,D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四句话中,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正确答案是C。
4.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
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
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
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
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
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
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
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答案:
_______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问题。
根据命题人的观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
关于A项。
法益处于无助或者脆弱状态的情形是可以经常看到的。
在这种状态下,法益的保护依赖于可能保护法益的人。
但只有当法规范、制度或体制、自愿接受使法益保护具体地依赖于特定的人时,该人才具有保证人地位,进而具有作为义务。
本案中,武某的法益虽处于无助状态,但甲没有保证人地位,没有救助武某的法定义务。
因此,A项不当选。
关于B项。
在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的危险时,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
本案中,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乙没有救助周某的法定义务。
理由在于,乙不答应周某求爱的行为,没有对周某的法益造成现实的危险,即没有先前行为。
因此,B项不当选。
关于C项。
在法益处于无助或者脆弱状态时,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的义务,从而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行为人必须继续承担保护义务。
本案中,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丙自愿承担了保护贺某生命法益的义务。
因此,其事后的不救助,应认定为不作为犯罪。
因此,C项当选。
关于D项。
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
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本案中,丁既无保证人地位,也没有实施将秦某的法益置于危险境地的先前行为,更没有实施自愿接受的先行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因此,D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5.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答案:
_______
【考点】犯罪故意
【解析】关于A项。
教唆他人自杀,只有具有杀人的间接正犯性质时,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据此,本案中的围观者的行为不成立任何犯罪。
因此,A项不当选。
关于B项。
判断罪过形式,应看行为人对结果而非对行为的态度如何。
本案中,司机急于回家,虽然行驶时闯红灯,但司机对结果的发生却是反对的,其将马上的行人撞死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犯罪,即交通肇事罪。
因此,B项不当选。
关于C项。
成立故意犯罪,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此,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内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必须具有明确的认识。
本案中,行为人将孪生妻妹当成妻子并与之发生性关系,主观上并没有奸淫孪生妻妹的认识因素,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而非强奸罪。
因此,C项不当选。
关于D项。
行为人对自己支配的空间内的危险,具有阻止义务,否则将成立不作为犯罪。
本案中,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但主人装作没看见,放任朋友在家中吸毒,应认定为不作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其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因此,D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6.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
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
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
_______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并不是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的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就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
因此,由于被害人存在某种疾病或属于特殊体质,行为人所实施的通常情形下不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至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或者是否应当预见被害人存在疾病或者具有特殊体质,只是有无故意、过失的问题,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本案中,被害人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但行为人甲对此是否知情,从该案所给的条件中,无法看出。
因此,行为人甲的行为既可能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也可能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还可能是意外事件,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不能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这一客观事实。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7.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
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
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
________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关于A项。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
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法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法益的必要手段。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通常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本案中,顾某已经被完全制服,丧失了反抗能力,但甲依然死死摁住顾某的头部,以致其窒息死亡。
甲的行为已不是正当防卫,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因此,A项错误。
关于B项。
正当防卫是以合法行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防卫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了防卫的行为。
本案中,乙并未实施防卫行为,齐某的行为是其自身行为造成。
对于乙而言,齐某的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
因此,B项正确。
关于C项。
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有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因此,本案中的丙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而非正当防卫。
因此,C项错误。
关于D项。
如果对公法益的侵害同时侵害了个人法益时,是允许进行正当防卫的。
但是对于没有同时侵害个人法益的行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则存在争议。
对此,命题人的观点是,在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公法益的情况下,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进行防卫,否则,反而不利于保护法益。
本案中,何某正在偷越国(边)境,是典型的侵害公法益但未侵害个人法益的行为,但丁却开枪将其打成重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正当防卫。
因此,D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8.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答案:
________
【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解析】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是: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区别。
(2)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
“意志以外的因素”,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根本区别。
此外,在判断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上,可采用“弗兰克公式”,意即,欲达目的而不能的,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的,则是犯罪中止。
请注意,这里的“欲”和“不欲”,都应采取主观判断标准。
本案中,甲在实施第三刀的杀人行为之后,之所以停止下来,是因为其主观认为自己的行为已不可能实现犯罪意图,属“欲达目的而不能”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本案中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而非故意伤害行为。
至于D项中的“不能犯”,也是错误的。
所谓不能犯,又称不可罚的不能犯,是指由于没有任何法益侵害性,所以不能认定为犯罪的情形。
而本案中甲杀人的行为,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的。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
________
【考点】共同犯罪、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解析】首先,甲、乙二人在抢夺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违法性层面的共犯);其次,由于甲只有15周岁,其对抢夺行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再次,乙须对抢夺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并非是抢夺罪的间接正犯,而是实行犯,理由在于:
15周岁的甲对抢夺行为具有理解能力,其并非是被甲支配和控制的对象。
最后,乙成立抢夺罪的犯罪既遂,而非犯罪中止。
因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之间,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一旦成立某种形态,就不能再转化为其他形态。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
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
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
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
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
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答案:
_______
【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
【解析】关于A项。
承继的共同正犯,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
在承继的共犯的场合,后行为人无须对参与之前的前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理由在于:
利用前行为人已经造成的结果不等于后行为人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后行为人不应对与自己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与张某二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且系承继的共犯,但由于张某在实施后行为过程中没有实施任何殴打行为,因此,其无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该重伤结果只是由甲的先前行为造成,与张某的后行为并无因果关系。
因此,A项错误。
关于B项。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的犯罪故意。
本案中,乙和黄某既具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共同行为,也具有非法种植毒品原职务的共同故意,应认定为本罪的共犯。
其中,乙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帮助犯,黄某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实行犯。
因此,B项正确。
关于C项。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具有“共谋”。
因此,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由于“共谋”,不能成立共犯,只能分别处理。
本案中,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对于李某而言,其只成立盗窃罪一罪,其事后的销赃行为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独立的法益,无须另行定罪。
因此,C项错误。
关于D项。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给个人”,是指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者多数人。
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本罪虽属单位犯罪,但采“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本身无须判处罚金,因为该犯罪并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的犯罪。
可见,本罪只处罚相关领导人员,而对分得国有资产的有关员工,则无须处罚。
因此,D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1.《刑法》第49条规定:
___________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___________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___________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___________的除外。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答案:
________
【考点】死刑的限制适用
【解析】本题比较简单,考查的是记忆性内容。
《刑法》第49条是对死刑限制适用对象的规定。
该条第1款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该条第2款规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2.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
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
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答案:
_______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本案中,甲被判处的主刑分别是有期徒刑15年、14年和10年,对其数罪并罚时,应当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甲被判处的附加刑分别是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20万元。
对于上述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应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则应分别执行。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3.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___________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___________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___________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___________核准。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答案:
________
【考点】刑罚制度的综合考查
【解析】首先,《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其次,《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再次,《刑法》第50条第1款规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最后,《刑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规定: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4.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
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
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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