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衢州段隧道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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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衢州段隧道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要点
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项目隧道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要点(试行)
一、总则
1.1目的及范围
1.1.1为规范本项目隧道工程施工,克服质量通病,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质量,编制本控制要点。
1.1.2本书适用于本项目所有隧道工程施工。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与隧道工程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和控制要点。
1.2.2浙江省颁布实施的有关施工管理文件规定。
1.2.3行业内通行的和先进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
1.3章节划分
本控制要点共十四章,分为总则、施工准备、施工测量、洞口与明洞工程、洞身开挖、初期支护与辅助工程措施、防排水、二次衬砌、路面、附属设施工程、辅助坑道、超前地质预报与监控量测、变更以及安全控制要点。
二、施工准备
2.1一般规定
2.1.1隧道施工前,应熟悉设计文件,领会设计意图,做好现场调查和图纸核对工作。
现场调查包括如下:
(1)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环境、气候特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规模、数量和特点。
(2)施工条件:
施工运输、水源、供电、通信、场地布置、弃碴场地、征地、拆迁等。
(3)地材及半成品的质量、供货能力、价格等。
(4)生活供应、医疗卫生和民俗。
(5)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及可能的影响。
(6)其它需要调查的情况。
2.1.2施工前,应做好下列核对工作:
(1)隧道施工对地表和地下既有结构物的影响。
(2)施工场地布置与洞口相邻工程、弃碴利用、农田水利、征地等的关系。
(3)建筑物、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和电信、电力线路等设施的拆迁情况和数量。
(4)施工中和运营后对自然环境、生活环境的影响及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5)承包人应全面熟悉设计文件,并做好图纸审核工作。
(6)在施工调查和设计文件核对完成后,应将结果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呈送建设合同项目合同规定的相关建设管理单位。
2.1.3隧道施工前应加强地质工作,重视跟踪地质调查与超强地质预报。
2.1.4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和《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场地规划、驻地建设、拌和站和工地试验室建设,并通过项目业主组织的专项验收。
2.1.5隧道开工前,应完成洞口前可能干扰洞身施工的相关工程。
2.1.6隧道施工过程中,应完整收集原始数据、资料,做好施工记录,编写隧道技术总结。
2.2技术准备
2.2.1熟悉、审核设计文件及相关合同文件、规范、标准等。
重点对设计文件的平、纵断面图及勘测资料、洞口衔接、不良地质地段设计方案、洞口位置及形式、施工方案及支护参数等。
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应提交正式文件并经设计院答复。
2.2.2进行必要的地质探查和核对,由设计、监理共同参与确定进洞方式之后才能进行开挖。
设计、监理未现场确定之前,不得以开挖便道、修建临时设施等理由对山体进行破坏。
2.2.3编制并审核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种专项方案。
根据洞口实际地形复测及其他调查结果,提出“零开挖”进洞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
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2.4做好相关试验工作。
建立工地试验室并进行标定,检验进场材料、各种配合比的试验。
2.2.5对职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详细记录。
2.2.6根据监测计划埋设地表下沉监测点并取得初始数据。
2.3控制测量及地形复测
2.3.1编制测量方案设计,选定控制测量等级,确定测量方法,估算测量误差。
2.3.2应配备经验丰富的测量人员及经检定合格的仪器根据《公路勘测规范》(JTGC10-2007)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控制点进行复测并将复测成果报监理审核。
2.3.3每个洞口应设置不少于3个平面控制点(其中1个可以为中线桩)和2个高程控制点。
2.3.4确认控制测量无误后应对洞口原始地面线进行复测,横断面纵向间距不得超过5米,并提交复测报告给监理审批。
施工过程中应经常复核控制点。
2.4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
2.4.1施工人员
(1)应根据工程规模、工期和技术难度配备相应资质、经验水平和数量应满足合同和现场需要的管理、技术、测量、试验、环保、专职质量检查和安全管理人员。
(2)隧道施工的钻爆、运输、支护、模筑衬砌等作业均应安排专业化队伍进行施工,施工前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水平等制定详细的劳动力计划,及时组织上场,以满足施工需要。
(3)从事隧道施工的各类特种岗位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承包人应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安全、职业健康等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不低于40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转入新的岗位前,承包人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承包人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口罩、耳塞等)和安全防护服装。
(5)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安全技术交底。
(6)建立人员进出场档案。
2.4.2材料
(1)所有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均需遵循合同文件、强制性标准、规范、设计等的质量要求。
(2)所有材料均需按照规定要求检验合格并经监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3)混凝土工程的钢筋应符合相应的《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或《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钢板应符合图纸要求及《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的Q235钢的性能,并应和钢筋一样进行检验。
(4)混凝土工程的细集料及粗集料的磨耗试验和碎石、卵石坚固性试验及指标按照《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E42-2005)进行试验,粗集料的其它指标试验按照《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J058-2000)进行。
(5)混凝土工程的水泥应满足《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要求。
(6)砌石工程石料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应满足《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JTGE41-2005)的要求。
(7)砌石工程砂浆所用各种材料应满足相关要求,砌筑块石、粗面石时砂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5mm。
(8)喷射混凝土采用的原材料及细集料与粗骨料级配应符合《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的规定。
(9)工字钢应满足《热轧工字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706-88)有关要求。
(10)中空锚杆型号规格及其它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
(11)管棚用钢管及超前小导管材质应满足相应国标要求,其规格型号应满足设计要求。
(12)止水条、止水带等防水材料应满足设计的规格及技术指标要求,不得使用再生材料加工的产品。
防水板性能必须符合GB18173.1-2006标准,无纺土工布必须使用长纤土工布,其性能必须符合GB/T17638-1998标准。
(13)打孔波纹管技术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2.3.3机械设备
(1)隧道进洞前,二次衬砌模板台车必须进场。
(2)隧道前期进场的机械设备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土石方施工设备:
包括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和自卸汽车等。
②隧道开挖及出碴运输设备:
凿岩机、台车(架)、装载机、大吨位自卸汽车等。
③隧道支护设备:
湿喷机、管棚钻机、注浆机等。
④混凝土施工设备:
混凝土搅拌机、配料机、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捣固设备、衬砌台车(模板、拱架)等。
⑤钢筋(结构)加工设备:
钢筋调直机、切断机、弯曲机、电焊机等。
⑥风、水、电供应设备:
内燃空压机、电动空压机、水泵、(变频高压供水装置)、变压器、发电机等。
⑦相应阶段配备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3)机械设备应本着性能优良、配套合理、工效高的原则配备,满足污染小、能耗低、效率高的要求,并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分阶段、分期组织上场,以满足施工需要。
2.5施工供风、供水、供电
2.5.1施工供风
(1)压风站应在洞口旁边选址修建,并宜靠近变电站,应有防水、降温、保温和防雷击设施。
(2)压风站供风能力须满足隧道正常施工需要,供风管路布置应尽量避免压力损失,保证工作面使用风压不小于0.5MPa。
(3)隧道掘进50m后应进行供风,供风管道前端至开挖面距离不应大于20m。
2.5.2施工供水
(1)承包人在实施和维修本工程期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和生活饮用水的有关标准,确保施工和生活用水设施的提供、安装和保养满足施工及生活需要。
(2)寻找水源,按施工需要的供水压力(水压不小于0.3MPa),合理选址修建高位水池,安装上、下水管路。
(3)对于修建高位水池困难的隧道,宜采用变频高压供水装置满足施工需要。
(4)管道前端至开挖面一般不超过20m。
2.5.3施工临时供电
(1)对于短隧道应采用高压至洞口,再低压进洞;长隧道及特长隧道应考虑高、中压进洞,以满足施工需要。
(2)隧道施工供电应采用三相五线供电系统;动力设备应采用三相380V;照明电压一般作业地段不宜大于36V,成洞段和不作业地段可采用220V,瓦斯地段不得超过110V,手提作业灯为12~24V;选用的导线截面应使低压线路末端电压降不大于10%;36V及24V线不得大于5%;高压分线部位应设明显危险警告标志;所有配电箱和开关应全部进行责任人和用途标识。
(3)洞外变电站应设置防雷击和防风装置,且宜设在靠近负荷集中地点和设在电源来线一侧;当变电站电源线需跨越施工地区时,其最低点距人行道和运输线路的最小高度应满足:
电压35kV时7.5m,电压6~10kV时6.5m,电压400V时6m。
变压器容量应按电气设备总用量确定,当单台电动设备容量超过变压器容量1/3时,宜适当增加启动附加容量。
洞内变电站应设置在干燥的紧急停车带或不使用的横通道内,变压器与周围及上下洞壁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0mm,同时应按规定设置灯光、轮廓标等安全防护设施;洞内高压变电站之间的距离宜为1000m,由变电站分别向相反两方向供电,每一方供电距离宜采用500m。
洞内高压变电站应采用井下高压配电装置或相同电压等级的油开关柜,不应使用跌落式熔断器,应有防尘措施。
(4)成洞地段固定的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胶皮线架设;施工地段的临时电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瓦斯地段的输电线必须使用密封电缆,不得使用皮线;涌水隧道的电动排水设备应采用双回路输电,并有可靠的切换装置;动力干线上每一分支线,必须装设开关及保险装置;严禁在动力线路上加挂照明设施。
(5)照明和动力线路安装在同一侧时,必须分层架设。
电线悬挂高度应满足:
110V以下电线离地面距离不应小于2m,400V时应大于2.5m,6~10kV时不应小于3.5m。
供电线路架设一般要求高压在上、低压在下,干线在上、支线在下,动力线在上、照明线在下。
2.5.4施工期间“三管两线”应架设、安装顺直、整齐,如下图所示布置。
2.6弃碴场、自办料场、危险品库
2.6.1弃渣场
(1)隧道弃渣必须运至确定的弃渣场弃置,不得随意乱弃。
(2)隧道施工前应详细调查,和业主及当地政府配合,选择出渣运输方便、距离短的场所作为弃渣场,场地容量应可容纳隧道弃渣量。
(3)弃渣场选址应不得占用其他工程场地和影响附近各种设施的安全;不得影响附近的农田水利设施,不占或少占农田;不得堵塞河道、河谷,防止抬高水位和恶化水流条件;不得挤压桥梁墩台及其他建筑物。
(4)弃渣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护,当设计要求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或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对弃渣场的防护进行设计并报监理人批复,以确保边坡的稳定,防止水土流失、泥石流、滑坡等危害。
2.6.2自办料场
(1)当隧道开挖弃渣强度等指标符合规范要求、可作为结构用材料时,现场应建碎石场以充分利用隧道弃渣,加工碎石设备应采用带除尘装置的反击破碎石机并有配套的联合重筛分设备。
(2)隧道碎石场应专门配备锤式碎石机生产喷射混凝土碎石料。
日产量在100m3以上的碎石场宜配置自动或半自动水冲洗设备,以提高碎石质量。
2.6.3危险品库
(1)火工品库房的建设及管理除应符合《浙江省高速公路工地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建立健全火工用品管理制度,严格火工用品采购、储存、领取、使用和退库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操作。
做到全程监控,全程把关。
施工单位要定期对炸药库管理有关台账进行认真检查和清对,监理工程师要加强监督检查。
②双洞中隧道及长隧道、特长隧道应设置专用火工品库房,其他短隧道可结合其他隧道及路基、桥涵施工集中设置。
③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及月循环进尺核定火工品库库容量。
(2)其他危险品,如氧气、乙炔、油料及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应单独建库存贮,库房建设及管理应符合《浙江省高速公路工地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
2.7场地与临时工程
2.7.1弃碴场、运输道路、管线、机械设备停放、拌和站、料场、生产、生活用房、排水系统等应合理规划布置,其规模、质量、措施应满足生产和安全、环保要求。
其选址应选在安全地方,严禁在洪水、泥石流、滑坡、坍塌、起吊机具等危险源处设置。
2.7.2便道应满足运量和行车安全的要求,其宽度、坡度、硬化等各项指标满足招标文件等要求。
2.7.3拌和站、料场应硬化并设置挡雨棚。
加工房及料库应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和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
各种标识应设立。
搅拌站计量设备必须配置打印机,每次使用必须留有打印数据。
2.7.4按批准的临时用电方案布置、完善电力系统。
电力设备设施应满足施工及安全需要。
2.7.5严禁将高位水池建在洞顶。
2.7.6设置必要的标识标牌。
2.7.7建立洞口进出洞管理制度及实施。
尽量采用自动化信息系统。
2.7.8其它按照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三、施工测量
3.1根据批准的控制点复测结果进行加密,其加密结果报监理批准。
其测量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测量仪器应定期检定和检查。
3.2洞内控制点应定期复核,1000m以上隧道每开挖600m应复核一次。
一般每半年复核一次。
3.3中线法进行洞内测量中线点点位横向偏差不得大于5mm。
3.4每断面或分部开挖均应先放样才可开挖。
宜采用坐标法放样。
3.5洞内导线边长在直线段不少于200m,曲线段不少于70m。
洞内水准点宜100m设置一个。
3.6斜井宜采用激光导向仪。
3.7贯通误差应满足规范要求,其调整段一般不少于200m。
3.8交(竣)工测量应埋设永久中线固定点,直线上一般200~250m一个,曲线上在缓和曲线起终点各一个,曲线中部视情况设置。
洞内水准点应每公里设置一个,不足千米的设置一个。
均在边墙画出标志。
3.9隧道开挖后应及时进行断面测量,二衬前应测量初期支护断面并对二衬进行放样检核,在交工前应进行净空测量。
宜采用断面仪测量。
四、洞口与明洞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隧道洞口开挖前,承包人应对洞口段地形地貌进行复测,认真调查地质情况,并提出隧道“零开挖”进洞专项施工方案,严禁大开大挖,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监理人员进行专项审查。
4.1.2积极推广“零开挖”进洞理念。
隧道洞顶截水沟以内植被禁止砍伐破坏,分离式隧道中间山体和连拱隧道中导洞开挖时两侧山体应尽可能保护。
4.1.3隧道进洞前,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隧道进出口联测已完成,且贯通误差符合规范要求;洞顶的沉降观测点已布设完成,并取得第一组数据;洞顶截水沟已砌筑完成,洞口初步形成畅通的洞口排水系统;二次衬砌台车已进场。
4.1.4洞口设有明洞且洞口地质情况相对较好的隧道,可按先进暗洞,右由内向外施作洞口明洞模筑衬砌,再进行洞身段开挖、初支、二衬施工。
4.1.5当洞口围岩条件很差时,要严格控制进洞施工顺序。
应在完成套拱和超前大管棚后,立即进行明洞主体模筑衬砌施工,然后再进行暗洞浅埋段施工。
4.1.6隧道二次衬砌施工完成50m(含明洞)后,应立即进行洞门及边仰坡绿化工程的施工。
4.1.7隧道洞口场地必须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要求使用20cm厚石渣垫层,汽车运输通道还必须采用20cm厚的C15混凝土作为面层。
可考虑洞口段路基基层设置为混凝土基层,提前施作。
4.1.8洞口前的桥梁、涵洞及路基等相关工程应及时安排施工。
及时完成洞口前的路基施工,为隧道提供施工场地。
4.2施工工序
洞口与明洞工程的施工工序为:
洞顶截水沟开挖、砌筑→洞口其他排水工程→洞口土石方开挖(路基填筑)→边仰坡及成洞面临时防护(二衬台车进场)→洞口套拱、管棚棚架式体系等辅助进洞措施施工→明洞基础及洞口段路基硬化→洞身施工→明洞防排水施工→明洞回填→洞门施工。
洞口套拱+超前小导管(超前管棚)的棚架式体系是洞口山体坡脚切方后保证坡脚稳定的重要措施。
当洞口地质很差且覆盖层很薄时,采用超前管棚支护,洞口设混凝土套拱,稳定坡脚并兼做管棚导向墙;当洞口围岩情况好时,洞口套拱等辅助措施可予取消。
4.3施工要点
4.3.1洞口防排水
(1)洞门边、仰坡上方及洞口段的排水系统宜在雨季及边、仰坡开挖前完成。
(2)排水系统应顺畅,并经常检修。
4.3.2洞口开挖与防护
(1)实行零开挖进洞,尽量避免大挖大刷,确保边仰坡稳定。
洞口开挖尽量采用人工或机械开挖,避免爆破开挖。
(2)落实专人自上而下清除山坡危石、浮石及易滑落的土堆杂物,而后按设计、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坡率、桩号、高程自上而下逐段开挖边仰坡并及时施作防护工程。
按设计的原则,保持原岩层稳定性。
注意随时观察围岩的状况是否与设计一致。
应避免在雨季施工。
(3)洞口如有桥梁、涵洞,下挡(包括原有公路通道)等工程,为了确保各工程结构与质量,确保洞门结构与基础的稳固,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尽量减少相互干扰。
(4)锚杆应保证入岩长度及注浆饱满度,其间距应符合设计,锚杆角度应尽量大角度与岩层倾向相交。
钢筋网必须与锚杆焊接,且钢筋网须用点焊焊成整体,应有一定的搭接长度,不得漏挂;喷砼时必须保证钢筋网保护层厚度满足设计要求。
4.3.4明洞工程
(1)应确保明洞基础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对于基础脱空或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必须按照变更方案进行处理到位。
(2)明洞宜早施工,以防边仰坡坍塌封口。
(3)明洞内模同二衬模板采用液压大钢模。
外模应满足强度、刚度、稳定性要求,接缝严密,不得漏浆。
(4)明洞拆模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才可进行。
(5)暗洞防水层应伸出一定长度,以便与明洞防水层连接。
明洞二衬施工后要及时施工防水层。
铺设防水层前应凿除钢筋等尖锐物体并按设计采用砂浆封层后才能进行防水层施工。
特别注意施工缝处应专门处理。
(6)明洞回填应待明洞混凝土强度达到70%或其它规定要求后才能进行,并左右对称人工回填至拱顶1m后才能用大型机械回填。
回填分层厚度不得大于30cm,两侧回填图面高差不得大于50cm。
(7)回填过程中应注意随时安设排水系统,并不得损坏。
4.3.5洞门工程
(1)隧道洞门应及早完成,避免在寒冷或雨季施工。
(2)洞门基础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3)洞门端墙、翼墙、挡墙的反滤层、泄水孔、施工缝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与边坡连接处应嵌入一定深度。
(4)隧道名牌、号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5)镶面应挂线施工,勾缝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五、洞身开挖
5.1一般规定
5.1.1必须针对隧道特点、现场地质条件确定开挖方案。
经监理同意之后方准开挖。
5.1.2能用机械开挖的尽量不要采用爆破开挖。
爆破应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
5.1.3开挖前及开挖后均应测量以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5.1.4开挖之后应及时支护。
5.1.5爆破作业及火工品管理按照现行《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5.1.6双向开挖的隧道,在距离30m或5倍洞经时应设置联络人,放炮前双方均需扯至安全地带。
距离15m时应单头掘进。
斜井贯通剩余5m时宜采用从上往下贯通。
5.1.7单向开挖的隧道不宜采用单头贯通,应先做好洞口防护及超前支护,尽量保证反打一循环超前支护的长度。
5.2施工工序
一般分离式隧道总体施工工序见图。
5.3施工要点
5.3.1开挖方法应根据环境条件、地质条件、断面大小、埋深、结构形式、隧道长度、设备、工期、环保要求及经济等综合考虑,严格按照设计的开挖方法进行。
变更开挖方法必须经监理同意。
5.3.2断面放样应按设计断面布设,必须按照设计内轮廓+结构厚度+预留沉降量来计算放样尺寸。
注意对应衬砌形式及变更的执行。
根据监控量测结果及时进行调整放样尺寸。
5.3.3注意超高段断面的放样应按设计规定及时调整,严防欠挖或净空不够。
5.3.4做好超前支护。
5.3.5做好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
5.3.6严格控制循环进尺,禁止采用长进尺。
循环进尺应根据钢支撑间距综合考虑。
5.3.7软弱围岩开挖步距要求
(1)对于采用台阶法开挖的软弱围岩,上台阶每循环开挖进尺Ⅴ、Ⅵ级围岩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宜小于2榀钢架间距。
(2)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宜小于2榀。
(3)仰拱每循环进尺宜小于3m。
5.3.8通道
(1)汽车通道、人行通道应待正洞开挖、支护完成后进行。
通道与正洞交叉位置的正洞应按正洞开挖及支护参数先行施工,待开挖通道时再拆除相应位置支护。
(2)通道及洞室开挖前应做好超前支护。
5.3.9贯通测量应待贯通后及时进行,并根据贯通测量结果及时调整后续施工。
5.3.10超欠挖
(1)严格控制欠挖。
拱脚、墙脚以上1m范围内断面严禁欠挖。
对于岩层完整、抗压强度大于30Mpa,个别突出不大于0.1m2/m2,欠挖量不大于5cm。
欠挖超过规范要求的必须及时处理。
(2)尽量少超挖。
超挖应按规定处理,禁止采用虚碴、石棉瓦等杂物遮挡、回填。
平均和最大允许超挖值(mm)
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拱部
破碎岩、土(IV、V级围岩)
平均100,最大150
水准仪或断面仪:
每20m一个断面
中硬岩、软岩(II、III、IV级围岩)
平均150,最大250
硬岩(I级围岩)
平均100,最大200
边墙
每侧
+100,0
尺量:
每20m检查1处
全宽
+200,0
仰拱、隧底
平均100,最大250
水准仪:
每20m检查3处
5.3.11钻爆
(1)光面爆破对于硬岩应采用光面爆破,注意以下几点:
①放样准确;②打眼准确,尤其是孔口位置和外倾角的控制;③周边眼采用小直径或间隔装药;④装药后应及时堵塞密封;⑤全断面施工的微差控制爆破技术;⑥定期和及时检查断面形状、尺寸、炮痕残留度、错台大小及震动破坏情况,以便及时反馈、调整。
(2)预裂爆破对于软岩宜采用预裂爆破,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①根据现场爆破成缝试验确定预裂孔间距﹑孔径和线装药密度(即单位长度钻孔的装药量),及药卷直径小于孔径的不偶合装药方式的装药不耦合系数;②确定预裂爆破各参数后,要严格控制预裂孔的成孔质量,主要控制预裂孔的角度、间距、孔深。
(3)指标要求所有爆破均应根据爆破效果进行调整改善。
周边炮眼痕迹分布均匀、保存率应满足:
硬岩≥80%、中硬岩≥70%、软岩≥50%;两茬炮的衔接台阶形误差不大于15cm;爆破石渣的破碎程度与装渣机械相适应。
(4)爆破安全
①严禁边装药边打眼。
采用电力起爆的,装药前应将30m内所有电器设备断电,起爆主导线应悬空敷设在电线和管路的对侧或距离钢铁等导电体1.0m以上。
做好防水和绝缘措施。
②爆破前所有人员应撤至安全地点,一般不少于200m。
③爆破器材的运输方式、运输道路应按规定线路行进,不得采用农用车等非专用车运输炸药。
无关人员不得与火工品同车。
炸药与雷管应分开放置。
存放、领用、归库等其他均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执行。
④爆破后应通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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