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起草的工程承包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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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号:
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
签订日期:
乙方:
签订地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总则
1.1工程名称:
1.2国家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表、相关许可执照、招投标文件、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总概算等文件号。
1.3工程编号:
1.4工程地点:
1.5工程范围:
1.6承包范围:
1.7工程造价:
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
2.工期顺延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2.1因不可抗力被迫停工者;
2.2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2.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3.施工准备和组织设计
3.1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征地拆迁;申请领取相关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树木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畅通;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免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及其电子文档2份;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3.2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道路以及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3.3组织设计:
乙方必须满足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对施工进度的要求,按照甲方及监理认可的施工总体进度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交甲方及监理确认,按照其提出的修改意见调整.
4.物资供应
4.1本合同全部所需材料按下列第
(1)项供应方式办理:
4.1.1乙方负责承包工程范围内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
4.1.2特殊材料、成套设备、标准设备及甲方要求的材料设备,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4.1.3包工不包料工程,甲方负责乙方承包工程范围内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
4.2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乙双方的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由负责供应方负担。
4.3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须经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负责供应方负担。
4.4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5.工程款结算
5.1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
(1)项办理:
5.1.1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5.1.2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确定包干造价,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5.1.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5.1.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包工预算定额或人工费包干办法结算;
5.2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日内按工程造价总额元的%一次拨给乙方备料及施工费。
工程进行期间,甲方应审查乙方提供的完成工作量统计月(季)报表,并据此拨给工程进度款%。
工程竣工后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日内,甲方应拨付工程款%,可预留工程总造价的%的尾款,待工程质保期后全部付清。
工程质保期为。
6.施工与设计变更
6.1乙方在组织施工中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求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6.2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造成乙方窝工、返工和材料、构件的积压倒运,劳动力、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6.2.1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个日历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准继续施工;
6.2.2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后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6.2.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解决办法。
6.3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材料设备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6.4乙方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甲方验收并由甲方及监理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作出记录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工期不予顺延。
如甲方与设计单位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并应作好记录,甲方应予承认。
如甲方以后提出检查时,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乙方负责,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
6.5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对某个单项工程提出加快提前完成而采取特殊施工方法时,因此所增加的各项施工费用,应由甲方负担,在组织施工前,甲乙双方应办妥改变施工方法的手续。
6.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他方转包或分包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
7.竣工验收
7.1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个日历天,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届时验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十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期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其间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负担,但甲方必须承认乙方的竣工时间。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十日内不予批准,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甲方已验收,乙方即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7.2竣工工程经检验合格,从验收之日起日历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7.3某项工程中之单项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以便由另一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在移交时甲乙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7.4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
7.5.1增减工程变更的有关手续和其他洽商记录;
7.5.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7.5.3提供竣工图的工程,如工程变更不大,施工单位应尽量在原施工图上加以注明,提交甲方存档。
工程变更较大的,由甲方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竣工图。
7.6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日历天内,应将竣工工程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定,甲方接到竣工结算件后应在日历天内审定完毕,如到期未审定完或未提出异议,即视同同意结算,甲方据此拨款。
8.保修
8.1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整体质量负责保修年,其中,部分主要设备、关键部分工程保修期需甲乙双方书面确认范围和期限。
8.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工作日内启动保修程序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否则,甲方有权利指派第三方完成,相应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在3日内补齐。
8.3保修期满后,如设备、材料或安装出现质量故障或者需要更换,乙方仍应在8.2条中所约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需要购买零部件时,只收取成本费。
9.违约责任
9.1甲方责任
9.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因甲方责任造成工程延误,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9.1.2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9.1.3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每延迟一个日历天,甲方偿付乙方按照未付金额千分之的违约金。
9.2乙方责任
9.2.1由于乙方责任造成承包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9.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按该合同总价,由乙方偿付给甲方千分之的违约金。
9.3奖励
9.3.1如乙方采取措施提前竣工,每提前一天,由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万分之的奖励。
奖金由甲方收益中开支或从甲方节约的投资中支付。
9.3.2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和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施工,由此而节约的工程投资,%归乙方,%归甲方。
10.工程负责人和工伤事故
10.1甲方派为驻现场负责人,乙方派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共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及其他事宜。
10.2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
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11.权利保护
1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和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向对方提供的技术、工程、市场、价格、利润、开发、管理等信息,以及任何一方从对方获悉的其他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并且约定并不因为合同终止而失效.
11.2本合同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均由持有方或提供方自行负责,保证不存在知识产权瑕疵。
任何一方均不得实施或帮助他人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2.其他
12.1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则申请枣庄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该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是终局的。
双方均受其约束。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在仲裁过程中,除提交仲裁的那部分合同外,合同继续履行。
12.2不可抗力。
除了金钱的支付,任何一方在任何阶段因为动乱、暴乱、火灾、水灾、风暴、爆炸、天灾、战争、政府行为、地震、或任何其它双方无法控制的因素而没能履行其上述义务时,应尽彼此通知义务,并尽力避免损失的扩大。
受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14个日历天内,取得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双方同意,可凭此免除全部或部分相关责任。
12.3签署人。
签署人均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且签署人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充分授权。
12.4通知。
所需或允许的下述任何通知均应交于本合同所述地址或该方书面规定的其它地址,应由人递交、信函、传真、双方认可的电子邮件。
12.5修改。
除非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对本合同条款的改变、修订、放弃、删除或任何其它改变均无效。
12.6整个协议。
本合同包含的条款构成双方的整个合同,覆盖双方之间无论口头或书面有关此主题的所有以往的协议和备忘录。
12.7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13..合同附件
乙方:
地址:
签署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甲方:
地址:
签署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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