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各地区房地产行业的政策情况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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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尖人才6万元/年,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万元/年,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4万元/年,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2018年5月13日海南省委
——《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2018年6月11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3日海南全域限购
1、实施全域限购也有差别化应对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全域限购:
只针对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
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住房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
海口、三亚、琼海已实行限购的区域,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上述区域之外,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突击入户受“限制”自本通知发布后户籍迁入本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并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补缴社保、个税买住房行不通各市县要加强购房资格审查,规范住房交易行为。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4、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5年后方可转让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海南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海南省购买的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5、房企需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
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
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
——《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30日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以及实施棚户区改造,满足本地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宅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额共有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90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100平方米。
限售商品住房,销售对象为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中无房户、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家庭,或经省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的人才。
限售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120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意见》省住建厅、省规委会、省国土厅、省物价、人行海口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范围内只能购买1套住房。
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商品住宅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本通知印发后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实行限购政策的区域购买住房,需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关于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省住建厅、省规委会、省国土厅、省物价、人行海口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
2018年1月26日
海南两会:
房住不炒、租购并举、去库存
坚决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海南不能变成房地产加工厂”,减少房地产投资比重。
继续深化“两个暂停”、中部生态核心区永久停止开发新建外销房地产等调控政策,严格执行预售许可证、价格备案、公建配套等制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科学调控房地产开发规模、结构、布局和节奏。
紧扣生态宜居,使海南成为宜居宜业宜游宜养的生态岛、健康岛和长寿岛。
2018年1月23日
省住建厅:
严厉打击外来人员私下购买宅基地,禁止在农村搞变相房地产开发!
制定整治违建三年行动方案,严厉打击外来人员私下购买宅基地,或与非法提供土地的本辖区居民合作建设建筑等违法行为。
对城镇规划区存量违法建筑和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违建整治,各市县要力争在6月底前完成。
同时,全省要继续深入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
2018年1月19日
2018房地产发展“小目标”:
销售面积降10%左右开发投资增长约10%
全省住建工作会议:
2018年海南对房地产发展提出“一增一降”的工作目标,力争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约10%,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下降10%左右,逐步保持合理销售规模。
2018年1月10日
海南最严土地管理措施:
禁止住宅用地与其他产业用地捆绑出让
出台最新土地管理措施,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禁止对产能过剩、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供地,禁止将商品住宅用地与其他产业项目用地捆绑或搭配供应,将土地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相关指标作为建设用地供应准入标准,实行“弹性年期”+“对赌协议”供应方式。
鼓励发展租赁型商品住宅,对用于租赁的商品住宅基准地价可以按照商品住宅基准地价的70%确定。
严禁其他用地改变为住宅用地,保障本省刚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
2018年1月5日
海南实施“双暂停”,叫停一批违法违规项目|海口已暂停受理重大围填海项目
海南省要求各市县立即对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提及的违规违法项目,实施“双暂停”(暂停建设、暂停营业),即在建项目一律暂停建设;
房地产项目暂停销售和宣传,其他酒店、餐饮、旅游、娱乐等经营类项目暂停营业。
2018年1月1日
海南明年起施行新一轮分税制引导市县摆脱房地产依赖
从省财政厅获悉,目前,我省已印发《海南省实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
要坚决摆脱对房地产的发展路径依赖,树立为产业培育、转型发展而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
2017年12月28日
书记和省长批示!
海南迅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意见,一手抓整改一手抓问责!
对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案卷调查问责工作于12月28日启动。
2017年12月23日
海南遏制房地产过度发展,坚守生态红线
在生态红线区周边严格控制商品住宅开发,永久停止中部生态核心区开发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海岸带可开发的一线土地、新批填海土地严禁用于开发商品住宅。
海南要坚守生态红线,遏制房地产过度开发和海水养殖无序发展对海域岸线的生态破坏。
2017年12月18日
海南年内6次出台公积金新政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增加购房合同为业务申请材料;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时限为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起一年内。
2017年12月15日
海南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医教文娱等设施
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设施。
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
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
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初中。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琼府〔2017〕96号)
2017年11月30日
海南商品房售价将网上公示擅自提价或停发预售许可
达到预售(现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企在办理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前,应向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现售)价格备案。
商品住宅备案价格要按要求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套一标”,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海南全面实行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管理,进一步缩减住宅用地规模!
落实“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20%的目标任务。
全面实行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在保障省内居民住房基础上,进一步减缩商品住宅用地规模。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2017年11月28日
海南停止受理公积金装修提取业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下发《关于停止执行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从即日起全省停止执行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再受理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017年11月24日
《海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代拟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
2017年11月1日
海南暂停公积金贷款“商转公”
海南省公积金管理局暂停执行《关于印发<
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的通知》,停止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017年10月28日
暂停土地二级市场转让交易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27日向媒体证实,该省已暂停办理土地二级市场转让交易有关用地手续,旨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炒买炒卖土地行为。
2017年10月12日
房地产调控政策
三亚停止市内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
2017年10月10日
四市县住房转让年限提升至5年
海口、三亚、万宁、陵水等四个市县,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住房限制转让年限提高至5年。
2017年10月9日
三亚调控再升级,非本省户籍家庭购买新房,证满5年方可转让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10月1日
提供套型面积的住宅
面向本地居民,可以定向供应多种套型面积的住宅,包括小户型住宅,满足岛内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解决好本地居民住房问题。
2017年10月
海南暂停土地二级市场转让
海南暂停办理土地二级市场转让交易有关用地手续。
有3种情况不列入暂停转让交易范围。
这3种情况分别为:
因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暂停办理土地二级市场转让交易有关用地手续的通知》(琼国土资用字〔2017〕88号)
2017年9月29日
小户型禁批
海南全面停止审批建筑面积100㎡及以下的新建商品住宅。
——省住建厅与规划委《关于严格控制小户型商品住宅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17〕250号)
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实行商品住宅年度建设指导性计划管理,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除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建筑可按我省原预售许可条件批准预售外,其余建筑应在主体工程封顶后方可批准预售。
严禁以发展其他产业,建设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等各种名义变相开发商品住宅。
美丽乡村严禁批准新建商品住宅,特色小镇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建商品住宅。
严禁以产权式酒店的名义变相开发商品住宅,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停止产权式酒店项目规划报建审批。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17〕76号)
中部生态核心区永久停止开发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
《决定》指出,海南将提高企业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坚决不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永久停止中部生态核心区开发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
海南全面停止办理产权式酒店用地审批!
对位于生态保护核心区的市县,停止安排新增外销型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2017年9月22日
禁止围填海
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和规范审批程序,除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民生项目和重点海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外,严禁围填海。
2017年8月17日
严控海岸线、生态红线区域以及中部生态核心区内的房地产开发
全省房地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表示,我省将继续对全省房地产市场实施“两个暂停”调控政策,并严格管控海岸带、生态红线区域以及中部生态核心区内的房地产开发。
2017年7月14日
海南住宅全装修
《住宅使用说明书(征求意见稿)》:
质保2年,买房人不得擅自在墙面掏门掏窗,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作为房屋交付参照标准,交付的装修质量和标准不能低于样板房标准。
装修材料不达标准买受人有权更换,商品房交付90天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
2017年6月19日
文昌物价局、住建局实施商品住宅预售价格备案
要求已达到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到市物价局进行预售价格备案。
2017年6月14日
海南多家银行跟进上调房贷利率
最高上浮20%,只有部分银行保持基准利率没变。
2017年5月22日
《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琼建质〔2017〕131号
海南从2017年7月1日(含)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工程全部实行全装修。
2017年5月17日
白沙限购
在海南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白沙购买住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琼中限购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县购买住房须提供在本省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017年5月16日
保亭限购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保亭限购1套住房。
购房时必须提供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省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017年5月11日
五指山限购
在本市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并暂停向在本省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2017年5月10日
三亚限购
在三亚市(区)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对在海南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三亚中心主城区、海棠湾、崖州湾沿海一线购买商品住宅的,需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第2套及以上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三亚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客房总面积(或客房总套数)的30%,其余7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
——关于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2017〕128号)
海口限购
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住宅、低层住宅、酒店式公寓)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将产权式酒店、二手住房一并纳入限购范围。
在限购区域内,要求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提供在我省各市县的连续2年以上缴纳社保证明才能购买首套房。
提高产权式酒店经营比例。
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可销售面积的10%,其余9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
提高限制现房转让的年限。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满5年后方可转让。
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买第2套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到70%以上。
——海口市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海府〔2017〕37号)
2017年4月24日
琼海限购
在海南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博鳌、嘉积、潭门等三个主要城镇购房时,需提供至少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个人所得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017年4月15日
海南公积金贷款调整
无房家庭或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有一套现有住房登记记录,或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缴存职工家庭有两套现有住房登记记录,或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017年4月14日
海南实行限购+限售政策
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暂停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居民家庭新购第2套房拿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限购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房〔2017〕103号)
2017年3月
海口、三亚放宽落户条件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017年3月9日
三亚二套房贷50%,三套停贷
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三亚市购买第二套房首付比50%,三套暂停房贷。
2017年3月3日
海口禁止预售房转让、三套房停贷
海口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禁止预售商品房转让,二套首付比例按就高原则,对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可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017年3月2日
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
海南省住建厅召集42家房企和28家中介机构召开座谈会,明确对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5%以上、随意涨价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
2016年8月23日
产权式酒店出售的客房数量可由各市县政府根据需要决定,但不得超过客房总数的70%。
所有客房由开发单位统一经营或委托统一经营,以保证酒店的完整性。
产权式酒店不同于商品住宅,属商业性质,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3日7月9日:
“双暂停令”,暂停办理新增商品住宅(含酒店式公寓,下同)和产权式酒店用地审批,以及暂停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规划报建审批。
控制地产开发节奏,最大化去库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琼府〔2016〕2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政府2016年2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6〕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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