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合作协议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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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合作协议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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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合作协议书模板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合作协议书
甲方: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乙方: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区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与服务水平,提升我市区不动产登记办理的便利度,实现多方共赢的合作模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部分不动产登记业务项下具体事务的合作,达成本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作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包括: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以按揭形式购买存量商品房(二手房)转移登记(下称合作登记业务)的项下事务合作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甲乙双方合作的基本模式如下:
甲方同意在乙方具备条件的营业网点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乙方可利用与甲方共同开发的合作业务系统,代抵押人或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就合作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业务提出登记申请。
凡贷款人或购房人从乙方不动产登记网点申请不动产登记,均需与乙方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乙方代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乙方作为受托人,应自觉履行受托人的义务,确保向登记部门提交的登记申请,出自抵押人或买卖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且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
利用甲乙双方开发专有合作业务系统,乙方可实时查询与拟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相关的不动产权属状况,抵押、查封状况。
满足登记中心材料要求的,乙方便民服务点录入人员即时录入不动产登记申请相关信息,并对完整的书面申请资料进行扫描,经乙方复核专职人员复核确认录入人员系统录入信息无误后,即时通过平台系统将不动产登记请求推送至甲方业务系统,甲方业务系统按科室、分中心职能分工自动派件,交由审批人员按法定程序受理、审核、登簿、缮证。
未按登记中心要求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界面内容或推送登记材料不完整的,甲方信息系统自动识别,自动阻止乙方工作人员提交申请,并给与必要提示。
属于抵押登记的,直接缮写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缮证完成后,系统自动将登记结果及电子证明通过平台系统反馈至各乙方。
乙方在专有合作业务系统设立专有账户,每单抵押登记完成后,系统自动在专有账户扣除登记费用;属于产权转移登记的,乙方接收登记中心缮证完成通知后,直接通知权利人到甲方工作场所领证,或直接由乙方代为批量领取不动产权证,并缴纳办证费用,权利人再向乙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对于需要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甲方的,乙方至少每月一次将己办结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送交至甲方统一归档。
对于无需移交登记中心的纸质资料由乙方归档保存。
第三条甲、乙双方共同开发的合作业务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1、甲方与乙方能够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确保乙方能够利用专有网络终端实时查询申请不动产的权属状况、抵押、查封、异议、备案等权利负担情况;
2、合作业务系统具备专门认证路径,经乙方特别授权的专人通过指纹、人脸识别技术认证通过后方可使用该系统;
3、具备申请人(委托人)影像资料留存功能、人脸识别及身份信息识别等技术手段嵌入功能、不动产登记申请信息录入功能、登记申请编号自动生成功能、纸质申请材料即时扫描上传功能、资料复核确认功能、登记申请编号与甲方不动产登记受理编号自动关联功能、智能化资料不全或填写内容不规范的自动识别提示功能;
4、抵押登记业务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自动生成功能、抵押登记费用自动扣缴功能、及不动产抵押登记完成后,新的抵押登记及后续抵押注销状况的自动推送功能;
5、其他与合作模式事项相关的功能及以上技术条件实现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保障功能。
第四条甲乙双方开发专有合作业务系统的分工、费用
及配套件、软件设施的实现,以双方另行签订的《系统开发协议书》为准。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基于双方的合作需要,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不受乙方干扰正常、独立行使不动产登记职能的权利;
2、甲方有权制定合作范围内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提交标准和要求,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3、甲方有权根据自己工作的需要对乙方场所、设备、工作人员的资格认证提出合理要求;
4、为进行必要的风险防控,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抽查、比对;
5、乙方严重违约的,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基于双方的合作需要,甲方应当履行以下合同义务:
1、与乙方按照约定共同完成专有合作业务系统的开发应用;
2、向乙方开放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权限,保证乙方能够即时查询拟申请不动产登记相关的不动产权属状况、抵押、查封、异议、备案等权利负担情况;
3、向乙方提供规范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收取标准及系统页面填写标准;
4、为乙方免费提供岗前培训指导,并随时与乙方保持业务的沟通与联络;
5、向乙方即时推送不动产登记结果及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属于抵押登记的,及时向乙方推送后续出现的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或限制登记情况;
6、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通过专有合作业务系统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
7、自动扣除登记费用后,向乙方出具规范的缴费凭证;
8、应就电子证书的使用及效力对外发布公告,确保向
乙方颁发的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与纸质版具备同等法律力。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基于双方的合作需要,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在乙方营业网点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并以
此为基础优化自己信贷工作流程;
2、利用合作业务系统实时查询拟申请登记不动产权属状况、抵押、查封、异议、备案等权利负担情况,强化自我风险防控能力的权利;
3、按照甲方要求规范使用专有合作业务系统,为客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4、利用专有合作业务系统自动接收己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后续出现的抵押、查封登记等权利限制情况;
5、根据实际需要,向甲方提出合理的业务咨询、业务培训请求;
6、乙方对自己需要多次提交且稳定性较强的资料,提
出共性资料备案的权利;
7、自动接收甲方发放的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查询、下载、存储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
8、向甲方索取不动产登记收费凭证的权利;
9、在确保登记合法性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服务方式、方法或技术手段的权利。
第八条基于双方的合作需要,乙方应当履行以下合同义务:
1、忠实的履行代理人的义务,确保向甲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合法性;
2、按甲方要求规范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内容,并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完整扫描上传专有合作业务系统,并确保上传资料与纸质资料的严格一致性;
3、增强内部风险防控,指定专人使用专有合作业务系统,一宗不动产登记业务,至少经手两位专门工作人员方可向甲方提交正式登记申请;
4、乙方应审慎履行受托人的义务,对整个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为实现委托事项,银行金融机构应自觉采取必要的管理和信息技术手段核实申请人身份,见证签名、对委托人进行询问,并留存影像资料,所留存的影像资料应连同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一并通过专有系统传送至甲方,并做好归档保存;
6、乙方应按照甲方告知的技术手段,验证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真伪;
7、乙方在完成申请资料上传后,应立即将完整的上传资料入袋保存,粘贴登记申请编号,并指定专人保管;
8、乙方应规范使用甲方赋予的查询权限,不得将不动产登记查询信息用于对外盈利或向所办业务当事人以外的人透露、出具查询结果;
9、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约定事项,代权利人领证的,忠实勤勉履行代理领证义务,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10、登记完成后,需要退还抵押人产权证书原件的,及时退还产权证书原件,并做好纸质及影像资料留存,影像资料上传至业务系统并存档,纸质资料连同其他纸质申请材料一并入袋封存,并指定专人保管。
通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一般抵押及抵押注销业务,上传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纸质档案由乙方保管归档,无须再移交给甲方。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九条为实现合作事项,甲乙双方就合同的履行,作如下约定:
1、因甲方不动产登记数据分享不准确、不及时,导致对乙方对登记申请事项作出错误判断或决定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因电子证书的效力问题,给乙方权益带来影响的,甲方应当负相应责任;
3、乙方未尽审慎勤勉义务,核实申请人身份有误、见证签名不当,或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完备性、合法性要件欠缺,导致不动产登记行为违法或被撤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终止与乙方的合作,由此造成的行政赔偿款项,全部由乙方偿付;
4、登记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批量提交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经比对,发现存在扫描件与纸质资料不一致的,一年内发现一单,甲方通知乙方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与警示;一年内累计发现两单,乙方应当立即停业整顿半年,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开展合作业务;一年内累计发现三单,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5、无正当理由,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不动产登记的,甲方可以警示,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指:
一年内累计超过五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保密约定
第十条乙方在合作过程中使用甲方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应当签订《不动产登记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书》。
第十—条甲方在与乙方合作过程中,对其获取的乙方金融信息应附有保密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数据泄密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经签订立即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合作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协议履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形成新的书面协议或补充协议,由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协议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因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因约定事由出现导致合同解除的,本合同及其附件、《不动产登记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书》关于违约责任、保密责任约定的条款不受影响,对双方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如到期后甲乙双方没有提出相关异议的,本协议效力自动顺延。
顺延期内,甲、乙双方有正当事由,可经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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