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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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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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秘密,特制定本制度,公
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
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七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二章细则
第八条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散布、
泄漏公司机密或涉及公司机密。
第九条不得向其他公司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机密。
第十条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
度。
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
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口令报告公司总经理。
不准带机密文件到
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
件。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
如
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分管负责人批准。
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
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批准后办理。
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
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
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四条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
事、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
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
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第十五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六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
西,移交给公司有关负责人,不可随意移交给不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
第三章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现失密、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
对
失密、泄密者,给予100-200元扣薪;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
行政处分;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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