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燕山石化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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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燕山石化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QZ/YSSH.AJ.012.2014
制度文号
燕化企[2014]464号
制度版本
2014版
主办部门
安全监察部
所属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
会签部门
生产管理部
炼油事业部
化工事业部
机械动力部
发展计划部
监督检查者
安全监察部
审核部门
法律事务部
信息部
企业管理部
解释权归属
安全监察部
签发日期
2014年8月18日
废止说明
原《燕山石化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规定》(QZ/YSSH.AJ.012.12)同时废止
生效日期
2014年8月18日
制定目的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制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中国石化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376号)
适用范围
燕山石化公司
约束对象
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
涉及的相关制度
燕山石化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管理规定
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HSE管理/HSE体系管理
所属层级
企业制度-实施类/执行类
制度类型:
企业制度-实施类/执行类
1基本要求
1.1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1.2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界定为隐患项目:
1.1.2.1生产设施和公共场所存在不符合国家和中国石化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
1.1.2.2存在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的隐患。
1.1.2.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
1.1.2.4预防可能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1.2.5总部当年确定的隐患治理重点项目。
1.1.3新投产的项目,从项目验收后3年内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不作为隐患项目。
1.1.4通过设备更新、装置正常检维修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得列入隐患项目。
1.2业务管理原则
1.2.1根据隐患项目重要程度及投资规模,按照总部监督、分级管理、企业负责的三级监管原则,隐患治理项目分为集团公司级隐患项目和公司级隐患项目。
1.2.2集团公司级隐患项目分为总部领导重点监管隐患项目、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隐患项目和公司监管隐患项目。
1.2.3原则上,投资概算100万元及以上的隐患治理项目上报集团公司。
投资概算100万元以下的隐患治理项目,列入公司隐患治理年度计划。
1.3业务管控方式
1.3.1隐患治理项目应纳入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管理。
1.3.2各单位应严格按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申报隐患项目,不得将隐患项目化整为零,改变审批渠道。
1.3.3凡总部和公司批准列入计划的隐患项目,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力量抓好实施,对集团公司第一批隐患项目和公司级隐患项目,要做到当年完成,不跨年度;对集团公司第二批和第三批的隐患治理项目,隐患治理计划下达一年内完成项目的实施、结算和转资等相关工作。
1.3.4凡未按时间节点(设计、采购、施工)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各责任单位要出具书面原因分析报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1.3.5各单位如撤消或调整已经上报批准的隐患项目或投资计划,应及时办理消项或调整报批手续。
2职责与分工
2.1安全监察部是隐患治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2.1.1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1.2组织机械动力部等相关专业部门对上报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专业审查。
2.1.3监督检查隐患治理项目实施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1.4按月填报隐患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
2.1.5监督检查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2.1.6建立和完善公司隐患治理档案。
2.2发展计划部负责集团公司级隐患治理项目的对口上报工作,负责集团公司级和公司级隐患治理项目及投资计划下达和维护等工作。
2.3财务计划部负责隐患治理项目资金的维护以及项目结算、转资等相关工作。
2.4审计部负责对隐患治理项目合同签署和财务结算等过程进行审计。
2.5生产管理部、机械动力部、炼油事业部和化工事业部职责:
2.5.1审核隐患治理方案的可行性以及投资估算等的合理性。
2.5.2组织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
2.5.3按月填报隐患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
2.5.4组织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后评估工作。
2.5.5负责隐患治理项目结算、转资等相关工作。
2.6二级单位职责:
2.6.1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2.6.2负责隐患治理项目的评估和上报工作。
2.6.3协助生产管理部、机械动力部、炼油事业部和化工事业部做好隐患治理项目实施、验收、后评估和项目转资等相关工作。
3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
3.1隐患排查
3.1.1公司每年集中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工作,各单位需按照《燕山石化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管理规定》要求,充分辨识本单位存在的风险,并将其登记在薄弱环节管理系统中。
3.1.2对排查出的需要资金投入治理的隐患,各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治理;对于本单位无法治理的,要根据管理界面上报公司相关部门。
对符合本规定1.1.2条款要求的隐患治理项目,各单位于每年5月30日前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机械动力部、炼油事业部和化工事业部,同时将隐患情况登记在《隐患治理台帐》(附件5.1)中。
3.1.3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明确整改方案、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防范措施,在隐患未得到彻底消除之前,各单位必须落实好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1.4公司每名员工均须对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隐患排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等形式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各单位应登记在安全检查台帐中,并积极组织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对于需要申报隐患治理项目进行治理的,各单位需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机械动力部、炼油事业部和化工事业部。
3.1.5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时,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发包责任单位须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3.2隐患治理项目上报
3.2.1各单位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治理项目,要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隐患项目评估小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中石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要求,对隐患项目进行评估。
3.2.2对经评估确认的隐患,各单位应编制《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隐患现状分析、治理方案、治理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预期效果、防范应急措施等。
3.2.3每年5月30日前,各单位将《燕山石化隐患治理项目简表》(附件5.2)和《燕山石化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附件5.3)根据管理界面的划分,分别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机械动力部、炼油事业部和化工事业部,公司生产管理部、机械动力部、炼油事业部和化工事业部对各单位上报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3.2.4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隐患治理项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根据风险情况制定隐患治理项目治理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2.5各单位如发现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要立即组织上报。
3.3隐患治理项目实施
3.3.1公司发展计划部和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集团公司批复情况,统筹安排项目资金,下达隐患治理项目及投资计划。
3.3.2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
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在计划下达1个月内,以文件形式将“燕山石化隐患治理项目“四定”表(附件5.4)下发相关部门和单位,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四定”要求积极组织实施。
3.3.3隐患治理项目及投资计划下达后,隐患治理项目责任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3.4隐患治理项目及投资计划下达后,隐患治理项目责任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完成期限或将资金挪做他用。
3.3.5隐患治理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监察管理部对隐患治理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隐患治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隐患治理项目按期完成。
3.3.6隐患治理项目责任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燕山石化隐患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5.5)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3.3.7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隐患治理项目责任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加以监护,确保安全生产。
3.4隐患治理项目验收
3.4.1隐患治理项目竣工后,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2个月内,隐患治理项目责任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和《燕山石化隐患治理项目后评估报告》(附件5.6),并将《燕山石化隐患治理项目后评估报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3.4.2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合格后,隐患治理项目责任部门应将隐患治理档案交档案中心和隐患治理项目所在单位存档。
3.4.3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合格后,隐患治理项目所在单位生产、设备等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纳入正常维护管理。
3.4.4隐患治理项目责任部门应在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完成隐患治理项目结算工作。
3.4.5凡形成固定资产的隐患治理项目,隐患治理项目责任部门应在结算完成1个月内完成项目转资工作。
3.5档案管理
3.5.1各单位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分级管理。
3.5.2档案内容包括隐患治理台帐;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隐患治理项目及投资计划;隐患治理项目“四定表”;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和后评估报告等。
3.5.3隐患治理项目档案材料应永久保存。
4监督、检查与考核
4.1各单位隐患治理项目没有按照3.2.1条款充分进行评估或没有按照3.2.2、3.2.3条款相关要求上报隐患治理项目相关资料的将不予立项。
4.2生产管理部、机械动力部、炼油事业部和化工事业部应严格审核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对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签订合同。
4.3生产管理部、机械动力部、炼油事业部和化工事业部应加强对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严格审核项目合同,不允许将隐患治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扣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月综合奖的5%。
4.4各单位应合理安排隐患治理项目的施工进度,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节点完成设计、采购和施工进度的,扣发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月综合奖。
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5隐患治理项目完工后,项目责任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后评估工作,对未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后评估的,扣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月综合奖3%。
4.6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合格后,未按期完成结算工作的,扣发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月综合奖1%。
4.7对形成固定资产的隐患治理项目,未按期完成转资工作的,扣发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月综合奖1%。
4.8各单位应及时领取到货的隐患治理项目物资,对物资到货后连续3个月内未领取的,扣发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月综合奖1%。
4.9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上级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4.10公司安全监察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考核。
5附件
5.1燕山石化隐患治理台帐
5.2燕山石化隐患治理项目简表
5.3燕山石化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
5.4燕山石化隐患治理项目“四定”表
5.5燕山石化隐患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
5.6燕山石化隐患治理项目后评估报告
5.7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业务流程,见《关于印发<机关部门关键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燕化企〔2014〕180号),流程编号:
YW/YSSH-AJ-1-11-2014)
5.8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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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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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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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2 燕山 石化 隐患 排查 治理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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