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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讲座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座
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座
一、青少年为什么必须学习法律知识?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日益严重,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社会问题。
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同样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1995年全国刑事犯罪145万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为82万多人,占56%。
从1980年到1995年16年间,未成年人犯罪增加127%,进入90年代以来至今,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较80年代提前了2至3岁,其中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在增加。
对此,我国公安部也发出过红色警告:
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低龄化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
我国政府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高度重视,曾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1991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1月1日施行),通过实践,人们感到未成年人犯罪应以预防为主。
经过五年的研讨、起草、修改,以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中心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6月28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期望借助法律的硬性规定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开辟通道。
(二)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是依法律己的需要。
因为要作到依法律己,必须首先学习法律知识。
知法才能明确什么是法律允许做的,什么是法律不允许做的;什么是法律要求必须做的。
1、什么违法?
违法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社会有一定危害,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是,违法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触犯刑法,不必受到刑罚。
它的主要特点有:
首先违法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等的行为;其次违法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是很大,如故意伤害致轻微伤。
第三,违法应当受到处罚,不是刑罚。
比如,无证驾车,不戴头盔、早上放音响影响人家休息等等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违法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拘留和劳动教养。
2、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违反法律规定,危害了国家、集体、社会、个人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
例如,某中学学生王某,16岁,开学时,其父亲给了他1000元钱交学费,在去学校途中不小心被偷了,王某心里很不服气,于是就偷了邻居的摩托车,这就构成了盗窃犯罪。
从王某的盗窃犯罪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有三个特点:
一是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具有违法性,二是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三是犯罪必须受到法律惩罚。
这里我们来看一下犯罪的责任年龄问题。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是这样划分的:
一个是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即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是满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构成犯罪的话,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有一个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放火、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外法律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但对于给他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并加强对行为人的管教。
3、几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
非法携带、贩卖枪支、管制刀具,在公路上设置障碍、损毁、移动标志,私拉电网等。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等。
(4)侵犯公私财物行为。
如。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偷窃、骗取抡夺公私财物。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如明知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购买,吸食毒品,偷开他人机动车辆,故意毁坏文物、污损文物;故意毁坏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
(6)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如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用火
(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如无证驾驶车辆、醉酒驾车、禁止通行的地方强行通行、乱停放交通工具等。
(8)违反户口管理的行为。
如涂改户口、冒用他人户口证件、身份证。
(9)卖淫、嫖娼
(10)种植毒品
(11)赌博、传播黄色淫秽物品。
4、几种常见的犯罪行为。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爆炸、放火、投毒罪等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常见的有杀人、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等。
(5)侵犯财产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
盗窃罪。
所谓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比如采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熟睡之机),盗取别人的财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小偷”、“扒手”等。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1500元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15000元能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类犯罪最多,如:
蔡某某进入校园盗窃案。
蔡某(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住尤溪县洋中镇某村)由于长期迷恋于打游戏机,而产生盗窃某县某中学电脑的邪念。
1998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李某携带二根钢筋及骑一辆三轮自行车窜到洋中中学,两人翻墙进入校园内,尔后窜到学校教学楼三层电脑室,用钢筋撬电脑室的房门锁,未能撬开,被告人蔡某与李某邀住在学校的陈某参与作案,被告人蔡某与李某、陈某用钢筋合力撬开电脑室的房门锁,盗走室内“厦华”586型电脑一套(价值人民币13892.66元),并用三轮自行车将该套电脑运到李某家中藏匿。
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撬锁等手段,窃取本县某中中学“厦华”586型电脑一套,价值计人民币13892.66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年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抢劫罪。
所谓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涉及到侵害校园的主要有在校学生进行抢劫或者进入校园进行抢劫,如:
进入某中学生宿舍抢劫案。
2002年9月2日,曾某、林某、陈某、李某到尤溪县城关镇水东电站坝头的夜市喝酒,期间曾某提议到某中学抓赌博敲诈点钱用。
9月3日凌晨1时,曾某、林某等人分乘二辆摩托车到某中学,从围墙断裂处进入该校学生宿舍楼。
他们从该宿舍楼地下室取木棍上楼,李某某、陈某某将上认脱下蒙住脸部,林某手持一条皮带,他们相继进入六间学生宿舍,对宿舍内的学生采取拳打脚踢、棒打等方法进行抢劫,李某某负责收钱,共抢得人民币250元、手提包1个、手表2块、衣服等。
后他们分别被判处六年、四年、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
某中学五学生入室抢劫案。
陈某是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他平时贪图享乐,时常乘某市场里一开食杂店的人不注意之机,将小样食品偷来。
后被店主发现,告诉了陈某的父亲。
陈某的父亲为此对陈某进行严历的看管,放学回家后就不让陈某上街闲逛。
陈某在家里却迷上了电视警匪片,模仿电视里不良的镜头。
2002年间11月9日凌晨2点许,他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块蓝布,窜至食杂店,用蓝布蒙面,踢门入店,把正在熟睡的店主揪起来,把水果刀架在店主的脖子上,要店主”拿出钱来。
陈某抢得人民币155元。
第二天,陈某把抢劫的事告诉了同学刘某、陈某、朱某和林某,并用抢来的钱买了鸭头、鸡爪和啤酒请刘某等四人。
刘某等四人发现陈某得钱这么容易,于是四人就在2000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用黑布蒙面,携带二把水果刀,窜入原食杂店内,强行将店主按倒在床上,抢走人民币920元及验钞机1台、高梁酒2瓶、乘风牌香烟10包、富健牌香烟8包等。
后这五个人因犯入室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八年、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罪。
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伤残等。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
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伤残等。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有:
中学学生故意伤害案。
2001年8月15日晚,某中学学生李某某因手被纪某某划伤一事,把纪某某叫到该校学生宿舍背后的路上,向纪某某索赔医药费5元。
因纪某某不肯赔偿,李某某便朝纪某某身上踢一脚,与李某某一起的严某某则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朝纪某某的身上打去,打中纪某某的左腰部,致纪某某脾破裂,经法医鉴定,纪某某的伤属重伤。
严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和李某某共同赔偿人民币47369.55元。
寻衅滋事罪。
所谓的寻衅滋事罪,是指:
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在客观上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多次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受教育到损失等)。
有上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有:
某中学蒋某寻衅滋事案。
蒋某是个独生子,6岁那年因为淘气不小心从二楼摔至地上,造成头颅前骨破裂,经医院抢救,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头颅前骨不能硬化,该处颅骨软如皮肤、如豆腐,只要用手轻轻一按,则会陷及脑浆,因此蒋某成为残疾人。
本来对蒋某非常疼爱的父母,此后对蒋某更是爱护有加。
从小学到初中,同学、老师知道蒋某是残疾人,都让他三分,生怕不小心触及蒋某的豆腐头,惹祸上身。
但蒋某却认为自己有威信,是“大哥”,经常在校园里滋事。
冬天,他经常把学生宿舍的棉被抱到学校背后的山上,躺在棉被上晒太阳。
2000年10月10日晚,蒋某骑着自行车经过校门口,该校一名白头发老师看蒋两眼,蒋某认为这个老师看不起他,于是就于次日晚23时邀集一名社会青年要找白头发老师算帐。
在校门口遇到该校林老师,蒋某问林老师白头发老师在哪里,当林老师回答没看见时,蒋某就动手殴打林老师,被旁人劝住,林老师乘机避开。
蒋某随后跑到校门前的饮食店里拿了一把柴刀,冲进学校找林老师算帐,柴刀被该校的陈老师抢下。
蒋某某又找了一根木棍,冲到教师宿舍楼,就用脚踢坏教师宿舍门,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户玻璃。
蒋某被当场抓获。
2000年1月18日中午,蒋某某因不满后楼中学学生杨某某、陈某某骂他,就伙同林某在后楼操场拦截杨某某、陈某某,对他们进行殴打。
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了刑罚制裁。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胁迫、恐吓要挟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00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郑甲(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以某中学学生陈某某讲其坏话为由,勾邀被告人郑乙(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要殴打陈某某。
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把陈某某叫到某第二中学附近的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共同对陈某某施以殴打。
后经在场的学生劝解,并叫陈某某请被告人郑甲、郑乙吃饭了结此事。
陈某某因害怕继续被打,只好许诺过三天给被告人郑甲、郑乙100元人民币。
199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窜到某第二中学,将正在晚自习的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带到该中学附近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向陈某某索要同月25日陈天涟许诺给的100元钱,拿走陈某某身上仅有的5元人民币。
被告人郑乙追问还有95元何时给,陈天涟答应等下个赶集日再给。
被告人郑乙还威胁陈某某:
“以后嘴巴封密。
”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用所索要的5元购买两包“富健”牌香烟。
10月5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又窜到该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叫到该校实验楼背后空地处,向陈某某索要前次答应给钱的余额部分。
当陈某某说没钱时,被告人郑甲、郑乙各朝陈天涟的脸部打了一巴掌,被告人郑乙还逼使陈某某在5分钟内去借20元钱,送到本县某游戏机店,当晚8时许,陈某某到指定地点时,正好遇见同校学生郑某某,便把事情经过告诉郑某某。
此时,已在指定地点等候的被告人郑甲、郑乙听到陈与郑的谈话,被告人郑甲、郑乙便对陈某某施以拳打脚踢,被告人郑乙还用烟头烫陈某某的脖子,并叫陈某某次日要给30元。
10月6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又窜到该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
在教学楼的楼梯口,被告人郑甲向陈某某要钱,陈某某因惧怕被打,便把身上的30元钱交给被告人郑甲。
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将所索取得30元人民币均分。
后郑甲和郑乙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
(7)危害同防利益罪,如破坏军事设施。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三)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青少年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知道自己有那些合法权益,更要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需要学习法律知识,才能在法治社会中生存和发展。
(四)通过法律学习,可以让青少年学生了解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产生原因。
1、当前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有:
(1)青少年犯罪数量急剧增加,年龄却越来越趋于低龄化。
据统计,在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增至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去年我市各地公安部门侦破有案件中,青少年的比例也占至70%—80%。
另据关数据分析,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满10岁。
(2)青少年犯罪形式上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
未成年人性情容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不善于控制自己,由于这些心理特点,形成了其犯罪动机简单、单纯,有很大的盲目性,他们考虑的比较简单,甚至为一件小事就以残忍野蛮的手段将人杀死。
如去年发生在莲都区的以17岁李某为首的五人伙抢劫案,他们每次抢劫都非事先预谋,而带有偶发性。
如某一晚上,他们在一起打扑克,其中两名成员出去买烟,在店里碰到另两个买烟的人,发现他们拿出的钱包中有很多钱,于是立刻回去告诉其他成员,他们就带上菜刀、刺刀等凶器,一哄而上,将两个买烟人劫持到偏僻处,将其身上钱抢劫一空。
有些青少年则常常为一些不顺心的事、一个看不惯的举动、一名不顺耳的话而导致不寻常的犯罪。
又遂昌县某中学15岁学生杨某,与同班同学到刘某在教室里玩耍时发生口角,刘某转身打了杨某的嘴巴,杨立即掏出裤袋中的水果刀,向刘的背部刺了一刀,腹部刺了两刀,造成刘某重伤的严重后果,结果杨某被决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刘某人民币15000多元。
这种突发性的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感情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不计后果,法制观念淡薄。
(3)青少年犯罪类型明显增加,犯罪性质恶性化趋向明显,暴力性加重。
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新类型比以往明显增多,依次排列是:
盗窃、抑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
其中主是盗窃和抢劫,约占75%左右。
除上述几种典型的犯罪外,近几年又添了新的犯罪类型,涉毒、涉枪、赌博、和拐卖人口等犯罪日渐增多。
同时,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
2002年6月16日,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日子了,然而这一天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却令人刻骨铭心。
这天凌晨2点40分左右,位于北京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内一幢小楼2层的招牌为“蓝极速网络”的网吧突然起火。
顿时,烈焰腾腾、势不可挡,大火还引起电器设备和显示器屏幕玻壳爆炸。
由于网吧只有一个门,着火时还锁着,窗户也都被铁护栏封9住,网吧里的人无路逃生。
经市民帮助撬开个别护栏和及时赶到的消防队采取紧急措施后,部分被火围困的网民从窗户跳出或被救出。
待9部消防车将过火面积达100平方米的大火扑灭,火灾当场烧死20人,17名伤者送医院抢救,后受伤者中又有5人死亡。
这场火灾造成的群死群伤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市伤亡最多的,而纵火者是几名十三四岁的中学生,因和网吧服务员发生纠纷后起意报复,故意纵火将网吧点燃。
北京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认为这几名中学生刘××、宋××、张×,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三人在犯罪时均未成年,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判处刘××、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女)有期徒刑12年,参与纵火的还有张×(男)因不满14岁,未追究刑事责任,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
人们之所以对此案无比震惊,不仅是因为这场火灾造成北京市伤亡之最,更主要的是对几名十三四岁的中学生的罪行竟如此恶性,如此危害社会和他人而触目惊心。
(4)青少年犯罪手段向团伙化、成人化方向发展,但同时又表现出一定的幼稚性。
未成年人不管身体发育多好,力量多大,胆怯和恐惧是他们首次作案的常见心态。
同时,由于他们的思想还不是太成熟,缺乏作案经验,作案时心理压力大,在实施暴力犯罪中,总担心被害人反抗,觉得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常常是同学结合,邻里结合,患难结合,校内校外结合。
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中75%属于团伙作案,他们往往是结伙行动,一起作案,一拍即和,一哄而起,互相壮胆,具有纠合性特点。
此外,青少年犯罪虽然体现出精选目标、精心策划、周密安排,分工负责等成人化作案手段,但因为年龄与智力的关系,他们在作案时仍表现出一定的幼稚性,如有的作案学生在两天内在同一学校门口两次抢劫相同的被害人,这些为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也反映出青少年犯罪的幼稚性。
2002年被缙云县五云镇派出所一举捣毁的专门敲诈、抢劫学生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团伙作案的案例。
这个团伙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50余起。
这个团伙成员来自缙云五云镇、新建镇、东渡镇、大源镇等地,主要成员13名,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仅14岁,他们因共同的“目的”自由组成一个“大家庭”,有家不归,脱离学校,整天游手好闲,并伺机寻找目标作案,由于年龄段的原因,他们实施的主要犯罪对象是学生,犯罪手段主要是持马刀、铁棍等凶器,专门以学生为目标进行敲诈、抢劫。
刚满14岁的刘刚是缙云县大源镇人,也是该团伙中年龄最小的一个。
其父母在他9岁时离异,由父亲抚养,其父因受婚变影响,性格变得异常暴躁,经常酗酒,不顺心时便打骂刘刚。
在小学一年级时表现良好的刘刚之后便变得喜怒无常,不好好念书,还经常逃学,初一没读完就辍学了。
2000年1月,他偷了父亲的200多元钱跑到离家50多公里的缙云县城,在一游戏机房认识了“黄鼠狼”李志杰,并通过他认识了另外11名团伙成员,从此,他过上了靠抢劫、盗窃为生的“逍遥”的日子。
在此期间,他父亲从未寻找过他,任他自生自灭,甚至犯案被抓后公安部门通知他,他也无动于衷。
据了解,其他几名少年都有和刘刚相类似的堕落过程。
下面就举几个他们所犯的案件。
去年的1月14日早上,天还不怎么亮,缙云县新建中学的初一学生李某、施某、赵某3位学生正在晨跑,当他们跑到操场的拐角处时,突然,6个比他们高大的小青年拦在他们面前,只听其中一个说:
“同学,口袋里有多少钱,全部给我拿出来”。
第一次碰到这种事,3人都被吓坏了,刚准备转身逃,又被2个人拦住了,“想逃,没门,搜”。
结果。
3位同学身上的1元、1.5元,3元钱全被搜走,6人抢走钱后扬长而去。
当天上午,该6人来到马渡村,在马渡村旧桥桥头,强行拦截马渡中学学生施某、王某、胡某和施某,并分别将其带到桥头的殿内,采取拳打脚踢、打耳光、搜身等暴力手段,从他们身上劫取人民币26元。
1月20日傍晚,该团伙中的李某、黄某、刘某等人守候在缙云县五云镇三里树人学校外的路旁,强行拦截回校上课的学生何某、陈某、江某等,并分别将他们带至一民房内,采取强行搜走他们身人民币30元。
从以上特点我们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从不良行为、恶作剧发展到违法犯罪;二是由差生发展到思想品德和功课都差的双差生,进而结帮逃学,发展成违法犯罪行为;三是从冒险、游乐到离家出走,侵犯他人权益到违法犯罪;四是从娇生惯养到称王称霸及至行凶打人,五是从被歧视、虐待到行凶报复,或被遗弃而流落街头,被人教唆而犯罪;六是从小偷小摸发展到盗窃抢劫;七是模仿影视网络里的暴力和色情镜头,从好奇到偷尝禁果而违法犯罪等。
当然青少年犯罪还包括疯狂性、反复性、连续性等特点,由于时间关系,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那么,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青少年自身的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造成的。
1、贪图享受,不思进取,不劳而获的不良心理是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未成年人没有劳动收入,如果要去贪图生活享乐,如去歌厅、酒楼、玩游戏等等都需要钱,他们就会想尽办法去骗、去偷、去抢,甚至不惜以牺牲亲情为代价。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初中生杀母亲的案例。
这是发生在庆元的一个13岁少年捅死养母案件。
案件发生在2001年9月2日,庆元县岭头乡黄宙坑村初一学生吴某在养母陪同下一起到学校去交学费,村里到学校有2公里多的机耕路,当天中午他一反常态地提出要走山路,说山路近些。
于是,两人就出发了,走到山顶上,吴某从书包里拿出尖刀,趁养母不注意,从背后将亮光闪闪的尖刀刺向养母身上,连续刺了十余刀。
最后,连刀柄也断了,刀却掐在养母身上,当场将养母刺死,随后吴某搜遍了养母的身体,从养母身上搜走了带去交学费的700多元钱,然后将养母的尸体拖进树林中,并用杂草掩盖。
干好这一切后,吴某才从容不迫赶往学校,第二天吴某又到学校附近的游戏厅里,专心志致地玩耍起来,直至公安人员找到他时,他还沉迷于游戏之中,脸上毫无惧色,实在令办案民警费解。
俗语说母爱无价,但在吴某的眼里,母爱还不值区区700元钱。
我想,吴某的养母可能至死也想不到自己竟然会死在辛辛苦苦把他从四个月养大的儿子手里。
杀害养母的吴某面对看守所的高墙,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他对办案民警说:
“她就象我的亲妈一样,我却做了这种丧尽天良的事,真后悔!
”据吴某交待,他当时杀死养母只是想把养母身上的钱拿走,还几百元钱的债。
当天下午,吴某把养母杀死后还打电话给他养父,骗他说养母到校后又一个人到庆元城里了。
一个13岁的少年如此残忍,而且杀人后还镇定的撒谎、玩游戏机。
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不过,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办案民警的调查中可发现,其中确有许多值得深思的地方。
吴某自己说,他喜欢撒谎带来的快感。
比如告诉一个人说有人某地等他,结果那人跑去却一个人也找不到。
吴某的几位同学说,吴很会说谎,平时常编一些借口借钱,同学们都不太相信他。
吴某平时很喜欢吃零食,学校附近一个食品小店是他经常光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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