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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缔约过失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1、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
2、甚么是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有甚么关系?
2002年面试试题:
1.解释代理制度中的显名代理、隐名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民事代理、商事代理
2.依据现行法律,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相对无效还是效力未定?
并
解释其立法理由。
3.解释:
法律行为理论中关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4.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5.物权公示原则及其意义
6.合同相对效力原则是什么?
那些情况下这一原则有可能被突破?
7.谈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
8.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其产生的基础是什么?
9.谈谈债权保全制度
10.谈谈情势变更原则及其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
第二篇:
2002民商法专业面试
1,解释代理制度中的显名代理、隐名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民事代理、商事代理
2,依据现行法律,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相对无效还是效力未定?
并解释其立法理由。
3,解释法律行为理论中关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4,物权哀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5,物权公示原则及其意义
6,合同相对效力原则是什么?
哪些情况下这一原则有可能被突破?
7,谈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
8,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9,谈谈债权保全制度
10,谈谈情势变更原则及其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
2004民商法专业复试
一、论述题
论述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二、简答题
简述我国法律对汇票质押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
关于侵权行为法的
2005民商法专业复试
一、简答题
1,无限责任
2,物权请求权
二、简述题
1,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联系和区别。
2,专利法中的“善意取得”的责任承担及其法理依据。
3,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4,简述精神损害赔偿。
5,试述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
二选一,都是关于遗产继续及遗赠协议中公序良俗问题的判定,都涉及到“包二奶”,考察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理念性的因素较多,也涉及到婚姻法领域中的伦理观,以及法律并非万能等等吧。
个人理解。
细节的问题有遗嘱的效力确定。
2005民商法专业面试
面试的题目有上百道的样子,放在桌上任抽两道,如有回答不好的,规则答应再抽一道。
我了解到的一些:
1,谈谈民法为什么是权利法/私法。
2,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原则,并举例说明等级的公信力。
3,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例。
4,转继承与代继承,并判断。
5,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因为当时也不是很在意别人的面试题目,所遗知道的不多,还请原谅。
其实不必太在意,平时重视基础,同时关注一下学界的动态,一般都不成大问题,要害看自己的理论修养的应变能力。
2006民商法专业复试
一、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5分)
1,有限责任就是以法人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2,租赁合同可以随意解除,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充分体现了保护交易安全。
4,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5,这道题不记得了,不好意思。
二、简述(每题10分)
1,担保物权的特征。
2,股权转让中公示的效力。
3,合同相对效力原则及其突破。
4,案例分析:
甲欠乙20万元,甲与丙有一买卖机器设备的合同,甲已向丙交付机器设备,丙欠甲20万元。
甲乙丙签订合同,约定丙向乙交付20万元的欠款。
后来,他人对甲的债权到期,将甲价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强制执行。
丙以无法履行为由解除与甲的买卖合同。
乙向丙请求履行,丙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抗辩,拒绝履行。
问:
乙能否请求丙履行,丙能否主张抗辩?
5,抚养的顺序如何,处于不同顺序的人抚养义务的程度有何不同?
三、论述题(25分)
论述平等原则在财产法中的体现。
2006民商法专业面试
1,简述合同相对性
2,简述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1,不安履行抗辩权
2,缔约过失责任
2,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
1,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理由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比较
1,法人代表人的地位
2,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善意如何认定
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2,保证责任期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2,精神损害赔偿
1,民法上三种归责原则的比较
2,动产抵押
1,民事行为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2,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占有制度的立法理由
2,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1,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含义,并举例说明
2,如何理解物权的绝对性
1,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为什么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2,意思自治原则
1,民法为什么是权利法?
为什么是私法?
2,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1,阐述对于担保法中重复抵押的看法
2,取得时效制度
1,商法中的保险合同
2,谈谈物权请求权
1,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所做的民事行为属于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
2,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1,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模式
2,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是否得到保险金,是否为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
委托物和脱离物的不同,为什么不同?
善意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1,什么是物权请求权
2,物权的公示原则,为什么采用这个原则?
1,保证期间是否适用时效期间?
2,隐名代理,显名代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债的保全制度
2,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1,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
2,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有什么关系?
2007民商法专业复试
1,对物权法定纷止争功能的评析(30)
2,论述公序良俗原则(30)
3,解释合同法中代位权的原理(20)
4,解释过失相抵(20)
第三篇:
01~09民商法专业真题
2009年民商法学专业试题
一、名词解释
1、公序良俗
2、人身自由权
3、情事变更
4、短线交易
5、票据的文义性
6、继承权的丧失
1、诉讼时效的客体
2、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
3、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抚慰金的种类及其适用
4、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的关系
三、论述
1、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2、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2008年民商法学专业试题
1、私法自治
2、业主大会
3、证券承销
4、再保险
5、破产撤销权
6、继承回复恢复请求权
二、简答
1、法人人格权
2、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责任的要件
3、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效力
4、评析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1、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2、商主体法定原则及价值
2007年民商法学专业试题
一、名词
1、法人拟制说
2、遗嘱能力
3、不动产
4、股东代表诉讼
5、破产管理人
6、根本违约
1、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2、公司交叉持股的危害与立法限制
3、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4、简述流质契约的禁止
1、物权法定的意义
2、侵权法上的损害分类
2006年民商法学专业试题
1、信用权
2、汇票的承兑
3、网络域名权
4、夫妻约定财产制
5、口头遗嘱
1、简述建筑承包工程款优先权的效力
2、简述分期付款买卖中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3、简述我国证券公开发行制度
1、试论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相互关系
2、试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3、结合05年公司法修订论述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和任意性
2005年民商法学专业试题
1、隐名合伙
2、债权让与
3、转继承
4、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5、别除权
1、简述人格权的法定性及其意义
2、简述受害人过错对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影响
3、简述商标权的许可使用
1、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2、论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完善
3、论关联交易的性质和效力
2004年民商法学专业试题
1、居间
2、肖像权
3、地役权
4、独立董事
5、有价证券
1、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
2、简述继承权的丧失
3、简述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
1、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论抵押权的物权属性
3、论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联系与区别
2003年民商法学专业试题
1、形成权
2、一般人格权
3、重大误解
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5、专利的新颖性
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及后果
2、简述著作权的限制
3、简述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1、论物权法的公信原则
2、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及突破
3、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分权与制衡
2002年民商法学专业试题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2、论述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现代理的联系和区别
1、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成立条件
2、信托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3、商标法修改增加的内容
三、名词解释
1、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2、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3、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
4、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
5、亲权与亲属权
2001年民商法学专业试题
1、论权力质押
2、论述不安抗辩权
1、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
2、简述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简述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三、比较下列概念
1、代理与居间
2、作品与发明
3、保险与保证
4、定金与预付款
5、董事与监事
第四篇:
民商法专业求职面试的自我介绍
我是一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民商法专业的好范文,我叫好范文。
今年26岁,籍贯是湖南。
我本科毕业于XX大学法学院,现在是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民商法专业研三的学生。
经过7年的法学学习,我具备了较强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良好的法学素养,现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在这7年中,我曾获得湘潭大学新生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两次丙等奖学金,三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以及新生奖学金。
在学习的同时,我还积极参与学校的社团活动。
我曾担任过湘潭大学法学院学习部部长,湘潭大学法律援助部副部长,华东政法大学勤工助学部副部长。
这些社团活动,培养了我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另外,我还利用暑假和业余时间,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曾在上海仲裁委担任过办案秘书,在华东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担任过教师,在天闻律师事务所担任过律师助理,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从事过社会实践活动。
通过这些实践活动,加强了我用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生活中,我是一个性格开朗,随和,比较容易亲近的人。
我有很多朋友,我们之间建立了真挚的友谊。
当困难来临时,我们一起想办法克服,当我们取得成绩时,我们一起分享成功的快乐。
我爱好广泛,最喜欢的是体育运动,特别是跑步,我觉得跑步不仅能锻炼我的身体,还能减轻我的学习、找工作的压力,让心情变得更加愉悦。
当然,每个人都不是完美的,我也不例外,我知道,我也有很多不足之处。
孔子说: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我自身的努力,通过领导、同事对我的帮助,我一定不断改正我的缺点,成为一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第五篇:
民商法
(五)添附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凭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
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解释》第9条)
本条是关于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
所谓“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该装饰装修物未构成房屋的重要成分。
重要成分是指不能分离的或者分离损失巨大的成分,反之是非重要成分。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凭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解释》第10条)
本条是合同有效但终止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21——28某甲出租房屋给某乙,同意某乙打“隔断墙”分割为小间转租(用益租凭),租凭期间届满,“隔断墙”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
“隔断墙”未构成房屋的重要成分,应由承租人拆除,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凭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凭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凭期内的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凭期内的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试用其规定。
”(《解释》第11条)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凭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第12条)对改良费用(装饰装修费用为改良费用),承租人仍无主张的权利——应当说这是一条非常特殊的规定。
在租凭期满后,对装饰装修的“残值”,只好白送给出租人了。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13条)“未经同意”,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解释》第14条)可以这样表述:
扩建合法的,出租人负担;
扩建不合法,按过错分担。
(六)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凭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
承租人剩余租凭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第15条)租凭合同与转租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当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的租期超过承租人剩余的租凭期限时,实际上也与承租人变更了租凭合同(延长了租凭期限)。
2.“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凭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释》第16条)条文中的“六个月”是除斥期间。
21——29学生提问:
次出租人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
是“无独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解释》第17条规定: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出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本条是关于次承租人代为清偿权的规定。
(七)无权占有的次承租人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房屋租凭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18条)这是对无权占有者的债权请求权。
凡是请求支付货币的,都是债权请求权。
(八)继续承租权
“承租人租凭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凭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凭合同租凭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19条)继续承租,只能在剩余的租期之内。
继续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
(九)所有权变动不破租凭的例外规定
“租凭房屋在租凭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凭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凭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以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解释》第20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凭的例外:
其一,抵押权设立在前;
其二,查封在前。
(十)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出卖租凭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纯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第21条)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可以是有效合同,可以发生债的效力。
承租人可以采取请求出租人赔偿的方式处理,尚未给第三人办理过户手续的,承租人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2
2条)第一,“合理期限”,不一定是“三个月”;
第二,不论是抵押在前,还是租赁在前,都不影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3条)承租人参加了拍卖,只能以出最高价进行竞买。
在拍卖中,只有最高价,没有同等价格。
21-30学生提问:
某人在拍卖现场以200万元购得房屋,承租人能否出200万元主张优先购买权?
不行。
在拍卖场合,承租人实际没有优先购买权。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解释》第24条)条文中的“十五日”为除斥期间,限制的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形成权)。
21-31①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A.按份共有人主张对份额优先购买权的
B.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C.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参加拍卖或者一直保持沉默的
D.第三人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21-32②甲把房屋出租给乙,在租期之内:
A.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甲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乙,即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有效主张甲、丙的合同无效
C.甲未在三个月的时间内通知乙,即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有权主张甲、丙赔偿
D.甲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乙,即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有权向甲主张赔偿
①答案:
ABCD
②答案:
AD
21-33学生提问:
为什么孙子优先于承租人?
孙子是近亲属。
在中国社会,不动产出售给近亲属以至同族,是传统。
按照《解释》,仅仅是同族是没有优先购买权的。
21-34某甲把房屋出租给某乙,租期为三年。
在出租到两个月的时候,甲把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丙,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
出卖前未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
提起诉讼,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理由是:
丙是非善意。
因为按照习惯,买房的人在购买前一般要看房,一看房就知道有承租人。
丙属于“应当知道”承租人的情形,因此为非善意。
经查:
在甲出租给乙之前,丙曾经看过空房,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再去看,以为没有问题。
且合同注明买卖的房屋为空房,甲向丙隐瞒了事实。
解析:
丙为善意,乙优先购买权实际被击破。
第五节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237条)“融”,是指流通。
“资”,是指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的融通,可以理解为货币资金的流通。
融资租赁合同是通过“融物”而融资的合同。
所以,又有人称之为金融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买受人具有双重身份。
至于出卖人是谁,买的是什么东西是由承租人来选择的。
比如,某省的航空公司需要5架飞机,他就和融资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商量,由融资机构来买,买回后再出租给航空公司,然后,融资租赁机构收取租金,这种合同就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凭合同的特征
1.融资租凭合同所指的法律关系有两个,一个是出卖人与买卖人的买卖合同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买卖人)与承租人的租凭关系。
2.融资租凭合同的出租人是具有融资租凭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一般为租凭公司。
融资租凭经营属于特许经营,出租人要有金融业务的经营许可。
3.融资租凭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
承租人的要求,一是表现为对出卖人的选择,一是表现为对租凭物的选择。
出租人购买标的物,是为了满足承租人对标的物的特殊要求。
4.标的物一般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价值比较高的动产。
有一种观点认为,融资合同的租凭物是动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凭合同的租凭物包括动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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