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部门工作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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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无缝隙监管,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明确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部门职责。
一、成员部门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卫生局通报有关情况,配合卫生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五)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和统计报表;
(七)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协调配合;
(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九)依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成员部门的食品安全具体职责
1、市委宣传部
负责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及时做好食品安全新闻报道,
2、市卫生局
(1)承担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拟订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措施,分析整体形势,解决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专项行动;
(2)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
(3)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事故报告、医疗救治、现场控制、流行病学调查、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
(4)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实施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5)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负责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
3、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将食品安全和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加大基本建设投入。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拟订食品行业的行业规划、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地方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参与指导本行业技术进步工作;推进食品工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5、市教育局
负责督查学校、幼儿园食堂建设,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
6、市科技局
负责全市有关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组织编制与实施食品安全科技计划;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7、市公安局
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实施食品监管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区分性质依法予以处理;对于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8、市监察局
配合有关部门对有关行政人员不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9、市财政局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监测、抽检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
10、市环保局
负责对影响食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初级农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督监测。
11、市建委
负责督查工地食堂建设,加强工地食品安全教育;督促工地建立健全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
12、市市容环卫局
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3、市农委
(1)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2)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3)组织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4)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14、市水利局
(1)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2)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建立养殖档案;
(3)组织、指导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和管理,承担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工作;
(4)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及检疫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
(5)参与渔用饲料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
(6)组织水生生物引种的生物安全评价;
(7)参与水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和水产品市场管理;
(8)执行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9)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15、市林业局
负责初级可食林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实施可食林产品安全技术标准。
16、市畜牧业管理局
(1)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2)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
(3)集中整治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中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违禁药物乱用、兽药残留超标以及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和举报案件,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
(4)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
(5)组织实施畜牧业标准化建设,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管理工作;
(6)负责畜牧业产业园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监督管理;
(7)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7、市商务局
(1)负责加工流通环节“菜篮子”商品及酒类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2)主管生猪和其他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及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3)指导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标准、认证体系的相关工作;
(4)推进商务领域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18、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监管;
(2)负责颁发餐饮服务许可;
(3)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4)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5)负责对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19、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和重大事件、活动的现场采编、报道;根据授权,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20、市粮食局
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21、市旅游局
配合有部门,对全市有关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加工、销售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2、市政府法制办
组织贯彻实施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持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有关部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23、市质监局
(1)承担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市场准入工作;
(2)拟订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制度;
(3)负责食品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评审和资质管理工作;
(4)负责对食品认证咨询机构和食品检验实验室进行监督管理。
24、市工商局
(1)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
(3)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监督检查。
(4)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市场质量检测和监管工作。
(5)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6)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7)依法实施食品摊贩及食用农7产品的监管工作。
25、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负责本系统食品加工、流通、餐饮等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
负责与食品有关的农村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应管理及市场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进销管理制度。
26、吉林盐业集团长春有限公司
承担全市盐务行政管理责任,监督和组织实施食盐专营法规;承担全市盐政市场管理工作,保障市内居民食用合格碘盐的供应。
27、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明确强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所辖地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结合各地实际,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大力支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整顿和切实规范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同时严格实行重大事故和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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