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泄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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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3个月-1年的留用察看期,留用察看期间按公司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无年度奖金。
4.6因违纪调整岗位或降级(包括干部降职、免职)的,应根据新岗位重新核定薪酬标准,且不得调整到薪酬标准高于员工原标准的岗位。
4.7违纪员工的经济赔偿可以由员工用现金缴付,也可以从员工本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缴。
但对非离职员工扣款,应保障员工月度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8不当所得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以现金缴付或退还原物。
5轻微违纪处理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轻微违纪,给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和内部通报),并可视情节轻重扣罚奖金(或绩效工资)20-100元/次:
5.1违反劳动纪律的下列行为之一:
(1)迟到、早退的。
(2)擅离岗位或中间溜号的。
(3)上班时间不按要求和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及其它工作性(证明性)标志的。
(4)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班次及私自请同事代班的。
(5)酒后上班但情节较轻的。
(6)打游戏、网络闲聊、看与工作无关书籍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之事,情节轻微的。
(7)使用公司办公电话与他人闲聊,情节轻微的。
(8)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或不遵守培训纪律的。
5.2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之一:
(1)不按规定存放、堆码和保管文件资料、工作器具、原料、材料、部件等的。
(2)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但未造成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极小的。
(3)不执行文明服务的有关规定,包括工作中与客人当面交流或电话交谈不礼貌的。
5.3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
(1)在工作区域追逐打闹、喧哗吵闹、污言秽语、无理取闹等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情节轻微的。
(2)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或制度,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事故的。
(3)轻微违反公司网络管理规定被指出或批评不改的,如利用公司网络,采用bT、emule电驴等p2p工具下载或观看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占用公司的网络带宽资源,影响公司网络负荷等。
(4)破坏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及违反工作区域卫生、文明规定的。
5.4浪费公司财物但价值不超过100元的。
5.5其它与上述情形类似或情节相当的轻微违纪行为。
6一般违纪处理
6.1员工有下列一般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扣罚当月奖金(或绩效工资)不低于100元的经济处罚,可并处调整岗位、全额或部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收缴不当所得:
6.1.1违反劳动纪律的下列行为之一:
(1)当月迟到、早退、中间溜号累计达3-5次的,或旷工不足1天的。
(2)酒后上班影响正常工作的。
(3)工作时间干私活,以及利用公司设备或材料干私活的。
(4)不按规定穿着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具、用品的。
(5)未经批准在接任者未到岗的情况下擅离职守的,倒班作业时不按规定交接班的,工作岗位调动时不按规定履行工作交接手续的。
(6)使用公司办公电话闲聊,单次通话时间市话超过30分钟、长话超过15分钟,或三十天内累计通话时间市话超过300分钟、长话超过100分钟的。
6.1.2违背诚信原则或弄虚作假的下列行为之一:
(1)在考勤签到、签退时弄虚作假的,或代他人签到、签退的。
(2)编造事实骗取2天以内假期的。
6.1.3影响生产经营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
(1)在工作区域有污言秽语或无理取闹等行为,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经批评不改的。
(2)拒绝配合保安、检查等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经劝戒或批评不改的。
(3)擅自对办公用计算机设定、修改Ip地址等网络设置的;
擅自使用局域网工具,如私设Dhcp、私设代理的;
利用办公网络及办公计算机擅自下载或使用互联网XX软件,造成版权纠纷而使公司蒙受3000元以下直接损失的;
擅自在工业计算机上进行与生产无关操作,尚未影响计算机正常工作系统的。
(4)随意涂改或损坏排班表、布告板、公函信件、通告通知、文件、资料等重要公示信息的。
(5)未经允许擅自带领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参观的。
(6)不遵守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进行生产操作的。
(7)擅自移动、动用各种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或改作它用的。
(8)非指定操作人员擅自启动(关闭、操作)重要设备、仪器的,或在厂区内违规驾驶装卸及运输工具,未造成事故的。
6.1.4工作失职的下列行为之一:
(1)非重要值守岗位员工工作时间睡觉或脱离岗位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之事,尚未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2)敷衍塞责造成信息、数据失真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指令及工作安排,且属于初犯的。
(4)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工具、公物、设备、设施等损坏,给公司造成3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5)遗失经手或管理的重要文件、资料、物件或工具的。
(6)玩忽职守、违规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堆码等行为,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造成直接损失在3000元以下及导致人员轻微伤害的。
6.1.5侵占公司财物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之一:
(1)不执行公司规章、服务规范及部门规定,导致投诉或影响公司形象的。
(2)违反财经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轻微管理风险,或给公司造成3000元以下直接损失的。
(3)浪费公司原材料、能源等资源,造成损失100-3000元的。
(4)负责管理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借、私用或擅自赠送他人,造成损失3000元以下的。
6.1.6其它与上述情形及情节相当的一般违纪行为。
6.2员工有下列一般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可并处调整岗位、全额或部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收缴不当所得:
6.2.1违反劳动纪律的下列行为之一:
(1)三十天内迟到、早退、中间溜号累计超过5次但未达8次的。
(2)旷工达到1天但不足3天的。
(3)消极怠工经指出不改的。
(4)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从事证券、古玩、邮市、娱乐等活动的。
6.2.2违背诚信原则或弄虚作假的下列行为之一:
(1)伪造、藏掖、毁坏、涂改财务凭证、会计资料,影响较小的。
(2)虚报工作成绩或伪造工作记录,情节较轻的。
(3)通过虚假证明或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假期,达到2天但不足3天的。
6.2.3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下列行为之一:
(1)严重挑拨离间、散布流言蜚语、造谣生事等(包括利用公司oA系统等公共网络平台),有意制造上下级之间、员工之间的矛盾对立,或损坏公司、客户及员工利益、声誉的。
(2)无理取闹或无故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在工作区域内(包括公司交通车)打架斗殴,以及由此致人轻微伤害的。
(3)各级主管滥用职权,以及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
(4)违反公司保密制度规定,但尚未构成泄密的。
(5)私自让非公司人员代自己上班、值班,尚未造成事故的。
(6)在生产厂区吸烟的;
在生产厂区以外禁烟工作区吸烟,经批评不改的。
(7)首次在公司网络中故意传播病毒、木马的;
使用攻击程序对公司网络或计算机正常运行造成一定影响的;
利用办公网络及办公计算机擅自下载或使用互联网XX软件造成版权纠纷,导致公司经济损失达3000元但在10000元以下的。
6.2.4工作失职的下列行为之一:
(1)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失或带来严重后果的。
(2)重要值守岗位人员,在职守时间睡觉或离开岗位干与工作无关之事的。
篇二:
保密协议(公司与员工签订)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江苏省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
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
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
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
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XX,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
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
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
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
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泄密)“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
甲方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2)或,乙方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
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④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
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篇三:
劳动者保密条款
劳动者保密条款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为了保守自己的商业信息或者技术上的秘密,这些信息和秘密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上的效益,因此用人单位一方会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于这些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进行保密。
劳动者在这个时候应当是无条件地服从用人单位的大局利益,除此之外,在劳动合同法
第23条专门对于这块有一个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是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对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规定限制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我们要注意的是,第一是保密内容的交接。
在进行工作交接的时候,即入职和离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双方保留有交接清单。
离职时,把需要你保密的内容完全地交付给用人单位,同时手里要留有一份已经完全交付商业秘密的证据,以避免将来跳槽之后或者离开工作单位以后,原来的用人单位再以你没有交接完全而向你索赔。
第二是竞业限制的义务。
合法的保密协议自然引起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合同期内的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必然要求的诚信义务,不需要专门的说明。
如果说在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一方仍要求劳动者信守商业秘密,是须以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代价,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一方,要想要求劳动者在结束劳动关系之后还继续给你保守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必须得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补偿,以维持秘密性。
反过来,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后,又拿着用人单位的钱,又泄密,就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你必须得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涉及到保密协议,主要是这些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协议,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
(二)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和履行保密义务的措施;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保密补偿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四)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保密协议的订立、适用对象、地域限制及其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于企业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可以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更是某些高科技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
劳动者违反了竟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时,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
二、制定保密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签订保密协议,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并做到条款清晰明白,语言没有歧义。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利益。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约定保密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关于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2、明确保密范围。
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同一企业不同岗位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因而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
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明晰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员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是属于个人的著作权还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当事人是否承担保密义务?
3、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员工。
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
要求其不得披露、公开、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处分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同时,保密义务还应当明确期限。
此外,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均不视为违约。
4、应当明确违约责任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约定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保密协议内容
一份内容合法、完善的保密协议,不仅可以使用人单位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还可以在纠纷发生时,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途径和依据。
签订保密协议,其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部关于职工流动若干问题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法规等,都可以作为签订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
2、保密内容。
协议内容不仅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还应包括交易秘密和管理秘密。
3、保密范围。
包括劳动者加入企业前已有的商业秘密、劳动者在合同期间的职务发明、工作经营成果和劳动者在合同期间企业所拥有的商业的秘密。
4、另外,企业的保密内容和范围是否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5、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承担的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业务来确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不得刺探与本员工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结尾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4)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
并及时向公司的相关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有关条款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这些内容若劳动者违反了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的义务;
[2]、对劳动者跳槽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就业于同类企业,从事同种职业进行合理限制及应给予的补偿;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的数额和方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时,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5)保密期限。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客观情况,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在劳动合同期内和技术专利有效期内的保密期限。
但是,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6)保密津贴费。
保密协议中约定了保密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
(7)违约责任。
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除了赔偿企业损失、赔偿保密费和经济补偿费以外,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还可以与劳动者单独签订《商业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这样,除了可以约定详细的各方的权利义务,约束劳动者的保密性为,在发生纠纷时也可以有条款可依。
四、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视不同情况,通过不同的途径解决纠纷,常见的方法有以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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