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素公司煅烧、焙烧炉砌筑工程承包合同(华夏机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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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素公司煅烧、焙烧炉砌筑工程承包合同(华夏机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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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素公司煅烧炉、焙烧炉砌筑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包头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
煅烧炉、焙烧炉砌筑工程
承
包
合
同
建设单位: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包头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黄冈市华厦机电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承包人资质等级:
炉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鄂)JZ安许证字[2005]00151-0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包头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煅烧炉、焙烧炉砌筑工程
工程地点:
包头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厂区内。
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内容:
1、施工范围:
煅烧炉、焙烧炉砌筑。
具体内容划分以项目通知书为准。
2、施工内容
煅烧炉砌筑:
钢承重平台以上炉体的耐火砖、硅砖、保温砖、红砖、纤维毡、石棉板、铁皮等砌筑以及观火孔、调温孔、下料座、清扫口等铸件安装,烘炉完毕后炉顶及炉墙保温涂抹料的施工。
焙烧炉砌筑:
整个炉体内耐火砖、保温砖、预制块、耐火泥及耐火纤维制品等砌筑,连通火道的浇筑料现浇,炉顶炉面块的安装。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项目通知书为准;
竣工日期:
以项目通知书为准;
总日历天数:
煅烧炉50天,焙烧炉70天。
筑炉人员:
乙方承诺,煅烧炉大工80人、小工60人;焙烧炉大工70人、小工40人。
三、工程质量标准及安全保证
1、质量保证及技术要求
详见《煅烧、焙烧筑炉技术标准和要求》
2、安全保证
1)为确保无安全质量事故和工程事故发生,做到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提出行之有效的施工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切不安全的人身伤亡事故所造成的任何后果全权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四、合同价款,以双方办理的结算为准
煅烧炉砌筑按7800元/罐,具体工作内容为:
钢承重平台以上炉体的耐火砖、硅砖、保温砖、红砖、纤维毡、石棉板、铁皮等砌筑以及观火孔、调温孔、下料座、清扫口等铸件安装,烘炉完毕后炉顶及炉墙保温涂抹料的施工。
焙烧炉砌筑按115元/吨,具体工作内容为:
整个炉体内耐火砖、保温砖、预制块、耐火泥及耐火纤维制品等砌筑,连通火道的浇筑料现浇,炉顶炉面块的安装。
最终结算按实际工程量为准。
五、项目价款中约定的必须条款
1、以上单价为包干单价,包括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2、承包人的生活用水、电及施工用水、电须在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源处安表计量使用,并按0.53元/度(含损耗)向发包人交纳电费,按3.30元/m3向发包人交纳水费,此款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双方在办理结算时,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另增加其它任何费用。
4、以上单价均为含税价。
六、甲供材料:
1、甲方提供炉体砌筑所有主材;
2、乙方材料范围:
乙方自行采购其余工程辅材,材料费用乙方承担。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本工程质保期为一年,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24小时内派人无条件修理,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否则,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甲方有权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该工程完工并经甲方或有资质的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待甲方决算完毕,发包人按总价款(不含甲供材)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予承包人。
决算完毕之日起5~8月内,经发包人集团总部对该工程的结算审计确认后,按审计确认工程总价款(不含甲供材结算价款)90%的额度扣除已付款后支付予承包方。
本工程总价款以发包人集团总部审计确认的价款为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结清全部工程余款。
该工程不支付任何工程预付款。
若遇工程施工的特殊阶段须预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成总工程量50%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得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在已完工程量的预算价款(不含甲供材预算价款)70%以内预借施工进度款。
税金:
付款前承包人须到发包人指定的税务部门开具发票。
九、分包、转包
本项工程须由乙方亲自完成,禁止乙方将本项工程转包、分包。
十、违约责任
1、工期违约:
乙方承诺如乙方未按甲方工程部项目通知书规定的竣工日期内完成工程任务并交付验收的,10天以下(含10天)按壹拾万元/天,10天以上按贰拾万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将工程切割给有实力的其他单位施工。
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拖延,由甲方进行工期签证并顺延工期,但不赔偿乙方损失。
乙方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有工期核定报告,否则不予办理结算。
2、质量违约:
乙方施工质量如未能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发包人偿付违约金,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大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额,乙方还需承担赔偿甲方超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的损失。
3、其它违约:
乙方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协议》条款的,或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按照总价款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
4、乙方在施工中途如工期明显滞后,也无明显抢工措施,甲方将分割其承包的工程另行高价发包,其高出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将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对乙方应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没有应付款项的,承包人应在违约之日起十天内,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如未按时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违约金数额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
十一:
其他约定
1、当甲方资金暂时周转有困难时,双方协商解决。
2、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不到位,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代扣代支,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利息等财务费用。
3、发包人和承包人完全同意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承诺切实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任何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同意后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4、如承包方比约定工期提前完成,按壹仟元/天进行奖励。
5、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价格的5%,支付方式为现金或银行电汇(投标单位可任选一种)。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十三、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合同签订地点:
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委托代表人签字及加盖法人公章,承包人与发包人安全职能部门签订《安全合同》后生效。
双方履行完合同即告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法院诉讼裁决。
十四、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附件包括:
1、反不正当竞争协议;2、安全合同;3、承诺书;4、《筑炉工期承诺协议书》;5、《煅烧、焙烧筑炉技术标准和要求》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承诺书
包头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
为创建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业务合作环境,杜绝和抵制各种腐败及有违公平竞争行为发生,在与贵公司合作过程中,我方作承诺如下:
1、学习和认同东方希望集团三大观念,诚信守法,积极开展与贵公司及其东方希望集团下属各子公司的业务合作;
2、不使用东方希望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开除、辞职、辞退人员,不与东方希望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工作人员或家属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如:
合伙经商)或办理私事;
3、不与贵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权钱交易活动,不与贵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进行财务或帐目往来,不请贵公司工作人员吃饭和娱乐等消费,更不向贵公司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等;
4、我方进入贵公司的一切人员自觉遵守贵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贵公司的安排和管理。
不在厂区内吸烟、喝酒、乱扔杂物等,自觉维护贵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5、进入贵公司厂区期间,我方遵章守纪,严格遵守贵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6、在与贵公司合作过程中,如因我方原因在贵公司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我方自行承担责任,给贵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我方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不做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贵公司合法利益的事情。
8、如我方违反上述承诺,即构成对双方签订合同(协议)的违约,我方愿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贵公司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承诺人(盖章):
业务经办人(签字):
时间:
年月日
附件2:
反不正当竞争协议
发包人:
包头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
乙方:
黄冈市华厦机电热工设备有限公司
为共同创造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公平竞争环境,杜绝和抵制各种商业腐败及有违公平竞争的行为发生,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反不正当竞争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发包人《基本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其干部员工必须认同《东方希望三大观念》,坚持诚信、正气、正义,守法敬业,廉洁自律。
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杜绝出现商业受贿等各种腐败现象,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乙方对此表示赞赏和认同。
第二条乙方承诺不与发包人工作人员或其亲属进行任何可能影响廉洁自律、公平竞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向发包人工作人员或其亲属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包括回扣、手续费、礼金、礼品、宴请、旅游、娱乐消费等);
2、让发包人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在乙方报销或代其支付各种费用;
3、让发包人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在乙方借款;
4、与发包人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合伙经商;
5、为发包人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办理私事;
6、其他可能影响廉洁自律、公平竞争的行为。
如发包人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对乙方提出以上要求的,必须立即向发包人举报(监督举报电话:
总部021-68768755,sjfwb@,法务办主任手机)。
发包人将对其保密,如举报经查证属实,发包人将对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并在今后合作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条乙方不得与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机构现任、开除、辞退、辞职的人员直接或间接发生任何经济往来,或与以上人员合伙经商。
如有此类情况,必须提前告知发包人,乙方有告知义务。
第四条参与发包人项目投标时,乙方还不能有以下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与发包人工作人员、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五条如乙方违反本反不正当竞争协议规定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总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对尚未支付乙方的款项,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双方业务合同。
涉嫌构成犯罪的,发包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乙方作为投标人有违反本反不正当竞争协议规定行为的,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没收乙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二年内禁止乙方参加发包人所在集团的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发包人:
(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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