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2007-1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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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2007-1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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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2007-10-08
第一条为加强对测绘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保证测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测绘计量检定人员,是指受聘于测绘计量检定机构,从事非强制性测绘计量检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测绘计量检定人员须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证,取得《计量检定员证》,方可从事测绘计量检定工作。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条件的,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考核认证。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证书统一使用《计量检定员证》,加盖组织考核认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计量检定员证》由国家测绘局统一提供。
第四条申请考核认证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经其所在单位推荐,按照国家测绘局确定的报名时间及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测绘局(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格考核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三)了解计量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测绘计量检定项目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受聘于测绘计量检定机构。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式2份;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三)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四)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五)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八条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举行一次。
具体考试时间和有关事项由国家测绘局在举行考试六十日前公布。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考试试题的命题和提供工作。
第九条申请人初次申请考核认证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通过以下科目的考试:
(一)测绘、计量基础知识;
(二)申请检定项目、测绘器具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相应的测绘计量技术规范(规程)或者技术标准。
申请增加测绘计量检定项目的,应当通过以下科目的考试:
(一)申请增加的检定项目、测绘器具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二)相应的测绘计量技术规范(规程)或者技术标准。
第十条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国家测绘局确定。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结果,由组织考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对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组织考核认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考试成绩确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颁证或者不予颁证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经审核合格准予颁证的,组织考核认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颁证决定后的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计量检定员证》及相关文件。
经审核作出不予颁证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准予颁证的测绘计量检定人员,其名单及证书编号、检定项目、有效期限等在作出颁证决定后的十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组织考核认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进行登记造册。
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名单及证书编号、检定项目、有效期限等,应当向国家测绘局备案。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五年。
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测绘计量检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原颁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经复审的,其《计量检定员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原颁证机关根据复审申请,在《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延续或者重新考试的决定。
需要重新考试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试;不需要考试的,在《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延续期限并加盖核准章后,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计量检定员证》。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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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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