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合同模板(20171115起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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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项目
年年度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
徐州万众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
徐州市鼓楼区平山路3-2号植物园
邮编:
221000
电话:
0516-66990000
传真:
0516-66990777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就“”项目(以下简称“本案”),委托乙方进行销售代理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拟定本合同。
第一条代理销售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案”)
1.2项目地址:
1.3产品性质:
1.4销售面积:
1.4.1本案总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规划平方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1.4.2总商品住宅部分可售面积约平方米(不包括酒店式公寓)。
1.4.3销售面积:
万平方米(均为甲方设计自测,详细指标以政府批复的销售测绘面积为准)
1.4.4本合同期内销售面积双方另行约定;
1.4.5地下车库等其它类型销售面积另定,详细指标以政府批复的预售测绘面积为准(经双方特殊约定的由甲方保留销售权的可销售单位除外)。
1.4.6以上项目基本经济指标为暂估,后期实际操作中如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以实际情况为准。
第二条代理方式、代理销售期限及服务范围
2.1项目委托代理销售方式,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进行:
(1)独家销售代理:
即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本项目中的代销房屋,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能自行销售(团购除外)或者另行委托第三方代理销售。
(2)一般销售代理:
即甲方在委托乙方代理销售本项目的同时,拥有自行销售或选择其他第三方中介通路和渠道进行本项目代销、分销的权利。
2.2代理销售期限。
本合同乙方对本案的销售代理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除合同提前解除外)。
本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延长本合同,但应就此重新签订相关协议。
2.3服务范围
2.3.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不得代理本项目半径3公里内其它第三方的各类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与房屋销售、房款核收、合同签定登记备案、回款催缴、按揭办理、交付配合、产证办理有关的各类代理服务,但乙方能证明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已代理的其他项目除外)。
2.3.2乙方在销售期内必须完成甲方对乙方要求的本项目的销售工作。
2.3.3根据项目需要提供所在项目竞品个案的市场数据服务,包括周报、月报、年报和竞品数据监控,并不定期(以甲方要求为准)按甲方要求模板制作竞品案例。
代理项目由甲方给出,且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以甲方要求为准),并需指定具体的对接人。
2.3.4根据甲方要求,提供项目市场策划,包括整体及阶段性项目市场分析、市场定位、市场推广策略、销售策略、销售渠道、售价以及付款方式等围绕项目市场推广及销售各方面提出专业策划建议。
在本合同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提交本项目整体销售计划,每月1日提交上月阶段性销售总结及下月月度销售计划(包括阶段性销售策略、市场推广策略及实施的计划等),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2.3.5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专题性市场分析及建议,包括对项目各项配套设施、会所、交楼标准、户型设计、各单体建筑之平面规划和立面设计、户型比例、售楼部等等涉及项目开发和销售的有关专题提出专业的市场分析和意见。
2.3.6市场推广建议及协助执行或监督执行,包括广告宣传、新闻宣传、宣传渠道的选择、现场包装、售楼部及示范单位卖场包装、公关活动、促销活动、宣传资料、销售资料、认购资料等。
2.3.7乙方派驻的执行策划工作,包含月度项目策划方案、年度项目策划方案、活动策划及辅助执行、广告公司物料对接、客户礼品对接及发放、会议纪要整理、工作进度表等与销售有关的工作;乙方派驻的执行策划工作内容不包含甲方营销合同管理、费用台账管理、付款流程管理等内容。
2.3.8销售组织与部署,组织销售人员按照双方制定的销售策略,进行销售部署,并按要求按时、准确、严格地执行,包括销售人员项目培训、销售人员对外宣传口径的制定、销售人员调动指引客户策略、展销会认购组织、销售信息渗透部署、促销组织执行、现场公证、日常和阶段性现场销售组织及与现场销售有关的其它工作事项。
2.3.9提供专业的现场接待工作,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统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督促和指导客户按时交款,催交欠款、协助客户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按揭贷款、抵押登记手续等相关销售工作。
2.3.10现场客户和销售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各类销售报表以及来访客户档案和成交客户档案等。
2.3.11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销售业务相关服务。
2.3.12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客户以及甲方合作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2.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销售日报、周报、月报和客户关系月报、项目管理月报,以及项目竞品销售概况。
2.5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交房,乙方须配合甲方完成本项目房屋交付工作。
各项总结报表提交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销售统计》。
第三条销售任务要求
3.1销售目标的确认:
依据市场状况,销售总目标、销售进度在开盘前由双方商定平均销售价格的同时商定销售目标,由乙方出具正式的书面销售办法,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2本合同涉及的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作为货币单位计算。
3.3本合同涉及的销售计划除经说明外,均以总销售签约金额作为考核目标。
第四条双方人员架构
4.1甲方人员
4.1.1甲方须在销售现场派驻项目营销经理,配合乙方销售工作,协调双方事务性协调工作,监督考核乙方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
4.1.2甲方派驻的项目营销经理(身份证号:
)作为甲方对本项目营销工作的全权代表,代表甲方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甲方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进行销售承诺时,不得接受除甲方营销经理之外人员的口头指令或书面指令;乙方如与甲方相关人员串通勾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4.1.3甲方须在销售现场派驻财务收款人员,收取销售定金以及房款,完成销售款项的返还工作,严格执行甲方销售款项收取和退返的财务制度和纪律。
4.2.乙方人员
4.2.1乙方须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协调本项目乙方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策划、营销活动、销售执行等),并负责与甲方对接。
4.2.2乙方派驻现场项目经理名,销售经理名,驻场企划经理名,驻场企划名,行政助理名。
平日销售人员乙方应保证人,每次开盘、促销活动、周末等乙方销售人员应至少增至人,当销售面积总量超过85%,乙方现场销售人员不低于人,特殊情况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
乙方在销售期内必须完成本项目的约定的销售工作和交付入住配合工作。
4.2.3乙方必须保证50%的现场工作人员在乙方企业内具有相同岗位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要求专案必须在乙方代理的同类同档次产品销售中相同工作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专案助理、组长等岗位人员必须在乙方企业内具有相同岗位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4.2.4乙方须在入场前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销售工作小组全体人员名单及其资格材料,供甲方审核同意,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小组人员结构,该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格式及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二《徐州万科项目销售团队人员名单》)。
销售团队必须符合徐州市房屋销售上岗资格的要求。
4.2.5乙方派驻现场销控人员、销售事务人员必须在开盘前一个月到岗,由甲方负责对其专门培训,并派往甲方指定的案场实习,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相关工作要求详见附件三《徐州万科项目案场代理公司销控专员工作规范》,附件四《徐州万科项目案场代理公司按揭专员工作规范》)。
4.2.6乙方将组建本项目的销售团队,销售团队人员由甲方确认后执行。
乙方销售团队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或因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因自身原因,确认离开本项目服务小组的,则乙方提前1周通知甲方。
如甲方认为销售团队成员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成员进行调整。
(项目销售团队部分人员名单见附件《徐州万科项目销售人员名单》,最终成员名单在销售前2个月确认,以双方约定为准)。
乙方销售团队人员因故调离本项目的,应提前1周以邮件形式报备甲方(甲方邮箱:
@;乙方邮箱:
@),并及时替补;如未按约定报备甲方而直接调离的,则罚以当月10%销售保证佣金。
4.2.7甲方须指派专人负责协调对接银行按揭和公证、合同登记事务;乙方根据销售要求完成联络按揭银行和公证处等相关单位,配合买卖双方完成房款按揭工作,负责将签署完成的销售合同送交本项目所对口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合同登记工作。
4.2.8房屋交付时,乙方须在交付现场派驻六名以上人员参加房屋交付工作,负责房屋交付、产证办理等工作,专案经理必须直接参与房屋交付工作。
4.2.9如遇项目交付期在代理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的,属于本合同约定的销售代理工作之附随义务,乙方仍应在交付期按合同义务履行,甲方不另外支付费用。
4.2.10乙方各项服务行为须需符合国家与徐州市相关之法律、政策规定,如乙方因为操作不当触犯国家与徐州市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赔偿,并同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2.11乙方必须遵从政府关于雇员各类社会保险的规定,并负责有关的费用,并应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等依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甲方对于乙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乙方须保证甲方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
第五条销售事务
5.1销售计划
5.1.1在正式销售前30天,甲方须确定正式的销售计划。
该销售计划须以年度为单位,内容包括本项目年度销售目标、销售平均底价、销售折扣政策、付款方式和要求等;该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5.1.2根据甲方确定的销售计划,乙方可结合实际情况拟定逐批推盘的价格策略(包括销售均价和价目表),经甲方确认签字盖章后执行;当期销售价格在发售前由甲乙双方商定,经甲乙双方签订同意后,为本合同之不可分割的补充附件。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
5.1.3销售计划的调整,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但必须经由甲方确认签字后方可执行。
5.2销售承诺
5.2.1本项目各类型可销售单位正式对外接待前15天,甲方须提供相关经济技术指标、经政府机关审核后的规划图纸等相关文件图纸,以及与之相关的销售承诺内容。
5.2.2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文件、图纸基础上编制《“”销售手册》)(以下简称“《销售手册》”),经甲方确认后执行,销售手册仅用于向客户介绍项目信息。
5.2.3乙方在代理期内的销售讲解内容不得超越该《销售手册》约定范围。
如《销售手册》约定内容发生变更,甲方须出具书面变更说明,并通知乙方调整相关内容。
5.2.4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如发生《销售手册》内未涉及内容,乙方不得私自解释或承诺。
须向甲方通报相关内容后,由甲方出具相关说明并作为《销售手册》的补充。
5.2.5由于《销售手册》作为本项目唯一的销售承诺文件,属于商业机密范围,仅提供乙方相关销售人员向客户口头介绍时使用,乙方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或用于其他任何项目。
乙方不得将销售手册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原件及影印本或其他任何固化的形式提供给客户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仅限于口头介绍。
与销售手册、所代理项目或与甲方相关的其它任何背景资料、信息除特别说明外,均属于甲方商业秘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客户或其他第三方泄露,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5.3销售文件
5.3.1销售文件包括销售合同(包括合同附加条款)、认购合同或订单、销售承诺书和其它客户可以接触到的相关文件。
5.3.2销售文件由甲方制定或提供示范文本,乙方负责与客户签署本项目相关的销售文件。
5.3.3客户签署后的销售合同须由乙方驻场专案经理或其授权人员专门审核;如发现签署后并已生效的销售合同文本超出合同示范文本的承诺范围,则视为销售事故,乙方必须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甲方可保留追偿权。
5.3.4在销售合同签署过程中,如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更改,乙方只能承认按照甲方指定人员签字通过的文本条款更改,除此以外甲乙双方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合同条款。
5.3.5在甲方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范围内,与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生效后,由甲方与客户在依法签署的销售合同内容相互负责,与乙方无涉。
5.3.6如经甲方审核未通过的合同文本,乙方必须重新签订。
5.4客户资料
5.4.1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及时将来访来电客户和成交客户的资料输入到甲方指定的客户管理系统中。
5.4.2乙方在委托代理期内有义务为甲方整理并保管客户资料,并定期汇报、移交甲方。
5.4.3销售合同和其它销售文件资料,以及客户办理按揭所需的资料等,待乙方整理齐备后移交甲方指定人员保管,双方须核对并办理签收手续。
5.4.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调用本项目的客户资料用于其他用途。
因乙方擅自使用甲方的客户资料,属于销售事故的,一经发现,本合同立即终止,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5.5销售资料
5.5.1销售资料指用于本项目宣传和销售所需,提供给客户的楼盘介绍资料。
5.5.2销售资料由甲方确认并制作完成后,交由乙方现场专案经理负责调配使用和管理。
5.5.3乙方负有合理、妥善使用销售资料的责任,乙方应当制订完善的销售资料库存管理制度,以避免因销售资料而影响项目销售。
5.5.4乙方有向客户解释说明销售资料的责任,应避免误导客户错误理解销售资料的内容。
5.6销售回款
5.6.1销售定金:
由甲方确定销售定金的金额,并由甲方安排专门财务人员收款。
5.6.2销售合同款项:
甲方负责收取全部销售合同款,客户在缴纳首期签约款或全部款后,即可与甲方签署销售合同,甲方须同时向客户出具正式收款凭证。
5.6.3乙方在执行客户所交纳的定金和房款收取以及返还手续时,必须符合甲方的相关规定,乙方须负责向客户催缴销售房款、客户资料和其它费用等工作。
5.7销售管理制度
5.7.1乙方可根据自身的业务流程和模式进行销售管理工作,但应当符合甲方对流程时间节点的控制要求。
5.7.2乙方应当满足甲方为经营管理需要要求的收集、统计、整理及报送工作。
5.7.3乙方应当满足甲方为经营管理需要确定的项目会议制度要求乙方完成的事项。
5.8其他工作配合
5.8.1销售周报:
乙方须于每周一向甲方提供销售周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来人、来电分析
2)成交分析
3)未成交分析
4)企划推广策略
5)媒体效果评估分析
6)阶段性问题及应对策略
5.8.2销售日报:
每日17:
30前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工作日报表,如遇集中开盘期,可于延迟一日于次日10:
00前提交。
5.8.3集中开盘日或重大营销节点后一日内乙方须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专项营销分析报告。
5.8.4在合同有效期内,为有效支持甲方项目销售,乙方可以提供与销售有关的客户资源、媒介资源或渠道资源。
第六条营销费用预算
6.1本项目的营销推广费用预算涉及乙方执行的,须由甲方确认后方可执行,期间发生的营销推广费用由甲方据实承担。
6.2甲乙双方确认,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单独承担如下费用:
6.2.1售楼处和示范单位的建造和装修费用;
6.2.2售楼处及示范单位的保安、保洁人工和材料费用;
6.2.3售楼处运营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网络费、电话费、饮用水和饮料费用、房屋销售交易费用及空白合同购买等费用;
6.2.4示范单位运营费用:
主要包括示范单位的电费、鞋套费用等;
6.2.5甲方在异地项目的相关出差费用;
6.2.6乙方工作人员因甲方需要常驻外地的,租房以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6.3甲乙双方确认,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单独承担如下费用:
6.3.1电脑、复印机、打印机、购房合同打印机及其耗材、扫描仪、饮水机等办公设备,并负责后期维护及耗材的更换及费用。
6.3.2现场销售中心的日常办公用品及耗材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复印纸、打印纸、传真机用纸、墨盒、笔、计算器、尺、印泥、文件夹。
6.3.3乙方派驻项目现场的工作人员,其所有的工资、奖金、社会统筹保险及各类补贴及办公费用;现场接待人员的名片、信封、信纸等办公文具等消耗品的支出及员工服装费。
甲方有权对与客户相关的物料的材质及样式做出要求。
6.3.4乙方其他与项目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会统筹保险、各类补贴,及其办公用品的支出和办公设备的购置维护费用;
第七条销售佣金
7.1佣金
7.1.1佣金比例
乙方按下述规定收取本案的销售佣金。
乙方销售合同总销金额指合作期内由乙方代理,经乙方销售员销售,购房者与甲方成功签订了购房合同、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并按时支付全部房款或按揭贷款全部到账,达到上述要求的全部到账金额之和;甲方自行销售不计入本合同之销售合同总销金额。
7.1.2代理期内,甲方统一按以下计提标准支付乙方销售佣金。
除本合同中特别约定外,销售代理费由基础佣金、考核佣金、保证佣金三部分组成,具体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执行。
a)基础佣金:
b)考核佣金:
c)保证佣金:
7.1.3签约中心模式费用说明:
7.1.4佣金结算依据:
以客户与甲方指定银行签订按揭合同,办理完毕按揭手续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收到该套房屋的全部房款后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如客户采用全款付清方式购房的,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收到该套房屋的全部房款后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结算单位的数量、面积、成交价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结算流程将参照甲方操作指南进行。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当月的绩效考核结果,从该月的绩效佣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后再向乙方支付佣金。
7.1.5在本协议服务期内,乙方促成签订认购书的、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在本协议服务期终止后,乙方仍有义务向客户催收房款并协助客户与甲方签订相关合同等事宜,乙方有权获得此部分签约房源合同金额的0.5%全部佣金。
7.1.6对于以下几种情况成交的房源,在符合本合同销售金额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金额的0.3%向乙方支付基础佣金,考核佣金、保证佣金按其各自的考核标准支付。
1)甲方组织客户团购而成交的房源(特指由甲方开发定向企业的团购,由甲方接洽,但乙方需负责办理后续签约、贷款、登记及交房等后续相关手续),计入乙方月度销售业绩;若由乙方组织客户团购而成交的房源(特指由乙方开发定向企业的团购,由乙方接洽,办理后续签约、贷款、登记及交房等后续相关手续),在甲方不支付渠道费用条件下,仍按照上述7.1.2条款中约定的基础佣金、考核佣金和保证佣金计提乙方销售佣金,如甲方支付渠道费用,则适用于此项条款;
2)甲方的合作方成交,或用工程款抵款客户;
3)万科员工购房、其直系亲属购房及其推荐他人购房;
4)甲方委托其他第三方中介通路和渠道(含外拓、call客)进行本项目分销,但需乙方负责办理后续签约、贷款、登记等相关手续的房源,计入乙方年度销售业绩;若经由乙方开发、促成第三方中介通路和渠道与甲方合作带客的客源,并经由乙方接待成交,在甲方不支付费用条件下,仍按照上述7.1.2条款中约定的基础佣金、考核佣金和保证佣金计提乙方销售佣金,如甲方支付费用,则适用于此项条款;
6)如乙方在销售代理过程中出现一房两卖、备案合同遗失等现象的,除此套房屋佣金不再支付外,乙方还应承担5000元/套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的赔偿、政府处罚、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7.2支付时限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佣金计算方式与乙方每月结算一次佣金,执行流程为:
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可以结算的佣金请款明细单,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审核确认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正规、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及付款账号资料证明,甲方收到并审核无误后,于当月28日之前向乙方支付应付的上月佣金。
乙方提供的发票不作为甲方已付款证明,乙方收到银行出具的甲方付款相关单据才能作为甲方已付款的证明。
7.3佣金结算范围
7.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通过自然来访,符合案场销售管理规定由乙方售出的楼盘单位。
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自行销售的房屋,不计入乙方佣金结算范围。
7.3.2客户如在委托代理期内预缴定金,但《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于委托代理期满后一个月内签订,视同乙方有效成交。
7.4佣金结算条件
客户完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签署,甲方收到该套房屋的全部房款并经签约中心确认合同资料齐全后,乙方可启动佣金结算程序。
佣金计算方式具体依照本合同约定第8条的考核要求进行。
7.5佣金调整情况
7.5.1在乙方代理销售的房屋交付之前,若发生换房情况的,则此部分房源在发生上述行为的当月予以计算,并在当月销售指标中扣除原销售房源实现的指标,且以扣除调整后的销售合同实现金额来计算当月销售指标并结算佣金补差;在销售佣金结算后,若发生退房情况的,则在上述行为发生的当月销售指标中予以扣除原销售房源实现的指标,并以扣除后的销售合同实现金额来计算当月销售指标,并扣除已结算佣金。
7.5.2双方一致确认,由于房屋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误差造成的销售合同总金额前后之误差不影响销售佣金,销售佣金不作调整。
7.5.3如甲方和购房者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非甲方的原因导致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时,甲方不予支付该部分销售代理费;若已支付销售代理费,甲方有权直接从后期应付给乙方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
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不收取代理费,甲方有权没收购房者定金、收取违约金,该等定金、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7.5.4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收取首期房款、无法办理预售登记而退房的,如工程质量、房屋交付期延迟或甲方拒绝按确认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则该房屋作为乙方已完成销售的房屋计入乙方的销售指标,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提取销售代理费。
7.6支付方式
7.6.1经甲方审核应当次月予以结算的销售佣金,甲方以转账形式在规定的支付时限内支付乙方佣金;
7.6.2甲方将仅向乙方的开户账户支付佣金。
7.6.3销售保证佣金根据考核情况,按本合同约定扣除相应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处罚金、赔偿金等)后,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所销售房源交付后一个月进行结算。
但支付销售保证佣金时,与乙方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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