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库房租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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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库房租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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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库房租用合同
出租方:
湘乡湘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租用方:
湘潭双马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合法拥有的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库及附属设施租用给乙方使用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并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用库房的基本情况
1.1租用库房名称。
本合同所租用的仓库为湘乡湘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民用
爆炸物品储存仓库。
1.2租用库房位置。
位于湘乡市梅桥镇土桥村。
1.3租用库房用途。
乙方租用甲方仓库存放经合法手续购买的炸药、雷管、
导爆管等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条租用方式
2.1租用方式为乙方租用部分库房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甲方实施全面管理。
2.2乙方租用库房存放数量:
炸药不超过2吨、雷管不超过10000枚。
第三条租用费用
3.1本合同租用费用由基本租用费用和单价费用两部分构成。
3.2基本租用费用为年租用费用,价格另议。
3.3单价租用费用以存放炸药数量和时间为计费依据,炸药按每公斤每天0.1元计费,雷管按每100枚每天1元计算。
第四条租用期限
4.1租用期限为三年,即从2014年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
4.2租用期限届满后如乙方需要继续租用应在届满前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用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出租的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具有符合安全评价和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等相关资料。
5.2甲方负责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库房,确保乙方存放的火工品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如因甲方管理不善原因导致的安全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各种刑事,行政责任由甲方负责全部责任。
5.3甲方负责对乙方存放物品进行有效的监护,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物品的入库、存放、出库等登记手续。
5.4在乙方提取货物时,甲方必须认真核实,确认无误后经乙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提取。
5.5甲方有权对乙方存放的物品实施检查,对不符合存放规定的物品禁止存放。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用库房,所存放的爆炸物品必须具有相关的许可审批手续。
6.2乙方严禁将违法或不合格的爆炸物品存放在租用的仓库内,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6.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用费用。
6.4乙方如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
第七条租用费用的支付
7.1基本租用费用为每年提前预支,在当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将该年度的租用费用以转账形式支付。
7.2单价租用费用按月支付,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所发生的租用等费用一次性结算,并以转账形式支付。
第八条其它条款
8.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8.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印章):
湘乡湘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印章):
湘潭双马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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