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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凡外出疗养、进修、工伤陪护等非业务性出差,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席、高铁一等座、轮船二等舱。
6.职工到外地(邹城市以外)参加非取得学历的进修、培训,时间在三个月及以内的,报销一趟往返车费;
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一个年度内报销三趟往返车费。
7.在邹城市内进修、培训和工伤陪护,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8.各单位未车改车辆报销过路过桥费用,省内出差须有分管领导签字,省外出差须矿主管领导签字。
9.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的,其报销的往返路费不得超过正常出差往返实际路费总额,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员工往返家与工作地点之间不视为出差,绕道和在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
10.个人原因造成的退改签费用不予报销。
(二)城市间交通补助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下列比例计发乘车补助费。
1.乘坐火车普通列车(数字开头)和快速列车(K字头)的,按普通列车或快速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
2.乘坐特快列车(T字头)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
3.乘坐直达特快列车(Z字头)的,按直达特快列车的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4.临时列车(L字头)按区间运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交通补助
交通补助实行定额包干,自带交通工具不享受补助。
1.出差人员交通补助,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证,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但城市间的交通费票据无日期和住宿发票无住宿天数的,没有交通补助。
2.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工作人员到一般地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30元;
工作人员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出差,每人每天补助50元。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工作人员在济宁地区内出差,不发放交通补助。
5.工作人员培训、进修期间,不发放交通补助。
6.无住宿费票据的,不予发放交通补助。
7.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交纳会议费的,会期时间超过两天的只发放两天的交通补助,两天及以内的不予发放。
8.工伤陪护无交通补助。
第六条公务用车费用支出
1.公务用车使用费用实行预算管理,预算标准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兖矿集团发〔2015〕67号)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鲍店煤矿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鲍煤发〔2017〕221号)规定执行,在预算标准内据实结算,不得擅自扩大提高。
单位负责人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严禁领导干部将个人购买的车辆参与单位公务活动运营。
单位负责人选取发放补贴方式的,在其单位驻地范围内公务活动发生的交通费用(车、船等)一律不予报销。
2.公务外出单程超出单位驻地40公里以外的,一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再派专车出行。
3.公务接待用车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
4.由驾驶员承包或购买的公务运营车辆的维修、保养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油料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所有运行费用均由承包人和车主个人承担。
第七条住宿费
住宿费实行最高限额据实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负担。
(一)具体标准见附件《鲍店煤矿差旅费住宿标准》
(二)职工取得非学历的进修住宿费标准:
一般地区(不含邹城市)30元/人/天;
省会城市、直辖市、经济特区及计划单列市40元/人/天。
(三)科级以下(含科级)及其相当技术职称的同性别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
(四)出差人员取得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发票,加盖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专用章,且发票填写要齐全,包括天数、人数、单价、金额、起止日期及付款单位名称、付款信息等。
(五)多人共同出差,住宿费以职务最高者的标准为限。
(六)邹城市内进修、培训、开会等,除有文件统一安排外,不予报销住宿费。
(七)邹城市内工伤陪护,不报销住宿费。
邹城市之外的县级市内工伤陪护,住宿费标准20元/人/天;
地级市内工伤陪护,住宿费标准30元/人/天;
省会城市及直辖市内工伤陪护,住宿费标准40元/人/天。
第八条伙食补助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证,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等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但城市间的交通费票据无日期和住宿发票无住宿天数的,没有伙食补助。
1.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2.工作人员到一般地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20元。
工作人员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出差,每人每天补助30元。
3.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集团公司内部调研、检查,无论用餐人有无出差补助,一律按标准缴纳伙食费。
(二)工作人员在济宁地区出差的,无伙食补助费。
(三)无住宿费票据的,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
(四)有往返车票,无住宿发票的,只报销往返车票,给予两天伙食补助及交通费,往返在同一天的,给与一天的伙食补助及交通费补助。
(五)有单程车票的,有住宿发票的,只报销车票及住宿费,给予两天伙食补助及交通费。
(六)有住宿发票的,无往返车票的,发票中注明住宿天数的,按照住宿天数给与伙食补助,无交通补助;
无住宿天数的,按出差申请与发票日期孰短原则给与伙食补助,无交通补助。
(七)职工经批准参加业务进修期间,无伙食补助费。
(八)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交纳会议费的,会期时间超过两天的只发放两天的伙食补助费,两天及以内的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
(九)工伤陪护参照出差标准给予伙食补助,不发放交通补助。
第九条工伤就医
职工工伤就医或经医保部门同意外出就医的患者,只报销往返车票、住宿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补助及伙食补助费。
(一)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就医交通住宿费报销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单位所在地区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20元,转往单位所在地区以外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30元。
2.工伤职工到单位所在地区以外就医可乘坐以下交通工具:
公交客运(不包括出租车)、火车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交通费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3.工伤职工到单位所在地区外就医时院外等待最长时限为5天,时限内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费均只限工伤职工本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未经医保部门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条会议费和培训费
(一)报销时须提供经矿分管领导、矿主管领导签批的文件或通知,内容包括:
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等,按照文件或通知规定的费用标准结算。
文件或通知无费用标准的,报销时须由总会计师或矿主管领导单独签批。
(二)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不得发生文件或通知列明的地点以外的费用。
(三)培训期间发生的参观考察或观光旅游性质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参加会议的只报销会议费,不报销培训费;
参加培训的,只报销培训费,不报销会议费。
第十一条疗养费用
经医保部门和工会组织外出疗养者,只报销一次往返车费及疗养期间的伙食补助。
病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天15元;
矽肺病人在日照疗养院疗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荣誉疗养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往返途中含餐费的,不予报销途中生活补助;
往返途中不含餐费的,按照出差补助执行给与往返途中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探亲费用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含动车、高铁二等座)。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六)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七)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八)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年功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九)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十三条借用人员补助
(一)借用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上级主管部门长期借用(三个月以上)人员,不包括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之间借用。
(二)集团所上级主管部门长期借用人员,由借用人员所在单位,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集团公司视同出差管理。
借用人员享受差旅费补助和伙食费补助,补助费用由被借用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补助标准如下:
1.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20元。
2.伙食费每人每天补助10元。
第二章办公费
第十四条办公费主要是指办公用品支出,即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文具、制品等低值易耗品。
第十五条日常办公用品:
综合办公室负责全矿办公用品(指笔墨纸张、文具用品等)及桌椅的计划、采购与发放,费用由综合办公室年度总额控制。
第十六条印刷费:
包括矿内印刷和外委印刷所发生的费用,所有印刷业务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报综合办公室签批后实施,费用由综合办公室年度总额控制。
第十七条办公自动化耗材:
综合办公室负责全矿办公自动化耗材的计划、采购与发放,费用由综合办公室年度总额控制。
第十八条购买办公用品或自购材料报销时,须有严格的验收手续。
(一)日常办公用品和办公桌椅,由综合办公室组织验收。
(二)各单位自购材料,入库由经营管理科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符合规定配备的办公器具及设备自购买之日起,原则上3年内不得更新。
第十九条调出、离退人员应将所使用的办公用品完整上交各部门,因使用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由本人照价赔偿。
第三章刊物费
第二十一条工会(党群工作科)负责全矿广播、电视宣传、彩扩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公用报刊、杂志、宣传办公耗材等,此项费用由工会(党群工作科)年度总额控制。
第二十二条根据《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可控费用管理的通知》(兖煤股财发〔2015〕280号)规定,不举办一切与效益无关的广告、宣传及报道费用,确需进行宣传报道的,应出具原因及效益证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追加预算。
报刊费用要立足本部门特点,紧紧围绕工作需要,坚持以电子介质为主,纸质介质为辅的原则进行征订。
第四章通讯费
第二十三条通信费是指因公在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等网络运营商发生的通信费用支出。
财务管理科负责全矿通讯、信息交流等所发生的电话、网络费用,费用由财务管理科年度总额控制,各单位(个人)在规定额度内使用。
第二十四条移动通信费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的形式。
移动通信费用限额标准为:
矿长、党委书记550元/月;
班子副职500元/月;
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300元/月;
机关科室正职200元/月,基层区队正职100元/月,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禁止事项
(一)严禁超限额标准、超范围报销通信费用,严禁直接或变相发放补贴。
(二)工作人员退休、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后,矿自次月起不再承担通信费用。
第二十六条管理流程
(一)通信费用由财务管理科负责办理,每月经考核后,对限额内的通信费用由财务管理科据实报销,超支部分转至党委组织科(人力资源科)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在财务管理科交纳)。
(二)享受通信费用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后,交由财务管理科具体办理,纳入矿通信费用预算。
(三)领导干部退休、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鲍店矿,由组织人事部门通知财务管理科办理停止通信费相关手续,从离开鲍店矿次月起不再享受通信费。
(四)享受移动通讯费的人员原则上只可用于一个手机号码。
确因工作需要且经批准后可使用两个手机号码,但必须全部用于公务。
(五)移动通讯费限额只限于手机移动通讯,不包含办公座机费用和家庭座机费用。
办公座机费用标准由矿依据办公需要确定。
家庭电话费不再纳入报销范围。
(六)办公用上网费用不在移动通讯费范围,可按办公费用列支。
(七)因公出国人员按标准发放交通补助,不再额外报销和补贴移动通讯费用。
(八)调研员可享受同等级别人员通讯费标准。
岗位和职务不相匹配人员,按照职务和级别孰高原则执行通讯费标准。
(九)固定电话业务办理流程:
安装(移机)办公电话、更改话务级别,功能开通等事项,由申请单位填写业务申请单,经矿分管领导或总会计师批准后交财务管理科,由财务管理科联系相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车辆保险和运输费
第二十七条矿属所有车辆的保险费用由生产服务中心管理。
业务申请表报财务管理科,由财务管理科报公司风险管理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运输费:
生产服务中心向矿属各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而发生的费用,实行定额承包,双向考核。
各种车辆运输的结算价格以内部市场运行中心车辆租赁市场核定价格为依据。
第六章培训费
第二十九条培训费是指员工为提高单位生产经营水平而发生的培训支出。
第三十条员工参加的各类培训,应纳入矿年度培训计划,未纳入培训计划的不得安排培训(上级部门安排的除外)。
根据矿下达的经费定额,安监处对培训费支出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第三十一条根据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教育培训的通知》(兖煤股发〔2014〕9号)规定,各类职工教育培训,均应按照公司培训计划安排,在安全技能培训中心落实实施,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外部培训机构安排各类别和各层次的职工培训活动。
对于超出安全技能培训中心承办范围的培训业务,外出培训前需经由安培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的员工培训费,须有相关文件或通知,报销时经安监处审核。
第七章业务招待费用
第三十三条提出申请
业务招待坚持先审批后就餐,申请单位严格按照《鲍店煤矿公务活动费用管理办法(试行)》(鲍煤发〔2017〕162号)规定,填写业务招待申请表,写明招待的人数、标准以及拟招待的地点报矿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审批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审查业务招待申请表,对业务招待的地点、标准等内容做出明确的批示并签字。
(二)业务招待部门经办人填写招待费用报销单,并附加发票、申请单等相关资料,报请矿主管领导或总会计师在招待费报销单上签批。
第三十五条严禁到单位驻地社会经营性饭店公款就餐和招待,违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综合办公室对业务招待费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第八章医药费
第三十六条医药费是指药品、医疗器械等采购支出。
第三十七条职工医院根据矿下达的经费定额,按季编制经费计划,报矿分管领导审查。
医药费由职工医院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第三十八条矿对职工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外创收(含挂号费收入)应全额交矿财务科指定的银行账户,严禁坐支。
资金支出,严格按公司审批的月度货币资金支出预算付款。
第九章备用金
第三十九条备用金是指矿在册职工因公需要从财务部门暂时借用的款项。
借款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借款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借款期限自动从工资中扣除。
借款流程为:
借款申请→领导签批→财务付款→报销清帐。
对个人一次借款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须签订借款担保书。
担保人对借款人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相关规定
(一)除工伤就医外,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一律不办理备用金借款;
省外出差如确需借款,借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2万元之内(含2万元)申请备用金。
借款必须注明事由、款项用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到一事一单,不允许一款多用或多笔备用金交叉使用。
(二)备用金借款原则上要求由借款人亲自办理。
由于特殊原因由非借款人代为办理的,须由借款人在备用金申请单上亲自签名,否则视同代办人借款,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代办人负责。
(三)备用金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以备用金名义借款,规避资金内控流程支付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违规行为。
(四)出差人员返程后,应及时报销冲账,报销冲账内容要与借款时填写的用途一致。
备用金结余,要同时交回财务部门,不得公款私用、私借或挪做他用。
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对有备用金挂账的人员不再借款。
出差人员返程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清账手续。
(五)对逾期1个月不办理清账手续者,逐月按不低于工资总额50%的比例,从其工资中扣除。
逾期3个月以上的借款,按借款余额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资金占用费。
(六)对备用金实行月末核对催收、年终清理。
借款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财务部门对跨年度备用金,要列表分人员、金额、事由、未能清理的原因,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总会计师。
(七)工作人员调离、辞退或辞职时,必须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备用金清账手续。
凡未办理备用金清账手续的,单位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八)对历史遗留备用金进行清理,采用律师函或其他联系方式催收。
清收难度较大的,由单位审计、法律和纪委监察部门采用行政或司法手段进行清收。
第十章试验检验费
第四十一条试验检验费核算的内容包括:
粉尘检定费、仪表仪器检测费、特种设备检验费、油脂化验费、产品(材料)质检费等。
第四十二条试验检验费在公司下达的预算内支出,根据业务内容分别由生产技术科(通防科)、机电环保科年度总额控制。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对试验检验费的发生要严格把关和控制,避免重复检验,避免已经纳入“一费制”管理的费用重复缴纳。
第十一章捐赠支出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不得对外捐赠。
因特殊情况确需捐赠的,须报集团公司同意或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五条捐赠程序:
经办单位提出捐赠方案,经矿集体决策后报煤业公司审核,再报集团公司批准。
捐赠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或方式、捐赠责任人以及捐赠金额等。
第十二章入托费
第四十六条员工子女幼儿园管理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
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同在一个单位,管理费由父母所在单位报销,最高报销金额不得超过720元/生.年。
(二)父母不在同一个单位,管理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最高限额分别不得超过360元/生.年。
第十三章授权审批
第四十七条业务审批经办人员
办理立项申请、财务挂账、付款审批手续的为该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员或经办单位的单位负责人,严禁由客户或非相关人员代为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业务立项申请审批流程
(一)计划、预算内项目金额2万元及以下:
业务部门填制业务申请表→责任归口部门初审→分管领导签批→总会计师签批。
(二)计划、预算内项目金额2万元以上:
业务部门填制业务申请表→责任归口部门初审→分管领导签批→总会计师签批→矿主管领导签批。
(三)预算外项目:
业务部门填制业务申请表→分管领导签批→总会计师签批→矿主管领导签批。
(四)外委项目需由内部产品保护部门签署意见。
(五)自购材料需由物资供应部门签署意见。
(六)差旅费审批流程
1.业务人员应根据矿主要领导签批的邀请函,矿分管领导签批的出差申请单,矿分管领导或矿主要领导签批的文件办理出差业务。
2.省内出差费用的报销由财务管理科科长签批;
省外出差费用的报销由矿主管领导或总会计师签批。
其中副总(含各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出差,一律由矿主管领导签批;
飞机票、软卧票及三等仓以上船票必须由矿主管领导签批。
3.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
对因路途较远、时间紧迫等原因确需乘坐者,须事前经矿主要领导同意,事后经矿主管领导和总会计师在机票原件上联签。
(七)医药费审批流程
1.门诊费用的报销由职工医院院长签批。
2.住院费用的报销
5000元及以下的由职工医院院长签批;
5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的由财务管理科长签批;
10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或矿主管领导签批。
3.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工伤费用管理规定审批。
(八)备用金审批流程
5000元及以下的由财务管理科科长签批;
5000元以上20000元及以下的由总会计师签批;
20000元以上的由矿主管领导签批。
(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入托费、生育费、丧补费等个人款项的支付,由财务管理科长签批。
(十)其他费用报销(付款)审批流程
上述未列明的预算内费用报销(付款)时按下列要求办理:
1.费用支出(付款)金额5000元及以下的,财务人员初审后填制费用报销签证单→财务管理科长签批。
2.费用支出(付款)金额5000元以上20000元及以下的,财务人员初审后填制费用报销签证单→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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