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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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章程
******章程
为建立本企业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本企业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企业名称为:
******
第二条:
本企业住所为:
******
第三条:
本企业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自然人股东:
1、******,身份证号码:
******,住址:
******
2、******,身份证号码:
******,住址:
******
3、******,身份证号码:
******,住址:
******
第四条:
本企业股东的合营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
本企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本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本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本企业的宗旨为:
******
第七条:
本企业的经营范围为:
******。
对不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
本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出资额为**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2、******,出资额为**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出资额为**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第十条:
本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企业印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日期,企业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一条:
企业备置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股权转让不得违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条件。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本企业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股东以实物资产、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的,应在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办理好所出资产的产权及使用权过户手续。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企业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本企业章程第九条所定价额的,应当由支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本企业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及非股东职工期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企业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4、在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照自己所持企业出资比例要求企业清算组分配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七条:
股东就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在本企业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十八条:
非股东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有对企业股东、董事依法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4、有推荐职工代表列席股东大会的权利;
5、有接受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
第十九条:
非股东职工应承担的义务;
1、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应严格遵守本企业的章程;
4、应按时、保质完成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5、应认真履行劳工合同中所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企业章程。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企业形式、修改企业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按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一般在每季末时间召开。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其他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8、决定企业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拟定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4、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5、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物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至少有3个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会议决议和特别会议决议。
普通会议决议以多数通过的决议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特别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五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7、聘任或者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三条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企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生产,监事保护企业股东利益,保护企业职工利益。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由3人组成,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八章企业财务、会计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企业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就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四十六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
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企业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选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企业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发提取任意公积金。
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七条:
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企业资本。
第四十八条:
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九条:
本企业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
第九章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五十条:
企业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
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章企业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5、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五十三条:
本企业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依照前条第4项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依照前第5项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定清算方案,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处理与清算本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本企业的债权、债务;
7、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五条:
企业财产能够清偿企业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企业债务;
企业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本企业终止。
第十一章其它事项
第五十七条:
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八条:
企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六十条:
企业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大会修订、补充。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涉及企业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盖章、签名有效。
全体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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