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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定乙办:
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供应商,确定材料的单价,签订三方合同,业主为合同甲方,承包商为合同乙方,供应商为合同丙方。
甲方支付材料款给丙方;
乙方负责材料采购计划的编制、材料的保管、搬运、储存、检验等;
丙方负责按乙方的采购计划向乙方交付材料。
1.2、甲定乙供:
业主、承包商通过招标等方式共同选定供应商,确定材料的单价,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双方合同。
业主为合同甲方,承包商为合同乙方。
甲方支付材料款给乙方,乙方负责材料的采购、保管、施工等。
2、在甲定乙办、甲定乙供模式下各方的主要工作
2.1、甲定乙办:
业主确定材料的品牌、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标准,其中重要的技术参数可在设计院提供的前提下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付款方式为业主按经监理、承包商签字确认的送料单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承包商向供应商及业主提供材料的工程量清单及采购计划,对供应商的提供的材料办理交接手续,并对此材料的保管、搬运、储存检验负责。
供应商按则按承包商的采购计划按期向承包商交付材料。
监理单位主要是协助业主对材料采购清单、材料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对材料的质量按照合同以及规范进行监督检查等。
2.2甲定乙供:
业主确定材料相关参数的方式同甲定乙办。
付款方式为业主直接支付给承包商,可按材料供应计划的清单付款,也可按经调整的施工投标报价清单付款(因为原投标书中此清单子目的材料价格为暂定价)。
在这种模式下合同关系比较明确,甲定乙供的材料视同为承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
3、甲定乙办、甲定乙供模式的主要区别
由于甲定乙办为业主支付款项给供应商,甲定乙供为业主支付款项给承包商,区别还是比较大的。
在这个层面上来讲,甲定乙办跟传统意义上的甲供材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在三方合同中需要明确承包商的责权利。
3.1、安装、装饰工程甲供材的营业税问题,这涉及到业主在招标阶段对营业税的专门筹划。
3.1.1、安装工程“设备”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
“三、(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该文件的下发意味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乙供设备征收营业税的废止(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即安装工程“设备”不缴营业税,不论“设备”是甲供还是乙供。
对此苏地税发[2003]238号文专门对“设备”名单进行了专门的明确。
例如该文(四)条规定“电缆、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
”为设备。
3.1.2、装饰工程“甲供材”不征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针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规定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该文件的颁布意味着从2006年8月17日起,提供装饰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不再需要将“甲供材”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了,这是近年来对于“建筑业”劳务计税营业额政策的又一重大调整。
3.2、甲定乙办、甲定乙供模式与乙供模式对业主的成本差异
乙供模式下承包商材料上应赚取一定的利润,我们初定10%应该不高。
甲定乙办模式由于是业主直接支付款项给供应商,对于承包商来讲,省去了一个开票费用,对于一些大的承包商,总公司对单独核算的项目部开票费用比较高,即项目部上缴的管理费比较高,通常为8%-12%左右(不包括税金)。
而通常的施工清单计价程序中,承包商可以得到按材料价格4%-6%左右的费用(临设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不包括税金),还差5%左右的费用必须包含在材料价格中,否则项目部是暗亏的。
税金(两税一费)按3.445%计算(装饰、安装工程税金计取不同,详见下表),加上5%的开票费用的差价,供应商为了与承包商处理好关系,一般会给承包商一定的经济利益,大致为1%-2%,仍然会存在7%-8%左右的成本差距。
况且就与业主与承包商来比较,供应商一般是不希望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其会在正常价格的基础上上浮几个百分点以弥补材料款被拖欠的风险,这部分成本最终还是要转嫁到业主的头上。
甲定乙办、甲定乙供模式下业主应给承包商一笔采保费,确定其费率应考虑承包商为甲定乙办材料所付出的代价,如采购计划的编制、材料的保管、搬运、储存、检验等等。
可以参照甲供材采保费率进行计算,在施工招标阶段的招标文件中约定,具体可为2%-8%,视材料性质而定。
笔者建议此费率可以高点,以体现合同的公平原则,且承包商也能获得合理的利润。
因为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中承包商的明示利润总量太少,利润来源点主要还是在材料上,虽然有从管理上要效益的说法,但落实到具体的要素上还是材料。
如果业主把承包商的利润全剥夺了,承包商的积极性在哪里?
到头来还是会影响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而且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的难度也比较大。
甲定乙办、甲定乙供模式与乙供模式对业主的成本差异见
装饰工程甲定乙办安装工程甲定乙办装饰、安装工程甲定乙供
1营业税3.45%0%0%
2开票费5%5%0%
3承包商利润10%10%10%
4业主支付的采保费-5%-5%-5%
5小计13.45%10%5%
对于大中型项目,几千万甚至上亿的“甲控材”其差异就相当可观了。
4、甲定乙办、甲定乙供模式的细节问题
4.1、安装工程的“设备”、装饰工程中的“甲定乙办”材料可以免交营业税。
但其他相关费用如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费基数则无明确说法,业主在招标筹划过程中,应尽可能准确预估暂定价材料的价格,防止暂定价过高(规费一般在招标阶段就全部缴清而结算阶段会按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后重新计算)防止承包商因规费的损失而与业主扯皮;
当然也不要过低,防止政府规费的流失以及承包商获取超额的收益;
检验试验费按苏建定[2004]414号文“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他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
即检验试验所消耗的材料已包括在检验试验费中了。
4.2、甲定乙供模式中为了防止承包商恶意拖欠材料款,一般应约定业主对供应商的付款担保,即当承包商不能按期支付材料款时,业主直接支付款项给供应商,而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扣除此项费用。
此项约定相当于业主对供应商的债权进行了担保,实际发生时相当于承包商债务的转移,对此《合同法》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条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定,不过由于建筑工程合同应履行登记备案等程序,所以严格的讲此种情况发生时还有个手续的问题。
4.3、甲定乙办、甲定乙供模式在材料招标文件中应约定供应商向业主或承包商开具正式发票、付款条款、质量要求、材料采购计划的提交后材料进场的时间、运输费、上下力费、保险费等等。
甲定乙供模式在承包商垫资施工时还存在一个财务成本的问题,应在合同条款中有所约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甲定乙办合同中对采购计划、供货时间和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能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否则工地停工,招致承包商的索赔。
实际工作中由此引起的扯皮屡见不鲜。
采购计划必须根据材料的性质、加工运输周期提前一定的时间向材料供应商提供,对此材料招标文件、合同中可根据不同性质的材料专门约定。
笔者抛砖引玉表述如下:
“甲定乙办材料的规格、型号、尺寸、数量由承包商根据施工图和工程进度,提前15天列表提出,上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3日内审核完毕并送达给供应商同时上报业主。
竣工结算阶段,业主与供应商之间按经承包商签字确认的供应商送料单结算,该数量与按承包商工程量清单数量及投标书中损耗系数计算后的数量比较,节余部分由承包商受益,超供部分总价在5%以内的由承包商承担,超出5%的按全部超供金额的120%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扣除。
所有结算依据必须为书面资料。
”(注:
5%限额的目的是防止承包商与供应商串通过早过多地拿到工程款,因为材料供完即可结算,施工必须竣工验收后才可结算且周期较长,承包商为了资金周转有可能与供应商勾结透支工程款)。
5、结论和建议
综合以上所述,对于一般的甲控材,笔者推荐甲定乙办模式,其成本优势比较明显;
对于采购清单比较繁杂、采购周期较难确定的,推荐采用甲定乙办模式,以减少扯皮。
同时笔者建议建设行政部门出台甲定乙办、甲定乙供模式的指导性文件,以便于更好的规范工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建筑企业营改增之“甲供材”财税实操落地
2016-4-24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
即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一、“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
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
(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
据此,可以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算税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
11%÷
(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91%×
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3%÷
(1+3%)=2.91%×
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
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7%×
A
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17%÷
(1+17%)=7%×
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
6、结论“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
“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
“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2)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
“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
“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
安装部分400万元。
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
(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缴增值税=(1000-200)×
(1+11%)-【(600-200)×
(1+11%)+100×
(1+11%)】=79.27-(61.26+9.9)=8.11(万元)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
(1+3%)=20.38(万元)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价税合计422[400万元÷
(1+11%)×
(1+17%)]>48.18%×
“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700万元=385.44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27万元增值税(20.38-8.11).
案例2: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
“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分析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500万元;
(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缴增值税=(1000-500)×
(1+11%)-【(600-500)×
(1+11%)】=49.55-(15.31+9.9)=24.33(万元)
应缴增值税=(1000-500-100)×
(1+3%)=11.65万元)
因此,当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05.4万元[100万元÷
(1+17%)]<48.18%×
“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500万元=234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68万元增值税(24.33-11.65).
四、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控制多缴纳税收的合同签订技巧是:
1、当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
“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2、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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