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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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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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类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水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中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
第三条 用水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水源、供水、节水和水质发展等专业规划。
第四条 xx县自来水公司受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县建设项目和居民生产生活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贸易工业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县供水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并在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和措施。
第六条 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使用城市供水的,除建设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系统外,还应当按节水规划配套建设中水、雨水(以下简称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系统。
凡在非传统水资源供水范围内且水质满足使用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利用非传统水资源。
第八条 城市非传统水资源输配水管线规划覆盖范围以外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
(二)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
既有建筑符合上款规定且具备建设场地的,应当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
中水来源水量或者回用水量小于每日100立方米的,可以不单独建设中水处理设施,但需配套建设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系统。
第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以下雨水利用措施,使建设区域内开发建设后规定重现期的雨水洪峰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洪峰流量:
(一)屋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或者收集利用;
(二)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庭院等地面的铺装,应当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者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
建设雨水收集系统时,应当有雨水处理措施,面源污染应当就地处理;
(三)绿地应当设计、建设雨水滞留设施,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须低于周围地面。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包含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内容,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依法不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中包含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内容。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县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及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用水定额、规模和用水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艺,用水设施、设备,用水计量设施的布局;
(五)节水工程及技术措施方案;
(六)节水经济损益分析。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符合下列条件的,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批准:
(一)建设项目用水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
(二)有合理的用水来源,用水规模符合规划要求;
(三)用水节水工艺合理,工程设施及技术措施方案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四)用水节水指标达到有关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用水工艺、用水规模和主要用水节水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查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将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相关要求在项目设计任务书中予以明示。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明示内容及相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节水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申请表;
(二)供水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设计文件进行核查,凡违反下列要求之一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该项目的施工用水计划:
(一)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要求;
(二)用水节水设施的工艺、设备、器具选型正确无误;
(三)设计的内容符合有关施工图设计的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用水节水设施的施工和监理。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和备案所需要的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供水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和设施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管理人员进行用水节水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对用水节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与用水节水设施有关的竣工图、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回执、现场照片、产品合格证、施工及检查记录。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节水设施的竣工情况进行核查,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节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用水节水设施,使用节水器具,建设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设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量平衡测试要求安装用水计量设施,能够进行单位用水量考核,满足日常用水节水管理要求。
用水性质不同的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第二十条 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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