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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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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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强化化妆品经营企业诚信意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化妆品安全责任书。
一、化妆品经营企业切实担负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自觉抵制假劣化妆品,对所经营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
三、化妆品经营企业在购进化妆品时应索取有生产企业公章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销的国产化妆品生产日期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应在卫生许可证标注的产品种类范围内。
四、化妆品经营企业购进特殊用途化妆品时应索取盖有生产企业或中国总代理商公章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经销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日期和进口化妆品的进口日期应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核对产品与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进口产品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产品类别、生产企业、地址、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是否一致。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
五、化妆品经营企业所经销的化妆品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实际生产企业的厂名、地址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的中文标识;小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或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产品应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或限制使用日期内;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注明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并注明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的说明书上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原料应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标注相应的警示语;产品上应有质量合格标记。
六、化妆品经营企业所经销化妆品必须在使用期限以内。
七、化妆品经营企业所经销化妆品的储存条件应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八、化妆品经营企业对所经销化妆品的宣传不能有虚假夸大的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不能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的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不能宣传医疗作用。
九、化妆品经营企业主动接受和配合武功县食品药品监督局监督检查,如未实现责任要求,触犯其中任意一项的,自愿接受责任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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