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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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
1、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
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2、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3、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4、资源利用:
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四)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五)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35;
(六)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七)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
(八)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
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二级:
检查验收总分达120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7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五条、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考核办法:
(一)企业根据标准对照检查,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地方煤矿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兼并重组后的煤矿,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关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对初验合格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须与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同时上报;其他类型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
(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检查考核,省煤炭工业厅对初验合格上报的矿井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抽查验收的方式,地方煤矿及其它类型的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逐一检查验收,二级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
省标准化工作部门每半年抽检1次,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县(市、区)每两个月检查1次,煤矿每月自检1次。
(三)考核年度内发生3人以下“一通三防”和水害责任死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基础上减5分。
第七条、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需要技术改造或重新建设的矿井,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主要内容,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把关,在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由相关市煤炭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出具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意见。
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矿井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求的国有重点煤矿和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省厅将给予命名并颁发“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牌匾,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命名表彰,并报省厅备案。
对达标单位及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对连续两年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煤矿,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现场抽查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版本同时废止。
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表7
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标准
分数
检查
方法
评分办法
检查得分
一、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资质(30分)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
4
检查机构和人员配置
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本项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缺一人扣1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2、矿长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副矿长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
4
检查资格证书
矿长无证取消标准化评比资格。
副矿级领导每1人无资格证扣2分,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每1人无资格证扣1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3、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检员、电钳工、提升绞车司机、采煤司机等)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取得“两证”(驾驶证、入井资格证)。
8
检查证件
发现1人无证上岗的此项不得分,每发现1人未持证上岗扣2分。
4、必须有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矿级、中层干部要求参加培训;生产作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
8
查看计划、培训档案
无培训计划扣5分;发现矿级、中层干部、生产作业人员未经培训1人
续表
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标准
分数
检查
方法
评分办法
检查得分
一、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资质
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存档。
同上
培训合格证
培训考核不存档扣4分。
5、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就近(行车时间应不超过30min)的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6
查看救护协议
无救护队又未签订救护协议的本项不得分。
二、安
全
制
度(15分)
1、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级领导(正、副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3、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
4、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5、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6、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8、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9、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0、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1、入井检身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12、煤矿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5
逐项检查各项制度
1-3条有缺项本项不得分。
井下每班次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未执行的该项不得分。
4-12条每缺1项扣2分。
续表
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标准
分数
检查
方法
评分办法
检查得分
三、操作和作业规程(15分)
各工种操作规程齐全;作业规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与其它地点实际情况相符,并经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批准。
推广建立《煤矿作业规程管理(软件)系统》,对作业规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施工及地质条件变化时有补充措施,内容齐全,图文清晰,审批、执行手续完备,有考核和签名。
15
逐项检查
作业规程每缺少1种本项不得分,操作规程每少1种扣2分,内容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四、
安
全
措
施
(20分)
1、按规定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4
按规定检查安全标志
发现1处设备无煤矿安全标志本项不得分。
2、配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人员定位跟踪监测系统),设备、设施齐全,并能正常运行;井下各种标志牌清晰、准确、齐全。
7
现场检查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该项不得分;标志牌不齐全扣1分。
3、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专项费用。
3
查计划及专项资金账目
未提取不得分;提取不足或未按规定使用扣2分。
续表
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标准
分数
检查
方法
评分办法
检查得分
四、安
全
措
施
4、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贯彻落实情况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记录。
3
逐项
检查
无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全扣1分;没落实不得分;未落实1项扣1分。
5、有粉尘的检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定期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3
查发放记录、调查发放情况
无措施、未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本项不得分。
五、劳动定员(5分)
按照核定的井下劳动定员组织生产,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5
查阅
资料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六、风险抵押金(5分)
按照“晋财建[2006]19号”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5
对照标准,查看专用账户
未按时、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的,此项不得分。
续表
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标准
分数
检查
方法
评分办法
检查得分
七、劳
动
合
同
和
保
险(10分)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4
查阅劳动合同
未与全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分。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必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井下意外伤害保险。
6
查阅各类保险缴费凭证或账目
有一类保险不符合规定,该项不得分。
检查单位:
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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