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输管道管沟工程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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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输管道管沟工程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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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输管道管沟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进行集输管道管沟工程施工,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及工程期限
1.1合同有效期:
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证期内不发生质量事故或虽发生质量事故而经修补后仍能达到质量标准,并结清全部余款后,有效期截止。
1.2工程概况:
集输管道管沟工程土方的开挖及回填工程。
1.3工程地点:
1.4工程内容:
1.4.1土、砼路面,河道,山区燃气管沟土方开挖及恢复、现场清理、路面维护。
1.4.2.探测坑开挖与恢复。
1.4.3.阀门井开挖、砌筑及回填。
1.4.4.其他工程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5. 工程时间:
2011年8月3日至2011年月日
第二条甲方代表
2.1甲方代表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2.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
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并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条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3.1本工程甲方委托_对本工程实施施工监理。
3.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__监理工程师联系方式:
3.3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进行合同管理;协助解决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和索赔;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测,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进行验收,协助甲方代表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支付凭证上签字;独立、公正、有效的对工程施工实施全面监理。
3.4非经甲方代表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第四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4.1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__;职务:
_项目经理
4.2乙方依据合同提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4.3乙方代表将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
5.1此工程主要验收规范
5.1.1《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__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SY_4208-2008
5.1.2《石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SY/T0429-2000
5.2本工程质量等级必须达到优良。
5.3管沟宽度情况
第六条合同价款与竣工结算
6.1本工程合同价款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此价款作为拨付材料、工程备料款的依据,除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外,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
若工作量有变更增减,变更增减部分按甲方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值计算。
6.4每月经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三方确认工作量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6.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乙方出具发票后,甲方向乙方共支付结算值的95%。
预留5%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工程没有任何问题由甲方予以一次性付清。
6.6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追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七条竣工验收及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7.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套和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对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先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七天内由甲方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批准合格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7.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7.3乙方于工程完工后二天内向甲方代表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甲方接报表后5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7.4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7.5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量,不计入工程量统计范围。
第八条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8.1甲方协助乙方经行土地临时占用、林地占用、政府协调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及青苗赔偿工作。
8.2甲方确定管道线路的路由。
8.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备材料进行检验,对不合格者提出更换要求。
8.4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者提出更换要求。
8.5开工前3日内,甲方有权组织乙方与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共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8.6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需要在5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后5日给予书面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8.7甲方负责核实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确认后30日内办理结算。
第九条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9.1乙方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工,交付甲方使用。
9.2乙方在工程开工前2日内提出开工报告,并向甲方提交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开工前3日做好驻界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建设。
开工前7日,编制施工图预算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9.3乙方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交本月施工进度报表及下月施工作业计划;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达到竣工条件48小时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4乙方负责所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不得将工程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主体施工部分进行分包,监督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同时应当保证其承包工程和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合格,达到甲方的施工要求。
9.5乙方负责审核分包商的施工资质,保证分包商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分包商的现场施工中,乙方要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派驻相应人员,对该工程的施工作业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
9.6乙方应以独立身份执行合同,应有能力控制施工、管理作业设备及其分包商。
在选择分包商时,必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认可。
9.7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工作,乙方对其承包工程及分包工程的施工负有安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义务,对因施工安全问题造成施工人员的人身伤害和因此延误甲方工程工期,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9.8乙方有权对施工方案、设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但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9.9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及其它处罚。
9.10应随时允许甲方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测,同时提供甲方要求的书面报告。
9.11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技术资料,参加工程验收。
在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竣工结算。
9.12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定准备验收。
9.13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造成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毁损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监理方权利和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与赔偿
11.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竣工,延迟的时间将按5000元人民币/天的标准扣罚工程款。
11.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使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按照甲方提出的期限负责整改,其间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3如果甲方提出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并因此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但由于乙方施工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工程事故的除外)。
11.4乙方提出合同终止,需返还已付的工程款,而且赔偿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11.5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甲方实际损失计算。
11.6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技术成果归属与保密
12.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图纸资料及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成果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
1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给出版社和新闻机构发表或学术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进行促销和做广告宣传。
1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应用本工程图纸资料。
12.4对于乙方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12.5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工期顺延
13.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包括但不限于强烈地震、狂风、暴雨、冰雹、洪水、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等情况,经双方认定,视为不可抗力。
遇到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及结果通知另一方,并经对方确认,工期可以顺延。
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采取合理措施,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
双方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3.3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
13.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十二小时.
13.5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为乙方提供必需的施工条件;。
13.6上述情况发生后七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保修工作
14.1保修内容包括:
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4.2保修期限:
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保修期限为年。
14.3保修期间,若发生工程缺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14.4保修费用:
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按工程结算总价款计算,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
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截留的质保金,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14.5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燃气漏气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延迟到达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承包人应配合甲方进行抢修,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4.6质量保修到期后,由甲方组织保修工程验收,保修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质保款结算。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
15.1本工程所在地受到实际波及战争。
15.2工程所在地受到实际波及的动乱事件。
15.2空中飞行物坠落。
15.3恐怖事件:
如纵火、爆炸或其他恐怖行为。
15.4烈度为六级以上的地震;
15.5十级以上持续一天的大风;
15.6持续降雨(雪)12小时且降雨(雪)量为100mm以上的暴雨(雪);
15.7连续两天超过39℃以上的高温天气;
15.8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和安全
16.1乙方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其行业有关环境保护、安全作业等方面的法规、条例及标准。
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各种环境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环保赔偿等完全由乙方负责。
16.2当政府主管部门派人员依法检查作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时,乙方应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及时告知现场的安全规则和规定。
16.3乙方在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16.4在施工期间由于乙方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而造成的任何安全问题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6.3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环境保护、安全作业等方面的法规、条例及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警告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17.1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
17.2由本合同引起的各种纠纷、争议,在不停止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均可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8.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双方确认需要进行部分修改或补充时,可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亦将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8.3在本合同执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放弃己方的责任与义务,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1)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经双方协商后,可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另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有权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要求赔偿;
(3)由于乙方发生严重事故,或甲方认为乙方不能按时完成施工任务的要求,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赔偿;
(4)作业任务完成,所有资料交割清楚并结清所有费用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其它
19.1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单位转让本合同。
19.2甲、乙双方相互的通知、联络应以书面形式,并保证传递至对方。
19.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4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用于标识及查引,不能理解为是对合同条款含义的限制和扩展。
19.5乙方要保存本合同实施过程中一切活动的真实记录,同时应在本合同完成后两年内保留这些记录。
甲方有权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任何时间或合同完成后两年内审计这些记录。
19.6乙方的各种类似收入税的税收将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对此不给予任何补偿
2
甲方: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定时间:
年月日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地点:
开户很行:
银行帐号:
乙方: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定时间:
年月日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地点:
开户很行: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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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 工程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