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公共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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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我院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高危孕妇筛查制度
1、所有孕妇应在辖区卫生所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册(卡),首次建册(卡)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产科病史,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病史的采集和检查,按规范认真预约产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江口县母子保健手册》相应之处,做到早期发现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2、产前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高危因素筛查。
评分在10—30分以上的孕妇应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和分娩,并在《江口县母子保健手册》左上角作特殊标记(△或▲)。
二、高危孕妇首诊负责制度产科门诊医生对高危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妇要建档管理(专案管理),专人负责,做到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三、高危孕妇逐级报告制度
村级(街道)发现高危孕妇及时报告辖区医院妇保医生,妇保医生负责全乡(镇)街高危孕妇动态管理,并将高危孕妇每月10日前报告市级保健院妇保科进行动态管理。
四、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收到的高危产妇信息卡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地医院防保科,妇保医生定期下村(委)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并做好追访笔录。
五、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
负责转送的医护人员应在转送途中有初步急救能力,转出单位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
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立即与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联系,及时转诊。
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六、宣传工作
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
高危儿童和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
一、相关定义:
1、高危儿童:
是指极低出生体重、出生后阿氏评分7分以下、严重先天畸形、35周以前早产及因病情危重转院和放弃治疗的儿童。
2、高危孕产妇:
严重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转院或放弃治疗的孕产妇。
二、高危儿和高危孕产妇线索筛查、登记、反馈
1、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每月5日前将分娩登记本电子版报县妇幼保健所,保健所信息统计人员通过电子版分娩登记本筛查高危儿和高危孕产妇线索。
2、各医疗机构每月例会时将本单位高危儿和高危孕产妇线索上报县妇幼保健所。
县保健所每季度到县级医疗机构进行高危儿和高危孕产妇线索质控,查看妇产科、儿科出入院登记和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本,寻找高危儿和高危孕产妇线索。
3、县妇幼保健所将高危儿和高危孕产妇线索整理后通过例会反馈到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对高危儿和高危孕产妇线索进行随访,并将随访结果报县妇幼保健所。
体弱儿管理制度
一、体弱儿对象:
1、缺铁性贫血:
血红蛋白≤100克/L(〈克/L均登记在册,落实管理措施;
≤100克/L应建立档案)
2、佝偻病活动起:
有佝偻病症状及体征。
3、营养不良:
轻度:
年龄测体重〈P10,身高测体重〈P10中度:
年龄测体重〈P3,身高测体重〈P3。
4、生长迟缓:
身高于同年龄同性别儿相比低于平均身高两个标准差或第三百分位以下。
(矮小儿:
1、身高低于第三百分位2、骨龄延迟〈2个标准差3、身高年长〉4CM4、智力正常。
应管理不记个案,身高超过P3以上可不管。
)
5、先天性心脏病:
无心脏扩大、青紫、昏厥者(有这些情况者不宜入托)。
6、反复呼吸道感染:
2岁以上小儿一年患上呼吸道感染6次以上或患肺炎2次以上。
7、哮喘:
经常发作者。
二、单纯性肥胖:
参考上海地区标准身高测体重〉P97。
三、管理要求:
1、专册登记:
除姓名、年龄、病种外、检查内容也应记录,还包括结案、离园时间等。
历年登记本应妥善保存待查,不能任意销毁。
2、活动室卧室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环境整洁便于开展户外活动。
3、园长保健应该全面关心体弱儿的生活、保健、护理、治疗等,并负责检查指导督促保教人员按要求执行任务,定期学习有关的业务知识。
4、针对体弱儿童的病种和病情,向家长宣传保健护理知识,要求家长积极配合,并主动反映幼儿在家的情况。
5、有计划、有食谱、有进食量及时间,与正常儿童食谱同步编制,并护理针对不同病种进行食疗。
6、户外活动适当的体育锻炼对体弱儿童仍为必需,有促进代谢,增进食欲增强抵抗力的作用。
每天应进行1—2小时户外活动,加强护理。
四、体弱儿童需做好随访及结案工作。
五、对体弱儿童还需做好个案记录及小结分析。
高危儿管理制度
一、高危儿管理对象:
1.高危妊娠孕母的婴儿,如妊娠高症、宫内感染等。
2.孕母过去有死胎、死亡新生儿史的婴儿。
3.异常分娩的婴儿,如产钳助产、臂位助产等。
4.婴儿在出生时或出生后发生异常,如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等。
5.早产儿(胎龄小于37周)
6.低体重儿:
出生体重小于是乎2500克。
7.活动性佝偻病:
常见3个月—2岁的小儿,有明显夜惊、多汗、烦躁不安等症状,同时有中度的骨骼改变体征。
X线片可见临时钙化带模糊消失,干骺端增宽,边缘不整呈云絮状。
毛刷状或杯口状,骨骺软骨加宽,血钙血磷均降低碱性磷酸酶增高。
8.中度以上贫血:
血红蛋白小于90克。
9.II度以上营养不良:
体重低于下常均值25—40%腹部皮下脂肪厚度君子之腹0.4以下身长较正常低,精神状态:
情绪不稳定睡眠不安,肌张力明显低下.肌肉松弛.
10.有疾病的新生儿,如高胆红素症、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新生儿。
11.其他(反复感染。
重度窒息。
出生缺陷。
体检中发现的体重不平等)。
二、高危儿管理方法
1、对所有高危儿建卡存档,做到定期随访,对曾在并新生儿期进行急救的高危儿可以增加随访次数。
2、随访中给予全面体检,神经行为发育检查等。
3、针对随访婴儿利用耳声发射方法进行听力筛查,凡三次听力筛查异常者转上级医院,以确保出生后6个月内对听力筛查障碍患儿给予明确诊断并采取干预措施,避免对言语、智能发育产生不良影响。
4、一岁内每3个月进行一次52项神经运动发育检查或高危儿脑损伤筛查,及时发现运动发育迟缓或早期脑瘫,给康复训练指导。
5、随访检查的同时给予早期教育知识辅导做好高危儿家庭监测的宣传工作。
6、如随访中发现有生长发育延迟,智能发育迟缓、脑瘫言语障碍问题,应及时进行干预治疗,对于不能治疗的患者转上级医院
妇幼例会制度
一、县级每月10日召开各乡妇幼例会,要求各乡妇产科主任、妇幼医生参加。
二、乡级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妇幼医生例会,各村卫生所长和妇幼保健员参加。
三、妇幼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上报妇幼信息,汇报辖区妇幼工作进展情况,研讨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讲授妇幼保健知识、产儿科适宜技术及妇幼保健领域新进展。
五、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布置安排下步工作。
六、例会要求妇幼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更不能无故缺席。
参加例会情况纳入年终工作考核。
七、组织例会者和参加例会人员者均要做好例会记录。
妇幼保健培训制度
1、保健院按上级要求参加省市级培训。
县、乡两级按上级要求组织乡、村两级培训。
2、培训班师资要有理论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3、培训内容要求适宜,要有针对性,贴近中心工作。
4、县保健院每年必须组织4次以上短期培训班。
培训内容为妇产科和儿科急救技术、信息管理、孕产妇和儿童保健、高危妊娠和体弱儿管理,县乡妇幼保健人员、妇产科、儿科医生参加。
5、乡对村级培训每年组织2次,每次不少于2天,培训村级人员职责、产前检查、产后访视、高危筛查、信息收集上报等内容。
并督促村级做好妇幼知识宣传及健康教育工作。
6、注意培训资料的收集,并将通知、签到、日程安排、讲义、成绩册、总结等妥善保存。
督导检查制度
一、保健所每季度到各乡镇卫生院和县直医疗单位督导检查一次。
并不定期下乡指导工作,全年下乡天数不少于300人天,乡级对村级督导每年不少于300人天。
二、督导人员必须熟悉业务,对基层单位妇保、儿保、产科质量、医疗文书书写、控感、信息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基层单位妇幼保健工作质量。
三、督导要深入到村级,要有针对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认真填写督导记录,督导记录一式两份,由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签字,一份由督导人带回,另一份留督导单位。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
新生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
掌握新生儿死亡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保护新生儿健康。
并为制定新生儿生存,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
一、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组织
1、成立伊川县新生儿死亡评审小组,聘请县直医疗机构儿科、内科、外科、产科、麻醉、保健等专家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所。
2、县直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死亡报告工作
3、各单位均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
三、新生儿死亡报告程序
由各医疗保健单位报→县级妇幼保健所。
发生在医疗保健机构的新生儿死亡要在7天内上报县妇幼保健所。
上报内容包括死亡报告卡和医疗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
四、新生儿死亡评审程序
1、医疗机构首先对本机构死亡的新生儿病例进行评审。
2、县卫生局半年对全县新生儿死亡组织一次评审。
评审后由县妇幼保健所书写新生儿死亡评审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国家监测办、省监测办和市妇幼保健所。
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全县新生儿死亡基本情况、死亡原因、死前保健服务、评审结果、影响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因素和干预措施。
五、评审结果分类
第一类:
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
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第三类:
不可避免死亡。
当前本省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六、评审新生儿死亡原因和死亡影响因素。
1、三个环节
(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3)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的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
2、四个方面
(1)知识技能方面的问题:
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2)态度方面的问题:
缺乏责任心及必要的工作热情和愿望。
(3)资源方面的问题:
资源不足或使用不当,地理、自然条件方面的限制等。
(4)管理方面的问题:
医疗保健机构内的某些制度不完善,各相关科室配合不协调、管理紊乱等问题。
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围产儿死亡评审是围产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之一,为规范我县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根据洛阳市卫生局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对象
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围产儿死亡病例。
二、评审程序
(一)一级评审:
(死亡发生医院组织的评审)
1、凡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在2周内组织医院相关人员进行围产儿死亡评审。
2、评审由医务科组织,妇产科、儿科和相关科室(如病理科、医技科室、护理部等)人员参加。
3、评审应根据围产儿病因及处理经过,明确死亡原因,找出死亡影响因素,从管理、技术水平、人员设备等各方面提出教训和改进意见,确定评审结论及其理由。
4、各医院要设立围产儿死亡评审记录本,如实记录评审过程和讨论意见。
评审后1周内填写《广州市围产儿死亡评审表》,并将评审表及病历摘要电子版、纸质版送区妇幼保健所。
(二)二级评审:
(县级评审)
1、评审时间:
每半年一次
2、评审对象:
辖区各医疗机构已完成一级评审、且确定没有医疗纠纷或医疗纠纷已处理完毕的围产儿死亡病例。
3、参加人员:
伊川县卫生局主管局长、妇幼股股长、县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专家组成员、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产科负责人。
4、评审资料准备:
各医疗机构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上季度死亡的围产儿儿童死亡报告卡和医疗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填写完整后报县妇幼保健所。
5、评审资料整理:
二级评审后,由妇幼保健所负责填入《围产儿死亡评审表》,并总结分析围产儿主要病因及处理经过(病例摘要),加盖妇幼保健所公章后,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6、二级评审后,有关评审资料除按要求需要上报存档外,一律由提供单位收回。
评审相关的任何材料不得外泄、外传。
三、评审结论
(一)可避免死亡:
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
(二)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
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
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
(三)不可避免死亡:
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四、组织管理
1、县卫生局负责死亡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2、妇幼保健所负责二级死亡评审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督促、质控县内医疗保健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向县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汇报和向死亡发生单位反馈评审及质控情况。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成立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其成员由妇产科、内科、外科业务骨干及妇女保健专业人员组成。
二、孕产妇死亡1例评审1例,对死亡的每例孕产妇个案进行讨论。
三、讨论前县妇幼保健院选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角死者一般情况,孕期、产时及产后经过,抢救过程等,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作出死亡诊断、预备发言。
四、由调查组成员报告调查情况,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抢救经过等。
五、评审人员进行讨论,明确死因,找出死亡相关因素,评定每个死亡是否可以避免。
六、经讨论,结果无异议,将孕产妇死亡个案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七、评审应有书面记录,评审资料由县妇幼保健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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