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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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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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合同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二○一○年月日
主体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1)、01区多层住宅(含商业):
3幢,总建筑面积约15148.00平方米。
2)、02区高层建筑(含7层酒店、商业、地下室):
12幢,总建筑面积约526898.00平方米。
3)、
4、工程暂定价:
武庄村改造项目首期主体建筑安装工程暂定总价为。
5、承包方式:
*****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市场风险的方式承包本项目。
第二条:
承包内容
除发包人明确直接发包工程外,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具体内容如下(包含但不限于):
1、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
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规定内容进行施工,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包括水、暖、电、燃气、有线电视、消防、空调及图纸说明中内容。
其中,安装工程计算至外墙皮1.5米处;给排水管道敷设到位,卫生洁具预留上下水接口或甲方指定的简易卫生设备;室内灯具全部按座灯头考虑,所有插座测通后接线盒用盖板封闭,入户电缆只考虑预埋管,单元电表箱仅计取安装费。
2、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
电梯、中央空调等项目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须承担配合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设备安装(变频泵组设备、锅炉设备、儿童游戏设备、环保设备等专业设备设施)、电话、宽带网、消防、智能化、窗类、外墙涂料、幕墙及装饰构件等项目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在同等条件下,承包人有优先承包上述工程的权利。
4、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达不到发包人或者本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具体以发包人下发的书面指令为准。
5、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或转包,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第三条:
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1、本合同工程的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工程标准。
若工程的设计说明、施工说明及做法说明和要求等与国家规范及地方政府有关的现行规定之间有差异,承包人须按较高之标准执行。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要求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五份(其中发包人三份,承包人一份,监理单位一份)。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施工现场达到平顶山市文明样板工地施工标准。
第四条:
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质量保修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按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实行。
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其余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安装、装修、市政工程保修期均为两年。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不负责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质量保修。
第六条:
合同工期
1、各单项工程主体工程的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开工令为准。
2、各单项工程的具体施工工期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计价方式
(一)、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除指定分包工程以单价包干或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外,其余均以施工图预算计价形式计价。
(二)、武庄村改造项目首期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条件:
1、工程量计算:
按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和说明、结合经发包人批准并实际执行的施工方案、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隐蔽验收记录及签证,根据国家、河南省相关计价规定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包括承包人造成的浪费)。
2、定额基价套用:
定额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与该定额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台班定额、定额综合解释、定额基价勘误及相关造价管理文件。
1)、建筑工程:
套用《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建筑工程(2008);
2)、安装工程:
套用《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安装工程(2008);其中,线管内穿镀锌铁丝项目按同截面单芯电线穿线定额(人工费和管理费取50%,辅材费和机械费不计)计价取费,镀锌铁丝单价按定额价执行;
3)、装修工程:
套用《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建筑工程(2008);
4)、当上述预算基价子目不足以套用时,不足部分可套用套用《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市政工程(2008);
5)、当上述《综合单价》无适当子目套用时,可根据施工图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自行编制补充预算基价,编制原则按2008年《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相关规定执行。
补充预算基价由承包人负责编制,报发包人确认后实行;
6)、由平顶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制的《平顶山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平顶山工程造价》)上发布的与上述各《综合单价》配套使用的现行相关调整综合单价的调价文件、补充单价,也是上述各《综合单价》的组成部分。
3、费用计取:
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相关规定及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现行的调价文件,结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取费。
其中下列计取的措施费项目方案,承包人必须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在实际施工中发生的(符合计取费用的条件或签证确认)的措施费项目方可计取费用,未列的项目或者已规定不计取的措施费项目费用不予计取:
⑴、施工技术措施费采用综合基价;
⑵、工程定额测定费按规定计取;
⑶、社会保障费按规定计取;
⑷、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伤害保险按规定计取;
⑸、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夜间施工措施费和冬雨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取;
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平建【2008】89号文,并按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奖励费分别列项。
结算时按平顶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平顶山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考评费费率核定通知书》、《平顶山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励费费率核定通知书》中的费率,计算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
⑺、不计取材料二次搬运费(含土方)、远途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
⑻、预制构件、木制品、钢筋、铁件及其他所有半成品的加工制作以及砂浆均在现场,不考虑运输费;
⑼、总承包服务费:
费率为2%,进度款支付时不计,结算时按发包人提供的分包工程合同金额(不含设备的价值)合计为计算基数。
总承包服务费包含的服务内容为承包人必须承担的施工配合及总承包管理义务,负责对各专业工程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竣工资料的归档与整理等进行管理;
⑽、税前总价下浮:
各单项工程总造价均在税前下浮(合同中约定不参与总价浮动的除外)。
各单项工程总造价下浮率为:
①、高层建筑(18层以上建筑物及其连体建筑物和地下室):
5%;
②、小高层(8~18层建筑物):
3%;
③、其它(8层以下独立建筑物):
不下浮。
4、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计取:
1)、人工费和零工:
均按《综合单价》规定的人工单价执行。
除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新下发有调价文件可以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2)、材料费:
①、甲定乙购:
指由发包人确定材料供应商和材料单价,签订三方合同,发包人为合同甲方,承包人为合同乙方,供应商为合同丙方。
甲方依据三方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给丙方;乙方负责材料材料采购计划的编制、材料的保管、搬运、储存、检验等;丙方负责按乙方的采购计划向乙方交付材料。
承包人应对自己所提供的材料计划负责,不能退货。
甲定乙购材料为外墙砖、屋面瓦、石材类、门类和散热器。
上述材料价差或主材费按三方合同签订的材料合同单价按实调差,并不参与总价浮动。
②、甲控材料:
甲控材料为地砖类、瓷片类、配电箱、弱电箱、信报箱、开关面板插座、灯具类、电线电缆、给排水管材及管件、防水材料(防渗剂)、外墙保温材料、栏杆类。
上述材料价差或主材费结算时按实调差,并参与总价浮动。
③、本合同中没有明示的其他材料以与工程施工期间相适应(例如钢筋施工期间为基础钢筋开始施工到主体封顶)的《平顶山市工程造价》中相同规格型号材料的中准价或综合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结算价,并参与总价浮动。
其中水泥采用天元水泥价格,Ⅲ钢¢10以下采用Ⅲ钢¢10以上钢筋综合价,并参与总价浮动。
各《综合单价》中虽有单价,但既不属发包人指定,在《平顶山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又没有提供中准价或综合价的材料,则以《综合单价》中的单价进行结算,不作价格调整。
如果《综合单价》也没有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价,材料费不参与总价浮动。
④、砼均采用商品砼,砼的品牌、单价以及运输、泵送费用(含垂直泵送和水平泵送)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实考察直接确定(具体以双方签认单为准),商品砼的运输、泵送等均不再套用定额,商品砼及其运输和泵送费用不参与总价浮动。
5、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按承包人审核后确定的用水单价进行材差调差。
6、承包人负责自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电源接驳处自行接驳电源装表计量有偿使用(含线路损耗摊销),提供、安装一切临时电杆、桥架、线缆(不论架空或埋地)、配电装置、电表、附件等临时用电设施并承担工程费用,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电费按实进行调差。
7、指定分包、甲定乙购材料和甲控材料如果承包人故意不接受发包人确认的市场价格,发包人可以将此项工程另行委托发包。
(三)、设计变更、工程委托及签证
1、计价原则:
发包人确认的签证及工程委托按本协议书约定的上述计价原则计算费用。
2、确认办法:
1)、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书面委托书或设计变更之日起2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在2天内对相应报价书给予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2天内共同核对完毕。
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免费完成委托或变更工作,发包人延期审核承包人的报价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相应报价书生效。
2)、承包人自签证内容发生之日起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签证单,发包人在5天内给予签证确认(签证原始凭证必须在当天办理完毕)。
承包人延期提交签证单的,视为承包人放弃签证要求,发包人延期签证的,视为承包人的签证单生效。
第八条:
工程款的支付
本工程款项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付款:
1、进度款支付
1)、主体结构工程款按形象进度支付(出±0.00支付一次;标准层每四层支付一次);各单项工程的装饰、安装工程(不含直接分报和指定分报)以及各单项工程的配套工程,高层按各单项工程的总工程量平均分6次申报支付,其它按各单项工程的总工程量平均分2次申报支付。
2)、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进度申请表》的格式及要求,如实填写支付节点已完成工程进度内容,并经发包人核实确认;
3)、发包人按经双方核对确定的承包人已完成形象进度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进度报表(进度申请单和进度款计算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进度进行审核,承、发包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签字,发包人于双方复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实际工作量的80%作为进度款。
2、结算款的支付:
工程结算后30天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结算造价的90%,待工程竣工备案资料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后10日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结算造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3、发包人确认的签证及工程委托工程款支付:
每三个月申报一次进度,每次按该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随其所在的单项工程一同结算。
4、保修金支付:
主体工程保修期起计满一年后返还40%的保修金,满二年后再返还40/%的保修金,满五年后返还剩余的20%保修金。
以上保修金的返还均在保修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予以付清。
5、施工用水电费扣除:
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水(承包人自己打井取水的除外)、用电费用,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回。
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1、承包人需向发包人交纳叁仟万元(¥30000000.00元)人民币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的保证。
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满一年后,14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承包人1/3的履约保证金;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满二年后,14个工作日内再退还给承包人1/3的履约保证金;剩余的履约保证金由发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按上述约定向承包人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当承包人完全不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时,承包人可不返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当承包人部分不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时,发包人可视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大小部分返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付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向承包人追偿。
第十条:
现场移交标准
1、施工范围:
具体位置及施工安排的用地范围见总平面图,发包人负责提供红线控制点及具体施工用地界限。
2、施工场地已平整。
3、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量,用水设施费用(包括抽水设备、用水管道、临时储水池等工程用水所需的全部设施)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负责自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电源接驳处自行接驳电源装表计量有偿使用。
5、承包人负责在施工期间保养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和走道的施工及使用期间的维修,属承包人单独使用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属共用的,由共用承包人分摊。
6、所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棚栅、场地等,承包人应按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搭建(施工现场不许搭建生活设施)。
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临时设施需要拆除或迁移时,承包人应服从并负责拆除或迁移,其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临时设施费内。
7、满足文明施工及工程所在地环保要求(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为准)。
8、土方等工程量按图纸或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计算,图纸或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未能明确的按实根据现场签证计算费用。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
1、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采购
1)、本工程所需钢材、墙体材料、水泥必须是经发包方同意的正规合格产品生产厂家,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必须严格验收,保证材料质量合格。
2)、承包人应根据材料需进场的时间,在图纸下发后7天内或材料进场前4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属于甲定乙购材料的进场计划报工程师审核,计划须包含品种、规格、等级、数量及进场时间等内容。
如设计变更需取消原材料计划,应在变更下发后10天内且材料须进场时间30天前(如果现场施工中出现时间矛盾不能同时满足,双方协商解决并全力配合),通知发包人。
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甲定乙购材料进场计划或提交错漏计划,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若甲定乙购材料的进场未满足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进场计划的要求,属发包人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因此延误的工期责任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3)、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送至工地现场,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材料设备须附有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
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4)、承包人不能使用河南省和平顶山市建设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材料,如有发生,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罚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2、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而使用约定厂家以外的其他企业的材料的,视为使用不合格材料,承包人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材料、设备进场检验
1)、材料、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报验申请。
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通知》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退出现场。
在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前提情况下,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报验申请单后三天内须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通知》,否则,发包人按已签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通知》承担责任。
2)、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承包人应承担完成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第十二条:
专业发包的相关约定
1、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
1)、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承担施工配合及总承包管理义务,负责对各专业工程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竣工资料的归档与整理等进行管理,承包人、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就各专业工程承包人所存在的任何违约行为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责任。
承包人在履行前述义务时,如需发包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其它协助,承包人应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
2)、在承包人提供了有效的施工配合工作前提下,相关专业工程承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施工配合费,由发包人在支付各专业工程承包人结算款时代为扣除,并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时并入工程结算款中支付给承包人(办理结算时,发包人须将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认的结算书复印件提供给承包人)。
各专业工程所需支付的施工配合费标准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配合费的计价基础为其专业工程项目的结算价):
①、电梯工程为电梯安装费(不含设备价值)的1%。
②、中央空调工程为中央空调工程费用(不含设备价值)的1%。
③、其它不须承包人提供配合的专业工程不计取配合费。
3)、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向各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以下的配合内容:
①、管理、督促、协助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完成竣工资料的提交,并负责收集整理竣工资料、检查报验资料的准确性与齐全性,以承包人的名义向发包人报送,但法律法规要求须具备规定专业资质而承包人又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承包人对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履行了管理、督促、协助义务的除外。
②、提供现有垂直运输及脚手架供各专业工程承包人运输材料、设备、机械(各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大、中型设备、机械除外),承包人须协调好各专业工程承包人使用垂直运输机械及脚手架的时间,确保垂直运输机械及脚手架供各专业工程承包人的使用时间能满足各专业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
③、负责施工垃圾及余泥外运。
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将垃圾及余泥归堆至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但发包人与承包人指令出现矛盾的,以发包人的为准),由承包人负责外运;若发现各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建筑垃圾乱堆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在工程师的见证下,承包人有权派人将作业面清理,对于所发生的人工、机械等费用,发包人可以在有关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当期进度款中转扣给承包人。
④、提供符合要求的标高线(水平线)及轴线(垂直线)。
⑤、每栋提供水电源各一个(如不能每栋提供水电源各一个,也可按承包人现有水电源点情况适当提供,但须满足各专业工程施工接用水电源的需要),各专业工程承包人需自行安装水表、电表并承担水、电费(须分摊总表线路损耗),合同另有注明的除外。
水、电用量经发包人、承包人及专业工程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水电费由发包人从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⑥、根据各专业工程的开工日期及时提供相应工作面。
⑦、负责各专业工程完成后在主体结构留下洞口的填塞收口收边工作。
⑧、在场地允许的情况下,提供场地供各专业工程承包人搭设临时仓库。
2、发包人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
1)、发包人应不迟于经共同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专业工程进场时间前20天,向承包人提供从指定分包单位处所获得的分包工程承包承诺书。
若因发包人下发指定分包工程承包承诺书延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指定分包单位的承包承诺书后,承包人必须在15天内与指定分包单位就承诺书约定的造价及各方的责任签订分包工程承包合同。
如因承包人的原因而未能及时签订分包工程承包合同,导致指定分包单位原来所作的价格承诺失效或影响指定分包单位进场的现象,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若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由于自身原因而不能及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发包人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但承包人必须即时将情况书面反馈给发包人,由发包人协调解决,否则因此影响工程进度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由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分包工程,发包人按承诺书约定的计价方法确定的结算价另加3%作为承包人的总包结算价(直接进入税后总造价,不参与总价上下浮动),承包人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总包结算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临时设施费、总承包服务费、施工配合费、利润及税金等一切费用。
4)、指定分包工程承诺书约定的计价方法确定的结算价包含施工过程分包单位直接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总包费用中的配合费包含的具体配合内容如下:
①、弱电工程(含智能化、电话、宽带网等)工程:
(1)施工完毕后墙体、楼板局部破损(非正常破损除外)的修补及清理;
(2)负责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收口收边工作;(3)洞口预留(按施工图预留,如需承包人进行套管预埋,套管费用另计);(4)弱电部分管井的封堵(须专业封堵除外)。
②、消防、专业设备安装等工程:
(1)负责管道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洞口填塞及收口收边工作;
(2)墙体预留洞口(按施工图预留,如需承包人进行套管预留,套管费用另计);(3)施工完毕后墙体、楼板局部破损(非正常破损除外)的修补及清理;(4)负责防雷接地总接线点的预留;(5)穿墙套管预埋时提供施工配合,并负责套管外壁与结构间的封堵(须专业封堵除外)。
③、幕墙工程:
负责进行框边塞缝(不包括打胶及非水泥砂等的塞缝)。
负责框边收口的批荡,提供铝合金门窗专业工程安装所需的塞隐蔽缝、固定等所需的水泥、砂等。
5)、承包人与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发包人与指定分包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指定分包单位应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指定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安全事故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若指定分包单位的单项资质(包括未注册备案等)达不到政府强制性要求的,由发包人另推荐合格指定分包单位。
6)、分包工程的进度及结算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报,并由承包人与指定分包单位办理结算。
承包人在获得发包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付款批准后,委托由发包人直接向该指定分包单位支付承诺书中已约定的所有工程费用。
本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应得款(即合同约定的总包费用)随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委托发包人支付但因发包人的原因未按时支付而造成指定分包工程工期的延误从而影响本合同工期的,则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
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委派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壹式捌份,双方分执,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或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开始施工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
2、施工现场地下若有大型电缆、通讯、给排水等地下管线或旧有的设施、基础等时,承包人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处理,发包人应对所发生的保护或打凿费用按实签证计价。
3、由于甲方原因而直接导致城管等执法部门出具的所有罚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均由发包人承担;由此而直接导致的政府相关部门强制造成的现场停工时,承包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合理组织和使用人力和施工机械,尽量减少停工、窝工、材料租赁费和机械停滞损失;停工超过10天的,造成承包人的实际停工、窝工、材料租赁费和施工机械停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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