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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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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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小区智能化项目弱电工程
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
苏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
苏州XX智能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2010年09月17日
施工承包合同书
合同编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苏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苏州XX智能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XXXX小区智能化系统(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XXXX小区智能化系统
1.2本项目工程地点:
苏州市XXXXX东运河北侧
1.3乙方承接本项目工程的子系统是:
可视对讲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公共广播及背景音乐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巡更系统,LED显示屏系统,管道桥架系统,公共区域布管系统。
.
1.4乙方承担的工作包括:
乙方根据甲方(或设计院)提供的图纸和标书内容,由乙方作深化设计并提供给甲方确认:
承包系统的专业施工,器材、设备的提供与安装调试,系统集成,验收等相关手续,并提供竣工验收资料。
如苏州市公安局需验收,乙方负责通过苏州市公安局验收;
1.5乙方应按由乙方深化设计并由甲方认可的施工图及所附的报价清单所列的设备、材料、配件等完成本项目工程。
1.6本项目工程承包方式是:
包工包料
1.7工程工期:
乙方将按以下所列时间表,在甲方已提供满足乙方可工作的条件下按时完成系统的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及开通工作。
1.7.1本项目工程暂定于2010年10月1日开工,于2012年10月1日竣工。
总工期为730日历天。
1.7.2如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经甲方批准后乙方的工期将相应的顺延。
2合同价款
2.1本项目工程合同价款为16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万元.整
2.2本合同款项包括完成合同附件中所有系统和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的全部费用,采用固定总价包死合同,如甲方更改方案发生增减项目按甲方签证单确定,并附固定单价确认单另行进行增减调整。
。
2.3合同款中不包括以下费用:
有线电视系统及电信通信配套费。
上述费用由甲方直接进行支付。
3承诺
3.1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2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4合同文件
4.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其组成如下:
4.1.1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1.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1.3图纸及优化方案;
4.1.4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4.1.5本合同书及附件;
4.1.6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签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4.2若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准。
不列在其上的其他文件皆不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除非双方同意确认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4.3合同文件内的天数,除另有说明外,均为日历天数。
5保修及售后服务
5.1乙方保证对各系统的工程质保期是从系统验收合格后起24个月内。
设备材料的保修期按照原生产厂商承诺的质保期限,以到场验收合格起算。
5.2乙方保证报修响应时间为4小时,各系统修复时间原则上在48小时内。
如是人为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有义务修复并使之正常运行。
5.3其它按照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要求执行。
6合同款的支付
6.1合同款的支付
6.1.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经甲方核准月进度款的70%,直至乙方完成系统安装工程。
6.1.2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结算审计报告后七日内支付工程款至工程总额的95%。
6.1.3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甲方应在保修期(2年)满后七日内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给乙方。
6.2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乙方解决问题为止:
6.2.1甲方提供可满足乙方工作的条件,乙方无正当理由使工程进度落后合同进度计划达30天以上;
6.2.2在甲方或其委托单位出具书面形式的正式指示后,乙方无理由故意拒绝拖延执行超过7天以上。
6.3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乙方有权暂停工程实施,直至甲方解决问题为止:
6.3.1甲方未能提供满足乙方可工作的条件,造成乙方延误工期达30天以上;
6.3.2甲方未能依据本合同第6.1、条款按期付款。
6.4施工期间为付款而对工程量的核实,仅作为确定付款依据,不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
7双方责任
7.1甲方的工作
7.1.1甲方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甲方项目代表。
职权:
代表甲方行使检查、监督、管理、签证等职权。
7.1.2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7.1.4向乙方提供施工电源、水源。
7.1.5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按时结清工程质保金。
7.1.6在验收合格前由乙方保护的品与半成品,因乙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责令责任方负责修复,并由责任方承担修复费用;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或造成的损坏,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2乙方的工作
7.2.1对自己承包工程内的有关系统进行施工,对承包工程内的施工、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等负责。
7.2.2协助甲方办理所需办理的相关批件、证件。
7.2.3服从甲方和监理的项目管理。
7.2.4负责竣工验收前承包工程内的成品与半成品的保护。
7.2.5负责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并制作成竣工文件移交甲方。
7.2.6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到达工程现场后,须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方对品牌、数量、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才能实施安装。
7.2.7乙方应对安全施工负责,如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给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侵害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如由于乙方安全问题造成工程停工,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8质量、验收及竣工
8.1工程质量
8.1.1承包工程的系统开通,应达到总体设计的相应功能,并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及标准验收,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的要求。
8.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8.2设备材料验收
8.2.1设备材料送达工地现场时,乙方提出书面的设备材料验收报告,主动邀请甲方和监理对设备材料的品牌、数量、表面质量状况进行验收。
乙方同时应当提供相应设备真实的合格证和质保证书、产品检测报告书、原产地产品证明书。
甲方的验收并不能免除乙方对设备的瑕疵担保责任。
所有材料的品牌以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为准,乙方不可以擅自调整产品的品牌。
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任何产品的真假有疑虑时,乙方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相应产品的采购相关票据,以及原厂的产品授权书,以供甲方验证。
如果查验下来是伪劣产品,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否则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约;
8.2.2如甲方无合理原因或理由而未能在三拾日内给予验收,则视为已通过验收。
8.3隐蔽工程验收
8.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2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8.3.2甲方和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上述验收记录。
8.3.3经甲方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8.4竣工
8.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十天内,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十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8.4.2甲方收到报告后十天内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后十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该系统验收报告已被甲方认可;
8.4.3工程通过验收后,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8.4.4乙方应在工程竣工后十五天内呈交竣工资料给甲方;
8.5系统(工程)在验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视同验收通过。
8.6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尾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尾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8.7工程未交付前甲方不得使用。
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9工程变更
9.1设计变更
9.1.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9.1.2乙方在工程实施中发现设计上的错误或不合理的情况,为施工方便而提出设计变更、优化施工图设计的方案,或换用材料、设备,均由设计单位确认、现场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签证同意后才能实施,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9.2确定变更价款
9.2.1甲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十五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变更技术核定单。
9.2.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9.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9.2.4甲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支付按第6.1条款执行。
10违约
10.1乙方违约情况: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0.2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工程的竣工时间符合双方的约定,若竣工时间延误,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如验收未通过,乙方负责无偿整改,工期不顺延。
10.3甲方违约情况: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0.4甲方应确保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款,若延误支付或延误竣工日期则甲方应每日向乙方支付应付合同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10.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0.6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欲解除合同,则按本合同条款中第11条执行。
11合同解除
11.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1.2当工程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当由于乙方原因工期节点延期三十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权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1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1.3.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1.3.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1.4一方依据第11.2、11.3条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发出通知前七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3条款的约定处理。
11.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解除的,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并乙方承担责任。
11.6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2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系指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和不能避免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水灾、台风、地震、核辐射、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
12.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2.2.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12.2.2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2.2.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12.2.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方协商解决。
12.2.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3争议的解决
13.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3.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3.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13.2.3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14合同生效
14.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14.2合同订立地点:
苏州
14.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壹式肆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14.4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结算清楚并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5其它条款
15.1在合同履行前、履行中及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现场签证等与本合同一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3报价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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