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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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和员工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员工必须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一旦订立即具有约束力,公司和员工均需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有义务在合法和公司实际运营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以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同时保障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和协、发展环境的建立;员工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各类规章制度。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北京达泰高腾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不含实习生及退休反聘人员)。
第二章管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人事行政部是劳动合同的执行和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其他与劳动合同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其他用人部门为劳动合同协助管理部门,负责向人事行政部提供、补充劳动合同相关的资料、信息,如有合同中相关信息变更,应及时告知人事行政部。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符合公司招聘条件,进入试用期人员,必须出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与其他任何单位无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复印件、体检报告等。
员工于报到之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入职。
第九条、录用职工劳动合同中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试用工资。
因特殊情况无需约定试用期,须经总经理批准,人事行政部备案。
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含二年)固定合同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一般情况下试用期满前5日,用人部门填写职工转正申请表,由人事行政部统一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后人事行政部存档。
试用合格者,确定职务等级和工资标准,并自试用期满次月起执行。
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必须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要解除劳动合同,用人部门应及时通知人事行政部。
第十一条、人事行政部要依据《员工信息登记表》建立《员工名册》。
员工名册的内容包括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报到日期、工作岗位、身份和户口性质等信息。
员工本人要对《员工信息表》中的内容予以签字确认;人事行政部要保管好《员工名册》及《员工信息登记表》。
第十二条、公司在招用员工时,人事行政部门要如实告知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并向员工发出《职位告知书》。
第十三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Ø固定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Ø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将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制度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Ø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组成,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附件包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各项专项协议。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由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十六条、公司在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公司和员工需填写如下法定条款: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岗位;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劳动报酬;
八、社会保险;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公司与同一员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间无绩效等奖金性质的工资。
第十九条、公司与管理岗及其他保密岗位员工,可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与员工签订《保密专项协议书》,并支付员工保密补偿,如员工违反《保密专项协议书》之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员工于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提供虚假身份证证明、学历证明、结婚证明以及有效联系住址的;
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一条、公司和员工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要依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足额地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建立有效的、公平的激励机制;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本着“爱岗敬业”的负责精神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要配合公司共建和协、发展的环境。
第二十二条、公司禁止各类违章作业,杜绝有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
员工有权对各类违章和冒险指挥予以拒绝,有权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予以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表现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要服从工作岗位的变更,同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填写《工作岗位变更情况证明书》,变更后的薪资待遇和工作职责依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部门主管或办事处负责人有权提议,并报公司领导批示后予以变更工作岗位:
一、月度连续休事假超过9个工作日或年度内累计休事假超过30个工作日的员工;
二、年内累计间断工作时间达2个月以上或连续间断工作时间达1个月以上复工的员工;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部门经理或主管安排的员工;
四、出现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不同岗位之间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岗位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员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员工提前三十日以填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予以批准。
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以填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予批准。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需提供《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说明书》,在与部门主管、人事行政部进行事实的论证、沟通和协调后,双方达成认可的情况下,公司方予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非因员工原因导致未缴纳社会保险情形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损害员工利益的;
五、非因员工原因导致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部门主管举证申报,人事行政部调查论证并报公司总经理核查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同时不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的。
以下情形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1、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含5天);
2、月迟到7次以上者(含7次);
3、非法强行要求别人辞职或阻碍别人完成工作的;
4、应聘资料中有故意隐藏、欺骗公司行为的;
5、业务上的重大秘密泄露给或者企图泄露给公司外部的
6、未经公司允许被他方雇用或从事经营的
7、存在与业务相关的收授贿赂行为的(不论金额大小);
8、有重大过失给公司带来损害的;损失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
9、有重大过失遗失或破坏公司的建筑物,建造物及其他的物品的;
10、触犯刑法或其他法律情节严重的
11、累计3次以上(含3次)受到公司警告、惩罚却仍无悔改表现的
12、用流言蜚语言扰乱公司秩序的;进行不正当行为损坏公司名誉的;
13、利用自己的地位谋取私利的;故意损害作业效率的;
14、对其他职工施暴恐吓,或盗窃其他职工钱财,公司财物的;
15、存在类似与前各项程度的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金额达5000元以上或给公司名誉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非因公司原因导致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月标准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出现年度内连续二次季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年度内累计三次季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月度内连续休事假超过9天、年度内累计休事假超过30天、年度申请事假次数累计超过10次以及其他等不符合胜任条件情形,经过公司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出现本款如上之不符合胜任条件情形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报备后,方可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公司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员工:
1、与公司订立5年以上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且有街道开具的证明和其他证明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第三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依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公司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被工伤管理部门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需按照如下流程步骤进行审议和办理:
第一步 :
距劳动合同期满2个月之前,人事行政部向员工所在部门下发《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审核意向书》,各部门经理或主管收到意见书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依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填报并向人力资源部上交《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审核意向书》;
第二步 :
人事行政部于收到《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审核意向书》后,于五个工作日对其中的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填写《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名册》,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步:
公司领导于5个工作日内对《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名册》做出审批意见后,人事行政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向员工签发《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以及相关的签收汇总名册;
第四步 :
员工自收到《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并交人事行政部备案。
凡收到《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后,拒不履行或非由本人履行签字确认手续的,视为员工本人提出不再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
如员工自愿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可于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或人事行政部提交书面的终止申请,任何非书面的终止申请均无效;
第五步:
人事行政部自收到由员工签字确认的《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之后,15日内为员工分别办理续订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需按照如下流程步骤进行审议和办理:
一、凡员工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情形的按如下流程步骤办理。
第一步:
员工出现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部门主管或收费站站长要填写《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审核意向书》,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二步:
人事行政部自收到《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审核意向书》后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情况,并将书面的审核意见报公司领导决议;
第三步:
公司领导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议,并送人事行政部和相关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后续工作。
二、凡属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范围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均需视情形签订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签订后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后续工作。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员工依照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一个月的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员工月工资高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员工月工资低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第四十一条、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四十条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公司人事行政部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寄发或签发《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通知书》,同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员工要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工作的交接和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公司依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员工办结完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
工作交接手续的完结时间,以《工作交接单》为依据。
第四十四条、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由人事行政部至少保存二年以备查。
第六章劳动争议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部门经理或主管须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不得推诿,禁止矛盾上交。
劳动争议按照“谁管理谁处理”的原则,分级负责。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首先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并通过平等协商解决争议。
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通过协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七条、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人事行政部、当事部门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处理劳动争议的各项应急准备,对调解不力、失职渎职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于涉及面广的劳动争议以及未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报公司领导审议、决策。
第七章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五十条、人事行政部应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依法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以及其他相关的手续。
第五十一条、人事行政部应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的程序、台帐。
应建立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有:
一、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台帐;
二、员工培训记录台帐;
三、员工考勤统计台帐;
四、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
五、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其他专项协议台帐等。
第八章特殊用工管理
第五十二条、聘用离退休(包括内退)、下岗人员,借调与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等,属特殊用工。
第五十三条、聘用特殊人员应签订聘用协议。
聘用协议应重点明确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违约责任等内容。
聘用特殊人员应要求其出示有关证明。
第五十四条、聘用协议期限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确定,最长不超过两年。
聘用人员,一般应在聘用协议中约定试用期。
第五十五条、被聘用的特殊人员,不享受医疗期、住房基金、保险等待遇。
第五十六条、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聘用协议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协议。
第五十七条、被聘用的特殊人员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者解除聘用协议。
第五十八条、未毕业学生进入企业实习或见习,签订实习或见习协议,其它情况按特殊用工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在规章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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