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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讲义第19讲
辅导讲义第19讲
第二十一节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二、主管部门(了解)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
三、注册登记要求(了解)
1、种植基地要求
2、加工包装厂及储存库要求
四、申请程序
1、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要求组织考核。
3、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检疫注册登记证书》。
申请人凭该证书办理报检手续。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五、监督管理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应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检验检疫机构将建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做好良好和不良记录。
对伪造单证、逃避检验检疫、弄虚作假的企业、报检人或代理人,将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报检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节 供港澳蔬菜
供港澳蔬菜须来自备案的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
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供港澳蔬菜的生产加工和出口。
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审核等形式。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二、主管机构
三、备案管理
(一)种植基地备案
1.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了解)
2.申请材料(了解)
3.受理与审核
(1)受理:
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2)审核:
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4.变更、重新申请与延续申请
(1)变更: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重新申请: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周边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基地中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的,以及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种植基地的备案。
(3)延续申请:
种植基地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延续申请。
(二)生产加工企业备案
1.申请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了解)
2.申请材料(了解)
3.受理与审核
(1)受理:
提交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2)审核:
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备案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4.变更、重新申请与延续申请
(1)变更:
生产加工企业厂址或者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变更手续。
(2)重新申请:
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生产车间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生产加工企业的备案。
(3)延续申请: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备案资格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延续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上述条件的要求进行审核。
三)取消备案
1.种植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取消备案(了解)
2.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取消备案(了解)
(四)备案主体职责(了解)
1.种植基地备案主体职责
2.种植基地负责人职责
3.生产加工企业职责
四、监督管理
(一)检验检疫
(二)日常监督检查
(三)年度审核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和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年度审核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次年1月底前对其所辖区域内备案种植基地和备案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五、法律责任
1、供港澳蔬菜运输包装或者销售包装上加贴、加施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供港澳蔬菜在港澳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加工企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节进出口商品免验
(一)适用范围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但有些进出口商品除外:
(重点)
1、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
2、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
3、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
4、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二)管理机构(了解)
1、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2、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三)企业申请的条件
需符合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有自己的品牌、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等条件。
(四)申请程序
1、申请进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2、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正式申请。
3、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书、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文件。
4、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1个月内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
予以受理还是不予受理。
5、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在3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
6、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商品免验,并向免验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
(2)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批准其商品免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未获准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申请。
五、有效期及监督管理(重点)
1、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
2、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3、对已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4、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5、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
6、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
7、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该免验企业期限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
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间,其进出口商品暂停免验。
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免验。
8、对不符合免验条件、弄虚作假,假冒免验商品进出口等情形的注销免验。
被注销免验的企业,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进出口商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
第二十四节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国家对列入法检目录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出口质量许可)。
主要有:
机械产品、轻工机电产品、陶瓷产品、纺织机械、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碳、烟花爆竹等(商品种类以国家质检总局调整公布的为准)。
为避免重复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质量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许可以及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节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为例,对有关质量许可方面的内容进行介绍。
一、申请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单位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二、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直属检验检疫局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申请产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对申请单位进行生产现场考核。
4、考核完成后,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监督管理(重点)
1、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
2、企业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质量许可证:
(1)一年内因运输包装质量造成进口方索赔二次以上者,或发生出口运输事故的;
(2)半年内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者;或连续二次抽样检验不合格,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3)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4)转让《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
第二十五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涵盖的商品范围
我国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多选题
强制性产品的认证是国家对涉及( )的产品实行必须认证的一种制度。
A.人类健康和安全
B.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C.动植物与卫生检疫疫区
D.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
答案:
ABD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凡列入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
(二)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重点)
1、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物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2、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重点)
(1)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9)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多选题
以下产品中,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 )。
A.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B.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C.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D.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答案:
ABCD
符合上述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条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同一个H.S编码项下的产品并非都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
因此报检员在办理报检手续时,要了解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适用范围问题,对于在范围内的,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认证证书或免办证明;
对于不在适用范围内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无需提供认证证书。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
(一)主管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单选题: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由( )颁发。
A.国家质检总局
B.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
D.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
答案:
D
(二)认证程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重点)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多选题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 )等。
A.认证申请和受理
B.型式试验
C.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D.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答案:
ABCD
(三)认证的申请
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2、申请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有关的规定(了解)
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申请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
2、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
3、认证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使用认证标志。
4、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
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可以注销、责令停止使用和撤销认证证书。
单选题:
我国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认证标志是( ),其名称是( )。
A.CCIB,中国强制认证
B.CCIB,中国安全认证
C.CCC,中国强制认证
D.CCC,中国安全认证
答案:
C
(五)后续监管
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
2、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2)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3、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3)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5、申请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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