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1---轨道车维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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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1---轨道车维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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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轨道车大修合同
委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委修方(以下简称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及产品状况,委托承修方(以下简称乙方)修理以下第一条中所列产品。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产品基本情况
第二条送修方式为以下种(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1.甲方送至乙方指定的修理基地,办理进厂交接手续。
2.活机进厂,原机配件齐全,清扫干净整洁。
3.原机缺件由甲方送厂修理前配齐交乙方;或由乙方配齐,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修理范围(自行选择)
1.大修标准:
2.车上安装的电台、机车信号、运行监控设备、自停装置、收放机、空调、发电机组、75KW发电机和其它委修方自行安装的部件根据预检记录确认数量和状态,乙方不作修理,作保养后原样装车(不包含有计划修理项目)。
3.全套轴箱轴承、车棚总成、大架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箱总成、换向箱总成、变扭器总成、车轴齿轮箱总成、轮对总成及单价超过元的配件的更换,按超修办理,费用另计。
4.车辆颜色、喷字和车号:
A.按车辆进厂时状态;B.按承修方同型车辆现行标准。
第四条修理时间
第五条合同金额及支付
1.产品名称、型号、数量、费用
分类
生产厂家
车型
台量
大修费用(万元)
改造费
运费
备注
轨道车类
平车类
费用总计:
元,(大写):
2.修理过程中发生的增减、变更项目费用经甲方签认后另行计算,结算时一并结清。
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甲方预付合同总价的%元;经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根据最终单台车结算金额支付剩余的修理费用%元;产品预付款以甲方银行票据实际支付日期起计算,如未能按期支付预付款,车辆交货期按预付款晚支付的日历天数顺延。
(根据我方具体情况选择付款进度和方式)
第六条质量标准(自行选择)
第七条质量保证(自行选择)
保修期个月(自产品出厂之日起)或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仅作保养、未作修理或委修方确定不修理的项目不作保修。
第八条交货期(自行选择)
在车辆进厂并办理交接、预检和合同签订后(以发生时间靠后者开始计算)天内完工。
第九条验车交货方式(自行选择)
完工后甲方根据乙方通知,派人到乙方指定的修理基地内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自行选择)
由车辆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回送,费用由车辆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付款,逾期付款的,甲方除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付款以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乙方应对其承修的车辆质量安全承担责任,若基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修理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逾期部分合同额的‰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工作部分金额%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对剩余修理部分,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修理,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其他损失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它规定
1.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者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2.乙方在承担修理工作中,其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及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
4..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车辆进厂后,甲方应派代表参加预检,预检记录和甲方对超修项目的确认记录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修方(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签订时间:
委修方(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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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承揽 合同 轨道 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