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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社会保险法讲稿1
学习《社会保险法》,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魏建2011年3月
很高兴来讲课。
我主要结合学习《社会保险法》,讲一讲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我讲的主要是我个人的一些认识,仅供大家参考,不对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我的看法,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越往上层机关越重要。
因为,大部分的社会保险政策要求全国统一或者全省统一,市、县两级只能研究出台一些配套措施。
而社会保险的经办,越往基层越重要。
因为,国家一级只指导经办不具体经办;省一级的经办比较市、县的经办来说,工作量小的多;市、县一级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主要是靠经办来落实,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是市、县一级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内容。
因此,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工作量集中在基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困难主要反映在基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成绩主要是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干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经验也主要出自基层。
由于我省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因此,我省的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在全国最大,相应地我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在全国比较也最大。
在此,我代表省社会保险局通过在座的各位,向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衷心地感谢。
一、社会保险经办概述
1、社会保险经办的基本概念
社会保险经办是指由法定主体,按照法律授权,筹集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的总称。
经办通俗地讲就是经手办理,行政机关不直接经手办理。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法定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服务性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和执行国家各项社会保险法规制度和政策要求,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为广大参保单位及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机构。
2、国外社会保险经办的基本情况
自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德国在世界上率先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险法以来,已经有近200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相应地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
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主体各有不同,名称也不同。
有的是政府部门设立的单独机构,有的是社会自治组织,也有个别国家是政府委托依法设立的专门公司、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
但无论是何种性质的机构,他们共同的特征是依照法律授权,承担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职能,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产品,满足社会和公众的社会保险需求。
综合国外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政府直接管理模式。
特点是政府统管各项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发放等环节均由政府机构直接负责,但机构的设置和具体分工有所不同。
有机构垂直管理方式,也有分级管理方式。
政府直接管理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
采取这种模式的主要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
二是社会非盈利自治组织管理模式。
其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由具有法人地位、非政府、非营利性的社会自治组织独立管理经营,政府严格监督这些机构的管理运营,但不直接办理社会保险事务。
德国、法国等国家采取这种模式。
三是政府委托,由商业化公司市场运营管理的模式。
其特点是,在国家立法和政府严格监督下,参保个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私营公司管理运营自己的社会保险费,依法设立的私营公司承担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管理、投资运营、发放等各项业务。
主要以智利为代表的十几个拉美国家实行这种模式。
从各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看大体也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征收。
二是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是由依法设立的商业化公司征收。
在一些国家里,不同的险种也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
到目前为止,从各国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成果看,各国的社会保障及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不存在一个固定的、统一的模式,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也不存在一个最优的模式。
不同模式的选择是基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历史发展过程,不同的社会制度等等。
3、《社会保险法》实施对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领域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的重要意义主要有:
一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原则。
三是规定了政府、特别是财政部门必须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和手段。
四是原则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一些重要业务的经办办法。
主要体现在: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等等章节中。
五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是规定了参保个人及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监督。
二、《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会保险经办的主要规定
1、明确和强化了过去已经有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的规定
一是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主要包括:
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档案管理、咨询服务等等。
二是管理社会保险事务。
主要包括:
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等等。
三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主要包括:
第一,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二,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第三,负责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2、新增加的有关保障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和设立。
在我国,承担政府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由法律明确规定设立的并不多。
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过去的有关文件规定不很明确。
《社会保险法》规定,“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我的理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说是“法定机构”。
二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可以强制执行的内容。
例如,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强制征收滞纳金或罚款,追偿社会保险基金,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等等。
三是关于对社会保险经办保障条件的内容。
主要有:
第一,明确了有关机构应及时、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第二,要求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三,要求全国统一规划,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建设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四是规定了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3、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相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履行社会保险重要信息公开的义务。
特别是参保情况以及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
二是必须履行社会保险咨询义务,接受参保单位和个人查询社会保险有关信息数据。
参保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查询缴费信息、个人权益信息等等。
三是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四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与原有规定不同、需要立即落实的几项重要规定
一是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
这一条规定突出了对个人权益的重视,一方面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明显增加了经办工作的经费支出。
从今年7月1日起,或者最迟到明年初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向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每个在职职工寄送个人账户对账单。
我理解,至少每年寄送一次。
二是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这一条与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同。
一方面降低了滞纳金的数额,另一方面增加了罚款的有关规定。
过去,由于滞纳金的数额太高,我省和全国大多数地方一样,基本没有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
而这一条的规定,更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我省的社会保险基本机构在《社会保险费》实行以后,必须立即执行这一条的有关规定。
如果我们不执行滞纳金和罚款制度,就是我们的违法行为。
三是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这一条与现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同,这一条规定加大了对相关违法活动的处罚,提高了罚款的数额。
虽然这一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但在具体工作中一般是由经办机构落实。
按以往的工作经验,不管是责令退回社会保险金,还是处以罚款,都很难追缴。
《社会保险法》实行以后,需要认真研究落实追缴社会保险金的问题。
三、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问题
1、关于培训学习《社会保险法》的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去年底已经举办过一期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和处长的《社会保险法》培训班。
今年部社保中心还要举办四期《社会保险法》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市地级经办机构负责人,按培训的规模估计,我省大约参加80人左右。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县以上经办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进行培训。
我省经办机构怎样培训,下一步要安排。
2、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修改完善相应的经办业务流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社保中心今年打算研究拟定的相关文件主要有:
《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费的办法》、《关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有关单位及个人基本情况的通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扣押、查封、拍卖欠费单位财产暂行办法》和《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等,并要修订《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我省社保局也要相应提出有关经办工作的规定和业务流程。
3、提高统筹层次,按统筹层次规范、统一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是大势所趋,我省要尽快实行企业养老保险真正的省级统筹,其他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个社会保险险种要尽快实行市级统筹。
提高统筹层次必须统一、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目前我省的经办业务流程,企业养老保险全省不统一,其他四个险种在一个市的范围内不统一,影响了统筹层次的提高和经办业务的顺畅办理。
下一步,各市的经办机构要在本市,逐步统一规范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流程;省社保局在全省首先逐步统一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的经办业务流程,其他四个险种也要逐步统一经办业务流程,为省级统筹做准备。
4、要抓住机遇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
《社会保险法》是全面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法律文件,它的实施对于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具有里程牌式的意义,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重要机遇,省、市、县三级经办机构都应认真研究怎样抓住这一机遇,进一步加强我们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
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重要的责任,并承担具体操作的重要任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尽早提出自己的贯彻落实意见,并把相应的经办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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