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法官、检察官考试真题完整版(命题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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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员额法官、检察官考试真题完整版试题及答案(命题说明)
命题说明
根据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为了顺利推进司法改革,8月15日,法院、检察院机关统一组织了法官、检察官员额遴选考试。
本次考试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由应试人根据给定材料进行案例分析、撰写相关法律文书,综合测试应试人员的法律基础、职业技能、专业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
为了便于进一步交流学习,现将命题组结合刑事、民事、行政三类考卷的考点设置以及评卷情况,撰写的阅卷要旨,予以公开发布。
刑事类考试要旨
一、出题的基本考虑
这份试卷考查的对象是全省三级法院、检察院取得办案资格三年以上的助理法官、检察员。
这个群体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首先,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但部分人员的办案实践尚谈不上丰富。
其次,他们分别来自三级法院、检察院,日常的工作内容和所接触的案件类型均有所不同和侧重。
再次,他们来自不同的工作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模式均有区别。
基于这种情况,本次出题的形式、内
-43-
容、难度上做了如下考量和布置:
一是,考题形式契合日常工作状态。
本次考试形式是案例分析和微型卷宗审查。
之所以这样设置,主要考虑考生来自于不同层级、不同工作部门,尽管他们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有所不同,但这两项工作是他们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属于可以考核、能够考核的范围。
二是,考核内容为日常工作之常见。
案例分析题突出侵财类犯罪和毒品犯罪,涉及抢劫、抢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罪名;案卷审查题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
侵财类犯罪、毒品犯罪是刑事中的常见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虽然数量不大但也为法官、检察官经常关注讨论的范畴。
法律监督方面考查了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规范性、侦查工作的全面性、瑕疵证据的补正等等。
这些考点虽然众多,却是刑事人员实践工作的常见内容。
三是,出题难度有所控制。
考虑到考生的工作经历,我们将本次考试的难度确定在适中的程度。
所设计的案情、设置的考点、考查的罪名、提出的要求符合这个群体的一般认知范畴,属于员额法官、检察官应知应会的内容。
在这个基础上,从检验水平、好中选优的角度,我们也针对性地设置了一些有一定难度的考点,比如认识错误、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非法集资类案件证据标准的把握等等,出题设置体现了由易到难、由一般到特殊的规律。
二、重要考点的解析
案例分析题。
1.关于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定性。
在第一节事实中,对甲乙二人的定性问题涉及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认识错误、犯罪形态认定、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等考点。
第一个层次分析:
甲乙共同商议以“飞车抢夺”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且实施了共同的抢夺行为,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这一后果与甲乙的共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二人在抢夺的范围里构成共同犯罪。
但甲随后实施的暴力行为并不在二人共同商议的范畴之内,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对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应当由甲单独承担。
因此,甲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乙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
第二个层次分析:
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逃离现场,主观上对所取得财物数量有错误认识,其所认识到的财物数额并未达到抢夺罪的立案标准。
此情节是否会导致乙的行为无罪或构成犯罪中止又或构成犯罪未遂。
否定乙无罪的理由前文已经做过分析,不必重复。
否定乙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应当根据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并结合其客观上没有阻止甲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进行阐述。
认定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既遂,应当从侵财类案件的既未遂标准说明理由,本案所形成的结果状态是,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自身财物的控制,同时甲乙二人组成的共同体已经对该财物形成了实际控制,故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第二笔事实中,对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定性问题主要涉及到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标准把握问题。
毒品犯罪的证据标准有其自身特点,掌握了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人,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
认定甲构成贩卖毒品罪主要理由在于:
(1)甲购买毒品的数量大,从常理判断,超出了供自己吸食的范畴。
(2)虽然甲并未供述此次购买毒品系为了贩卖,但其于归案前不久曾经二次向丁贩卖过毒品,能够证明甲购买毒品系为了贩卖。
认定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只需简要阐述其主观明知、现实持有以及达到追诉标准即可。
认定丙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理由是:
(1)丙与甲之间达成了买卖毒品的约定,其行为系有偿转让毒品,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特征。
(2)丙明知是毒品,采用邮寄的方式将该毒品从外省转移到本市,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特征。
(3)丙的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针对的是同一宗毒品,应当根据各自的行为性质并列确定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2.关于甲乙丙三人犯罪数额的认定相对比较直观,这里不做分析。
3.关于甲乙丙三人犯罪情节的认定,主要考察自首、累犯、
毒品再犯等知识点。
(1)甲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本次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毒品再犯。
同时需要考生注意到甲虽然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又犯本次之罪,但本次犯罪距离其前罪执行完毕已经超出了五年,因而不构成累犯。
(2)乙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抢夺的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
同时,乙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本次之罪,应当构成累犯。
另外,考生还需注意乙的前科犯罪不属于毒品再犯的前罪范围,故不构成毒品再犯。
(3)丙因为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丙既构成累犯,又构成毒品再犯。
卷宗审查制作文书题。
答题包括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法律监督、说明相关事项、法律定性及处理等四个方面。
(在文书制作过程中,可以将“法律监督”和“相关事项说明”合一为“需要说明的问题”。
)
4.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方面。
需要考生根据卷宗材料将有价值的个体证据提炼出来,然后再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组合,最后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继而得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
在个证分析中,要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比如,辨认笔录提供的辨认照片达不到规定的张数问题,应当提出补正或者不予采信的意见,确保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
在组合分析时,对第
一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认定上,考生可以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虚假宣传、虚构生产经营规模、隐瞒没有取得生产销售许可证的事实”、“许以高额回报、对不特定多数人开展宣传并集资”、“造成集资人巨大损失”等几个单元进行组合并展开分析。
对第二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认定上,可以围绕其“主观上对上述事项的明知”、“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在案件事实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析归纳。
最后得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注:
在证据分析的具体方式上,考试并没有做特定的限制,评分时也不以此为局限。
考生可以根据案情选择自认为最好的方式。
)。
5.法律定性及处理方面。
侦查机关认定二犯罪嫌疑人均涉嫌集资诈骗罪,辩护人认为二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王凯丽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张志国的辩护人提出张构成自首、犯罪中止。
考生要根据提炼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第一,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
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系犯罪嫌疑人个人以非法集资为目的而设立,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二,犯罪嫌疑人王凯丽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考生要根据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结合认定的上述事实阐述理由。
第三,犯罪嫌疑人张志国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考生应当基于其主观上的明知内容、其所实施的虚
假宣传和许以高息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的行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进行分析。
第四,鉴于犯罪嫌疑人张志国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认定为从犯。
第五,犯罪嫌疑人张志国具有自首情节。
不能因为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其抓获而简单否定其归案的主动性。
根据案例设定的情景,应当认定张志国向公安机关表达了投案自首的意愿,且已在投案途中,结合其归案后的供述,应当构成自首。
第六,根据共同犯罪的中止理论,说明犯罪嫌疑人张志国虽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但没有阻止其他正犯实施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故不构成犯罪中止。
6.法律监督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卷宗材料给定的事实情景中存在许多侦查监督的线索。
比如,辨认笔录提供的辨认照片达不到规定的张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凯丽聘请律师的请求置之不理;侦查机关阻碍律师正常会见;犯罪嫌疑人王凯丽另有涉嫌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线索待查,可以监督立案或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另外,鉴于非法集资类犯罪被害人众多、诉求复杂、信访风险高等特点,需要考生指出其中的风险点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
三、考查的主要方面
(一)考查法官、检察官的执业基础知识。
本次考试涉及的法学基础知识点较多,刑法总则方面有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实
行过限、认识错误、自首、累犯、数罪并罚等;分则方面有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把握、毒品再犯等。
这些知识都是本次答题的基础。
(二)考查法官、检察官解释法律的能力。
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定性,需要司法人员将案件事实的核心要素提炼出来,将其解释成高度类型化的法律要义,从而得出结论。
在对案例分析题中第一笔事实进行分析时,1.需要将以下核心事实提炼出来:
甲乙之间共同商议“驾驶摩托车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并且有作案分工;根据二人的商议和分工,他们找到了作案对象并且实施了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甲在摩托车倒地后踢了被害人一脚,由此取得被害人财物。
2.在此基础上对甲乙的行为进行高度类型化的概括,甲:
使用暴力排除反抗,当场取得他人财物;乙:
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在乙逃离作案现场之前,案件中的所有行为均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
3.由此得出结论:
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在这样的事实认定和逻辑推理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和偏差都会导致结论出现错误。
(三)考查法官、检察官的证据分析能力。
证据分析是事实
归纳的基础,也是适用法律的前提。
实践中,证据分析一般是从个证审查——证据组合——证据综合的过程。
案卷审查题中,考
生首先需要对卷宗材料中出现的证据进行个体分析,继而将这些证据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失以及量刑情节等几个单元进行组合,重点说明这些证据与上述事实的关联性,最终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确实充分的结论。
(四)考查法官、检察官审查案件的细致程度。
细致的工作态度一直是刑事工作所强调的,一个细节上的疏漏或错误有可能导致定案、指控的基础坍塌。
在本次考试中,我们重点设置了一些容易疏漏的考点,以检验考生的审查细致程度。
比如,案例分析题中,对乙的法定情节的认定,如果没有关注到其前科罪名不属于毒品再犯的前罪范围,容易在认定上出现偏差;卷宗审查题中,材料中隐藏了瑕疵证据,这些证据比较隐蔽,不细致审查很容易疏漏。
(五)考查法官、检察官对法律的熟悉程度。
作为一名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对自己工作领域的法律了然于胸。
试题涉及的法条和司法解释非常多,考生只有熟悉这些条文才能得出正确并有说服力的结论。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在卷宗审查题中,要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参考这两条规定进行分析。
又如,在案例分析题中,在认定甲乙丙三人的法定情节上,必须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以及《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
(六)考查法官、检察官的办案经验。
经验对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同样的案件由不同的人承办可能会办出不同效果,这很大程度上受办案经验的影响。
在分析案件时,有经验的人能够准确抓住案件的关键点,并结合一般社会认知和公众情感,运用法律逻辑推导出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被社会认可的法律结论。
卷宗审查题中设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能够准确把握这类案件的关键问题以及证据要求,并围绕关键问题梳理出定案的事实和证据。
这类案件的关键问题:
是否单位犯罪;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虚构、隐瞒了事实;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开展宣传;是否造成了数额较大的损失。
随着这些关键问题的解决,案件定性问题便迎刃而解。
(七)考查法官、检察官的群众工作能力。
非法集资类案件之所以在刑事司法人员眼中属于复杂案件,并不仅仅因为其适用
法律和分析证据的复杂性,更多在于这类案件涉案人员众多,诉求复杂且多难以实现,息诉罢访、财产处置等工作非常繁琐。
办理此类案件时,除了对涉案人员的处理提出意见之外,我们应当能够预测这类案件的以下演进规律:
立案之初,经常出现保护和惩处犯罪嫌疑人的两派主张;随着诉讼程序推进,保护派逐渐转变为惩处派,并且提出强烈的挽回损失诉求;当该诉求不能完全实现时,他们会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
法官、检察官碰到这类案件时,应当能够预测其发展态势,继而做好充分准备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铺垫工作。
考题中设置了对案件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的考点,要求考生指出、评估办案中存在的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应对举措。
(八)考查法官、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
法律监督是刑事中必不可少的重头工作,也是法院、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直接体现。
站在承办人的角度,这项工作的首要前提是发现问题。
此次出题在这方面也做了重点考量,在卷宗审查题中,我们设置了一些这方面的考点。
比如,辨认笔录提供的辨认照片达不到规定的张数,侦查机关阻碍律师正常会见等应当予以纠正的事项。
另外,还存在侦查工作不全面的问题,应当要求继续开展侦查。
这些考点都散见于案卷材料中,需要考生认真审查才能发现。
(九)考查法官、检察官的文书制作能力。
审查报告是法院、检察院刑事部门常见的内部工作文书,它是对办案过程和办案内容的完整体现和高度浓缩,可谓是办案的总纲性材料。
对审查报告稍作提炼或修改,便可以制作出请示报告、起诉书、示证预案、答辩提纲等文书,故而要求形式规范、内容全面、分析到位、定性准确、处置得当。
实践中,大家普遍能掌握该文书的形式要求,但落实到具体内容上会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
细节内容有所遗漏、证据分析不够到位、阐释法律不够充分、定性有所偏差等等。
本次考试针对日常工作中的上述问题有目的地设置了考点和要求。
入额考试试题
(刑事类)试题一
案例
甲,男,无业,1968年12月10日生,2008年4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8月被释放。
乙,男,无业,1970年1月23日生,2010年6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2月被释放。
丙,男,无业,1972年1月3日生,2005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2月被释放。
甲、乙均为吸毒人员,因需要资金购买毒品,二人商议由乙驾驶摩托车,甲在摩托车后座趁人不备夺取路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2015年12月30日下午17时许,二人驾驶摩托车在本市某偏僻路段遇一女性,甲趁该女性不备抓住其单肩皮包猛拽,该女紧抓皮包不放并大声呼救,乙一时紧张致使摩托车倒地。
乙随即扶起摩托车独自逃离现场,甲起身后猛踢该女一脚,夺得皮包后也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800元。
事后,甲向乙谎称只
抢到800元,分给乙400元。
2016年1月10日,甲与丙联系并商定,甲出资向丙购买80
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丙在收到甲的汇款后,于1月13日从
外省将甲基苯丙胺包装在一玩具盒内通过快递邮寄给甲。
1月16日,甲安排乙帮忙接收快递,并嘱咐乙接收的是毒品要多加小心,还许诺会给乙一些毒品供其吸食。
当日下午14时许,民警在乙签收快递后当场将其抓获,现场搜查出快递邮包内装有的甲基苯丙胺80克。
后,甲与丙先后被抓获归案。
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驾驶摩托车抢夺的事实。
另查,甲曾经于2015年11月二次向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0克。
发破案经过
2016年6月4日,被害人孙利民、胡茂盛等12人到我局控告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诈骗,我局进行初查后,于
2016年6月10日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丽、原总经理张志国立案侦查。
2016年6
月11日、6月17日,犯罪嫌疑人王凯丽、张志国先后被抓获,案件遂告破。
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公章)
2016年6月18日抓获经过
2016年6月17日,我局110接到犯罪嫌疑人张志国电话,声称其想投案自首,但拒不提供其所在具体地址。
通过技术侦查,我局发现犯罪嫌疑人张志国在我市临湖东路格林豪泰快捷酒店,遂派员将其抓获。
办案人员:
陈江华丁国庆
2016年6月18日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第1次)
讯问时间:
2016年6月11日9时00分至6月11日11时
50分
讯问地点:
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讯问室
讯问人:
陈江华丁国庆记录人:
丁国庆犯罪嫌疑人:
王凯丽
案由:
集资诈骗
问:
我们是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的民警,你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我局立案侦查,现在我们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问题,听清楚了吗?
(权利义务告知略)
答:
听清楚了。
问:
谈谈你个人基本情况?
答:
我叫王凯丽,1968年1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
(略),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问:
家庭情况?
答:
母亲刘红,72岁,原福建晋江某服装厂退休职工;女儿王晓晓,德国汉堡大学学生;前夫李明华,无业。
问:
个人简历?
答:
1986年高中毕业,在厦门某物资公司工作;1992年,到泉州兴达贸易公司工作;1996年,和他人共同出资成立远大贸易公司,主要做钢材方面的生意,2008年,因资不抵债,远大贸易公司注销;之后我一直没有固定工作,期间从事过安利产
品和其它保健品销售;2012年,成立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至今。
问:
你把你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交代一下。
答:
我没有非法集资,我从事的都是正当合法的经营活动。
问:
(法制教育)
答:
我要聘请并会见律师。
问:
你没有资格讲条件,先把问题交代清楚再谈聘请律师的事。
(继续法制教育)
答:
(长时间沉默)
问:
现在你先把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的情况说一下。
答:
2011年,我在上海一家保健品销售公司做客户经理,
大概是6月份的样子,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参加了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开发区举办的招商引资推介会。
推介会上,举办方盛情邀请外地人去投资,并承诺给很多优惠政策。
我当时其实没什么钱,远大贸易公司虽然注销了,但还欠了不少债没还清。
但是我认为这是个机会,可以借投资为名到江南去发展,想办法筹集到资金,有了钱,就能以钱生钱,所以就开始筹划投资的事。
2012年初,我找到我原来做建材生意时认识的朋友张志国,又叫魏强,和他一起商量到滨江投资的事。
当时我们商定先到滨江去把公司成立
起来,利用当地政府许诺的土地政策把地拿到手,再向银行贷款以获取企业发展资金。
2012年1月,我和张志国到了滨江,在开发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的帮助下,很顺利地办理了公司工商登记,因为我做过保健品销售,感觉这个行业利润高,所以就成立了以生产和销售保健品为经营范围的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万元,这150万元都是我临时向其他人借的,验资后就还掉了。
公司的股东是我和我母亲刘红,法定代表人是我,总经理是张志国。
2013年下半年,公司开始建设生产厂房,临时聘请临湖区建设局退休人员黄向东负责基建,2015年初,黄向东因心脏病突发去世了。
问:
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何?
答:
公司成立后,我们在生产经营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我们在滨江市临湖区北山林场以每亩每年1000元的价格租了50亩
地,用于种植生产保健品的原料竹荪和松茸,后来又投资1000
多万元建设了生产厂房,购买了一套提炼生产设备。
经过研发,我们推出了“康泰清灵口服液”系列保健品,正在进行市场开发。
问:
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资金从哪里来?
答:
公司刚成立时,没有启动资金。
公司的几间办公用房是通过招商办推荐租用北山林场的,租金前两年都是挂账,后来公司有了钱才正常支付的。
由于公司没有资产抵押,所以不可能从
银行贷到款,在张志国的建议下,我们决定以参与投资的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
具体的方式是: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对项目进行广告宣传,吸引社会公众前来投资,由我公司与投资人订立投资协议作为凭证,协议规定每三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一个周期的投资收益为20%,投资期满后可以连本带息续投。
投资款按公司要求打到指定的账户,投资结束后,投资协议收回作废。
投资客户可以直接向公司投资,也可以通过代理进行投资,一级投资代理可以从中提成8%,二级是6%。
按照这个方式,从2012年3月到2015年下半年,公司陆续从安徽、上海、江苏和浙江筹集了不少资金,许多人都是滚动续投,所以资金总额和投资人数不好统计。
问:
集资款的去向有哪些?
答:
资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支付投资人的收益,剩下的主要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建厂房花了800多万,买设备花了近100
万元,还投资100多万生产了新产品,这些费用加起来大约有
1200多万元。
问:
你个人使用过这些集资款吗?
答:
没有。
不过,我给公司添置了一些资产。
一是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三套房产,两套在滨江,一套在上海嘉定,共花了700多万元。
二是给公司购买了三辆汽车,一辆宝马,一辆奥迪,
主要用于公司接待,还有一辆丰田佳美,是给张志国用的,买车大约花了200多万元。
问:
你有没有用集资款偿还其它债务?
答:
有的,这个我刚才忘说了。
以前在远大贸易公司做钢材生意时,我被合伙人坑了,没挣到钱不说,还欠了不少外债,我到滨江来发展也有这个原因。
后来,我用集资款归还了以前的债务400多万元。
问:
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有过分红?
答:
从来没有。
……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第3次)
讯问时间:
2016年6月14日8时45分至6月14日11时
50分
讯问地点:
滨江市临湖区看守所
讯问人:
陈江华丁国庆记录人:
丁国庆犯罪嫌疑人:
王凯丽
案由:
集资诈骗
问:
今天我们继续进行讯问。
你把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成立和经营情况再说一遍。
答:
好的。
2011年6月份,我参加了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开发区在上海举办的招商引资推介会,会上开发区给出的投资优惠政策很吸引人。
2012年初,我找到我的朋友张志国,和他一起商量后,到滨江成立了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万元,公司的股东是我和我母亲刘红,法定代表人是我,总经理是张志国。
公司成立后,通过向社会宣传吸引投资,然后用于保健品的生产和销售。
问:
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成立时,你和张志国是怎么商量的?
答:
张志国以前做过销售员,能说会道,脑子也比较活络,
就是有点贪玩,没什么上进心。
我找他商量成立公司,就是看中他的社会阅历比较丰富,能帮我出主意。
在公司成立之前,我其实已经了解到用租赁的土地向银行申请贷款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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