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中国民用航空局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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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合格证持有人的基本要求
a.除非符合本条c款的有关要求,以非高原机场为基地新成立的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连续运行一年后方可在一般高原机场运行;
在一般高原机场连续运行两年且至少积累500个起落后方可在高高原机场运行。
b.除非符合本条c款的有关要求,以一般高原机场为基地新成立的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经局方进行技术评估后方可在运行基地外的其它一般高原机场运行;
c.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或申请人以高高原机场为主运行基地合格证持有人,或偏离本条a、b款的规定申请缩短进入高原机场运行的时限应符合下列条件:
(1)合格证持有人CCAR-121部中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运行副总经理或总飞行师、机务副总或总工程师)近10年内应具备三年以上的高高原运行、维护管理经验。
(2)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技术管理负责人、运行控制负责人、机务工程负责人近5年内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高高原运行、维护管理经验。
4.2飞机
4.2.1实施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应当满足如下适航要求:
a.所运行机场的标高不超过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起降包线。
b.飞机的供氧能力应当符合所运行高原机场及航路的应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补充氧气要求,并且满足机组人员在着陆后至下一次起飞前的必要供氧要求。
c.对于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其座舱增压系统应当为经过型号审定或者其它方式批准为适应高高度起飞、着陆运行的飞机。
d.对于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其任何一台发动机的排气温度(EGT)裕度平均值高于8℃或者等效限制。
对于双发飞机,其动力系统的可靠性应当达到120分钟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的标准。
e.高高原机场所使用飞机的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APU)最好应具备在所运行机场的自主启动能力。
4.2.2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除满足4.2.1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如下适航要求:
a.通讯设备需具备覆盖整个航线的实时通讯能力,航空运营人可考虑采用利用卫星电话等新技术来提高通讯保障。
b.对于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航空运营人应根据飞机实际状况及所飞机场综合条件等因素,对实施飞机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关键系统相关敏感部件的安装作出相关要求。
涉及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的关键系统相关的敏感部件不得安装FAAPMA件(此处FAAPMA件不包括已在IPC中列出的件号)。
相关机型关键系统的敏感部件请参见参考本咨询通告的附录四中各机型关键系统清单,此处FAAPMA件不含已在IPC中的件号。
c.航空运营人应当可考虑采用飞机制造厂家推荐的高高原机场运行构型包确保高高原飞机的安全运行,如发动机短时增推力、RNPAR能力、翼梢小翼功能等。
d.对于机场有特殊运行要求的,如:
RNP,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还需满足相关的特殊运行要求。
4.3手册与管理
4.3.1合格证持有人在进入相应高原机场运行前,必须针对本通告的要求制定专门的手册或在现有手册中增加专门的内容,并依此实施相应的管理。
4.3.2航空运营人在维修管理类手册体系编写要求进入相应高高原机场实施运行前,针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与维修管理,按照4.3.1段要求编制的相关手册中可以直接纳入到航空运营人的《运行手册》、《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也可单独成册,但必须至少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a.航空运营人高高原机场运行规定
航空运营人根据本通告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特点,编制相应的高高原机场运行规定,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高高原机场运行的维修管理职责;
(2)机务维修人员资格获取、管理、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3)飞机设备加/改装要求;
(4)飞机和发动机及附件的运行限制条件;
(5)维修方案;
(6)MEL放行要求;
(7)航线维护特殊要求;
(8)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航空器维护的维修单位的管理要求;
(9)可靠性管理;
(10)发动机监控方案;
。
(11)器材的使用。
b.维修单位高高原机场运行维修规定
(1)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或协议维修单位应根据营运人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或编制高高原机场运行维修规定
(2)高高原机场运行维修规定应该是根据本条a款航空运营人高高原机场运行规定的要求载明具体的工作或操作程序,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涉及高高原机场运行的维修单位各部门的职责;
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维护的维修人员的资格、授权和培训/复训要求;
高高原机场运行维护的通用管理规定和保障措施;
对执行高高原航线各机型的具体维护要求、放行标准、使用限制条件等;
使用的工作表格样件;
(3)以上规定可加入《维修单位手册》、《工作程序手册》中,也可单独成册。
c.如出现相应变化,航空运营人和维修单位应对上述手册或程序及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4.4在高高原机场运行的整个航路上,所有各点应都具有陆空双向无线电通信系统,能保证每一架飞机与相应的签派室之间,每一架飞机与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以直接的或者通过经批准的点到点间的线路进行迅速可靠的通信联系。
在4分钟内建立迅速可靠语音通信联系。
5、高原机场的运行要求
5.1飞行机组资格的附加要求
飞机机组除须符合规章中相关训练和资格要求外,在高原运行还应符合下列限制条件的要求:
a.参与高高原机场运行的机长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b.具备总计1000小时或以上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本机型200小时或以上的飞行经历时间,方可进入高高原机场运行担任副驾驶。
c.符合以下要求方可进入高原机场运行担任机长:
(1)具备在一般高原机场200小时或以上的飞行经历时间,或者总计300小时或以上的机长经历时间,方可进入一般高原机场运行担任机长。
(2)具备在本机型500小时或以上的机长经历时间,并在以高高原机场为起飞或目的地机场带飞8个航段或以上,其中不少于3个落地(不含模拟机),方可进入高高原机场担任机长。
d.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行关键阶段,在座驾驶员应具备121部第121.451条规定的资深副驾驶或以上资格。
5.2飞机性能分析
a.在计算飞机的起飞重量时要重点考虑爬升越障、轮胎速度以及最大刹车能量的限制。
b.在高高原机场运行时,应使用飞机性能软件计算或飞行手册查得的V1/VR/V2值,不得直接使用FMS显示或快速检查单(QRH)查出的相应数值。
c.在高原机场运行,需进行着陆分析。
如存在着陆限制,则应提供着陆重量分析表。
但对于高高原机场运行,无论是否存在着陆限制,都应提供着陆重量分析表。
d.在高原机场运行,需重点考虑快速过站时间限制以及刹车冷却问题,并在安排航班时刻时予以关注。
e.合格证持有人应按照局方的要求为所飞的每一机型制定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
除非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合格证持有人才可以不为该机型专门制作相应机场跑道的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但必须向局方提供相应的书面分析证明材料:
(1)经计算分析能够证明通过控制起飞重量,该种机型一发失效后的爬升梯度能够满足离场程序对爬升梯度的要求;
(2)经检查该型飞机一发失效后按照离场程序飞行可以安全超障,并满足相应的高度(指超障高度)要求;
(3)某型飞机如果仅使用满足离场要求的一个跑道方向起飞,即不使用另外的跑道方向离场(即单向起飞)。
f.合格证持有人在高原机场运行,应对客舱释压的供氧和航路上一发失效的飘降进行检查。
如需要,则应制定出现以上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
5.3飞行验证
合格证持有人的每一种型别在进入某个一般高原机场运行前,局方可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经验和已在该机场运行机型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实地验证试飞。
但每一种型别在进入每一个高高原机场运行前,都应进行不载客的验证试飞。
5.4签派放行
a.合格证持有人在签派放行前应首先对飞机的高原适应性、飞行员的高原运行资格进行核实。
应严格按照针对高原机场运行制定的最低设备清单(MEL)签派放行飞机。
对于使用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机场,在签派放行时应重点考虑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所需的机场导航设施和相应的机载设备工作的正常性。
b.应了解高原机场和航路的天气实况和预报,严格放行标准。
为提高高原机场运行的正常性,合格证持有人应参照咨询通告《航空承运人增强型气象情报系统运行批准指南》(AC-121-FS-2010-37)建立增强型气象情报系统并使用自己的气象人员,全面收集并分析气象信息。
c.应严格控制起飞重量,重点检查所带燃油,特别是飞机需携带来回程油或在备降机场较少地区的飞行。
应做好因外界环境变差而减少业载或在中途加降的预案。
d.在高原机场运行,应加强对航班的实时跟踪监控,还应对飞机是否通过航路上的关键点(飘降返航点、客舱释压返航点、航路改航点)进行核实和检查。
5.5飞机维护
对于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双发飞机,应当参照120分钟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的标准实施维护。
5.5.1关键系统控制要求
航空运营人应参照按照本通告附录四中各机型高高原机场运行关键系统清单,航空运营人应来编制关键系统制定适合自身涉及高高原机场运行机型的关键系统清单,该清单,该清单不得应不低于本通告附录四中任意一种各机型的关键系统清单的要求,并。
同时对修订维修方案、可靠性方案、MEL等进行相应的调整、修订等适航性文件。
5.5.2维修方案要求
航空运营人可以通过参照飞机制造厂推荐的维修方案,或在现行经局方批准的维修方案的基础之上增补维修要求来制定适用于高高原机场运行的维修方案。
航空运营人的维修方案应按照制定出的关键系统清单,对相应的关键系统进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维修条目中涉及到双重维修限制的维修工作项目条目;
器材的使用;
维修工作项目条目的保留控制工作等。
同时应当制定并遵照由局方批准的运行规范中维修方案的要求对用于高高原机场运行的机体发动机组合实施维修。
航空运营人针对高高原机场运行的航空运营人可以通过对飞机制造厂推荐的维修方案,或对现在已获批准的维修方案增补维修要求来制定适用于高高原机场运行的维修方案,该维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高高原机场运行前维修检查
航空运营人应当单独编制或通过对原有检查单的修订来制定针对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飞机的特定要求的维修检查单。
该检查单必须由具备高高原机场运行维修资格并获得授权的维修人员在,确认所有涉及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关键系统的状态满足规定的要求后方可完成签署。
航空运营人可单独编制高高原机场运行维修检查单或修订原有检查单。
由具有高高原机场运行维修资格并获得授权的维修人员完成并签署高高原机场运行相关工作文件。
b.双重维修项目的限制
航空运营人应避免在同一次停场维修时对相同的或本质上相同的运行关键系统同时实施例行或非例行维修工作,以防止由于不适当的维修而导致的高高原机场运行关键系统的失效。
如果双重维修不可避免,航空运营人可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维修:
(1)同一个高高原机场运行关键系统的维修工作由不同的技术人员执行;
(2)如果应当由同一名技术人员对同一高高原机场运行关键系统进行维修时,应由另加派一名资历更高的人员对其工作实施直接的监督。
c.特殊维修项目的控制(维修过程中安全风险的控制)
航空运营人应在维修方案中给出下列(不限于)维修项目完成后的高高原机场运行的控制原则,此原则必须基于航空运营人的工程能力、维修单位的维修保障能力:
航空运营人应当结合安全风险管理来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飞机的维修管理。
针对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飞机的每次维护、定检、修理和改装工作,航空运营人应当组织实施相应的安全评估,基于自身的工程技术能力、相关维修单位的维修保障能力和水平(包括修理深度、修理质量等)、飞机的适航性状态和性能水平等方面对其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排查,并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
除上述两段的要求外,针对下述5类重要维修工作,航空运营人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地面试车、试飞,或在维修工作完成后将飞机先期投入到非高高原机场运行等,并在确认涉及到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关键系统能够满足规定的要求后,方可将飞机投入到高高原机场的运行:
和维修单位应在维修方案中给出下列(不限于)维修项目完成后的高高原机场运行的控制原则,此原则必须基于航空运营人的工程能力、维修单位的维修保障能力。
(1)高级别定检;
(2)重要修理和改装;
(3)换发;
(4)新发动机装机;
(5)涉及高高原关键系统的重大、疑难、重复性故障。
5.5.3可靠性方案
航空运营人应当制定一个高高原机场运行可靠性方案。
该方案应当是在航空运营人现有可靠性方案或其持续分析和监督系统(CASS)的基础上增补高高原机场运行的内容,方案中应增加对关键系统的可靠性监控、分析、评估、时限等的要求。
该方案应当是以事件分析为基础的方案,并包含下列事件的报告程序:
在发生下列事件后,涉及CCAR121R4第121.707条规定项目的,按照规定要求向局方报告:
(1)空中停车,但在飞行训练时计划的空中停车除外;
(2)由与飞机或发动机系统相关的失效、故障或缺陷引起的改航和返航;
(3)非指令动力或推力变化或喘振;
(4)发动机失控或无法获得要求的动力或推力;
(5)因疏忽产生的燃油损耗或无燃油可用,或飞行中无法纠正的燃油不平衡;
(6)与高高原机场运行关键系统相关的失效、故障或缺陷;
(7)任何危及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安全飞行和着陆的事件。
b.航空运营人应当调查上述各项中列明的每一事件的原因,并向局方提交调查结果和纠正措施说明。
纠正行动应当被局方所接受。
5.5.4发动机状况监控
a.航空运营人应当制定一个高高原机场运行的发动机状况监控方案,以便在早期检测到发动机的性能恶化,并在安全运行受到影响之前采取纠正措施。
b.该方案应当描述待监控参数、数据收集方法、数据分析方法和采取纠正措施的流程。
c.该方案应当确保发动机极限值裕度能得以维持,以便在批准的动力水平、所有预期的环境条件下,不会超出批准的发动机限值。
对于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其任何一台发动机的排气温度(EGT)裕度平均值高于8℃或者等效限制。
d.在新发动机装机、换发或发动机、翻修后,航空运营人需评估新装机发动机是否满足高高原机场运行有关发动机的要求的可靠性。
5.5.5滑油消耗量监控
航空运营人应当制定一个高高原机场运行发动机油耗监视方案,以确保飞机具有足够的滑油以完成每次的高高原机场运行。
航空运营人发动机的滑油消耗率油耗极限值不得超过制造厂家的推荐值。
5.5.6MEL
a.MEL的编写
按照本通告附录四中各机型MEL《涉及高高原机场放行调整的项目》清单,航空运营人应制定适合自身涉及高高原机场运行机型的MEL,该MEL应不低于通告中各机型MEL《涉及高高原机场放行调整的项目》清单的要求。
对于不同的高高原机场,可以根据不同的运行情况执行不同的放行标准,但是必须在MEL中明确并按机场标注清楚。
b.MEL的执行
航空运营人在高高原机场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MEL的放行要求,对于涉及高高原机场运行的所有故障保留,应该由具有高高原机场运行放行授权的放行人员填写申请,并由质量部门签署批准。
c.MEL的持续监控
对涉及高高原机场运行的MEL条目,应该对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控,并一年至少应该评估一次定期评估其适用性。
一年至少应该评估一次。
d.MEL的修订
除经局方另行批准外,涉及通告中各机型MEL“《涉及高高原机场运行放行调整的项目”》的任何修订,即使MMEL降低了放行标准,也不得不得低于降低本通告中规定的要求和放行标准,除非获得局方批准。
5.5.7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飞机维护的维修单位的管理要求
a.维修单位应严格按照航空运营人有关高高原机场运行的维修管理要求来编制针对高高原机场运行飞机的维修实施管理要求,包括相应的工作项目、操作程序和技术标准。
相关规定可直接纳入到维修单位的《维修单位管理手册》,或相应的《工作程序手册》中,也可单独成册。
注:
本通告中所提及的维修单位既可以是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单位,也可以是航空运营人的协议维修单位。
b.维修单位编制的高高原机场运行的维修管理规定应载明具体的工作项目、操作程序和技术标准,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涉及高高原机场运行飞机维护的维修单位各部门的职责;
(2)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飞机维护的维修人员的资格、授权和培训/复训要求;
(3)高高原机场运行飞机维护的通用管理规定和保障措施;
(4)对执行高高原机场运行的各机型的具体维护要求、放行标准、限制条件等;
(5)使用的工作表格样件;
c.当航空运营人有关高高原机场运行的维修管理要求发生变化,或发生了可能影响维修单位相应维修实施管理规定有效性、适用性的情况(如:
航空运营人用于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机机型发生变化,或飞机的构型发生重大变化等),维修单位应立即对相应的维修实施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并在经评估确认适用的情况下及时对相关内容和规定予以修订。
5.6训练的要求
5.6.1飞行机组
飞机机组必须经过针对高原机场运行的理论培训方可进入相应类别的高原机场实施运行。
对于高高原机场,还需使用带有某一高高原类别机场视景和有效地形数据库的D类模拟机进行训练,重点为高高原机场飞行特点、起飞后一发失效应急程序。
训练要求参见附录一。
5.6.2客舱乘务员
在高原机场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针对高原机场的运行特点修订其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补充相关部分的训练内容(参见附录二)。
合格证持有人可根据自身运行特点单独组织乘务员进行高原运行训练,也可结合年度复训进行该项训练。
5.6.3机务人员培训及相关要求
a.培训对象
实施高高原机场运行飞机维护的维修人员、放行人员、维修控制人员、发动机监控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
b.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学员应能够:
(1)掌握高高原机场运行的基本要求、维护标准、控制要求。
(2)了解本岗位的职责及工作范围需达到的要求,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
c.培训内容
(1)高高原机场运行维修检查单或航线检查单中增加的特检项、MEL中涉及高高原机场放行调整的项目。
(2)本单位涉及高高原机场运行的相关手册和程序、工作单等。
d.教员资格
必须取得航空运营人质量管理部门“高高原机场运行教员”授权。
e.复训要求
上述人员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
f.人员授权
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对执行高高原航线维修的相关人员按上述要求进行培训并制定相关资格要求,对满足资格要求并完成了培训的人员进行授权。
5.6.4飞行签派员的训练
从事高原机场签派放行的签派员在初始和年度复训时应增加针对高原机场运行放行方面的有关内容。
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
5.7航空卫生
a.合格证持有人应制定高原机场运行机组成员航空卫生保障措施。
b.合格证持有人应加强对高原机场运行机组成员的健康的保护和观察、记录,落实飞行机组成员执行高原任务前的健康询问。
c.合格证持有人应制定高原机场运行机组成员航空医学知识培训计划和大纲(参见附录三),报所在地区管理局认可后执行。
d.合格证持有人应制定高高原机场运行机组成员的医学放行标准(参见附录三),对当日执行高高原机场运行的飞行机组成员进行体格检查,重点检查心血管、呼吸系统机能,签发医学证明。
e.合格证持有人在高高原机场运行,应制定鼠疫应急处置预案。
f.机组成员在海拔超过3000米的高高原机场运行时必须遵守CCAR-121部氧气使用方面的有关规定。
g.飞行人员参加高高原机场运行年飞行时间300小时(含)以上者,其年飞行总时间不超过900小时,并且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安排其进行定期休假。
6、补充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
6.1合格证持有人在每个高原机场的运行资格通过颁发运行规范的方式予以批准。
6.2跨地区的补充运行合格审定参照总局民航发〔2006〕1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合格证持有人跨地区运行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
6.3局方应根据高原机场的特点对合格证持有人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本咨询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合格证持有人
附录一、高原机场运行飞行员训练大纲
高原机场运行飞行员训练大纲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面理论训练
1、训练时间
理论课6小时。
2、训练内容
A.高原飞行特点(参见附录四);
B.起飞性能分析;
C.高原机场运行的补充程序;
D.飘降性能及程序;
E.高原航路客舱释压的处置程序;
F.机组和旅客氧气使用包线;
G.折返点的定义;
H.着陆性能;
I.进、离场程序;
J.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
K.在地面理论训练中增加PBN知识培训
二、模拟机训练
在高高原机场运行,还需在带有高高原类别机场视景的D类模拟机上进行训练,教员应当持有按CCAR-61部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教员执照并具备高高原机场的运行资格。
1、训练时间
2课/4小时。
2、训练内容
A.高高原飞行操纵特点;
B.高高原机场的目视/仪表进、离场程序;
C.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
D.飘降程序;
F.RNPAR程序训练(如适用)。
附录二、高原机场运行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
1、训练时间
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总课时8小时,其中理论4课时,实际操作4课时。
2、理论训练内容
A.高原运行政策及要求;
B.高原航路飞行的特点;
C.高原运行机上特殊应急设备;
D.高原飞行客舱安全;
E.高原救生及救援常识;
F.高原疾病特征及一般处置。
3、实际操作训练内容
A.高原紧急释压处置;
B.高原急救
a.外伤急救;
b.心肺复苏;
c.氧气瓶的使用。
附录三、高原机场运行机组成员航空医学知识培训指导意见及高高原机场运行机组成员医学放行标准
1、高原机场运行机组成员航空医学知识培训指导意见
合格证持有人应制定高原机场运行航空医学知识培训计划和大纲。
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高空大气压力降低对人体的影响;
B.高空缺氧对人体的影响和机体的反应;
C.如何防护高空缺氧对人体的影响;
D.紧急释压应急处置预案;
E.高高原机场鼠疫应急处置预案;
F.高高原机场机组成员医学放行标准。
2、高高原机场运行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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