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案例分析与论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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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廖晓义的故事廖晓义,1986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哲学系,获得硕士学位。
1990年的一天,廖晓义在社科院查阅有关资料时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环境污染正在恶化,而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尚十分薄弱。
从此,廖晓义开始自觉投身于环境问题研究和环境保护工作。
为了环保宣传,她八方游说,到处求人,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自己编导、主持和剪辑,拍成了电视片《环保时刻》;
为了环保事业,她离开了年幼的女儿,放弃了自己的美国博士梦,放弃了许多人梦寐以求的美国绿卡,做出了巨大的个人牺牲。
与此同时,她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她建立了民间环保组织——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建立了“北京地球村环境教育培训基地”,指导创立了全国首家垃圾分类清运回收系统,并且积极倡导、推动全国著名高校的大学生参加“人人参与环保,共建绿色社区”的工程。
她的努力逐渐被社会认可,她所追求的事业正在成为众人的追求目标。
请你结合上述案例,运用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中学习的理论对廖晓义的人生价值进行分析。
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
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做出的贡献,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
一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所做的贡献越大,他在社会中获得的人生价值的评价就越高。
劳动和贡献的尺度作为社会评价人生价值的基本尺度,正是对人生评价根本尺度的一种具体化。
在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衡量人生的价值,标准就在于看一个人是否以自己的劳动和聪明才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真诚奉献,为人民群众尽心尽力服务。
结合廖晓义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案例,分析创造人生价值的意义或途径、方法均可。
1、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的至高无上性,因此,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任何情况下,个人利益都要为其让路。
错误。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同时也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
因为: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促进和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使个人的才能、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
这不但与集体主义不矛盾,而且正是集体主义思想的应有之义。
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那种把集体主义看作是对“个人的压制”、是对“个性的束缚”的思想,是与集体主义的本意相违背的。
事实上,正是集体主义对于培养人们健全人格、鲜明个性和创新精神提供了道义保障。
对于集体主义来说,只有个人的价值、尊严得到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得到保证,集体才能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
4.甲某明知乙某出售的香烟是假烟,但因价格便宜,遂购买了两条。
因双方完全出于自愿,所以甲乙之间的交易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错。
因为我国民法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甲乙双方明知是假烟而进行交易,是违法的行为。
5.王某因有外遇,欲谋杀妻子李某,将买来的毒药藏在房间内的隐蔽处,伺机投毒杀人,不料李某在打扫房间时发现了毒药并将其销毁。
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因为刑法规定:
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即:
犯罪未遂必须是在行为人着手之后才能成立。
在着手之前,只能是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
王某行为只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准备工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应属于犯罪预备。
1、道德的本质就是一种文明程度的反映,因此,它是社会文化的反映。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首先,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
其次,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着各种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
再次,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因此,各种道德体系也必然带有阶级属性。
最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
2、网络是一个虚拟时空,因此无需道德规约。
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是人们在网络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需要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是社会公德规范在网络空间的运用和扩展。
大学生应当积极倡导网络文明,坚持文明上网,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在网络生活中加强社会公德自律:
第一,正确使用网络工具;
第二、健康进行网路交往;
第三、自觉避免沉迷网络;
第四,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4.公民甲侵害了公民乙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但由于甲主观上没有过错,所以甲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某日晚,李某从单位窃得一部笔记本电脑,拿回家中,经妻子规劝,产生悔意,趁天黑又将笔记本电脑送回原处。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李某行为不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即,犯罪中止成立必须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一旦犯罪已经完成,就是犯罪既遂,其自动恢复原状行为,只能认定是悔罪表现,不影响犯罪既遂性质的认定,但可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2、竞争与合作相互对立。
此观点片面。
从形式上看,竞争与合作是对立的,而从本质上看,二者又是相互伴随、相互统一的。
竞争离不开合作,竞争获得胜利,通常总是某一群体内部或多个群体之间通力合作的结果;
合作也离不开竞争,没有竞争的合作就缺乏活力。
竞争促进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合作又增强竞争的实力,正是这种竞争中的合作和合作中的竞争,推动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4、债只能因不法原因而产生。
此观点错误。
债即可因违法原因而发生,也可因合法原因而发生。
民事主体平等协商可发生债,如合同的签定;
民事侵权行为会在侵权者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债。
故本题观点是错误的。
5、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个别成员的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
所以本题观点错误。
6.
刘甲与刘乙系同村邻居。
2008年4月20日,两人为了宅基地的问题发生争执,刘甲首先出手打了刘乙胸部一拳,刘乙随之还击,猛击刘甲的脸部,致刘甲鼻梁骨折、右眼部红肿并伴有少量出血,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
刘甲要求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刘乙以刘甲首先出手打他为由拒绝赔偿。
2008年8月20日,经乡司法助理员调解,刘甲与刘乙达成赔偿协议,由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于同年8月底一次性付清。
事后,刘乙未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刘甲多次催讨未果,于2009年6月15日再次找乡司法助理员要求解决。
在乡司法助理员表示无能为力后,刘甲就决定向法院起诉。
可是乡司法助理员说:
“你现在才想到去法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请你根据法律规定分析乡司法助理员的话是否正确。
答案要点:
不对。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分两种:
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据此,该案似应过了诉讼时效。
但是,该案已不属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案,而是属于债权案。
因为调解,刘乙已经答应赔款。
因此,该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五、论述题
1、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答:
这是《决定》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
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意识的本质体现,决定着社会意识的性质和方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之魂,在所有社会主义价值目标中处于统摄和支配的地位,其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马克思主义作为人类历史上最科学、最先进、最严密的思想体系,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精神支柱。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决定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性质和方向。
理想体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奋力前进的向导。
没有共同的思想基础,没有共同的奋斗目标,民族就没有凝聚力,国家就没有前进的动力。
这个共同理想,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有强大的精神支撑和精神动力。
在五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形成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成为推动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强大精神力量。
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成为中华民族生命机体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荣辱观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是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基础。
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明确了当代中国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涵盖了人生态度、社会风尚的方方面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优秀革命道德与时代要求的有机结合。
2.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辩证统一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与法制,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起来。
①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当家作主)与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
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就不可能建设好。
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是确保共产党执政最坚实的阶级基础。
只有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才能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也才能长期确保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是提高党的领导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当家作主最强有力的保障。
3.论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①从来源看,法律权利与义务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即隐含的、或默示的权利与义务。
②从内容看,权利意味着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他人作为或不作为,包括自主权、要求权、请求权;
义务则意味着应权利人的权利要求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③从范围看,法律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
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
4、联系实际谈谈人生的自我价值、社会价值的关系,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创造人生价值。
要点:
(一)
(1)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
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
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
衡量人生的社会价值的标准是个体对社会和他人所作的贡献。
(2)人生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人生价值的矛盾统一体。
一方面,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另一方面,人生的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生自我价值的基础。
(二)社会实践是人生价值真正的源头活水,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必由之路。
大学生在实践中创造人生价值应当做到:
(1)走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2)走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道路
(三)在每一要点中或者在最后可以联系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志愿者行动以及感动中国人物等进行分析阐述。
5、联系实际谈谈如何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
(1)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是大学生创造人生价值的重要的外部条件。
(2)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在本质上社会关系尤其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表现形式。
因此,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关键是要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利益关系。
(3)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应坚持的原则有:
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宽容原则、互助原则。
(4)促进个人与他的和谐还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5)在
(2)(3)(4)要点中均可以联系事例或实际进行分析阐述。
6、为什么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必须弘扬爱国主义?
⑴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仍然是本民族整体利益的最具权威的代表者。
经济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的形式并没有过时;
只要国家存在,爱国主义就有其坚实的基础。
这个时代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与民族国家并存的时代。
事实上,爱国主义并没有也不会过时。
相反,我们只有坚持爱国主义,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才能使中华民族或我们的国家与整个世界获得共同发展。
⑵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外敌对势力妄图西化和分化我国的战略并未改变。
某些西方发达国家认为,在冷战结束后,中国的综合国力发展迅速,中华文明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影响力上升,已经成为其潜在的对手,因而企图遏制中国,分化和西化中国。
面对这一情况,我们要保持清醒头脑,坚持爱国主义。
7、结合自己在大一第一学期的学习、生活经历,谈一谈,大学生应具备什么样的道德品质?
道德品质与大学生成才的关系?
1)大学生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包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勤奋学习,孝敬父母,尊敬师长,这些既是社会、学校对大学生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必须时刻加强的自我的道德品质和修养。
作为一名新时期的大学生,作为一个现代公民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做一个品德高尚的和有修养的人。
(2)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并不是强加给大学生的外在的道德约束,它对于大学生的成长和成才都有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道德品质对于塑造大学生的人格和保持心理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良好的道德品质有利于大学生正确地认识社会,处理与他人的关系。
良好的道德品质有利于提升大学生的精神境界。
7.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三个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原则
典型的体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
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
法机关来决定;
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
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先明文规定。
该原则的具体要求:
a、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
习惯法、判例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②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表述为“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包含以下内容:
(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依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4)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③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
是指刑罚的轻重要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要求:
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
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即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
适应。
五、案例分析
1、2004年3月15日,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马加爵在海南三亚被逮捕。
临刑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对马加爵进行了专访。
记者问:
“事情的发生,改变了你的这些想法?
”(指他对“成功”的理解——引者注)马加爵回答:
“肯定改变了,是失败了。
我觉得没有理想是最大的失败。
这几年没有什么追求,就很失败。
”
结合以上案例,请分析:
(1)、理想和信念在人一生中的作用是什么?
(2)、通过该案例能获得何种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谈谈为什么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1、
(1)、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理想信念在人生中的作用:
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
提供人生前进的动力;
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
(2)、能联系实际谈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结合教材P32—33展开分析即可。
2.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
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
”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
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
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
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3.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
请说明理由。
答:
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
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
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
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
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
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
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
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
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遗产该如何分配?
说明理由。
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
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5.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
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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