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滩经营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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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滩经营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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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滩经营管理规定
为有效保障海滩安全运营,环境干净整洁优美特制定本制度。
1.设施配置与维护管理
(1)海滨浴场必须配置望塔、监控室、广播站、救护站、救生船、救生衣、安全防护网、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垃圾箱、公示牌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功能齐全完好。
(2)浴场必须设置警戒线等安全防护网。
每日营业前及风暴潮等恶劣天气后警戒线进行检查,警戒线出现损坏应立即进行维修。
按照浴场规模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救护设施,救生船只应定期进行保养。
(3)浴场内外设置的果皮箱、座椅、垃圾桶等要无破损,且布放适宜、标志明显、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
浴场开放期间应根据实际增设环卫设施;广场、停车场、人行道板、木栈道等设施应确保完好无损,树木苗木无死株、枯枝,无病虫害,木栈道每年应定期粉刷防腐漆,各类设施损坏、缺失的应及时更换;固定标识牌应设置在醒目位置,移动标识牌按照要求进行收起或摆放;广播站应设有明显标示,配备专业录音、播放设备;绿化带应整齐、美观、无缺株。
(4)浴场附属游乐设施必须手续齐全、保险完备,并具备质量合格证书;浴场内所有用电终端、电器、电缆、配电室等带电设施要符合《国家安全用电标准》相关规定,浴场应配备专业人员用电管理。
2.安全救生与救护管理
浴场按规模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专业资格的救生、救护人员,救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频率实施巡视;救护站应配备救护所需的医疗器具,救护站应设置醒目标识。
3.服务质量管理
海滨浴场应当免费开放,因特殊原因确需收取门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海水浴场提供游泳服务时间为每年7月11日至9月25日,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管理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海水浴场内的更衣冲水服务,应当实行政府定价。
4.信息服务管理
浴场要通过广播或者公示牌等方式及时公布浴场管理规定,安全知识和天气、潮汐、水质、水温、浪高等信息;为游客提供免费广播服务,内容包括:
寻人、寻物启示等;每次广播次数不少于三次,播音时使用规范语言;播报范围应保证浴场范围内无死角
5.环境卫生管理
(1)公厕管理设专人进行全天候清扫保洁;内外设施完好无损,无乱贴乱画现象;地面整洁,冬季不结冰;免费提供香皂、洗手液及厕纸;清扫保洁时设置提示、防滑标志;保洁工具按规定存放;贮(化)粪池不漫溢,倒粪口无污物;定期清除粪便;及时消毒杀菌,通风良好,无异味、无蚊蝇蛆蛹。
(2)场地、沙滩及海域保洁人员作业时应着工装;夜间作业时必须着反光安全背心。
卫生保洁不得漏扫、扬扫;垃圾应归拢、归堆,随扫随收;垃圾不得扫入下水道、明沟、绿化带、花坛及海域;禁止焚烧垃圾。
①保洁时间、次数
道路、广场、停车场、早7:
30前完成第一遍,下午3时前完成第二遍,全天巡回保洁;休闲座椅、扶手、导向牌等公共设施每天早8:
00前和下午2:
00前集中清擦两遍。
早晨7:
30之前完成沙滩保洁清理工作,全天巡回保洁。
沙滩除了每天人工保洁外,每两周要求沙滩车进行一遍沙滩深层清洁。
海域保洁每日应至少打捞一次,打捞工作需在海水浴场营业前完成。
②保洁标准
广场、停车场、地下室、木栈道、绿化带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无油污,无积水,墙面无乱刻乱画,无蜘蛛网。
广场每100平方米内不得超过5块杂物,垃圾滞留不超过5分钟;木栈道随时清理沙子,木栈道缝隙中无杂物、烟头;果皮箱、垃圾桶及时清掏垃圾量不超过容积的三分之二,并擦洗箱体。
蚊蝇孳生季节,每周消毒、消杀一次,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休闲座椅、扶手、导向牌保持整洁无小广告、无灰尘,无水珠等。
沙滩用沙滩车进行深层清洁完毕后,应确保沙面以下无石块、杂物;沙滩保洁要求目视沙滩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竹签;无塑料包装袋、石头砖块、玻璃片、人畜粪便、无潮汐漂浮物等明显垃圾;全天候保持深度为15公分以内的沙滩中不得存有竹签、石块、铁钉等易对游客造成伤害的杂物。
海域保洁应确保水面无垃圾、无浒苔等漂浮物。
海水浴场封闭期间保洁标准按照城市公共空间日常保洁标准执行。
6.经营业户管理
海滨浴场管理部门应按照协议对经营业户进行日常管理。
经营业户应当按照经营协议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2)不按规定价格收费和不明码标价;
(3)误导消费、欺诈游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4)尾随、纠缠、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5)娱乐项目违反安全技术规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6)随意倾倒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固体、液体废弃物;
(7)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拱门等商业宣传设施;
(8)其他违法行为。
7.应急管理
管理上要编制海滨浴场用电管理、救护、治安、风暴潮、清除浒苔等应急预案,并报区海滨浴场主管部门备案。
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主管部门。
8.投诉处理
海滨浴场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制度,设立投诉意见箱,在醒目位置公开投诉电话和开放期间应确保24小时畅通。
投诉办理完毕后应回复投诉者。
游客口头投诉可以电话回复,一般不应超过两个工作日;游客来函则应回函答复,一般不应超过四个工作日。
管理要求:
(1)海滨浴场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监督、属地管理、规范经营的管理原则。
(2)工商、旅游、城管执法、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安监、环保、公安、交通运输、海事、市政公用、海洋与渔业、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海水浴场相关工作。
(3)海滨浴场应当有明确的管理单位。
新设海水浴场管理单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现有海水浴场的管理单位,经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可以继续管理。
(4)海滨浴场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协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按规定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5)海滨浴场应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健全各项管理运行机制,做到事事有制度、事事有人管;经常性组织对经营业户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规范性服务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保证管理到位、服务优质。
(6)海滨浴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海水浴场进行监督检查,在提供游泳服务期间应当加强对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执法部门的,应当按规定通报相关部门查处。
(7)遇到恶劣天气、海水污染等情况,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广播或者公告等方式及时告知,并组织工作人员劝导疏散游客,游客应按要求及时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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