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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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六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六安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六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六政办〔〕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六安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六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已经6月14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7月1日
六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进社会卫生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 各地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区)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并监督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其应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健康教育、除害防病、农村改水改厕、改进环境及创立卫生城市、卫生村镇、卫生单位等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 市、县(区)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四)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
(五)进行爱国卫生工作宣传、培训、技术指导。
第八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其它组织均要成立爱卫会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每年4月份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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