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地质灾害防治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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汀溪镇
西源村、堤内村、半岭村、前格村、五峰村、路下村、任畲村、造水村、汪前村、顶村
莲花镇
淡溪村、西坑村、白交祠村、上陵村、尾林村、水洋村、军营村、罗溪村、庶内村、小坪村、澳溪村、内田村、莲花村
凤南农场
南山村
五显镇
四林村
西柯镇
美星村、后田村、官浔村
洪塘镇
塘边村、下墩村
翔安
大帽山农场
中心村
新圩镇
东寮村、古宅村
内厝镇
锄山村
海沧
东孚镇
过坂村
集美
后溪镇
溪西村、崎沟村、浦边村
灌口镇
第一农场、东辉村
湖里
湖里街道
康晖社区、南山社区、村里社区、濠头社区、金鼎社区、后浦社区
殿前街道
高殿社区
江头街道
江村社区、江头社区
金山街道
金山社区
禾山街道
禾盛社区
区市政园林局
仙岳山公园
思明
筼筜街道
仙岳社区
狐尾山公园、鸿山公园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我市地质灾害大多由强降雨诱发。
汛期(4~10月)是我市地质灾害易发期,其中5~6月雨季及7~9月台风季为高易发期,需重点防范。
根据厦门市气候变化监测评估中心的《厦门市2016年主要季节气候趋势预测》,预计2016年总雨量偏少,其中冬季降雨量偏多;
春雨季降雨量接近常年;
雨季降雨量略少;
台风季降雨量偏少。
预测本年度地质灾害仍以崩塌、滑坡为主,总体数量接近常年。
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区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水利、市政、交通、安监、铁路、气象、民政、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灾害调查,制订防治方案,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监督,协助同级政府做好群测群防、汛期防灾、应急处置、灾害治理等工作;
建设部门要严格建设工程管理,掌握在建工程情况,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做好防治工作;
水利部门要及时向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提供水雨情动态信息,做好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和治理;
交通、市政、电力、通讯、铁路部门要做好公(铁、道)路和市政、电力、通讯设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障交通、市政、电力、通讯等设施的畅通;
教育、旅游部门要做好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校区、旅游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范;
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生活保障物资组织调配和灾民转移安置、生活救济工作;
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大气降雨、台风暴雨等信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及时播报政府防灾部署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信息。
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厦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应急处置职责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持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研究工作,为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危险性评估、工程治理、抢险救灾等提供技术支撑。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合力。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情况,把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受威胁单位主要负责人、村(居)“两委”主要干部担任。
地质灾害监测人由受威胁的相关人员担任。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由村(居)“两委”组织受威胁村(居)民开展巡查、监测;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由单位组织员工开展巡查、监测;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公路、铁路、水利、通讯、电力、市政等设施及在建工程、临时施工工棚,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巡查、监测。
三、地质灾害防范措施
(一)编制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区国土房产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3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和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重点防范期,确定预防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监测人,制订有效的防治措施。
(二)开展汛前排查检查。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汛前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人员居住地、公路、铁路、水库、矿区、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市政设施、施工工地与临时工棚、学校、旅游景区等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防灾工作落实情况检查。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包括已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情况排查和地质灾害易发区新安全隐患排查,要在2015年全市地质灾害大排查工作基础上做进一步排查,体量较大、坡度较陡的废弃土堆以及堆填有大量建筑土头、垃圾、矿山废弃土石等物质的沟谷和废弃的矿坑也要作为排查重点,防范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或泥石流等灾害;
防灾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包括对防灾责任人与监测人落实情况、防灾“明白卡”发放情况、警示牌设立情况的检查以及对防灾工作制度、预案、防汛物资等的检查。
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一时不能排除的,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或者有关部门监控范围,逐点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采取防范措施。
要根据最新的地质灾害排查评估结果和村(居)换届等情况,及时更新地灾隐患点信息、防灾“明白卡”等。
(三)制(修)订《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新近全市地质灾害大排查结果和汛前进一步排查检查情况,在3月底前完成《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的制订或者修订,并纳入当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
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隐患点险情有变化的、村居防灾责任人发生变动的,防灾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变更的,群众转移预案都要进行修订。
群众转移预案应在相关村(居)公布,并报国土房产分局备案。
(四)落实值班制度。
汛期期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政府分管领导、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村级协管员、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必须在岗在位。
台风暴雨、强降雨、长时间降雨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期间,要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等部署,加强值守,领导带班;
值班人员要认真收集、汇总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地质灾害报告平台应与相关应急服务平台实现联动互通,确保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汛期期间市、区两级政府办公厅(室)值班电话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工作联系电话等详见附件2《厦门市2016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系电话一览表》。
(五)做好巡查、监测。
村(居)“两委”要组织受威胁村(居)民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段开展经常性监测、巡查,台风暴雨、强降雨期间应扩大范围和加密监测、巡查,及时发现险情,及早防范。
要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警示信息,及时组织转移避险。
直接威胁在建工程和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巡查、监测。
(六)加强风险预警。
市国土房产局要会同市气象局根据降雨预报等及时作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防灾抗灾工作。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黄色,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比较大)、二级(橙色,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大)、一级(红色,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大)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发布。
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人员居住地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的指导、监督,可能发生险灾情时要及时预警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
(七)严防强降雨。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防灾工作制度,采取措施严密防范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
1.当天气预报日降雨量可能达到50mm(暴雨)以上或者累计过程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岛外山区达到80mm以上)时,相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可能发生地质灾害。
2.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时,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风险预警后,应当适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效运转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做好防灾的各项工作,详见附件3《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等级对应防灾措施一览表》。
3.当遇短时间强降雨(3小时降雨量超过30mm)且降雨可能持续时,所在区域防灾责任人、协管员要及时了解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地段的情况,关注雨情,适时组织受威胁的人员转移避险。
4.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防御台风、暴雨的部署开展防灾抗灾工作。
(八)加强宣传培训演练。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等基本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对新任的地灾防治人员、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要及时组织相关培训,尽快熟悉防治工作。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镇(街)村(居)、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工程、设施的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要围绕“5.12防灾减灾日”等主题,集中开展多形式的防灾减灾宣传、应急演练工作。
(九)提升群测群防建设。
各区要继续开展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工作,实现地灾防治“有制度、有机构、有经费、有监测、有预警、有评估、有避让、有宣传、有演练、有效果”。
海沧、思明、湖里区应在年内完成高标准达标建设工作。
(十)强化工程建设防灾。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新建工程项目的地灾防范,督促项目业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严控新建工程引发新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自行建房时,要采取防灾措施,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场址进行简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村民在危险地带建房。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工程项目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
四、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一)做好应急工作准备。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提高地质灾害应对处置能力。
要做好必要的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并定期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确保转移路线明晰,避让场所安全,保障措施完善。
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应急装备,形成高效的地质灾害应急体系。
(二)灾情险情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接到报告的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国土房产分局报告。
其他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区国土房产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时限和报告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抢险救灾。
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划定危险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组织做好人员转移、灾(险)情评估和救援、排险工作,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应急响应措施一览表详见附件4。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提供应急保障。
灾(险)情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维护社会秩序。
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四)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单位迅速开展应急调查,查明灾害类型、范围、规模、发展趋势,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五、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及搬迁避让
(一)工程治理。
各级政府要根据新近地质灾害大调查结果,按照轻重缓急,继续组织对危险性较大、威胁人口较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治理。
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方负责治理。
由于未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原则,未按技术规范建设挡土墙、护坡而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各级政府应责成有关单位完善防范措施,及时采取工程措施治理。
鼓励、支持村民开展房前屋后地质灾害(隐患)点自治工作,降低灾害风险。
直接危及在建工程和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设施及学校、旅游区等的地质灾害,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治理。
(二)搬迁避让。
对于工程治理投资过大或治理后仍不能有效消除隐患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鼓励搬迁避让。
各区要落实2016年搬迁工作,完成省下达任务(全市搬迁50户,任务分解另行通知);
对符合搬迁补助条件的农户,应补尽补;
要加强搬迁任务进展情况跟踪,落实已搬迁户旧宅拆除、土地复垦。
同安区莲花镇的淡溪村、西坑村、蔗内村内庵自然村及白交祠村的一些地段,自然条件差,人为影响大,存在群发性地质灾害严重安全隐患,应抓紧推进搬迁工作。
六、落实防灾减灾资金
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群测群防、预报预警、应急演练以及抢险救灾、灾害治理、搬迁等工作,为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提供保障。
附件:
1.厦门市2016年重要地质灾害点一览表
2.厦门市2016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系电话
一览表
3.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等级对应防灾措施一览表
4.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响应措施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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