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理赔增值税理赔SOP手册.docx
- 文档编号:3203607
- 上传时间:2023-05-05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29.05KB
财产险理赔增值税理赔SOP手册.docx
《财产险理赔增值税理赔SOP手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产险理赔增值税理赔SOP手册.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财产险理赔增值税理赔SOP手册
财产险理赔增值税理赔SOP手册
在财产险理赔的实务操作中,很多时候会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如货运险当中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失;火险当中原料存货的灭失;货运险、火险、船舶险、船舶建造险或机损险当中机器损坏的修理等,被保险人都有可能向我司提出有关增值税的索赔。
鉴于目前的保险条款中未对增值税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为了让理赔人清楚地了解增值税的相关知识,明确涉及增值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的理赔处理方案,我们特意编写了增值税理赔SOP手册,希望该手册能够给理赔人的实际工作提供指导,为更好地服务客户和做好理赔工作提供帮助。
第一章 有关增值税的知识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
对于企业来说,只就经营收入额中本企业新增的没有征过税的部分征税;对于产品来说,该产品的总体税收负担等于各个环节税负之和。
当税率确定以后,无论产品经过多少生产流通环节,其税收总额始终等于产品销售额乘税率之积,税负不会因纳税环节多少和生产环节的变化而增加或减少。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主要是指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按买价乘以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
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就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定条例》(以下简称“暂定条例”)规定:
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进口一般货物增值税率为17%;销售粮食、食用油、饲料、化肥等特殊产品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
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货物单价为100元,数量为100件,税率为17%。
则销售额为100元×100件=10000元,销项税额为10000元×17%=1700元。
甲公司最后向乙公司收取的总货款为10000+1700=11700元。
其中,1700元对甲公司而言是这批货物的销项税额,对乙公司而言是这批货物的进项税额。
乙公司利用从甲公司购进的这批货物做原料,又制造出了另外一种货物,并销售给了丙公司。
新货物单价为150元,数量为100件,税率为17%。
则销售额为150元×100件=15000元,销项税额为15000元×17%=2550元。
乙公司最后向丙公司收取的总货款为15000+2550=17550元。
假设上述两次销售行为发生在同一个月内,则对乙公司而言,其本月末就该批货物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额就是2550-1700=850元。
二、纳税人的分类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两者的区别体现在:
(1)“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或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则是指除了销售额要大于上述对应金额外,还要求是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进项和销项税额等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税务机关依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2)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则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税率一般为17%或13%;小规模纳税人则一般为6%。
(4)一般纳税人可以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且征收的税率较低,则不能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在实际理赔当中,被保险人既可能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
被保险人既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额的申报缴纳
增值税的申报缴纳在实务中是一项比较复杂和细化的工作。
简单说来就是,纳税人开具的每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在其公司的“防伪税控系统”中登记。
纳税人一般在每月的1号-10号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月的增值税额,申报的时候,要用“税控IC卡”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抄取开票数据,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提供税控IC卡、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分别作为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依据。
四、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必须向一般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但向消费者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则应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样式一致,左下角有销货单位名称;左上角有购货单位名称;右上角有开票日期;发票的中间有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金额和税额等信息。
理赔人在实际的理赔操作中,要注意仔细核对这些信息,看是否与被保险人、损失货物或购置的零配件等对应情况一致。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分为三联:
第一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第二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分为三联:
第一联为存根联;作为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五、销项税额的确定
如上所述,“销项税额”是卖方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暂定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销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对分期收款的,应分期按每期的金额开具发票);(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当月的交易,即使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也应该在当期进行申报。
在国内贸易中,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经常会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对于发生损失的货物,卖方应该按扣除损失部分后的价值向买方收取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即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售出的商品应发生质量不合格、短少、损毁等原因而减少售价或销售额的行为),并按损失后的价值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申报销项税额。
也可以理解为发生损失的货物,由于并没有完成交易,也就不会产生增值税。
所以在国内贸易中,对于运输途中发生损失部分的货物,卖方将不用承担其对应的销项税额。
具体可分为下面几种情况:
1)如果卖方在损失后开具发票的,则应该按照损失后的价值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照损失后的价值申报销项税额;
2)如果卖方在损失发生之前就已经按损失前价值开具了发票,但买方未付货款且未作账务处理,则卖方应在发票认证期限内(90天)和开票日起当月内,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收回,并在该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同时按照损失后的价值,给买方开具新的增值税发票。
3)如果卖方在损失发生之前就已经按损失前价值开具了全额发票,但买方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卖方应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90天)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和买方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卖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卖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发票联、抵扣联作为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买方如不扣减,属偷税行为。
最后卖方还要按照损失后的价值给买方开具新的增值税发票。
这里应该注意两点:
(1)每笔贸易发生的损失必须在该笔贸易对应的纳税申报期中进行处理,不可以在以后的交易中申请抵扣;
(2)虽然“实施细则”中规定了销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对于销售折让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货物还处于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且买方没有对发票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则双方就可以对损失的货物进行销售折让,并按折让后的金额开具发票。
六、进项税额的抵扣
如上所述,“一般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可以凭当期发生的上一道环节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但申请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应该在从发票上的开票日期起算9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否则不得抵扣。
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是考虑到纳税人的这部分损失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这部分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应由国家承担。
对于这些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在会计分录中应做“转出”处理,同时应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栏目中的“进项税额转出”中进行登记。
这里的“转出”即意味着由纳税人(买方)要自行承担这部分损失,而不得抵扣。
对于进口贸易,如果货物在报关之前发生损失的,海关和税务机关将按照损失后的价值征收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公式为:
[(税前购买价格+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关税]*17%。
但对于报关后至收货人仓库期间,或在保税仓库存储期间发生损失的,收货人要自行承担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对于国际出口贸易,我国实行的是出口退税的政策。
一是对生产和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付。
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第二章 增值税的理赔处理
在财产险理赔的实际工作中,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有的时候会根据增值税发票,按照税后的价值进行索赔;有的时候被保险人还会就损失的保险标的上一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索赔。
在保险理赔中,对于增值税的索赔大部分都是不应赔偿的。
实务中主要涉及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国内货运险
在国内货运险中,被保险人既有可能是卖方,也有可能是买方。
对于被保险人是卖方的情况,一般是指正常贸易中卖方作为被保险人就其出售给买方的货物投保货运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货物销售中包括增值税,且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
火灾、碰撞、盗窃、水湿等,买方应按照损失后的货物价值(含增值税)与卖方核算。
按照上述“销项税额的确定”章节所讲的,由于卖方可不用承担损失部分货物的销项税额,所以不管被保险人(卖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管其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其损失的货物都应该按照税前的价值赔偿,增值税部分将不予赔偿。
按照上述“进项税额的抵扣”章节所讲的,由于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卖方(一般纳税人)要自行承担因销售货物损失而导致的上一环节进项税额的损失。
在实务中,被保险人也可能就这部分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对于这部分损失,如果保险金额是按照税后的价值确定的,则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已经就增值税进行了投保,对这种增值税损失是可以赔偿的。
但理赔人应要求被保险人(一般纳税人)提供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查阅其是否已经在“税款计算”栏目中的“进项税额转出”中进行了登记。
对于被保险人是买方,且买卖双方已经正式完成了交易(也即买方已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的情况,如果买方内部将货物由一个地方运往另外的地方,(买方到卖方取货?
)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失,按照“暂定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则买方除了要承担损失货物税前价值的损失外,还要承担这部分进项税额的损失。
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增值税是可以赔偿的,但理赔人同样应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对这部分增值税进行了“转出”。
另外,在国内货运险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财税字[1998]114号”和“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所以对于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情况,如果被保险人索赔运费部分的损失,理赔人应按此规定,只按照运费普通发票金额上的93%进行赔偿。
二、进口货运险
对于进口货运险,如“进项税额的抵扣”章节所讲的,海关和税务部门对于报关前发生的损失会按照损失后的价值征收进项税额,所以对于报关前发生损失的情况,被保险人不会索赔增值税。
但对于报关后至收货人仓库之间,或在保税仓库存储期间发生损失的,按照“暂定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不能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的损失,要自行承担。
对这部分增值税损失,保险公司也是不应该赔偿的。
因为即使被保险人进行了加成投保,其加成部分也是针对预期利润的,与增值税无关,除非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特意申明要投保增值税的损失。
三、机器设备的维修和更换
在火险、机损险、船舶建造险理赔实务中都会涉及机器设备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要修理更换零配件的情况,而零配件的新购价格中经常会包括增值税。
“暂定条例”中只规定了: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没有规定更换零配件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在实务处理中,对于发生损失需要更换零配件的情况,只要不属于对原有设备进行提高性能和改变用途的,其维修部分的增值税是可以算在进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也即如果被保险人是“一般纳税人”,对于其机器设备维修部分的增值税是不应该赔偿的。
对于机器设备发生完全灭失,需要重新更换的情况,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抵扣,从重置赔偿方式的角度看,即使保险公司自行购买该设备,其价格中也会包括增值税,所以对于这种情况的增值税是可以赔偿的。
但理赔人应注意,目前我国正在尝试进行增值税转型,即对于新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允许在进项税额中抵扣,并已经开始在个别省份进行试点。
所以理赔人应注意了解当地最新的税务政策情况,对需重新更换机器设备的情况,如果当地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抵扣增值税,对增值税部分将不予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是“小规模纳税人”、非纳税单位或个人,其投保的机器设备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维修或更换,由于其维修或更换的增值税不能抵扣,从重置赔偿方式的角度看,也是可以赔偿的,当然同时还要考虑是否足额投保的问题。
对船舶险、进口货运险(报关后)、被保险人是买方且买方内部运输的国内货运险中的机器设备,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维修,由于其不能抵扣,对这部分增值税也是可以赔偿的。
四、火险当中的原料存货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记帐,不包括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增值税不包含在销售额中,按照“暂定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也应是说,增值税不属于存货价格的组成部分。
由于存货的保险价值是按照帐面余额确定的,而帐面余额中是不包括增值税的。
也就是说对于存货不管承保方式是估价承保还是按照帐面原值承保,增值税都是没有承保的,所以火险当中受损的原料存货的增值税都是不应该赔偿的。
五、有关包装的增值税理赔
如果货物发票上的税前价值中包括包装费,则对于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货物按原税前价格赔偿即可,不单独赔偿原包装的费用和增值税;对只是包装破损的,应单独赔偿原包装的费用和增值税;对于既有全部灭失,又有仅是包装破损的,则对全损部分按发票上的税前价值赔偿,对仅是包装破损的部分只赔偿原包装的费用和增值税。
对于损失的货物,如果要重新包装才能运送到加工修理地进行处理,这部分包装的费用和增值税是可以赔偿的,赔偿费用应算入施救费。
在理赔实务操作中,涉及增值税理赔的情况较多,只要理赔人了解清楚了增值税的有关知识,对于是否应该理赔就不难理解。
在法律规定上,除了“暂定条例”和“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不能抵扣的情况,其他情况都是可以抵扣的。
对于这些情况不管被保险人在实际当中是否进行了抵扣,保险都将不予赔偿。
对于可以抵扣但被保险人主观上认为不能抵扣且实际当中也进行了申报,从而坚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理赔人应告知客户,对于这种主动愿意向国家多缴税的举动,我们表示赞赏,但不应把这部分税额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对于本可以抵扣但因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在发票认证之前进行抵扣的情况,也不应赔偿;对于损失无法准确统计,最终与被保险人协商按比例赔偿的情况,理赔人确定赔偿比例的时候也应考虑增值税的因素;对于不予赔偿增值税的情况,理赔人应该和被保险人讲清楚原因;对于可以赔偿增值税的情况,理赔人应该坚持向被保险人索要发票或相关的“转出”证明,确保赔偿的有理有据。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如:
1000,17%,销项税额=170)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八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免税货物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坠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财产 理赔 增值税 SOP 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